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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揚奇林于心翁熒雪

原告
吳泳萬
被告
李博喜
被告
錠煜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瑜
被告
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和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8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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