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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石家禎陳力揚李爭春
  • 法定代理人
    陳麒麟

  • 原告
    李強尼
  • 被告
    李興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   告 李強尼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李興旺 太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麟 訴訟代理人 莊明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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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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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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