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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昱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35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方昱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方昱富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21時24分許,在其先前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租屋處,因機車使用問題,與其友人張○○生口角,方昱富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持刀向張○○揮砍,致張○○受有左前臂深度割裂傷合併尺側伸腕肌裂傷之傷害。

二、案經張○○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昱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5、4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證人伍○○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6 至9 頁;偵卷第17至18頁、第43頁),並有瑞生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 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3頁、第15至16頁),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㈡被告前因過失傷害、家庭暴力防治法、施用毒品、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簡字第1414號、100 年度簡字第7080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513 號、101 年度簡字第2008號、101 年度簡字第2478號、101 年度易字第8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4 月(共2 罪)、5 月(共3 罪)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8 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82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103 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持刀揮砍告訴人,其行為具有相當之危險性,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勢,造成告訴人身心傷害非輕,殊為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持以犯本案傷害犯行之刀子1 支,雖為被告所有,惟未據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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