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奕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428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奕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玖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奕德自民國95年8 月1 日起,擔任浩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為通發營造有限公司,於95年8 月1 日遷址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9 ,下稱浩泰公司)之負責人,係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有關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發票以申報營業稅,皆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劉奕德明知浩泰公司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與附表一、二所示之7 家公司無實際銷貨交易之事實,竟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宗」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以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綽號「阿宗」之成年男子要求劉奕德簽署相關文件而申領空白統一發票後,自96年3 月間起至97年8 月間止,在不詳地點,以浩泰公司名義,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浩泰公司並未向附表一所示之「建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佑公司)之營業人實際進貨之事實,仍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取得如附表一建佑公司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計3 張,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 萬元,作為浩泰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並記入浩泰公司「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提出行使,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分別逃漏營業稅額30萬7,500 元(發票月份、號碼、金額、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㈡明知浩泰公司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與附表二所示之金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程公司)等6 家營業人無實際銷貨交易之事實,在不詳地點於上揭時間以浩泰公司名義,將不實之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資料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37張,分別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有實際營業之營業人金程公司等6 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由各該營業人分別持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各據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期營業稅,稅額共計200 萬4,929 元,而均足以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稅及處理稅賦事務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所犯均屬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所定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同意放棄就審期間,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當庭諭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之限制,亦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奕德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見他卷第156-157 頁,本院卷第31、38、42頁),核與證人即柏屋營造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登記負責人丁淑真於調查局之證述(他卷第157 頁)相符,並有卷附浩泰公司登記資料(見調卷第61-92 頁,外放二宗)、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見調卷第47-58 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見調卷第3-14頁)、申報書查詢結果(見調卷第118-121 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調卷第122-130 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15名(見調卷第133 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調卷第263-271 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15名(見調卷第130-132 、139-140 頁)、「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交易對象提報查詢,調卷第134-13 6頁)、欠稅查詢情形表(見調卷第340 頁、他卷第137-144 頁)、金程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見他卷第103-10 8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年10月21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20047086號移送書(調卷第274-275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426 號起訴書、103 年度審簡字第977 號簡易判決(見調卷第276-282 頁)、柏屋營造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管制建檔作業(見調卷第284-285 頁,他卷第109-113 頁)、吉安土石採取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見他卷第114- 122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 年8 月1 日中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009566 號移送書(見調卷第25-36 頁)、漢城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見他卷第123-12 6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 年10月11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00040991號告發書(見調卷第287-290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1381、1382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 號判決(見他卷第47-56 頁)、黃宗毅之通緝簡表(見他卷第46頁)、佑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見他卷第127-131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 年11月27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18000767號告發書(見調卷第291-310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5069 、15586 號起訴書(見調卷第312-336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698 號判決(見他卷第67-70 頁)、建佑營造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見他卷第131-136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8年10月2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51493號告發書(見調卷第337-338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統一發票係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商業負責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而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殊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既身為浩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4 條之規定,即為商業負責人,就前揭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犯行,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就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犯行,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另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犯行部分,則均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㈢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其本質上並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自亦難認合於集合犯之概念。查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各營業人於各期申報營業稅行為,係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另被告與綽號「阿宗」之成年男子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各該當期內為各營業人所為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逃漏稅捐之數行為,則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均分別論以一罪。本件被告既係自96年3 月至97年8 月間為前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依附表二所示,因上開期間所開立之不實發票係歷經8 次營業稅申報時期,依前揭說明,被告所為應係各犯8 次之填製不實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應論以集合犯,而僅分別成立1 罪,尚有未當。而被告與綽號「阿宗」之成年男子就上開8 次填製不實罪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既係以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則其每次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另被告所犯附表一、二各編號共8 次填製不實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又被告前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9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4年7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9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㈤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綽號「阿宗」之成年男子欲以浩泰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交易憑證以交付他人使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卻貪圖小利而以前述方式與該名男子共同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影響國家稅政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誠屬不當;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各次虛偽開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9 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依多數罪責遞減法則及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 月4 日公布,並自同年7 月16日起生效施行,依上開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之規定,被告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 所示應申報之期別為96年3-4 月,依前揭每奇數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申報日之基準,應在96年5 月申報,故無該條例減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㈦末者,被告與綽號「阿宗」之成年男子雖向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充作浩泰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惟因浩泰公司於斯時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與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建佑公司之間自無實際交易往來,事實上應無逃漏稅捐可言;又被告雖有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人逃漏稅捐,且被告於偵訊時陳述只收了幾千元云云,嗣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只是幫忙朋友,是朋友有借錢,不用算利息云云,其前後陳述已不一致,被告所述是否為真,已有疑義;且本件尚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此取得何種對價或利益,且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人所逃漏之稅捐性質上亦非屬被告因犯本罪之犯罪所得,故本件尚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有關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浩泰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元) ┌──┬───────┬────┬─────┬─────┬─────┐ │編號│進項來源廠商 │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申報扣抵 │ │ │ │ │ │新台幣/元)│營業稅額 │ ├──┼───────┼────┼─────┼─────┼─────┤ │ 1 │建佑營造有限公│96年8月 │UU00000000│1,500,000 │ 75,000元 │ │ │司 ├────┼─────┼─────┼─────│ │ │ │96年8月 │UU00000000│2,800,000 │140,000元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1,850,000 │ 92,500元 │ │ │ ├────┴─────┼─────┼─────│ │ │ │共取得不實發票3張 │6,150,000 │307,500元 │ └──┴───────┴──────────┴─────┴─────┘ 附表二:浩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年期│開立交付發│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 銷貨額 │銷項稅額 │幫助逃漏稅額│ │ │別 │票之對象(│(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營業人) │ │ │ │ │ │ ├──┼──┼─────┼────┼─────┼──────┼──────┼──────┤ │ 1 │96年│佑德營造股│96年04月│SU00000000│ 550,000 │ 27,500 │ 27,500 │ │ │3至4│份有限公司│ │ │ │ │ │ │ │月 │大里分公司│ │ │ │ │ │ ├──┼──┼─────┼────┼─────┼──────┼──────┼──────┤ │ 2 │96年│漢城建築經│96年06月│TU00000000│ 1,428,571 │ 71,429 │ 71,429 │ │ │5至6│理股份有限│ │ │ │ │ │ │ │月 │公司台中分│ │ │ │ │ │ │ │ │公司 │ │ │ │ │ │ ├──┼──┼─────┼────┼─────┼──────┼──────┼──────┤ │ 3 │96年│金程工程有│96年10月│VU00000000│ 360,000 │ 18,000 │ 18,000 │ │ │9至 │限公司 │ │ │ │ │ │ │ │10月│ │ │ │ │ │ │ │ ├──┼─────┼────┼─────┼──────┼──────┼──────┤ │ │96年│吉安土石採│96年10月│VU00000000│ 250,000 │ 12,500 │ 12,500 │ │ │9至 │取有限公司│ │ │ │ │ │ │ │10月│ │ │ │ │ │ │ ├──┼──┼─────┼────┼─────┼──────┼──────┼──────┤ │ 4 │96年│金程工程有│96年12月│WU00000000│ 180,000 │ 9,000 │ 20,000 │ │ │11至│限公司 ├────┼─────┼──────┼──────┤ │ │ │12月│ │96年12月│WU00000000│ 220,000 │ 11,000 │ │ │ ├──┼─────┼────┼─────┼──────┼──────┼──────┤ │ │96年│漢城建築經│96年12月│WU00000000│ 750,000 │ 37,500 │ 95,000 │ │ │11至│理股份有限├────┼─────┼──────┼──────┤ │ │ │12月│公司台中分│96年12月│WU00000000│ 550,000 │ 27,500 │ │ │ │ │公司 ├────┼─────┼──────┼──────┤ │ │ │ │ │96年12月│WU00000000│ 600,000 │ 30,000 │ │ ├──┼──┼─────┼────┼─────┼──────┼──────┼──────┤ │ 5 │97年│漢城建築經│97年2月 │XU00000000│ 1,600,000 │ 80,000 │ 339,500 │ │ │1至2│理股份有限├────┼─────┼──────┼──────┤ │ │ │月 │公司台中分│97年2月 │XU00000000│ 1,750,000 │ 87,500 │ │ │ │ │公司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1,800,000 │ 90,000 │ │ │ │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1,640,000 │ 82,000 │ │ │ ├──┼─────┼────┼─────┼──────┼──────┼──────┤ │ │97年│佑德營造股│97年2月 │XU00000000│ 1,800,000 │ 90,000 │ 354,000 │ │ │1至2│份有限公司├────┼─────┼──────┼──────┤ │ │ │月 │大里分公司│97年2月 │XU00000000│ 1,800,000 │ 90,000 │ │ │ │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1,780,000 │ 89,000 │ │ │ │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1,700,000 │ 85,000 │ │ │ ├──┼─────┼────┼─────┼──────┼──────┼──────┤ │ │97年│建佑營造有│97年2月 │XU00000000│ 1,540,000 │ 77,000 │ 142,000 │ │ │1至2│限公司彰化├────┼─────┼──────┼──────┤ │ │ │月 │分公司 │97年2月 │XU00000000│ 1,300,000 │ 65,000 │ │ │ │ │ │ │ │ │ │ │ ├──┼──┼─────┼────┼─────┼──────┼──────┼──────┤ │ 6 │97年│漢城建築經│97年4月 │YU00000000│ 800,000 │ 40,000 │ 75,000 │ │ │3至4│理股份有限├────┼─────┼──────┼──────┤ │ │ │月 │公司台中分│97年4月 │YU00000000│ 700,000 │ 35,000 │ │ │ │ │公司 │ │ │ │ │ │ ├──┼──┼─────┼────┼─────┼──────┼──────┼──────┤ │ 7 │97年│漢城建築經│97年6月 │ZU00000000│ 1,000,000 │ 50,000 │ 275,000 │ │ │5至6│理股份有限├────┼─────┼──────┼──────┤ │ │ │月 │公司台中分│97年6月 │ZU00000000│ 730,000 │ 36,500 │ │ │ │ │公司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942,000 │ 47,100 │ │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950,000 │ 47,500 │ │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946,000 │ 47,300 │ │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932,000 │ 46,600 │ │ │ ├──┼─────┼────┼─────┼──────┼──────┼──────┤ │ │97年│建佑營造有│97年6月 │ZU00000000│ 930,000 │ 46,500 │ 400,000 │ │ │5至6│限公司彰化├────┼─────┼──────┼──────┤ │ │ │月 │分公司 │97年6月 │ZU00000000│ 869,000 │ 43,450 │ │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900,000 │ 45,000 │ │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920,000 │ 46,000 │ │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742,800 │ 37,140 │ │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910,000 │ 45,500 │ │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950,000 │ 47,500 │ │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930,000 │ 46,500 │ │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848,200 │ 42,410 │ │ ├──┼──┼─────┼────┼─────┼──────┼──────┼──────┤ │ 8 │97年│柏屋營造有│97年8月 │AU00000000│ 3,500,000 │ 175,000 │ 175,000 │ │ │7至8│限公司大里│ │ │ │ │ │ │ │月 │分公司 │ │ │ │ │ │ ├──┼──┼─────┼────┼─────┼──────┼──────┼──────┤ │ │ │ │總計 │36張 │ 40,098,571 │ 2,004,929 │ 2,004,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