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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510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蔡英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5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昶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5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越好美生活館」(商店招牌為「越好美美容生活館」)之實際負責人,其基於圖利,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提供上址之房間,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從事「全套」之性交易(即以性器官插入性器官或口交之行為),代價為每次性交易收費新臺幣(下同)1,600元,由甲○○從中抽取500元以牟利,餘則歸該成年女子取得。適有男客蘇育田於民國105年6月15日17時許,前往該生活館消費,即由甲○○接待並介紹「全套」性交易消費方式後,旋召來店內女服務生鄭青美引導蘇育田至3樓3之1號房間,並容留鄭青美與男客蘇育田進行「全套」性交易。嗣於同日17時37分許,員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乃查獲於甫完成全套性交易之鄭青美與蘇育田,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暨男客蘇育田所給付性交易對價1,600元,而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男客蘇育田於警詢、證人許安樂於偵訊、證人即女服務生鄭青美於警詢暨偵查中經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讓渡證書、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4年12月2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0461898100號函暨商業登記抄本各1份、蒐證暨查獲現場照片共25張、日報表影本2紙附卷可佐,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為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媒介成年女子鄭青美與男客為性交易後,復加以容留,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執法單位極力掃蕩色情,仍不循正軌賺取財物,假藉經營美容諮詢外觀,遂行妨害風化之實,藉機從事容留性交易行為並從中牟利,不僅助長物化女性之淫穢歪風,並敗壞社會風氣,所為誠可非議。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復考量其容留、媒介女子與男客為性交易之規模非大,所抽取之金額亦非鉅額;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對法益之侵害程度,及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為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或或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㈡、男客蘇育田已交付本次性交易對價1,600元予被告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明確(見105年度偵字第15635號卷第35頁反面),核與證人蘇育田、鄭青美於警詢時分別證述:我結束消費後,下樓將1,600元交給櫃檯甲○○等語(見警卷第15頁)、現場查扣的現金1600元是客人給櫃檯的等語(見警卷第10頁)之情節相符,自屬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營業日報表              │2張       │
├──┼────────────┼─────┤
│ 2  │電子計時器              │4個       │
├──┼────────────┼─────┤
│ 3  │臨檢燈遙控器            │1個       │
├──┼────────────┼─────┤
│ 4  │3樓鐵門遙控器           │1個       │
├──┼────────────┼─────┤
│ 5  │未拆封保險套            │864個     │
├──┼────────────┼─────┤
│ 6  │未拆封潤滑凝膠          │4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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