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陳松檀林于心林裕凱
  • 法定代理人
    梁瑜莉、侯佩伶

  • 當事人
    德莉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艾利達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違反銀行法案件,裁定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20號第 三 人 德莉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瑜莉 第 三 人 艾利達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即清算人 侯佩伶 本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20號梁瑜莉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德莉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艾利達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述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梁瑜莉等人涉犯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20號),被告梁瑜莉為德莉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莉淇公司)負責人,被告楊承翰、楊睿華等人分別為艾利達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員工,均被訴以為上開公司進行招攬他人訂定經紀契約名義,而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共計吸收資金新臺幣3,825 萬元之行為,因認被告等人涉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1 項前段罪嫌,是若本案經審理結果認定被告等人犯罪,而德莉淇公司、艾利達公司並因之獲有不法利益,即應依前開刑法規定宣告沒收,則德莉淇公司、艾利達公司乃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並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至艾利達公司雖於102 年7 月2 日登記解散,並陳報以侯佩伶為清算人,惟依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其解散後應行清算程序,且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本院經依職權詢問本院民事分案室後,據復查詢結果顯示艾利達公司無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之案件(有查詢紀錄在卷可參),故艾利達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其法人格仍然存續,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本案準備程序業已終結,並定於106 年12月6 日下午2 時進行審判程序,德莉淇公司、艾利達公司受裁定參與程序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美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