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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葉文博郭任昇沈宗興

  • 當事人
    葉和青施憲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2號原   告 葉和青 被   告 施憲德 榮泰工程行即張美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88 號,嗣改為105 年度交簡字第11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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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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