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建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1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魏建良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建良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為重製物而散布之犯行,綜合所犯罪名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於104 年6 月29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 74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即附表一中部分物品)經警方勘驗及告訴人鑑定結果分別係侵害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權,有電磁記錄內容畫面擷取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3、19、26、37至40頁),且俱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3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頁),堪認此部分聲請 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其他扣案影庫光碟1 片、作業習作自修16本及題庫測驗卷244份部分(即附表一中扣除附表二所示之物),雖係被告 所有,然該扣案物品未經鑑定,是否屬侵害他人著作權則尚有疑義,且前揭緩起訴處分書亦無認該扣案物品有何侵害他人著作權,堪認非屬被告供 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第2 項、第 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一: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電腦主機(內儲存盜版題庫電磁記錄) │1臺 │ ├──┼──────────────────┼───┤ │2 │外接式硬碟(內儲存盜版題庫電磁記錄)│1臺 │ ├──┼──────────────────┼───┤ │3 │題庫光碟 │30片 │ ├──┼──────────────────┼───┤ │4 │作業習作自修 │24本 │ ├──┼──────────────────┼───┤ │5 │題庫測驗卷 │460份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電腦主機(內儲存盜版題庫電磁記錄) │1臺 │ ├──┼──────────────────┼───┤ │2 │外接式硬碟(內儲存盜版題庫電磁記錄)│1臺 │ ├──┼──────────────────┼───┤ │3 │題庫光碟 │29片 │ │ │(其中5 片係侵害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 │ │ │公司、7 片係侵害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 │ │ │公司、17片係侵害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 │ │ │公司) │ │ ├──┼──────────────────┼───┤ │4 │作業習作自修 │8本 │ │ │(其中1 本係侵害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 │ │ │公司、2 本係侵害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 │ │ │公司、5 本係侵害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 │ │ │公司) │ │ ├──┼──────────────────┼───┤ │5 │題庫測驗卷 │216份 │ │ │(其中1 份係侵害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 │ │ │公司、39份係侵害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 │ │ │公司、176 份係侵害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 │ │ │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