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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東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東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東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2 分係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請求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 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部分,雖係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未逾有期徒刑6 月,本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8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103 年8 月18日上午10時    │
│                │(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之犯│                          │
│                │罪時間顛倒,應予更正)    │                          │
├────────┼─────────────┴─────────────┤
│ 偵  查  案  號 │高雄地檢(下同)103 年度毒偵字第3545號                │
├───┬────┼───────────────────────────┤
│確定判│法院案號│高雄地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2159號(兼為最後事實審)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12月23日(兼為判決日期)                        │
├───┴────┼─────────────┬─────────────┤
│備            註│104 年度執字第2108 號(105│104 年度執字第2109 號(105│
│                │年度執緝字第2052號)      │年度執緝字第205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6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