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國修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國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國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其中已執行329日完畢)、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5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年9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年4月1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