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饒運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3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饒運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饒運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饒運安因如附表所示之2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拘役58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2月04日 │104年01月25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222號 │第7175號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104 年度簡字第2985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0月22日 │ 104年09月10日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104年度簡字第2985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4年10月22日 │ 104年11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