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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1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曾建豪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215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東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354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孟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蔡東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蔡東富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87年度毒聲字4094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於88年6月7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以88年度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即88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起訴並聲請強制戒治,起訴部分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73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253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362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11月確定,上揭2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102年11月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8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巷0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其上址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3年8月20日下午3 時46分許,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其到場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曾建豪

    書記官 葉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15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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