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越南
楊志豐
沈國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所為之
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十四宣告刑欄所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均應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05年12月15日所宣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十四宣告刑欄所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為顯然之錯誤,對照全文,均不影響判決之文意,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內容 │ ├──┼──────────────────────────┤ │一 │沈國榮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附表三編號三、附表四編號一及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 │。未扣案偽造之「張仁辰」印章壹枚及「張仁辰」印文壹枚│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 │ │ │ │楊志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三│ │ │編號三、附表四編號一及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案偽造之「張仁辰」印章壹枚及「張仁辰」印文壹枚均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沒收時,追徵之。 │ ├──┼──────────────────────────┤ │二 │沈國榮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附表三編號三、附表四編號一及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 │。未扣案偽造之「張壬辰」印章壹枚及「張壬辰」印文壹枚│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 │ │ │ │楊志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三│ │ │編號三、附表四編號一及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案偽造之「張壬辰」印章壹枚及「張壬辰」印文壹枚均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沒收時,追徵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