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1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曾鈴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1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宣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移送併辦案號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769號」之記載,均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769號」之誤載,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 年3 月2 日橋檢俊列105 偵1769字第25902 號函暨檢送之併案意旨書各1 份在卷為憑(見本院一卷第153 頁至第155 頁),因此等文字誤繕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應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1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