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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自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鄭詠仁沈宗興林英奇
  • 法定代理人
    萬佳興

  • 被告
    莊豐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自字第29號自 訴 人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佳興 送達代收人 楊寶月 被   告 莊豐安 黃士誠 黃靖婷 莊金龍 蔡忠傑 (待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京賀國際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 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者,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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