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189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俊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784號、第217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王俊義犯如附表五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王俊義自民國94年2月24日起至100年1月1日申請停業止,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1樓「祥寶企業行」(下稱祥寶行)之負責人,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明知「祥寶行」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即「協原企業社」、「天佑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立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陽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正隆金屬有限公司」、「鈺將興業有限公司」、「松霖建設有限公司」、「秀喨妍國際有限公司」、「登富開發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進貨,竟分別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帳冊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98年5月15日前之某日,將向附表一編號9所示營業人所取得之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98年3月不實統一發票4張;於98年7月15日前之某日,將向附表一編號4、8所示營業人所取得之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98年5月不實統一發票10張;於98年9月15日前之某日,將向附表一編號4所示營業人所取得之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98年7月及8月不實統一發票8張;於98年11月15日前之某日,將向附表一編號2所示營業人所取得之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98年10月不實統一發票7張;於99年1月15日前之某日,將向附表一編號2、3所示營業人所取得之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98年11月及12月不實統一發票17張;於99年3月15日前之某日,將向附表一編號5、7所示營業人所取得之附表一編號5、7所示之99年1月及2月不實統一發票9張;於99年5月15日前之某日,將向附表一編號1所示營業人所取得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99年3月及4月不實統一發票8張;於99年7月15日前之某日,將向附表一編號1、3、6所示營業人所取得之附表一編號1、3、6所示之99年5月及6月不實統一發票9張,分別作為「祥寶行」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而分別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使不知情之記帳業者先後將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記入「祥寶行」帳冊,並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再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高雄國稅局)申報而行使之,惟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二)明知「祥寶行」並無實際銷售附表二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京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昶富鋼業有限公司」、「盛瓏企業有限公司」、「傑信企業社」、「寶立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佳塑膠實業社」、「昌盛機電有限公司」、「宏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捷碩事業有限公司」、「翔守有限公司」、「漢堡包裝器材行」、「倡揚股份有限公司」、「宗庠工程有限公司」、「賜優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倡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竟分別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發票月份,虛偽填製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58張予「京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由「京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98年5-6月、7-8月、9-10月、11-12月及99年1-2月、3-4月、5-6月、7-8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持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憑供扣抵進項稅額使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京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新臺幣1,343,741元(起訴書誤載為「1,344,10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王俊義自民國99年3月19日起至同年11月1日止(起訴書誤載為11月10日),擔任同設上址之「祥寶機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祥寶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明知「祥寶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即「隆大機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燦環科技有限公司」、「盛瓏企業有限公司」、「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藝興業有限公司」、「永鑫樺興業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進貨,竟分別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帳冊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99年5月15日前之某日,將向附表三編號2所示營業人所取得之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99年4月不實統一發票3張;於99年7月15日前之某日,將向附表三編號6所示營業人所取得之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99年6月不實統一發票1張;於99年11月15日前之某日,將向附表三編號1、3、4、5所示營業人所取得之附表三編號1、3、4、5所示之99年10月不實統一發票8張,分別作為「祥寶公司」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而分別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使不知情之記帳業者先後將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記入「祥寶公司」帳冊,並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再持向高雄國稅局申報而行使之,惟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二)明知「祥寶公司」並無實際銷售附表四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華澄實業有限公司」、「伸義精密有限公司」、「永佳塑膠實業社」等3家公司,竟分別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四所示發票月份,虛偽填製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張予「華澄實業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再由「華澄實業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持向高雄市國稅局,分別申報99年3-4月、9-10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憑供扣抵進項稅額使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華澄實業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245,36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高雄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等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是以,本院既已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以下引用關於傳聞證據部分,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他一卷第17至19頁、第171至172頁,本院卷第42頁、第50頁),核與證人即祥寶行員工王清友、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曾文惠、李千賀、賜優公司負責人陳雪芝、倡揚公司負責人郭炯宏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他一卷第30至32頁、第36至38頁、第46至48頁、第89至90頁、第165至166頁),並有高雄國稅局104年7月8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000013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祥寶行開立予賜優公司發票2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裁處書2紙(賜優、倡揚)、罰鍰繳款書、賜優公司出具之承諾書、祥寶行開立予倡揚公司發票3張、倡揚公司出具之承諾書、祥寶行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登記申請書、高雄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93年度房屋稅繳款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業申請書、現場訪查表2紙、現場照片4張、祥寶行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祥寶行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祥寶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祥寶行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欠稅查詢表、祥寶行王俊義名片1張、王清友國稅局談話紀錄表、曾文惠、李千惠所出具之說明書各1紙、協原企業社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協原企業社負責人李龍興國稅局談話紀錄表、協原企業社開立予祥寶行發票12張、送貨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天佑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10月11日中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13960號(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天佑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寶立金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項來源)、陽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洸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陽洸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欠稅查詢表、正隆金屬有限公司(下稱正隆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8月12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2001069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正隆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鈺將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鈺將公司負責人鄭堤之國稅局談話紀錄表、鈺將公司開立予祥寶行發票2張、送貨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松霖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6月18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0618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秀喨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秀喨妍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登富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登富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京誠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項來源)、欠稅查詢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裁處書、昶富鋼業有限公司(原名昶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昶富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違章承諾書、盛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盛瓏公司)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高雄國稅局103年7月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傑信企業社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傑信企業社顧問蕭富榮國稅局談話紀錄表、出貨單、現金簽收回聯、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寶立金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永佳社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昌盛機電有限公司(下稱昌盛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宏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幃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捷碩事業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傑碩公司,下稱捷碩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翔守有限公司(下稱翔守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翔守公司負責人吳鳳珠國稅局談話紀錄表、祥寶行開立予翔守公司發票2張、現金支出單、出貨單、漢堡包裝器材行(下稱漢堡行)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倡揚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倡揚公司負責人郭炯宏國稅局談話紀錄表、倡揚公司出具之承諾書、倡揚公司涉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不實發票明細表、宗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宗庠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賜優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賜優公司負責人陳雪芝國稅局談話紀錄表、嘉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倡公司)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2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244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高雄國稅局104年8月5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000013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盛瓏公司、金藝興公司、華澄公司、伸義公司欠稅查詢表各1紙、祥寶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表、經濟部99年3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931800170號函、祥寶公司設立登記資料1份、房屋使用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98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經濟部99年11月1日經授中字第09932780210號函、祥寶公司變更登記資料1份、現場查訪表、照片2張、祥寶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祥寶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祥寶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欠稅查詢表、隆大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燦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燦環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燦環公司負責人高針國稅局談話紀錄表、燦環公司開予祥寶公司發票3張、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項來源)、盛瓏公司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高雄國稅局103年7月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盛瓏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台公司)營業稅、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金藝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藝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永鑫樺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5月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0838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華澄公司營業稅籍資料資料查詢表、經濟部商業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查簽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項來源)、伸義精密有限公司(下稱伸義公司)營業稅籍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永佳社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6月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488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卷可稽(見他一卷第2至10頁、第51至53頁、第94至97頁,國稅局一卷第4至9頁、第11至13頁、第17至65頁、第100頁、第117至118頁、第121頁、第124至131頁、第134至175頁、第179至180頁、第200至201頁,國稅局二卷第202至204頁、第209至217頁、第223至235頁、第237至239頁、第245至246頁、第260至267頁、第270至277頁、第283至292頁、第297至298頁、第307至308頁、第344至346頁、第351至381頁、第394至398頁、第402至405頁、第411至422頁,國稅局三卷第423至425頁、第429至447頁、第453至465頁、第474至484頁、第487至489頁、第497至510頁、第517至539頁、第546至552頁、第556至561頁、第564至568頁、第573至584頁、第588至591頁、第597至602頁、第608至610頁、第614至619頁、第625至627頁、第631至632頁、他二卷第2至6頁、第13至16頁,國稅局四卷第3至50頁、第76至80頁、第87至93頁、第98至99頁、第101至102頁、第106至108頁、第110至111頁、第113至129頁、第135至148頁、第151至154頁、第161至170頁、第175至177頁、第190至197頁、第199至200頁、第208至214頁、第220至226頁、第230至231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於犯行後,刑法第41條業於98年12月30日經修正公布,於99年1 月1 日生效施行,其中第41條第1 項因為求用語統一,而將原規定之「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核屬文字修正,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2.98年12月30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8項原規定:「第1項至第3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修正後則規定:「第1 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惟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業經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認:「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既已失其效力,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僅係依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予以明文化,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就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3.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103年6月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301號令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僅係將原第1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此修正不屬於刑法第2條之法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又該罪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98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1項、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足認凡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依法既需設置上開會計帳簿,則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進項憑證記入帳冊,自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記入不實罪。
(四)又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則分別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又申報營業稅之義務雖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定之法定申報義務,然而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司主要業務,就必須依法按期申報營業稅,顯然申報營業稅之行為與營業人公司營業之間具有密切關連,為營業人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營業人經營之主要業務,仍認係該申報營業稅行為係附屬於該營業人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基於此項業務上附隨行為所填製之文書即屬業務上文書,至於此附隨業務是否為法定公法上之義務,則與其是否為附隨業務之認定無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6355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於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為營業稅申報,自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五)核被告就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不實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就事實二、(一)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不實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二、(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六)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而每期營業稅,不論收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稅期內進銷項資料申報之義務。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結束,各稅期間又相隔2月之久,故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稅次數之計算標準,區別不難,且獨立性強(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逃漏稅之稅期相異,所侵害之法益應非同一,於經驗、論理上,難認行為人於不同稅期虛開發票之行為,與基於單一犯意、犯罪時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犯概念相符,是公訴意旨認應成立接續犯,顯有誤會。是以,「祥寶行」、「祥寶公司」既係以每2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被告上開罪數之計算標準。是以,被告就事實
一、(一)所為,係犯8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不實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一、(二)所為,係犯8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就事實二、(一)所為,係犯3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不實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二、(二)所為,係犯2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各期內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主觀上均係基於同一掩飾異常交易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接續實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被告於事實一、(一)及事實二、(一)各次分別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遂行上開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逃漏稅捐等犯行,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各次登載不實業務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如事實一、(一)及事實二、(一)所示之11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犯記入不實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分別從一重之記入不實罪處斷;如事實一、(二)及事實二、(二)所示之10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分別從一重之填製不實罪論處。被告所犯上開2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為祥寶行、祥寶公司之負責人,本應正當經營,確實為會計憑證之記載及開立、收受,以及正確記入帳冊,竟收受不實發票並持以申報,又開立不實發票幫助附表二、四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致國家財政稅收減少,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與正確性,且被告迄今未與國稅局達成和解,復未繳納稅金一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88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見本院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考量被告所犯各罪宣告刑度、就同一法益侵害性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5條、第21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祥寶行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發票營業人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申報扣抵 │
│ │ │ │ │(新臺幣,下│ 營業稅額 │
│ │ │ │ │同) │ │
├──┼────────┼────┼─────┼──────┼─────┤
│ 1 │協原企業社 │99年3月 │LU00000000│ 27萬1500元│1萬3575元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4 │ │ │ │
│ │ │月) │ │ │ │
│ │ ├────┼─────┼──────┼─────┤
│ │ │99年3月 │LU00000000│ 26萬9000元│1萬3450元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4 │ │ │ │
│ │ │月) │ │ │ │
│ │ ├────┼─────┼──────┼─────┤
│ │ │99年3月 │LU00000000│ 27萬8300元│1萬3915元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4 │ │ │ │
│ │ │月) │ │ │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25萬3000元│1萬2650元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18萬9000元│ 9450元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23萬3333元│ 1萬1667元│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21萬9048元│ 1萬952元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19萬1581元│ 9579元│
│ │ ├────┼─────┼──────┼─────┤
│ │ │99年5月 │MU00000000│ 40萬8105元│ 2萬405元 │
│ │ ├────┼─────┼──────┼─────┤
│ │ │99年5月 │MU00000000│ 39萬1035元│ 1萬9552元│
│ │ ├────┼─────┼──────┼─────┤
│ │ │99年6月 │MU00000000│ 35萬1914元│ 1萬7596元│
│ │ ├────┼─────┼──────┼─────┤
│ │ │99年6月 │MU00000000│ 29萬6565元│ 1萬4828元│
│ │ ├────┴─────┼──────┼─────┤
│ │ │小 計 發票12張│ 335萬2381元│16萬7619元│
├──┼────────┼────┬─────┼──────┼─────┤
│ 2 │天佑金屬開發股份│98年10月│HU00000000│ 3萬元 │ 1500元│
│ │有限公司 ├────┼─────┼──────┼─────┤
│ │ │98年10月│HU00000000│ 36萬1000元│ 1萬8050元│
│ │ ├────┼─────┼──────┼─────┤
│ │ │98年10月│HU00000000│ 10萬元 │ 5000元│
│ │ ├────┼─────┼──────┼─────┤
│ │ │98年10月│HU00000000│ 8萬元 │ 4000元│
│ │ ├────┼─────┼──────┼─────┤
│ │ │98年10月│HU00000000│ 6萬元 │ 3000元│
│ │ ├────┼─────┼──────┼─────┤
│ │ │98年10月│HU00000000│ 9萬元 │ 4500元│
│ │ ├────┼─────┼──────┼─────┤
│ │ │98年10月│HU00000000│ 28萬6000元│ 1萬4300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40萬元 │ 2萬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31萬元 │ 1萬5500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35萬元 │ 1萬7500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43萬3000元│ 2萬1650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26萬8000元│ 1萬3400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18萬元 │ 900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37萬9000元│ 1萬895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35萬元 │ 1萬750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33萬元 │ 1萬650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15萬元 │ 7500元│
│ │ ├────┴─────┼──────┼─────┤
│ │ │小 計 發票17張│ 415萬7000元│20萬7850元│
├──┼────────┼────┬─────┼──────┼─────┤
│ 3 │寶立金國際股份有│98年11月│JU00000000│ 22萬元 │ 1萬1000元│
│ │限公司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31萬7264元│ 1萬5863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40萬9628元│ 2萬0481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37萬7500元│1萬8875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27萬9826元│1萬3991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46萬8260元│2萬3413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42萬8000元│2萬1400元 │
│ │ ├────┼─────┼──────┼─────┤
│ │ │99年5月 │MU00000000│ 32萬5000元│1萬6250元 │
│ │ ├────┼─────┼──────┼─────┤
│ │ │99年5月 │MU00000000│ 36萬元 │1萬8000元 │
│ │ ├────┼─────┼──────┼─────┤
│ │ │99年6月 │MU00000000│ 38萬元 │1萬9000元 │
│ │ ├────┴─────┼──────┼─────┤
│ │ │小 計 發票10張│ 356萬5478元│17萬8273元│
├──┼────────┼────┬─────┼──────┼─────┤
│ 4 │陽洸企業股份有限│98年5月 │FU00000000│ 24萬2000元│ 1萬2100元│
│ │公司 ├────┼─────┼──────┼─────┤
│ │ │98年5月 │FU00000000│ 28萬7500元│ 1萬4375元│
│ │ ├────┼─────┼──────┼─────┤
│ │ │98年5月 │FU00000000│ 9萬0600元│ 4530元│
│ │ ├────┼─────┼──────┼─────┤
│ │ │98年5月 │FU00000000│ 12萬元 │ 6000元│
│ │ ├────┼─────┼──────┼─────┤
│ │ │98年5月 │FU00000000│ 13萬元 │ 6500元│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8萬8750元│ 9438元│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9萬3000元│ 9650元│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8萬8500元│ 9425元│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9萬5600元│ 9780元│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5萬8750元│ 7938元│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5萬9500元│ 7975元│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21萬7900元│ 1萬0895元│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9萬8000元│ 9900元│
│ │ ├────┴─────┼──────┼─────┤
│ │ │小 計 發票13張│237萬0100元 │11萬8506元│
├──┼────────┼────┬─────┼──────┼─────┤
│ 5 │正隆金屬有限公司│99年1月 │KU00000000│ 45萬5000元 │ 2萬2750元│
│ │ ├────┼─────┼──────┼─────┤
│ │ │99年1月 │KU00000000│ 43萬7500元 │ 2萬1875元│
│ │ ├────┼─────┼──────┼─────┤
│ │ │99年1月 │KU00000000│ 45萬5000元 │ 2萬2750元│
│ │ ├────┼─────┼──────┼─────┤
│ │ │99年1月 │KU00000000│ 38萬5000元 │ 1萬9250元│
│ │ ├────┼─────┼──────┼─────┤
│ │ │99年1月 │KU00000000│ 43萬7500元 │ 2萬1875元│
│ │ ├────┴─────┼──────┼─────┤
│ │ │小 計 發票5張│217萬元 │10萬8500元│
├──┼────────┼────┬─────┼──────┼─────┤
│ 6 │鈺將興業有限公司│99年5月 │MU00000000│ 37萬5055元 │ 1萬8753元│
│ │ ├────┼─────┼──────┼─────┤
│ │ │99年5月 │MU00000000│ 41萬5421元 │ 2萬0771元│
│ │ ├────┴─────┼──────┼─────┤
│ │ │小 計 發票2張│ 79萬0476元 │ 3萬9524元│
├──┼────────┼────┬─────┼──────┼─────┤
│ 7 │松霖建設有限公司│99年2月 │KU00000000│ 36萬元 │ 1萬8000元│
│ │ ├────┼─────┼──────┼─────┤
│ │ │99年2月 │KU00000000│ 34萬元 │ 1萬7000元│
│ │ ├────┼─────┼──────┼─────┤
│ │ │99年2月 │KU00000000│ 35萬元 │ 1萬7500元│
│ │ ├────┼─────┼──────┼─────┤
│ │ │99年2月 │KU00000000│ 8萬元 │ 4000元│
│ │ ├────┴─────┼──────┼─────┤
│ │ │小 計 發票4張│113萬元 │ 5萬6500元│
├──┼────────┼────┬─────┼──────┼─────┤
│ 8 │秀喨妍國際有限公│98年5月 │FU00000000│ 10萬8500元│ 5425元│
│ │司 ├────┼─────┼──────┼─────┤
│ │ │98年5月 │FU00000000│ 9萬2700元│ 4635元│
│ │ ├────┼─────┼──────┼─────┤
│ │ │98年5月 │FU00000000│ 18萬9200元│ 9460元│
│ │ ├────┼─────┼──────┼─────┤
│ │ │98年5月 │FU00000000│ 17萬6800元│ 8840元│
│ │ ├────┼─────┼──────┼─────┤
│ │ │98年5月 │FU00000000│ 19萬6800元│ 9840元│
│ │ ├────┴─────┼──────┼─────┤
│ │ │小 計 發票5張│ 76萬4000元│ 3萬8200元│
├──┼────────┼────┬─────┼──────┼─────┤
│ 9 │登富開發有限公司│98年3月 │EU00000000│ 15萬6300元│ 7815元│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8萬4580元│ 9229元│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2萬6800元│ 6340元│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6萬8650元│ 8433元│
│ │ ├────┴─────┼──────┼─────┤
│ │ │小 計 發票4張│ 63萬6330元│ 3萬1817元│
├──┼────────┼──────────┼──────┼─────┤
│ │ │合 計 發票72張│1893萬5765元│94萬6789元│
└──┴────────┴──────────┴──────┴─────┘
附表二:祥寶行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 發票營業人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申報扣抵 │
│ │ │ │ │ │ 營業稅額 │
├──┼────────┼────┼─────┼──────┼──────┤
│ 1 │京誠實業股份有限│98年9月 │HU00000000│ 32萬6000元│ 1萬6300元│
│ │公司 ├────┼─────┼──────┼──────┤
│ │ │98年9月 │HU00000000│ 43萬8000元│ 2萬1900元│
│ │ ├────┼─────┼──────┼──────┤
│ │ │98年10月│HU00000000│ 41萬3500元│ 2萬0675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42萬9800元│ 2萬1490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39萬8600元│ 1萬9930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14萬0500元│ 7025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32萬6000元│ 1萬630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34萬2000元│ 1萬710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16萬8000元│ 840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40萬2000元│ 2萬010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16萬4000元│ 820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37萬9000元│ 1萬895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39萬2800元│ 1萬946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38萬元 │ 1萬900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41萬6000元│ 2萬080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38萬2600元│ 1萬913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41萬6000元│ 2萬080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39萬2800元│ 1萬9460元│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 37萬元 │ 1萬8500元│
│ │ ├────┼─────┼──────┼──────┤
│ │ │99年2月 │KU00000000│ 33萬元 │ 1萬6500元│
│ │ ├────┼─────┼──────┼──────┤
│ │ │99年2月 │KU00000000│ 33萬元 │ 1萬6500元│
│ │ ├────┼─────┼──────┼──────┤
│ │ │99年2月 │KU00000000│ 38萬元 │ 1萬9000元│
│ │ ├────┴─────┼──────┼──────┤
│ │ │小 計 發票22張│ 771萬7600元│ 38萬5520元│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38萬5880元│
│ │ │ │ │) │
├──┼────────┼────┬─────┼──────┼──────┤
│ 2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99年8月 │NU00000000│ 61萬元 │ 3萬0500元│
│ │ ├────┼─────┼──────┼──────┤
│ │ │99年8月 │NU00000000│ 137萬2000元│ 6萬8600元│
│ │ ├────┼─────┼──────┼──────┤
│ │ │99年8月 │NU00000000│ 208萬1500元│ 10萬4075元│
│ │ ├────┼─────┼──────┼──────┤
│ │ │99年8月 │NU00000000│ 151萬2000元│ 7萬5600元│
│ │ ├────┼─────┼──────┼──────┤
│ │ │99年8月 │NU00000000│ 195萬9200元│ 9萬7960元│
│ │ ├────┴─────┼──────┼──────┤
│ │ │小 計 發票5張│ 753萬4700元│ 37萬6735元│
├──┼────────┼────┬─────┼──────┼──────┤
│ 3 │盛瓏企業有限公司│99年8月 │NU00000000│ 96萬8000元│ 4萬8400元│
│ │ ├────┼─────┼──────┼──────┤
│ │ │99年8月 │NU00000000│ 152萬元 │ 7萬6000元│
│ │ ├────┴─────┼──────┼──────┤
│ │ │小 計 發票2張│ 248萬8000元│ 12萬4400元│
├──┼────────┼────┬─────┼──────┼──────┤
│ 4 │傑信企業社 │99年5月 │MU00000000│ 34萬1250元│ 1萬7063元│
│ │ ├────┼─────┼──────┼──────┤
│ │ │99年6月 │MU00000000│ 34萬1250元│ 1萬7063元│
│ │ ├────┼─────┼──────┼──────┤
│ │ │99年6月 │MU00000000│ 41萬4600元│ 2萬0730元│
│ │ ├────┼─────┼──────┼──────┤
│ │ │99年6月 │MU00000000│ 40萬元 │ 2萬元 │
│ │ ├────┴─────┼──────┼──────┤
│ │ │小 計 發票4張│ 149萬7100元│ 7萬4856元│
├──┼────────┼────┬─────┼──────┼──────┤
│ 5 │寶立金國際股份有│99年4月 │LU00000000│ 26萬5000元│ 1萬3250元│
│ │限公司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27萬2000元│ 1萬3600元│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38萬6000元│ 1萬9300元│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21萬8000元│ 1萬0900元│
│ │ ├────┴─────┼──────┼──────┤
│ │ │小 計 發票4張│ 114萬1000元│ 5萬7050元│
├──┼────────┼────┬─────┼──────┼──────┤
│ 6 │永佳塑膠實業社 │99年5月 │MU00000000│ 33萬元 │ 1萬6500元│
│ │ ├────┼─────┼──────┼──────┤
│ │ │99年5月 │MU00000000│ 35萬元 │ 1萬7500元│
│ │ ├────┼─────┼──────┼──────┤
│ │ │99年5月 │MU00000000│ 39萬元 │ 1萬9500元│
│ │ ├────┴─────┼──────┼──────┤
│ │ │小 計 發票3張│ 107萬元 │ 5萬3500元│
├──┼────────┼────┬─────┼──────┼──────┤
│ 7 │昌盛機電有限公司│99年8月 │NU00000000│ 85萬5000元│ 4萬2750元│
├──┼────────┼────┼─────┼──────┼──────┤
│ 8 │宏幃消防工程有限│99年3月 │LU00000000│ 38萬元 │ 1萬9000元│
│ │公司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42萬元 │ 2萬1000元│
│ │ ├────┴─────┼──────┼──────┤
│ │ │小 計 發票2張│ 80萬元 │ 4萬元 │
├──┼────────┼────┬─────┼──────┼──────┤
│ 9 │捷碩事業有限公司│99年3月 │LU00000000│ 35萬元 │ 1萬7500元│
│ │ ├────┼─────┼──────┼──────┤
│ │ │99年3月 │LU00000000│ 40萬元 │ 2萬元 │
│ │ ├────┴─────┼──────┼──────┤
│ │ │小 計 發票2張│ 75萬元 │ 3萬7500元│
├──┼────────┼────┬─────┼──────┼──────┤
│ 10 │翔守有限公司 │99年3月 │LU00000000│ 33萬元 │ 1萬6500元│
│ │ ├────┼─────┼──────┼──────┤
│ │ │99年3月 │LU00000000│ 37萬元 │ 1萬8500元│
│ │ ├────┴─────┼──────┼──────┤
│ │ │小 計 發票2張│ 70萬元 │ 3萬5000元│
├──┼────────┼────┬─────┼──────┼──────┤
│ 11 │漢堡包裝器材行 │99年3月 │LU00000000│ 38萬元 │ 1萬9000元│
│ │ ├────┼─────┼──────┼──────┤
│ │ │99年3月 │LU00000000│ 32萬元 │ 1萬6000元│
│ │ ├────┴─────┼──────┼──────┤
│ │ │小 計 發票2張│ 70萬元 │ 3萬5000元│
├──┼────────┼────┬─────┼──────┼──────┤
│ 12 │倡揚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 │FU00000000│ 18萬元 │ 9000元│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32萬元 │ 1萬6000元│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5600元│ 280元│
│ │ ├────┴─────┼──────┼──────┤
│ │ │小 計 發票3張│ 50萬5600元│ 2萬5280元│
├──┼────────┼────┬─────┼──────┼──────┤
│ 13 │宗庠工程有限公司│98年11月│JU00000000│ 12萬6000元│ 6300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22萬元 │ 1萬1000元│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 15萬4000元│ 7700元│
│ │ ├────┴─────┼──────┼──────┤
│ │ │小 計 發票3張│ 50萬元 │ 2萬5000元│
├──┼────────┼────┬─────┼──────┼──────┤
│ 14 │賜優環保科技股份│98年6月 │FU00000000│ 16萬元 │ 8000元│
│ │有限公司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34萬元 │ 1萬7000元│
│ │ ├────┴─────┼──────┼──────┤
│ │ │小 計 發票2張│ 50萬元 │ 2萬5000元│
├──┼────────┼────┬─────┼──────┼──────┤
│ 15 │嘉倡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 │HU00000000│ 12萬3000元│ 6150元│
├──┼────────┼────┴─────┼──────┼──────┤
│ │ │合 計 發票58張│2688萬2000元│134萬43741元│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134萬4101 │
│ │ │ │ │元) │
└──┴────────┴──────────┴──────┴──────┘
附表三:祥寶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 發票營業人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申報扣抵 │
│ │ │ │ │ │ 營業稅額 │
├──┼────────┼────┼─────┼──────┼─────┤
│ 1 │隆大機械工程企業│99年10月│PU00000000│ 67萬6140元│ 3萬3807元│
│ │有限公司 ├────┼─────┼──────┼─────┤
│ │ │99年10月│PU00000000│ 62萬7382元│ 3萬1369元│
│ │ ├────┴─────┼──────┼─────┤
│ │ │小 計 發票2張│ 130萬3522元│6萬5176元 │
├──┼────────┼────┬─────┼──────┼─────┤
│ 2 │燦環科技有限公司│99年4月 │LU00000000│ 46萬8000元│2萬3400元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23萬元 │1萬1500元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33萬元 │1萬6500元 │
│ │ ├────┴─────┼──────┼─────┤
│ │ │小 計 發票3張│ 102萬8000元│5萬1400元 │
├──┼────────┼────┬─────┼──────┼─────┤
│ 3 │盛瓏企業有限公司│99年10月│PU00000000│ 45萬3915元│2萬2696元 │
│ │ ├────┼─────┼──────┼─────┤
│ │ │99年10月│PU00000000│ 56萬2618元│2萬8131元 │
│ │ ├────┴─────┼──────┼─────┤
│ │ │小 計 發票2張│ 101萬6533元│5萬0827元 │
├──┼────────┼────┬─────┼──────┼─────┤
│ 4 │南台工業股份有限│99年10月│PU00000000│ 47萬9460元│2萬3973元 │
│ │公司 ├────┼─────┼──────┼─────┤
│ │ │99年10月│PU00000000│ 51萬3766元│2萬5688元 │
│ │ ├────┴─────┼──────┼─────┤
│ │ │小 計 發票2張│ 99萬3226元│4萬9661元 │
├──┼────────┼────┬─────┼──────┼─────┤
│ 5 │金藝興業有限公司│99年10月│PU00000000│ 31萬2668元│1萬5633元 │
│ │ ├────┼─────┼──────┼─────┤
│ │ │99年10月│PU00000000│ 48萬5514元│2萬4276元 │
│ │ ├────┴─────┼──────┼─────┤
│ │ │小 計 發票2張│ 79萬8182元│3萬9909元 │
├──┼────────┼────┬─────┼──────┼─────┤
│ 6 │永鑫樺興業有限公│99年6月 │MU00000000│ 20萬元 │1萬元 │
│ │司 │ │ │ │ │
├──┼────────┼────┴─────┼──────┼─────┤
│ │ │合 計 發票12張│ 533萬9463元│26萬6973元│
└──┴────────┴──────────┴──────┴─────┘
附表四:祥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 發票營業人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申報扣抵 │
│ │ │ │ │ │ 營業稅額 │
├──┼────────┼────┼─────┼──────┼──────┤
│ 1 │華澄實業有限公司│99年9月 │PU00000000│ 58萬8350元│ 2萬9418元 │
│ │ ├────┼─────┼──────┼──────┤
│ │ │99年10月│PU00000000│ 54萬9050元│ 2萬7453元 │
│ │ ├────┼─────┼──────┼──────┤
│ │ │99年10月│PU00000000│ 57萬8825元│ 2萬8941元 │
│ │ ├────┼─────┼──────┼──────┤
│ │ │99年10月│PU00000000│ 37萬8820元│ 1萬8941元 │
│ │ ├────┴─────┼──────┼──────┤
│ │ │小 計 發票4張│ 209萬5045元│ 10萬4753元 │
├──┼────────┼────┬─────┼──────┼──────┤
│ 2 │伸義精密有限公司│99年9月 │PU00000000│ 76萬1625元│ 3萬8081元 │
│ │ ├────┼─────┼──────┼──────┤
│ │ │99年10月│PU00000000│ 29萬8700元│ 1萬4935元 │
│ │ ├────┼─────┼──────┼──────┤
│ │ │99年10月│PU00000000│ 74萬1825元│ 3萬7091元 │
│ │ ├────┴─────┼──────┼──────┤
│ │ │小 計 發票3張│ 180萬2150元│ 9萬0107元 │
├──┼────────┼────┬─────┼──────┼──────┤
│ 3 │永佳塑膠實業社 │99年4月 │LU00000000│ 47萬元 │ 2萬3500元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54萬元 │ 2萬7000元 │
│ │ ├────┴─────┼──────┼──────┤
│ │ │小 計 發票2張│ 101萬元 │ 5萬0500元 │
├──┼────────┼──────────┼──────┼──────┤
│ │ │合 計 發票9張│ 490萬7195元│ 24萬5360元 │
└──┴────────┴──────────┴──────┴──────┘
附表五:
┌─┬────┬───────────────────┐
│編│犯罪事實│宣 告 刑│
│號│ │ │
├─┼────┼───────────────────┤
│1 │事實一、│王俊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記│
│ │(一)部│入不實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分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事實一、│王俊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二)部│製不實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分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事實二、│王俊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記│
│ │(一)部│入不實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分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事實二、│王俊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二)部│製不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分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