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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87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6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夏登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夏登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柒拾貳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2 項之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夏登靠所為,係犯刑法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

三、審酌被告已有兩次賭博前科(分經判處罰金2 千元及5 千元),仍不知悔改,本次復再犯,顯見先前處罰仍不足警惕,本次應從重處罰;兼衡其賭博輸贏僅每張牌1 元,查獲賭資總共72元,犯罪情節輕微,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學歷高職畢業、家境小康,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違反義務之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撲克牌1 副及賭資共72元,分別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0818號
    被      告  夏登靠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夏登靠、陳明雄及王敏龍(陳明雄及王敏龍另為緩起訴處分
    )均明知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與吉林街口之「三民公園」
    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竟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5年4月
    12日10時許,在該處以撲克牌為賭具互相對賭。賭博方式為
    每人發17張牌比大小(即俗稱「大老二」之玩法),以先對
    完手中牌支者為贏家,其餘兩人手中牌支較多者為輸家,須
    以1張牌新臺幣(下同)1元計算給付給贏家,而公然賭博財
    物。嗣於同日10時30分許,為警方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夏登
    靠所有之撲克牌1副、賭資72元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夏登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同案被告陳明雄及王敏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互核相
    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扣案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任  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8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