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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智附民字第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蔡書瑜王耀霆郭任昇

原告
Burberry Limited 英商布拜里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uart Lockyear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被告
智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薪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智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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