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4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靜茹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4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以擔任負責人提供場所,及負責接待男客並安排女子之方式,容留並媒介女子與男客在店內為性交(即性器接合)之行為,每次性交行為均向男客收取新台幣(下同)1600元之代價,並從中抽取600 元,以此方式經營高雄市○○區○○路0 段000 號「射手座美容會館」以營利。嗣於105 年9 月7 日晚間8 時10分許,男客000前往該店,由甲 ○○接待並帶其至該店2 樓201 號房間後,指派店內女子000為其服務,000與000即在該房間內為性器接合之 性交行為1 次,000並於離開該店前將現金1600元交付予 甲○○。嗣於同日晚間8 時5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該店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00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商業登記抄本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刑法第231 條第1 項所謂容留,係指供給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場所,所謂媒介,係指居間介紹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07 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又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行為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為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 號刑事判決同此意旨。經查,被告以營利為目的,有使店內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容留並媒介000與000在店內為性交之 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成立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罪。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刑事判決同旨)。 五、爰審酌被告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類型(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實行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之類型(供給場所並居間介紹),意圖營利之規模(經營「射手座美容會館」)及金額(每次性交行為均向男客收取1600元之代價,並從中抽取600 元),及其犯後態度(坦承犯行),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品行(現年42歲,其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六、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俱係被告所有供圖利容留性交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之現金1600元,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物,業經證人000於警詢中陳稱為其所有,並 非屬於被告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 │編號│扣押物 │數量│ ├──┼───────┼──┤ │ 1 │臨檢燈遙控器 │1 個│ ├──┼───────┼──┤ │ 2 │大門遙控器 │1 個│ ├──┼───────┼──┤ │ 3 │營業日報表 │1 張│ ├──┼───────┼──┤ │ 4 │已拆封潤滑液 │1 個│ ├──┼───────┼──┤ │ 5 │保險套 │17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