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受刑人
- 陳元忠
具 保 人 陳元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元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元忠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具保人陳元文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6 月,併科罰金2 億元,嗣經最高法院於104 年12月23日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各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同署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