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1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宣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移送併辦案號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769號」之記載,均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769號」之誤載,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 年3 月2 日橋檢俊列105 偵1769字第25902 號函暨檢送之併案意旨書各1 份在卷為憑(見本院一卷第153 頁至第155 頁),因此等文字誤繕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應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