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5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8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深情養生館」負責人,竟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猥褻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提供該店容留所雇用之女服務生與來店之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半套性交易(即按摩生殖器至射精)之猥褻行為,消費方式為每次收費2,000元,由甲○○與女服務生按 一定比例抽成以營利。嗣於104年10月20日15時10分許,適 有男客羅瑋前往上址消費,經女服務生楊敏將男客引導至店內2樓包廂,並由楊敏為羅瑋從事半套性交易(即俗稱打手 槍)之猥褻行為。嗣為警於同日15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在上址2樓包廂內,當場查獲進 行性交易中之楊敏與羅瑋,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證人楊敏、羅瑋於警詢中之陳述;證人即查獲員警丁木宏、魏永山於偵訊中具結之證述。 (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第1601號搜索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臨檢現場紀錄表、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商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商業登記抄本、現場照片10張、扣案物照片2張、搜索光 碟。 (四)至被告辯稱:伊不知道有無半套性交易,但是小姐是跟伊說沒有;因為當天只有一個小姐在店,她帶客人上去樓下沒有人,所以她才鎖門;且警察衝到包廂,那個客人也這麼巧,自己脫給警察拍照,這是小姐講的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羅瑋於警詢之陳述、證人即查獲員警丁木宏、魏永山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綦詳,又證人即查獲當日在場之男客羅瑋當日至該店消費,由店內女服務生楊敏替他打手槍,警方敲門後小姐要求他盡快將內褲穿上並用毛巾讓他遮掩,但當時來不及穿上內褲警方便入內臨檢一情,業據證人羅瑋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衡以證人羅瑋與被告互不相識且夙無仇隙,當無特定設詞誣陷被告譚清達之理,是其證述堪信為真實;佐以證人楊敏於警詢中陳稱:並未取得任何推拿師或美容師相關執照等語(見警字卷第11頁),而精油推拿按摩乃係須受過相當訓練之專業,且對人體筋絡穴道有一定暸解,始能針對正確部位,以適當力道按摩,方能有舒筋活血之效果,被告若係正常經營之按摩館,理應在意服務人員之專業性,然被告僱用未經過按摩訓練之服務人員,顯見其所經營之「深情養生館」對於服務人員是否專精按摩技術,該技術是否得以吸引顧客上門消費、再度光臨,並非其關注之重點。循此益徵楊敏上開性交易行為,確係出於被告所應允無疑。被告空言否認並未容留店內服務小姐為男客為猥褻行為云云,核屬狡展避就之詞,不值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經營實業,為貪圖利益,竟容留小姐在其店內與男客為猥褻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所為實有非是;惟念及本件僅被查獲1 次圖利容留猥褻之行為,經營規模非大、犯罪危害非高,暨其動機、手段、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卷第頁)、前科品行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經營該店之用,屬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家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 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日報表 │4張 │ ├──┼───────────────┼─────┤ │ 2 │店家名片 │5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