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自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自字第29號自 訴 人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佳興 送達代收人 楊寶月 被 告 莊豐安 黃士誠 黃靖婷 莊金龍 蔡忠傑 (待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京賀國際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 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者,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