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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石家禎陳力揚李爭春

原告
李強尼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告
李興旺
被告
太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麟
訴訟代理人
莊明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李爭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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