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78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陸賽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159、27383、29347號、105年度偵字第39、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貳拾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本件被告陸賽躍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5年9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本件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8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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