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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先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4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先文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高雄地檢署102年檢管字第4919號扣押物品清單之物)因屬偽藥或禁藥,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藥事法第7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固明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惟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裁判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併予敘明。

三、查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160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非屬被告所有,有扣押物品清單為證(他卷第14頁),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又藥事法第79條之規定其性質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已如前述,是本院亦不得依該規定沒入。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扣案物名稱  │數量│所有人      │
│號│            │    │            │
├─┼──────┼──┼──────┤
│ 1│HANAKA瞬白光│3盒 │群聯生技公司│
│  │滑整毛霜    │    │、          │
│  │            │    │美合國際實業│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2│麗白瞬間清理│1盒 │東京藥局    │
│  │毛髮整髮劑  │    │            │
├─┼──────┼──┼──────┤
│ 3│葡萄柚清理毛│2件 │群聯生技公司│
│  │髮劑        │    │            │
├─┼──────┼──┼──────┤
│ 4│茶樹清理毛髮│2件 │群聯生技公司│
│  │劑          │    │            │
├─┼──────┼──┼──────┤
│ 5│除毛霜(葡萄│2件 │群聯生技公司│
│  │柚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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