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蔡書瑜
- 被告許秉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30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秉良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719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主 文 許秉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秉良(原名許文郎)民國98年11、12月間,擔任雅業興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原名雅業精密奈米光電有限公司,下稱雅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下稱雅園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其與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自稱「朱先生」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於98年11月至12月間,為下列犯行: 1.其明知雅業公司與捷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事實,仍於上開時間取得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11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充作雅業公司之進項憑證;另明知雅園公司與盛園有限公司(下稱盛園公司)、台灣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屋公司)並無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仍於上開時間取得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5張,金額共計00000000元,充作雅園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均將該等不實憑證之內容記入雅業公司、雅園公司之帳冊中,以該等不實進項憑證作為雅業公司、雅園公司之進項,藉此方式掩飾雅業公司、雅園公司下述(犯罪事實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 2.其明知雅業公司與盛園公司並無如附表三所示之交易,雅園公司亦無與立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德公司)、盛暉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盛暉公司)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交易,開立如附表三(共11張,金額共計0000000 元)、附表四(共23張,金額共計00000000元)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供雅園公司、立德公司、盛暉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用以扣抵營業稅額,以掩飾雅園公司、立德公司、盛暉公司營業異常之情形。 二、證據名稱 1.證人鄭竣元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第146 至151 頁)、證人鐘崑能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第152 至155 頁)、證人施能策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第152 至155 頁)、證人曾季國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第217 至219 頁)、證人陳誼臻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第230 至234 頁)。 2.雅業精密奈米光電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告發一卷第16至19頁)、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告發一卷第124 至129 頁)、雅業興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告發二卷第289 頁)、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告發二卷第290 頁)、雅業興業有限公司申報書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告發二卷第292 頁)、雅業興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告發二卷第294 至296 頁)、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書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告發二卷第297 頁)、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告發二卷第307 至311 頁)、雅業興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告發二卷第326 頁)、雅業興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告發二卷第327 頁)、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告發二卷第至328 至340 頁)、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告發二卷第341 至347 頁)、雅業興業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二卷第366 、367 頁)、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二卷第368 至371 頁)、雅業、雅園及盛園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發票交易圖(告發二卷第377 頁)、捷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告發二卷第447 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告發二卷第450 、451 頁)、台灣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告發二卷第502 頁)、盛暉興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告發二卷第519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告發書(告發二卷第520 、521 頁)、立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告發二卷第560 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告發二卷第561 頁)。 3.高雄市政府104 年4 月24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雅業公司、雅園公司登記全卷(他卷第203 頁)。 4.被告許秉良之自白(院卷第56、57、68頁)。 三、論罪 被告為雅園公司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為公司負責人,且為雅業公司實際負責人,而均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定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此與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判決、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無庸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被告分別以雅業公司、雅園公司名義填製、記入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均係於98年11月、12月之同一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個月)所為,其以不同公司提供不實之會計憑證與不同營業人使用之各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及將該段期間所取得不實會計憑證內容記入帳冊之行為,各係基於同一掩飾異常交易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之一罪。被告與「朱先生」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科刑 爰審酌被告為雅業公司、雅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記入公司帳冊,並虛開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盛園公司、立德公司、盛暉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影響稅捐機關藉由會計憑證查核帳款之正確性,其行為自有不當,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各次取得而登入帳冊及虛偽開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兼衡其智識程度、健康情形、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院卷第68、6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填製如附表三、四所示性質屬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與附表三、四所示之盛園公司、立德公司、盛暉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附表三、四所示之營業人據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三、四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新臺幣34萬8013元及80萬4267元,是被告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2.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7126號判決可參)。又按行為人為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於虛設之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據以領取該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嗣再將該虛設公司所領取實際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資以牟利,即係以不正當方法幫助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行為人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假象,乃與其餘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予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判決可參)。則虛設行號本身既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虛設行號本身並無「逃漏應繳納稅捐結果發生」之問題。 3.就附表三、四所示之營業人是否有營業之事實或屬虛設行號,查立德公司負責人施能策已供稱:我將公司存貨賣給陳文信的車盟公司,車盟公司再將東西賣給底下的雅業公司,最後車盟要把東西再賣還給我,由雅園公司開立發票給我(他卷第153 頁),而足認立德公司應已無正常營業之事實;且立德公司、盛暉公司分別涉嫌於98年3 月至99年2 月間及96年10月至99年12月間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經國稅局移送偵查機關偵辦(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第12、13頁,他卷第7 頁反面、第8 頁);盛園公司之負責人陳文哲因後已死亡,其配偶張淑嬌亦證稱:不知道盛園公司98年11月至12月為何取得雅業公司統一發票,事情都是陳文哲在處理(他卷第151 頁),而盛園公司即有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 之不實發票予雅園公司,其進項則有附表一編號1 之捷盟公司及沅浩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沅浩公司),沅浩公司亦因進項異常比例高達63.6% 而經國稅局認為營業狀況明顯異常(參前開告發書第10頁,他卷第6 頁反面),是附表三、四所示之公司是否確有營業行為,從而可對其課徵營業稅,自屬有疑。此外,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附表三、四所示之營業人確有營業之事實,依罪疑唯輕之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縱填製如附表三、四所示性質屬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4張,交付予附表三、四所示之公司行號充當進項憑證,亦難認即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就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昀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鄭筑尹 附錄:論罪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雅業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申報扣抵 │ │ │ │ │ │ │ 營業稅額 │ ├──┼────────┼────┼─────┼──────┼─────┤ │ 1 │捷盟科技股份有限│98年11月│JU00000000│70萬5628元 │3萬5281元 │ │ │公司 ├────┼─────┼──────┼─────┤ │ │ │98年11月│JU00000000│54萬6960元 │2萬7348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51萬2640元 │2萬5632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64萬7415元 │3萬2371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62萬8330元 │3萬1417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56萬9254元 │2萬8463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66萬4976元 │3萬3249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38萬9470元 │1萬9474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58萬8700元 │2萬9435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69萬4600元 │3萬4730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68萬0806元 │3萬4040元 │ ├──┼────────┼────┴─────┼──────┼─────┤ │ │ │共取得不實發票11張 │662萬8779元 │33萬1440元│ └──┴────────┴──────────┴──────┴─────┘ 附表二:雅園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申報扣抵 │ │ │ │ │ │ │ 營業稅額 │ ├──┼────────┼────┼─────┼──────┼─────┤ │ 1 │盛園有限公司 │98年12月│JU00000000│77萬8538元 │3萬8927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52萬7784元 │2萬6389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49萬6517元 │2萬4826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0萬3564元 │3萬0178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56萬5380元 │2萬8269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53萬2790元 │2萬6640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4萬7520元 │2376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0萬5910元 │3萬0296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1萬3745元 │3萬5687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9萬2805元 │3萬4640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2萬7979元 │3萬1399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58萬9364元 │2萬9468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3萬3749元 │3萬6687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3萬5802元 │3萬1790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42萬9530元 │2萬1477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4萬9600元 │3萬2480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6萬6200元 │3萬8310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5萬1316元 │3萬7566元 │ ├──┼────────┼────┼─────┼──────┼─────┤ │ 2 │台灣光屋科技股份│98年11月│JU00000000│86萬8400元 │4萬3420元 │ │ │有限公司 ├────┼─────┼──────┼─────┤ │ │ │98年11月│JU00000000│76萬7100元 │3萬8355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26萬4290元 │1萬3215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21萬3360元 │1萬0668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67萬7262元 │3萬3863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76萬7100元 │3萬8355元 │ │ │ ├────┼─────┼──────┼─────┤ │ │ │98年11月│JU00000000│89萬4950元 │4萬4748元 │ ├──┼────────┼────┴─────┼──────┼─────┤ │ │ │共取得不實發票25張 │1520萬0555元│76萬0029元│ └──┴────────┴──────────┴──────┴─────┘ 附表三:雅業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明細表 ┌──┬────────┬────┬─────┬──────┬─────┐ │編號│ 公司名稱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申報扣抵 │ │ │ │ │ │ │ 營業稅額 │ ├──┼────────┼────┼─────┼──────┼─────┤ │ 1 │盛園有限公司 │98年12月│JU00000000│74萬0814元 │3萬7041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57萬4308元 │2萬8715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53萬8260元 │2萬6913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7萬9695元 │3萬3985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5萬9840元 │3萬2992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59萬7732元 │2萬9887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9萬8198元 │3萬4910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40萬8980元 │2萬0449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1萬8100元 │3萬0905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2萬9400元 │3萬6470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1萬4924元 │3萬5746元 │ ├──┼────────┼────┴─────┼──────┼─────┤ │ │ │ 共開立不實發票11張 │696萬0251元 │34萬8013元│ └──┴────────┴──────────┴──────┴─────┘ 附表四:雅園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明細表 ┌──┬────────┬────┬─────┬──────┬─────┐ │編號│ 公司名稱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申報扣抵 │ │ │ │ │ │ │ 營業稅額 │ ├──┼────────┼────┼─────┼──────┼─────┤ │ 1 │立德健康事業股份│98年12月│JU00000000│81萬7470元 │4萬0874元 │ │ │有限公司 ├────┼─────┼──────┼─────┤ │ │ │98年12月│JU00000000│55萬4194元 │2萬7710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52萬1302元 │2萬6065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3萬3774元 │3萬1689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59萬3640元 │2萬9682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0萬9290元 │3萬0465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3萬6166元 │3萬1808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4萬9520元 │3萬7476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2萬7515元 │3萬6376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5萬9439元 │3萬2972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8萬0660元 │3萬9033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7萬0388元 │3萬8519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6萬7597元 │3萬3380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45萬1010元 │2萬2551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68萬2150元 │3萬4108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80萬4500元 │4萬0225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8萬8908元 │3萬9445元 │ ├──┼────────┼────┼─────┼──────┼─────┤ │ 2 │盛暉興業有限公司│98年12月│JU00000000│91萬0150元 │4萬5508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9萬7820元 │3萬9891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9萬7820元 │3萬9891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93萬0790元 │4萬6540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49萬6810元 │2萬4841元 │ │ │ ├────┼─────┼──────┼─────┤ │ │ │98年12月│JU00000000│70萬4353元 │3萬5218元 │ ├──┼────────┼────┴─────┼──────┼─────┤ │ │ │共開立不實發票23張 │1608萬5266元│80萬4267元│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