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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1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培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國修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國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國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其中已執行329日完畢)、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5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年9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年4月1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1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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