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37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2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8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該罪並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經本院於104 年7 月24日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8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而於104 年9 月15日確定在案。其仍不知悔改,於104 年8 月12日起開始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 、2 樓之「時尚美容會館」之負責人,並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提供上開場所,並負責接待男客、登記安排成年女子從事為男客撫摸男性生殖器官至射精之猥褻行為(俗稱「半套」、「打手槍」之性交易),而每次「半套」性交易時間為50分鐘,收費為新臺幣(下同)1,600 元,其並可從中抽取700 元以牟利,餘款則歸為男客服務之成年女子所有。適於104 年10月1 日16時許,有男客顏有志前往上址店內消費,甲○○即引領顏有志至上址店內2 樓207 號包廂,並安排成年女子蔡季臻為顏有志提供「半套」性交易之服務,顏有志與蔡季臻即於該包廂內從事「半套」性交易之猥褻行為。嗣於同日16時45分許,因警方至上址店內實施臨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顏有志、蔡季臻各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行政組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臨檢現場紀錄表、現場蒐證照片、扣案物品照片、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4 年8 月12日高市經發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商業登記抄本。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又被告媒介於前,復加以容留在後,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上開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圖利容留性交之犯行,經本院予以論罪科刑,有本院相關刑事判決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竟仍不知悔改,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無視法令之禁止,再次以容留他人從事猥褻性交易之方式,從中牟取不法利益,所為自無可取,復審酌被告係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稱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犯後坦承犯行,以及其利用媒介、容留蔡季臻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機會,固從中賺取所得,但其規模尚與專門經營應召站而以剝削女子性勞務從中賺取暴利之人尚屬有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31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名片 │5 張 │ ├──┼───────────┼─────┤ │ 2 │暗門開關遙控器 │1 個 │ ├──┼───────────┼─────┤ │ 3 │打卡單 │2 張 │ ├──┼───────────┼─────┤ │ 4 │每日接客單 │2 張 │ ├──┼───────────┼─────┤ │ 5 │會議紀錄表 │2 張 │ ├──┼───────────┼─────┤ │ 6 │9 月份小姐公休表 │1 張 │ ├──┼───────────┼─────┤ │ 7 │10月份小姐公休表 │1 張 │ ├──┼───────────┼─────┤ │ 8 │日報表 │3 張 │ ├──┼───────────┼─────┤ │ 9 │叩客紀錄表 │1 本 │ ├──┼───────────┼─────┤ │ 10 │經營手冊 │1 本 │ ├──┼───────────┼─────┤ │ 11 │周轉金 │1,5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