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鄭詠仁、沈宗興、林英奇
- 當事人鍾璨宇、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鍾英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原 告 鍾璨宇 訴訟代理人 王鳳美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潘碧雄 被 告 鍾英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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