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 原告
- 杏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安宏
- 被告
- 洪教淳
劉慕麟
周宏仁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易字第342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作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洪教淳被訴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34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洪教淳及其他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