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5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5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偉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39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驗前純質淨重共計陸拾捌點壹壹陸公克,驗餘淨重共計壹佰零伍點零貳肆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只,以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肆佰伍拾包暨其包裝袋肆佰伍拾只(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因量微而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9 月27日22時許,在位於高雄市楠梓區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附近之某遊藝場,以新臺幣39,5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強」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包(驗前純質淨重共計68.116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05.024 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450 包(因量微且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而非法持有之。嗣其於同年9 月30日8 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街00號前時,因發生交通事故,經員警據報到場後,發現該車內置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包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450 包,乃當場予以查扣,並另扣得K 盤1 個、電子磅秤1 個、大小分裝袋各1 批、行動電話1 支及西瓜刀1 把,進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包及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咖啡包450 包暨其照片。
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40038 號、高市凱醫驗字第4068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竟仍非法持有純質淨重高達68.116公克以上之愷他命,為數不少,實不足取,復審酌被告係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犯後坦承犯行、自述其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既規定:「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行為處以刑罰,顯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查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2 包,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共計68.116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05.024 公克),有前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4003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證,另扣案之咖啡包450 包,經抽取其中22包送驗結果,亦均含有微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均因量微且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有前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4068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證,衡情其餘未經檢驗之咖啡包428 包亦應含有微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故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包及咖啡包450 包,核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計452 只,均因與其內毒品附合而難予析離,且如強予析離亦顯無實益,依社會一般通念,堪認該包裝袋已與查獲之毒品結合成為一體而無從強加析離,是上開毒品既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之違禁物,其外包裝袋亦應併予沒收。至扣案之K 盤1 個、電子磅秤1 個、大小分裝袋各1 批、行動電話1 支及西瓜刀1 把等物,經核與被告所犯本罪尚無直接關連性,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