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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4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4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皓淇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9407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鄭皓淇犯非法寄藏子彈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皓淇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管制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寄藏、持有,竟於不詳時地,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狗仔成」之友人所託,而基於寄藏非制式子彈之犯意,代為藏放保管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6.8mm±0.5mm金屬彈頭而成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顆,將前述子彈收放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1 住處而未經許可寄藏並持有前述子彈,嗣於民國104 年8月5 日17時3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前揭住處搜索,在其房間內查獲並扣得前述子彈1 顆,因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皓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不諱(見偵卷第5頁、本院審訴卷第19-2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2-1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4頁)、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6頁)、扣案子彈照片(見警卷第17頁)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前述子彈1顆扣案足憑。又前述扣案子彈1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6.8±0.5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0月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4-15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故寄藏之受託人代為保管,其保管本身,亦屬持有,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第13條第4 項雖將「持有」與「寄藏」為分別之處罰規定,則單純之「持有」,固不包括「寄藏」,但「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所為之「持有」,既係「寄藏」之當然結果,法律上自宜就「寄藏」行為為包括之評價,不應另就「持有」予以論罪(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3400號判例及82年度臺上字第12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未經許可寄藏子彈,其寄藏之繼續,乃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寄藏子彈,犯罪即成立,惟其犯罪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即為警查獲時為止,其前後寄藏之行為,應以一寄藏行為加以評價。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被告就持有子彈之行為,應為寄藏行為之當然結果,不另論罪。又被告自受託寄藏之時起至104 年8 月5 日為警查獲時止,寄藏前述子彈之犯行,係繼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四、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嚴格管制槍、彈之政策,竟受他人所託而非法寄藏子彈,對社會治安有顯著之潛在危險性,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酌其素行、前科、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非制式子彈1顆,雖經鑑驗認具殺傷力,然因業經鑑定機關試射擊發後僅餘彈殼,已不具有子彈完整結構而失去其效能,不具有殺傷力,不予宣告沒收。

六、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47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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