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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93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29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彥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19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66 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彥霖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彥霖明知其係「高雄市104 年第G294梯次補充兵徵集令」應受徵集之役男,該徵集令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經陳彥霖親自前往高雄市仁武區公所簽收領取。詎陳彥霖竟意圖避免補充兵之徵集,未依指定之104 年4 月13日,至楠梓火車站前站地下道前廣場報到,亦未至應入營之「臺南新中營區陸軍步兵第203 旅」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彥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審訴卷第14頁),並有高雄市104 年第G294梯次補充兵徵集令、高雄市政府兵役局104 年6 月2 日高市兵役政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補充兵第294 梯次役男交接名冊、陳彥霖徵兵處理各項異動記事資料、陳彥霖全戶戶籍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 至10頁),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之妨害徵集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故拒不應徵入營,逃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顯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9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