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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方錦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饒運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3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饒運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饒運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饒運安因如附表所示之2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拘役58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2月04日       │104年01月25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222號            │第7175號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104 年度簡字第2985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0月22日    │   104年0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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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104年度簡字第2985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4年10月22日    │   104年11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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