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26號
- 原告
- 邱鳳華
- 被告
- 戴明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審自字第1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未具體表明賠償數額,僅表明侵權損害及精神賠償【慰撫金】)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㈡事實及理由之陳述略以:
⒈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以原告名義借款,與戴賢榮一同花用,再指示「阿財」之人恐嚇取財,原告從未開立本票,亦未對外借貸金錢,被告竟無端惡意取得票據。
⒉被告於民國104 年農曆8 月間,以電話恐嚇戴賢榮,嗣於105 年3 月10日晚間,教唆三人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旁佛壇旁強押戴賢榮上車,至鳥松區仁美路27號福德祠下車,另又恐嚇稱:莊福春之弟弟早期曾打死人,等一下莊福春要過來等語。被告另亦教唆戴賢榮要求戴賢榮之妻,即原告辦理退休,而將退休金轉交給被告等語。
⒊被告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名譽權等法益。
⒋被告違反民法第184 條、第148 條、第195 條及票據法第14條之規定。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因原告未委任律師而提起自訴,業經裁定命補正仍逾期未補正,並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