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911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9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澔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0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2 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至於證人即男客陳維濂、陳思偉雖指稱並有進行「全套」(即性器插入)之性交易行為,因無其他補強證據,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罪證有疑時,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應認被告媒介及容留「半套」(即手淫男客性器之猥褻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容留猥褻罪。被告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同案被告吳正財就上述犯行,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5 次犯行(男客陳維濂部分2 次、男客陳思偉部分3 次),犯罪時間均非密接(男客陳維濂部分為民國105 年5 月17日、6 月30日;男客陳思偉部分則為105 年5 月23日、5 月24日、6 月20日),應分論併罰(共五罪)。

三、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簡字第516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再經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40號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3 年5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五罪,均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受雇於同案被告吳正財,共同以經營「美容會館」作為掩護,實則從事非法之色情交易以圖利,價值觀念偏差,破壞社會風氣;兼衡被告坦認上述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學歷高中肄業,經濟勉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刑法關於一罪一罰之合併刑期之規定,立法機關係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即非以「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而係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 款參照),使被告受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所定之應執行刑係對被告本身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考量所犯數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其責任與整體刑法之目的,並受比例原則、罪責相當性原則、禁止重複評價等原則之限制,使輕重得宜,罪責相當,以符合裁量目的,並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63 號、99年度台抗字第54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五罪,各次犯罪目的相同、情節類似,持續侵害刑法所保護之同一法益,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小於形式上罪數所累計之侵害範圍,如以累加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刑度將超過犯罪行為原本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相當性原則,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同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共犯吳正財所有供本件共同犯罪所用、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已經被告供述明確(警卷第6頁,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性交易收入悉歸吳正財所有而非被告所得;約定薪資部分欠缺證據證明已領取,不能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231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影子美容會館名片                    │   1 張   │  
├──┼──────────────────┼─────┤
│ 2  │性交易女子名單                      │   1 張   │  
├──┼──────────────────┼─────┤
│ 3  │顧客名冊                            │   2 張   │  
├──┼──────────────────┼─────┤
│ 4  │信用卡簽單(性交易消費)            │   27張   │  
├──┼──────────────────┼─────┤
│ 5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   │   1 支   │  
├──┼──────────────────┼─────┤
│ 6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   │   1 支   │  
├──┼──────────────────┼─────┤
│ 7  │電信費用明細                        │   1 張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0293號
    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
                          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受雇於吳正財,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6
    樓「影子美容會館」之現場負責人,竟與吳正財(所涉妨害
    風化、行賄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
    子與不特定男客為猥褻或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
    意聯絡,提供上開場所,並負責接待男客、安排成年女服務
    生以新臺幣(下同)1,600元之代價為男客從事俗稱「半套
    」(即女服務生為男客按摩生殖器至射精,俗稱打手槍)之
    性服務,店家從中抽得800元以營利,餘款800元則為女服務
    生所得。分別於民國105年5月、6月間,媒介男客陳維濂2次
    、陳思偉3次,與店內成年女子為性交易。嗣於105年7月1日
    晚上10時50分許,因本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新興分局查緝業者吳正財為影子美容會館行賄員警一事
    前往上開店內搜索結果,當場查扣多名男客簽帳單,而循線
    查獲男客陳維濂、陳思偉曾經透過甲○○媒介於上開店內與
    成年女子為性交易之行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經本署合法傳喚未到庭。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
    被告甲○○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正財於
    調詢及偵訊時、證人陳維濂、陳思偉於警詢時所為證述大致
    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5年1月18日高市經發
    商字第10560088100 號函、影子美容會館之商業登記抄本及
    前揭扣案物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成年女
    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罪嫌。所為媒介之
    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與同
    案被告吳正財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至扣案之小姐名單、消費者名冊、刷卡確認單
    等物,均係店內經營妨害風化犯行之犯罪工具、犯罪所得之
    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