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薏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史秉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5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史秉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史秉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同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104.06.15 │本院104 年│104.10.27 │本院104 年│104.11.16 │
│  │級毒品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度簡字第39│          │度簡字第39│          │
│  │        │仟元折算壹日。    │          │55號      │          │55號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104.09.13 │本院105 年│105.01.12 │本院105 年│105.02.01 │
│  │級毒品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度簡字第73│          │度簡字第73│          │
│  │        │仟元折算壹日。    │          │號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