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0號
- 原告
-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光夫
- 訴訟代理人
- 林仲豪律師
- 被告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何育仁
- 被告
- 胡金忞
- 被告
- 常梅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君聖律師
- 被告
- 林明忠
- 被告
- 鑫好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吳容合
- 被告
- 永成油脂有限公司
- 被告
- 永成物料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仁律師
- 被告
- 蔡耀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雖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然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另被告常梅峰、鑫好企業有限公司、吳容合、永成油脂有限公司、永成物料有限公司、蔡鎮州、蔡耀鋐,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均經原告主張渠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其中被告常梅峰部分,雖未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有共同參與犯行,然原告亦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