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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葉文博郭任昇沈宗興

原告
葉和青
被告
施憲德

      榮泰工程行即張美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88 號,嗣改為105 年度交簡字第11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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