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先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4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先文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高雄地檢署102年檢管字第4919號扣押物品清單之物)因屬偽藥或禁藥,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藥事法第7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固明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惟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裁判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併予敘明。
三、查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160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非屬被告所有,有扣押物品清單為證(他卷第14頁),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又藥事法第79條之規定其性質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已如前述,是本院亦不得依該規定沒入。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扣案物名稱 │數量│所有人 │ │號│ │ │ │ ├─┼──────┼──┼──────┤ │ 1│HANAKA瞬白光│3盒 │群聯生技公司│ │ │滑整毛霜 │ │、 │ │ │ │ │美合國際實業│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2│麗白瞬間清理│1盒 │東京藥局 │ │ │毛髮整髮劑 │ │ │ ├─┼──────┼──┼──────┤ │ 3│葡萄柚清理毛│2件 │群聯生技公司│ │ │髮劑 │ │ │ ├─┼──────┼──┼──────┤ │ 4│茶樹清理毛髮│2件 │群聯生技公司│ │ │劑 │ │ │ ├─┼──────┼──┼──────┤ │ 5│除毛霜(葡萄│2件 │群聯生技公司│ │ │柚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