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2號原 告 葉和青 被 告 施憲德 榮泰工程行即張美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88 號,嗣改為105 年度交簡字第11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