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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坤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105 年執聲字第 30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坤宏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 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0條第 1 項本文、第 5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亦著有規定。再按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 千元、2 千元或 3 千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第 1 項至第 4 項及第 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 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第 8 項各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2 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各 1 份在卷可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 所示之罪,雖業已徒刑執行完畢,但並不影響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僅生嗣後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就先前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抵之問題而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刑法第 53 條、第 51 條第 5 款、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第 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號│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備註 │
│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 6  │104 年 11 月│高雄地院105 │105 年 3 月 │同左        │105 年 4 月 │於 105│
│  │二級毒│月,如易科罰│15 日       │年度簡字第  │1 日        │            │6日         │年 11 │
│  │品    │金,以新臺幣│            │674 號      │            │            │            │月 3  │
│  │      │1000 元折算 │            │            │            │            │            │日縮刑│
│  │      │1 日。      │            │            │            │            │            │期滿執│
│  │      │            │            │            │            │            │            │行完畢│
├─┼───┼──────┼──────┼──────┼──────┼──────┼──────┼───┤
│2 │恐嚇危│有期徒刑 3  │104 年 11 月│高雄地院105 │105 年 8 月 │同左        │105 年 10 月│      │
│  │害安全│月,如易科罰│16 日       │年度簡字第  │15 日       │            │28 日       │      │
│  │罪(聲│金,以新臺幣│            │3951 號     │            │            │            │      │
│  │請書誤│1000 元折算 │            │            │            │            │            │      │
│  │載為恐│1 日。      │            │            │            │            │            │      │
│  │嚇取財│            │            │            │            │            │            │      │
│  │得利,│            │            │            │            │            │            │      │
│  │應予更│            │            │            │            │            │            │      │
│  │正)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5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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