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55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9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家郡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863 號、第830 號),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就全部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下午4 時,在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卓傳容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家郡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家郡分別為下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0月17日上午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之居所,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以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12月6 日晚間某時許,在上開居處,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以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上開事實欄㈠㈡之行為,均係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均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應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