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98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龍 選任辯護人 黃敏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28785號),本院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又犯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事 實 一、甲○○與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民國99年12月中旬交往、同居,期間發生性關係過程中曾經甲○○拍攝成影片,儲存在甲○○所有之桌上型電腦內(涉嫌妨害秘密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A女於101年1月初,表明不欲繼續交往,甲○○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自101年11月5日起至同年12月15日止,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先後將如附表一所示將加害於A女名譽之惡害通知內容之手機簡訊,傳送至A女所使用之手機門號,以此等加害名譽之文字,恐嚇A女,使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復於101年11月6日凌晨1時48分許,於高雄市○○區○○路 ○○巷00號之8居所,基於散布猥褻影像之犯意,未經A女 之授權或同意,利用網路設備連線至臉書(即FACEBOOK)網站,無故輸入A女之帳號及密碼,擅自登入A女所有之臉書帳號,更改上開臉書帳號之密碼後,由上開性行為影片擷取翻拍照片,張貼在A女臉書塗鴉牆上,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而散布上開猥褻影像(另涉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及加重誹謗部分,業據A女於審理中撤回告訴,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㈢又基於散布猥褻影像之單一犯意,自101年11月10日起至同 年月30日止,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自行所申請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信箱,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文字及上開性行為影片翻拍照片等內容,寄送至A女及其友人所使用之之各該電子郵件信箱,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而散布猥褻影像(另涉加重誹謗部分,亦據A女於審理中撤回告訴,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二、案經A女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甲○○(下稱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全部犯行,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後述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並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25號,改分105年度簡字第984號)。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5號卷〈下稱訴字卷〉第56、109頁),並經 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明確(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3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 警卷〉第9-15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 10020號卷〈下稱他字卷〉第34-35頁),互核大致相符,復有簡訊翻拍照片、臉書帳戶頁面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暨帳戶記錄資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性行為光碟檔案、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眾意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列印資料、美國科高公司函覆資料、通聯紀錄調閱單、基地台位置對照表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9-114頁、他字卷第19-24、第40-59頁反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偵字第28785號卷〈下稱偵卷〉第39-64頁反面)。被告在公開法庭出於任意性所為之上開自白,既有前揭卷證可佐,足認確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論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⒈如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⒉如事實欄一、㈡與事實欄一、㈢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如附表一所載多次恐嚇危害安全、附表二所載多次散布猥褻物品犯行,各係於密接時間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同類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同類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分別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一罪與散布猥褻物品二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感情糾紛,以傳送簡訊揚言公布性行為影像照片,恐嚇告訴人,又分別擅自登入告訴人之臉書帳號及以電子郵件,散布告訴人性行為照片,造成告訴人心理上之創傷甚鉅;惟兼衡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可,於審理中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賠償和解金額,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並表示不再追究,請對被告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等語,有調解筆錄、匯款單據、撤回告訴狀為憑(見訴字卷第43、62、114頁),被告自述教育程 度碩士,從事電腦講師工作、經濟情況小康,有調查筆錄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頁),及其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另被告係在位於高雄市○○區○○路○○巷00號之8居所為 如事實欄一、㈡所示登入告訴人臉書帳號張貼性行為照片犯行,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訴字卷第110頁)。又係在上址 犯如事實欄一、㈢所示之散布猥褻物品犯行,亦有眾意傳播公司函附之客戶端IP資料查詢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5頁)。而本件搜索時在上址扣得桌上型電腦主機1臺,屬被告所有 用於供如事實欄一、㈡及㈢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分別在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於其他扣案物品,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與本件犯行有關,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六、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於本院審理時已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足見已有悔意,經此偵查、審判及科刑判決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允宜給予自新之機會。且告訴代理人亦為被告求為緩刑之諭知,對於告訴人之寬容態度,尤應尊重,檢察官亦表示對於宣告緩刑無意見(見訴字卷第111頁),復斟酌短期自由刑處遇之流弊,因認上開對被告 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另考量本件被告犯行顯現其法紀觀念淡薄,告訴代理人更建議如宣告緩刑,併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等語(見訴字卷第112頁),為警惕被告日後審慎行事,應予適當社會處遇之負擔,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倘被告於緩刑 期間更犯他罪,或未遵期履行緩刑之負擔,依法得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宣告之刑,併此指明。 七、至於被告另涉如事實欄一、㈡及㈢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及加重誹謗部分,均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見訴字卷第114頁);惟公訴意旨既認上述部分如成立犯罪,應分別與 如事實欄一、㈡及㈢所示之散布猥褻物品罪部分,各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05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董明惠 附表一: ┌──┬──────┬───────┬──────────┐ │編號│ 發送時間 │寄 件 者│簡 訊 內 容│ ├──┼──────┼───────┼──────────┤ │ 1 │101年11月5日│空軍甲○○ │不回應的是你,無所謂│ │ │19時07分 │(0000000000)│的是你,我也不再乎,│ │ │ │ │影片的事我也無能為力│ │ │ │ │,要公佈就讓它們公怖│ │ │ │ │吧 │ ├──┼──────┼───────┼──────────┤ │ 2 │101年11月5日│空軍甲○○ │嗯,那我也不處理了,│ │ │22時59分 │(0000000000)│會把人家寄來你的照片│ │ │ │ │轉寄給你..... │ ├──┼──────┼───────┼──────────┤ │ 3 │101年11月7日│0000000000 │男生看過,或許在熱戀│ │ │17時02分 │ │中會說沒事,不過女生│ │ │ │ │就要忍耐點,不可惹他│ │ │ │ │生氣,否則就會拿出來│ │ │ │ │算舊帳,而且辦事情時│ │ │ │ │,他腦海裡可能會有很│ │ │ │ │多影像 │ ├──┼──────┼───────┼──────────┤ │ 4 │101年11月8日│空軍甲○○ │東西接下來會mail給我│ │ │21時18分 │(0000000000)│們信箱裡的朋友 │ ├──┼──────┼───────┼──────────┤ │ 5 │101年11月11 │空軍甲○○ │已經被人全部放上網了│ │ │日20時17分 │(0000000000)│,關鍵字心心食堂 │ ├──┼──────┼───────┼──────────┤ │ 6 │101年11月15 │0000000000 │如果不知怎麼滿足她,│ │ │日22時02分 │ │可以請教人夫,她稱讚│ │ │ │ │有加,影片中她直誇那│ │ │ │ │麼多個就他棒 │ ├──┼──────┼───────┼──────────┤ │ 7 │101年11月17 │0000000000 │親朋好友、街坊鄰居還│ │ │日07時09分 │ │有少校的家人、同事們│ │ │ │ │都應看看它的真面目 │ ├──┼──────┼───────┼──────────┤ │ 8 │101年11月18 │0000000000 │背叛者高亢的享受照片│ │ │日08時06分 │ │聽說在網路論壇大量被│ │ │ │ │轉傳 │ ├──┼──────┼───────┼──────────┤ │ 9 │101年11月19 │0000000000 │對於一些背叛者,是否│ │ │日20時43分 │ │應該讓新歡的家人看看│ │ │ │ │它的嘴臉??? │ ├──┼──────┼───────┼──────────┤ │ 10 │101年11月21 │0000000000 │徵信社好厲害,只要有│ │ │日20時07分許│ │錢甚麼都可以查到!!│ ├──┼──────┼───────┼──────────┤ │ 11 │101年11月23 │0000000000 │醫生提醒表哥,要做完│ │ │日17時21分 │ │整治療,否則對於生育│ │ │ │ │會有所影響,所以不要│ │ │ │ │急要忍耐,不要急!!│ ├──┼──────┼───────┼──────────┤ │ 12 │101年11月26 │0000000000 │foxy, 微風關鍵字:少│ │ │日09時03分 │ │校○○○新女友,○○│ │ │ │ │○○小公主(本判決為│ │ │ │ │保護告訴人身分而予遮│ │ │ │ │隱) │ ├──┼──────┼───────┼──────────┤ │ 13 │101年11月27 │0000000000 │新增幾個論壇,關鍵字│ │ │日16時28分 │ │還是:上校○○○新女│ │ │ │ │友,○○○○小公主,│ │ │ │ │要加會員才可以(本判│ │ │ │ │決為保護告訴人身分而│ │ │ │ │予遮隱) │ ├──┼──────┼───────┼──────────┤ │ 14 │101年11月30 │0000000000 │軍中的老朋友說,表弟│ │ │日21時39分 │ │表現差不多,希望它的│ │ │ │ │事可以讓表弟大紅大紫│ ├──┼──────┼───────┼──────────┤ │ 15 │101年12月5日│0000000000 │聽說表哥今晚住表弟上│ │ │21時27分 │ │班地,打算明天讓大家│ │ │ │ │都認識精采的新女友 │ ├──┼──────┼───────┼──────────┤ │ 16 │101年12月6日│0000000000 │700萬筆的email地址終│ │ │ │ │於派上用圖(「途」之│ │ │ │ │誤),最紅的少校露臉│ │ │ │ │了 │ ├──┼──────┼───────┼──────────┤ │ 17 │101年12月7日│0000000000 │少校○○○新女友的精│ │ │08時 │ │采表現,應該透過百萬│ │ │ │ │廣告E-mail慢慢寄出(│ │ │ │ │本判決為保護告訴人身│ │ │ │ │分而予遮隱) │ ├──┼──────┼───────┼──────────┤ │ 18 │101年12月9日│0000000000 │少校○跟○小公主現在│ │ │12時03分 │ │是鄉民間的關鍵字(本│ │ │ │ │判決為保護告訴人身分│ │ │ │ │而予遮隱) │ ├──┼──────┼───────┼──────────┤ │ 19 │101年12月11 │0000000000 │夾娃娃,為了配合表哥│ │ │日18時17分 │ │,它也可以不用帶套,│ │ │ │ │所以每日激戰之後總會│ │ │ │ │不小心,結果只好瞞著│ │ │ │ │所有的人,偷偷的去夾│ │ │ │ │娃娃…辛苦它了 │ ├──┼──────┼───────┼──────────┤ │ 20 │101年12月14 │0000000000 │影片及相片已剪輯完成│ │ │日22時27分 │ │,不知表弟家人及同事│ │ │ │ │分別喜歡影片或圖片,│ │ │ │ │以便分享!!女主角表│ │ │ │ │現很精采喔!! │ ├──┼──────┼───────┼──────────┤ │ 21 │101年12月15 │0000000000 │它貪吃真的無所不在,│ │ │日22時19分 │ │就連大姨媽來它也不放│ │ │ │ │過,經常要讓浴室血流│ │ │ │ │成河,因為不用戴套還│ │ │ │ │混合著子孫,那景象真│ │ │ │ │是… │ ├──┼──────┼───────┼──────────┤ │ 22 │101年11月5日│博龍台哥大 │對不起,是你背叛,我│ │ │至同年12月15│ │沒有權力與義務保護你│ │ │日間某時 │ │了,明天人家準備發50│ │ │ │ │0份DM │ ├──┼──────┼───────┼──────────┤ │ 23 │101年11月5日│博龍台哥大 │開始文宣的發放吧。對│ │ │至同年12月15│ │不起,要去幫忙發傳單│ │ │日間某時 │ │,這是我最不願意做的│ └──┴──────┴───────┴──────────┘ 附表二: ┌──┬──────┬───────┬──────────────┬──────┐ │編號│寄送時間 │寄件者電子郵件│ 郵 件 內 容 │IP位置 │ │ │ │信箱 │ │ │ ├──┼──────┼───────┼──────────────┼──────┤ │ 1 │101年11月10 │lironghuan79@ │性愛影片擷取圖片 │175.98.9.144│ │ │日11時30分 │yahoo.com.tw │ │ │ ├──┼──────┼───────┼──────────────┼──────┤ │ 2 │101年11月16 │wifewife80@ │我是一個人妻,老公一直要求簽│175.98.8.8 │ │ │日6時17分 │gmail.com │字離婚,前日有人告知,他與○│ │ │ │ │ │○○○○○的小公主○○○已同│ │ │ │ │ │居一兩年多,質問他並不承認,│ │ │ │ │ │值至近日終於在老公書房發現多│ │ │ │ │ │部他們性愛的影片,看了這些影│ │ │ │ │ │片,本人真不知有多麼傷心難過│ │ │ │ │ │,痛心老公的背叛,更痛恨小三│ │ │ │ │ │,一再破壞我的家庭、甚至拍攝│ │ │ │ │ │了性愛的影片,不知是不是要讓│ │ │ │ │ │本人氣的七竅生煙,今日本人無│ │ │ │ │ │助,我該怎麼辦???請求大家可 │ │ │ │ │ │以給我建議!(本判決為保護告 │ │ │ │ │ │訴人身分而予遮隱) │ │ │ │ │ │性愛影片擷取圖片 │ │ │ │ │ │(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 │ ├──┼──────┼───────┼──────────────┼──────┤ │ 3 │101年11月19 │lironghuan79@ │性愛影片擷取圖片 │175.98.8.8 │ │ │日23時37分 │yahoo.com.tw │ │ │ ├──┼──────┼───────┼──────────────┼──────┤ │ 4 │101年11月20 │lironghuan78@ │性愛影片擷取圖片 │175.98.8.8 │ │ │日11時29分 │yahoo.com .tw │ │ │ ├──┼──────┼───────┼──────────────┼──────┤ │ 5 │101年11月21 │lironghuan79@ │性愛影片擷取圖片 │175.98.8.8 │ │ │日17時28分 │yahoo.com.tw │ │ │ ├──┼──────┼───────┼──────────────┼──────┤ │ 6 │101年11月23 │lironghuan79@ │性愛影片擷取圖片 │175.98.8.8 │ │ │日17時16分 │yahoo.com.tw │ │ │ ├──┼──────┼───────┼──────────────┼──────┤ │ 7 │101年11月24 │lironghuan80@ │性愛影片擷取圖片 │175.98.8.8 │ │ │日20時51分 │yahoo.com .tw │ │ │ ├──┼──────┼───────┼──────────────┼──────┤ │ 8 │101年11月29 │lironghuan80@ │性愛影片擷取圖片 │175.98.8.8 │ │ │日11時42分 │yahoo.com .tw │ │ │ ├──┼──────┼───────┼──────────────┼──────┤ │ 9 │101年11月30 │lironghuan78@ │性愛影片擷取圖片 │175.98.8.8 │ │ │日20時01分 │yahoo.com .tw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