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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石家禎李爭春李貞瑩

原告
魏志明
被告
上陞電動車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張秀梅
被告
嚴聖傑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李貞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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