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9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鎮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51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鎮鴻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莊鎮鴻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或22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杜拜夢幻」汽車旅館內,透過綽號「小涵」等不詳姓名傳播公司小姐之介紹,以每包新臺幣350 元之代價,向不詳姓名之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 成分之咖啡包共3 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含有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9 包」),欲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5 年1 月27日16時40分許,經警前往其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之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上開未及施用之毒品咖啡包共3 包(均含包裝袋)等物,因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品鑑定)㈢被告莊鎮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三、所犯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各該咖啡包經鑑定雖另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但因所含數量未達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法定標準,即無刑事處罰規定,僅成立持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罪名。 四、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令,購買如附表所示以一般咖啡包作為包裝,其內藏毒之毒品咖啡包3 包,非法持有而未及施用(驗尿報告呈陰性),即遭員警查獲,然助長此類毒品流通,增加查緝困難,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兼衡被告尚無前科,初次為警查獲,持有數量非鉅,情節相對輕微,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學歷高中畢業,從事殯葬業,家境小康,及其犯罪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共3 包(均含包裝袋),均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 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其他扣案物,或不成立犯罪、或與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均不予宣告沒收,另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六、應適用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36條,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2 項、第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7.185公克) │ │ │成分之咖啡包(含包裝袋) │ │ ├──┼─────────────────┼─────────────┤ │ 2 │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7.407公克) │ │ │成分之咖啡包(含包裝袋) │ │ ├──┼─────────────────┼─────────────┤ │ 3 │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6.278公克) │ │ │成分之咖啡包(含包裝袋) │ │ ├──┴─────────────────┴─────────────┤ │備註:均因量微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