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 告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光夫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被 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被 告 胡金忞 常梅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 告 林明忠 被 告 鑫好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容合 被 告 永成油脂有限公司 永成物料有限公司 被告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鎮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律師 被 告 蔡耀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雖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然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另被告常梅峰、鑫好企業有限公司、吳容合、永成油脂有限公司、永成物料有限公司、蔡鎮州、蔡耀鋐,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均經原告主張渠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其中被告常梅峰部分,雖未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有共同參與犯行,然原告亦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