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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柏壽朱慧真蔡英雌

原告
陳旺敏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被告
豐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財
被告
趙雙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簡字第14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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