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68號聲 請 人 即受處分人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清鏗 聲 請 人 即受處分人 鮮到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進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8655號、第23868號;本院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於偵查中所為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即受處分人(下稱聲請人)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鮮到家有限公司獲悉其申請之如附件所示之帳戶,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疑為犯罪所得為由扣押。然所扣款項並非均與犯罪事實有關,且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遭扣押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670餘萬元,鮮到家有限公司遭扣押之金額高達623 餘萬元,顯已超過保全之必要性。又二家公司現仍正常營運中,實有使用遭扣押之金融帳戶之必要,否則對公司營運、員工生計均產生不利影響。另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於兆豐銀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 號帳戶、鮮到家有限公司於合作金庫銀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均為備償戶帳戶,本來二家公司就無法自行運用,因遭扣押後銀行亦一直給二家公司壓力,加以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鮮到家有限公司事後已與消費者達成和解,並遭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才處罰鍰48萬元。爰聲請撤銷前揭扣押處分或為適法之變更等語。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第1項聲請期間為5 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第409條至第414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鮮到家有限公司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6219號、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3868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偵查中,經承辦檢察官以如附件所示帳內之金額疑為犯罪所得,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遂於民國105 年7月20日、22日發函予各該銀行逕行扣押,並於同年7月22日陳報本院,經本院法官准予備查,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雄檢欽結(茂)105交查1286字第59128、66706、66707號函、雄檢欽結105逕扣1字第59514號函、本院105年8月2日雄院和刑謙105急扣1字第1051028341號函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未受送達,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所屬本院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扣押帳戶處分之期間,自無從依「受送達時」起算甚明。而受處分人前於105年8月31日,即具狀向承辦檢察官請求撤銷扣押如附件所示之帳戶,有由代表人陳清鏗、陳進旺105年8月31日向檢察官陳報之刑事聲請撤銷扣押暨調查證具狀附卷足憑(詳見該案偵一卷第160至172頁),足認受處分人至遲於105年8月31日,已知如附件所示銀行帳戶遭扣押,然聲請人竟遲至 105年10月26日始遞狀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檢察官上開處分,有聲請狀上所載收書狀時間章可憑,足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業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撤銷變更處分之聲請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先命補正,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