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4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宏偉 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律師 被 告 柯永男 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789號、103 年度偵字第10137 號),復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09 號判決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145號撤銷原判決,並移轉管轄,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甲○○均無罪。 理 由 壹、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及另案被告顏重貴、杜甫德、陳武雄(下稱顏重貴、杜甫德、陳武雄。其中顏重貴所涉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808號判處罪刑確定;杜甫德、陳武雄被訴共同涉犯同一犯行,則由上開案號案件判決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駁回上訴確定)、張哲榮(通緝中)等人均明知Keta mine (下稱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運輸,亦屬懲治走私條例所規定之未經許可不得私運進口入境臺灣地區之管制物品,竟共同謀議自大陸地區運送愷他命回臺灣地區,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管制物品之犯意,為下列行為:緣民國102 年4 月間,被告乙○○○與甲○○為將愷他命運入臺灣境內,託陳武雄向杜甫德詢問有無愷他命之貨源,杜甫德進而聯繫當時在大陸地區之張哲榮,由張哲榮在大陸地區著手安排愷他命運輸入臺之事宜,並由張哲榮與杜甫德聯繫流程進度,杜甫德再轉知陳武雄,陳武雄再轉知被告乙○○○、甲○○運毒之期程。張哲榮並於102 年4 月中旬聯繫顏重貴至大陸地區廣東省惠州市洽談運毒事宜,指派顏重貴負責在臺接貨等事項,謀議既定,張哲榮即於大陸地區某處取得毛重457.321 公斤之愷他命,由張哲榮、顏重貴將之平均分拆成18份,包裝於其上載有「聚甲醛」字樣之袋內,而渠等為規避查緝,另又準備與愷他命外觀及重量相似之塑膠原料聚甲醛622 包,張哲榮同時向顏重貴表示,此622 包之塑膠粒在本件運毒完成後,將贈由顏重貴處理變賣,以此為其運毒之代價。於102 年4 月23日、24日間,顏重貴以樺型公司欲進口上開聚甲醛貨品入臺之名義,與不知情之崴斯特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澄裕聯繫,詢問謝澄裕有無認識可辦理自大陸地區進出口業務之報關行,謝澄裕因而轉介顏重貴予不知情之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瑋達公司)業務經理傅垣龍,顏重貴向傅垣龍表示請其派員於102 年4 月25日,至廣東省惠州市陳江鎮成海村民雅仕工業區仲凱6 路附近裝運貨櫃,傅垣龍因而指派其公司在大陸之代理人員至該處裝櫃,顏重貴、張哲榮等人即於此時將上開愷他命18包及聚甲醛622 包共同填置入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號碼TCLU0000000 號20呎之貨櫃(下稱系爭貨櫃)中,該貨櫃並拖運至廣東省深圳市鹽田港,於102 年5 月2 日自該港起運,由船名MAPLE LEAF 25V-E061 之貨輪將系爭貨櫃運往臺中港,並預計於102 年5 月6 日抵達臺中港。嗣於102 年5 月3 日,瑋達公司將上開船務訊息傳送予不知情之日盛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報關行)負責人張憶文,請張憶文辦理系爭貨櫃之報關手續,由張憶文於102 年5 月6 日至負責上開貨輪船務事宜之臺中安舫船務公司換單後報關,於 102 年5 月8 日12時41分,日盛報關行聯繫不知情之安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洪公司)負責人阮聰宏,請其派員至貨櫃場拖運系爭貨櫃,阮聰宏因而派遣安洪公司不知情之員工林嘉謀駕駛貨櫃車至櫃場拖運系爭貨櫃,並指示將該櫃送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樺型公司顏先生」,於同日14時50分許,林嘉謀依指示將系爭貨櫃送至上址,詢問當時在現場準備接貨之顏重貴是否為「顏先生」,顏重貴向林嘉謀表示「是」後,林嘉謀即下車開櫃讓顏重貴卸貨,此時即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三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警方人員當場查獲,並自顏重貴處扣得系爭貨櫃內所裝置之愷他命18包、聚甲醛622 包。因認被告乙○○○、甲○○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 條第1 項(起訴書誤載為同條例第3 條,應予更正)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乙○○○、甲○○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傅垣龍(瑋達公司業務經理)、張憶文(日盛報關行負責人)、阮聰宏(安洪公司負責人)、林嘉謀(安洪公司員工)於警詢中之證述,及被告乙○○○、甲○○與陳武雄、杜甫德、顏重貴等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顏重貴與傅垣龍間之通訊翻拍照片、留有顏重貴、張哲榮在臺灣及大陸聯絡電話之便條紙影本、廠商基本資料、傅垣龍與謝澄裕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進口報單、BILL OF LADING、大鵬海關查驗貨物通知單、承諾書、進口報單、瑋達公司與日盛報關行聯繫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惠州翔發塑膠有限公司INVOICE 、PACKING LIST、提貨單、財政部臺中關稅局進出口實櫃出站檢查登記表傳真、102 年5 月7 日行動蒐證照片10張、現場查獲照片30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5 月13日刑鑑字第1020050185號鑑定書1 份、扣案之愷他命18包(純質淨重約437,449.06公克)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乙○○○、甲○○均堅決否認有何運輸第三級毒品、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被告乙○○○辯稱:其不認識顏重貴、張哲榮,而只有跟陳武雄聯繫香菸生意,譯文中提到的貨櫃進關等字眼,皆與系爭貨櫃沒有關係等語。被告甲○○則以:100 、101 年間,陳武雄到高雄參加其女兒婚宴時,詢問其是否認識菸草商,乙○○○表示有認識,其即讓乙○○○和陳武雄自行聯絡,3 、4 個月後,乙○○○提起,其始悉是陳武雄與杜甫德聯絡,由杜甫德找菸草商,其不僅無法聯繫到杜甫德,對進口愷他命一事亦不知情等語置辯。 肆、經查: 一、顏重貴、張哲榮於102 年4 月中旬,共同謀議將愷他命裝填於系爭貨櫃,而自大陸地區運送至臺灣,該等愷他命重量及裝運過程俱如公訴意旨所載(下稱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系爭貨櫃於102 年5 月2 日,自廣東省深圳市鹽田港起運,復於同年月6 日抵達臺中港,旋遭專案小組先行開櫃檢查,而日盛報關行於當日(6 日)投單報關後,系爭貨櫃即於隔日(7 日)經海關依C3(應審應驗)檢驗程序進行檢驗,嗣於同年月8 日放行之相關過程,業據證人阮聰宏(安洪公司負責人)、林嘉謀(安洪公司員工)、張憶文(日盛公司負責人)、楊雅安(日盛公司員工)供述明確,並有財政部臺中關稅局進出口實櫃出站檢查表、傳真紀錄、貨櫃交替驗收單、進口報單、提貨單、海運公關資料庫查詢結果,及扣案之愷他命可資佐證(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12923 號卷《下稱調偵一卷》第118 至135 、216 頁)。另顏重貴因從事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而涉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8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乙情,則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職是,前揭各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二、公訴意旨稱杜甫德、陳武雄於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中,居間聯繫本案二被告及顏重貴、張哲榮,惟杜甫德、陳武雄實際上未參與此犯行,基於以下事證,亦難遽認被告乙○○○、甲○○有涉入其中: ㈠102 年5 月3 日至同年月8 日間,杜甫德、陳武雄及本案二被告間,有如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密集出現「進倉」、「拖櫃子」、「領貨」、「投單」、「領櫃」及「移驗」等貨物入關、驗檢等用語,而與系爭貨櫃進口時程頗為接近。惟細繹該等譯文內容,仍與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中之貨櫃進口情形,有下列歧異矛盾之處,故難謂上開4 人彼此聯繫內容與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有關: ⒈102 年5 月3 日下午2 時35分許,杜甫德雖曾於譯文中向被告乙○○○告知「已經進倉了」(附表一編號1 ),然系爭貨櫃於102 年5 月2 日起運,迄同年月6 日運抵臺中港,業如前述,則系爭貨櫃「於大陸地區進入船艙」及「於臺中港進入暫時存放待領之倉庫」等節,無一發生於102 年5 月3 日,則所謂「進倉」,是否與系爭貨櫃有關,本非無疑。 ⒉102 年5 月5 日下午1 時16分許,杜甫德曾向陳武雄表示「我下午就不上去了,我跟壞人把資料做一做,讓他馬上下去高雄,明天要是能領件,我們就馬上下去」等語(附表一編號3 ),當時陳武雄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臺位置在新北市新店區。又杜甫德當時住處在臺中市,且上開通話前晚有持行動電話在臺中市發話之紀錄,此見新北地院102 年7 月3 日訊問筆錄、102 年5 月4 日下午9 時52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即明(新北地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234 號卷《下稱調偵聲卷》第45、10頁),參以其於通聯內容明確表示「讓他馬上下去高雄」、「我們就馬上下去」等語,因認杜甫德言下之意應指其欲「自臺中南下高雄處理貨物之事」。從而,杜甫德於當日所稱「投單」、「領櫃」,即可能指發生於高雄地區之事,而與運往臺中港之系爭貨櫃無關。 ⒊102 年5 月7 日下午1 時4 分許,杜甫德固向陳武雄陳稱「電腦在跑了,看是要驗還是…」等語(附表一編號7 ),意即貨櫃仍在確認通關程序。惟證人張憶文證稱:102 年5 月6 日下午電腦傳輸報關,因為海關電腦回覆,此批貨物係屬C3要驗關,所以5 月7 日早上至驗貨課派驗驗櫃時間等語(調偵一卷第126 頁),依其所述情節,系爭貨櫃於102 年5 月6 日經日盛報關行報關後,即已確悉將走海關C3檢驗程序,則杜甫德前揭所指「仍在確認通關程序」之貨櫃,是否確屬系爭貨櫃,即有可疑。 ⒋102 年5 月8 日中午12時30分許,陳武雄雖曾告知被告甲○○「大家都很緊張,人家花那麼多錢,早上11點多在驗股了」等語(附表一編號9 ),然系爭貨櫃在前一日(即102 年5 月7 日)下午4 時41分許,即已檢驗完畢決定放行之事實,有進口貨物通關流程圖、海運公關資料庫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調偵一卷第214 、216 頁)附卷可稽,並無翌日上午再行查驗之情,可見陳武雄述及102 年5 月8 日上午11時許尚在查驗乙節,與系爭貨櫃情形不符。 ㈡其次,依杜甫德、顏重貴及張哲榮間如附表二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杜甫德與顏重貴、張哲榮討論經海關循C3程序檢驗之系爭貨櫃時,除曾多次詢問「那現在櫃子裡面有什麼東西嗎」(附表二編號2 )、「裡面要是有放怪東西,你不就倒了」(附表二編號4 )等語外,經顏重貴告知櫃內「沒有什麼東西」(附表二編號2 )後,更以如此僅損失七、八千元檢驗費用乙情相慰,足認杜甫德對於系爭貨櫃內究竟有何物品一事並無所悉。再觀諸杜甫德於對答過程中,甚至曾岔開話題,提及與系爭貨櫃無關之「美國貨物」(附表二編號2 ),僅對顏重貴未透過原有合作關係之報關行處理略有微詞,為此並指導顏重貴、張哲榮等人日後如何報關,始得以順利進口貨物等節,可見杜甫德對系爭貨櫃將經海關人員以特殊查驗程序檢驗一事,無所畏懼;倘杜甫德確實知悉系爭貨櫃藏放數百公斤之愷他命,殊難想像其態度何以如此從容。況依譯文所見,杜甫德不僅對關務熟稔,且掌握通關之管道,若其有參與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衡情應無可能始終未插手愷他命之報關流程,放任顏重貴自行委由無長年配合之報關行報關,致發生系爭貨櫃遭查驗之結果。經本院勾稽公訴意旨所提出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委實難認杜甫德、陳武雄知悉系爭貨櫃運有愷他命,且曾謀議、擘劃進口之過程。 ㈢公訴意旨雖另以:張哲榮曾於102 年5 月6 日上午11時42分許,傳送1 則內容為「廣東省惠州市仲凱高新區東昇村鐵路旁」之簡訊予杜甫德,此地址與卷附「惠州祥發塑膠有限公司INVOICE 、PACKING LIST」(即系爭貨櫃中貨物之出售資料)上所載地址相同,而認杜甫德、陳武德不能對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諉為不知;又警方逮捕前1 日(即102 年5 月7 日),杜甫德曾主動邀約顏重貴會面,並提及系爭貨櫃將遭海關以C3方式查驗,復詢問後續處理方式,且杜甫德持有樺型公司之大小章及營業執照,足見其係樺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本案貨主等語。惟查: 1.張哲榮於102 年5 月6 日上午11時42分許,曾傳送內容為「廣東省惠州市仲凱高新區東昇村鐵路旁」之簡訊1 則予杜甫德,該址固與卷附之「惠州祥發塑膠有限公司INVOICE 、PACKING LIST」上所載地址相同,且與顏重貴傳送予傅垣龍之「惠州祥發塑膠有限公司」名片所載一致,有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出貨文件及上開名片照片1 張在卷可參(新北檢103 年度偵字第4789號卷《下稱新北檢偵一卷》第38頁編號93所示譯文、調偵一卷第131 、132 頁、新北地院 102 年度訴字第1808號卷《下稱調訴字卷》第44頁)。然杜甫德於另案審理時陳稱:該地址其有看過,是張哲榮指示其將李國賓之翻譯契約書寄到該處等語(調訴字卷第25背面頁、243 背面頁),此情與杜甫德、張哲榮於102 年5 月6 日上午11時34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杜:因為簽下去很多年,而且有法律上的問題。張:我寄回去給你後,你再處理。杜:你的地址我不知道。張:等等傳給你」若合符節(調偵一卷第46頁),故杜甫德所述非屬虛妄,張哲榮將上址資訊傳送予杜甫德之目的,難認與系爭貨櫃有關。 ⒉關於102 年5 月7 日晚間,杜甫德曾與顏重貴相約見面,而遭專案小組拍照蒐證乙節,顏重貴於另案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當時是要講美國貨櫃相關事宜,也有聊一下系爭貨櫃,杜甫德說因為其未交由曾欽郁先生報關,所以系爭貨櫃被檢查,杜甫德不知其進口系爭貨櫃,在譯文中說「損失7 、8 千元」好像是指檢驗一次要7 、8 千元等語(調訴字卷第101 、102 、106 、107 頁),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102 年5 月7 日通訊監察譯文大致相符,難謂杜甫德與系爭貨櫃有密切關係。證人顏重貴雖亦陳稱:當時現場係杜甫德自己提起貨櫃的事乙情(調訴字卷第102 頁),然渠等於當日下午,既曾先在電話中聯繫此事,杜甫德於晚間雙方見面時主動提及系爭貨櫃之狀況,尚無違常情,無從作為杜甫德參與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之論據。此外,警方查獲顏重貴時,一併扣得樺型公司之大小章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考(新北檢偵一卷第173-177 頁),而杜甫德又始終不否認其為樺型公司日本分公司之負責人(調偵一卷第41頁),是縱使杜甫德曾於102 年4 月間曾持有樺型公司之大小章,亦合於常理,而難憑此即認杜甫德知悉系爭貨櫃有藏放愷他命之情形。 ㈣基此,既難認杜甫德、陳武雄與系爭貨櫃之進口有密切關係,亦無從認定渠等知悉系爭貨櫃內藏放有愷他命,實難論渠等有與顏重貴、張哲榮共同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準私運管制物品之行為,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808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案件均同此認定,而判決渠等無罪確定。公訴意旨謂被告乙○○○、甲○○藉由杜甫德、陳武雄之居中聯繫,參與顏重貴、張哲榮之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即屬無據。 三、並無事證認被告乙○○○、甲○○有利用不知情之杜甫德、陳武雄居間聯繫,而與顏重貴、張哲榮共犯運輸第三級毒品、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 ㈠證人陳武雄於另案審理中證稱:其與甲○○係舊識,乙○○○則是後來甲○○所介紹認識,杜甫德亦為其友人,但不認識張哲榮。其與杜甫德、乙○○○、甲○○間,過去並無商業往來,後來甲○○之女兒婚宴時,其向甲○○表示想做香菸生意,打算自高雄進口,故拜託與熟悉高雄地區之甲○○幫忙介紹香菸販售者,但最後沒有成功進口。102 年5 月7 日、8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即在討論進口香菸事宜,杜甫德跟其講,其再轉述給乙○○○等語(新北地院103 年度訴字第709 號卷《下稱新北院訴字卷》第119 至122 頁)。證人杜甫德於同案審理中亦結稱:其於1 、2 年前透過陳武雄,方結識乙○○○、甲○○,認識期間不長,且只談香菸進口事宜,在此之前沒有生意往來。當時渠等本欲透過其進口香菸,其有說要幫忙詢問,或介紹越南朋友接手,但經其查詢結果,不但稅金負擔重,亦難借取牌照,只好不斷拖延等情一致(新北院訴字卷第122 頁背面-124頁),堪認被告乙○○○、甲○○與杜甫德、陳武雄等人於102 年5 月前,乃因陳武雄欲進口香菸生意,始互相認識、聯繫,而非該二被告主動接觸,並藉由杜甫德、陳武雄介紹顏重貴、張哲榮,當難認被告乙○○○、甲○○曾參與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此外,附表一、二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杜甫德、陳武雄之通聯內容與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無關,已如前述,又遍查全案卷宗,亦未見任何事證可佐證被告乙○○○、甲○○利用不知情之杜甫德、陳武雄居中聯繫,而參與顏重貴、張哲榮進行之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準此,自無從認定被告乙○○○、甲○○就顏重貴、張哲榮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至被告乙○○○、甲○○就歷次香菸進口過程之供述,與杜甫德、陳武雄等人所言,就「何人提議」、「何人與菸商接洽」、「如何進口」、「進口貨源」、「出資比例」、「進口後販賣方式」等細節,固有諸多差異。被告乙○○○、甲○○,杜甫德、陳武雄又均陳稱:附表三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在討論香菸進口,進口之香菸貨櫃實際不存在,係杜甫德敷衍陳武雄等人而虛構之情節云云(調訴字卷第110 至131 、158 至165 、223 至233 頁、新北訴字卷第121 、125 、129 ),此亦頗違常情,似有隱瞞渠等不法行為之意。惟觀諸扣案之杜甫德日記,有以下內容(調偵一卷第72-75 頁):⒈102 年4 月17日 李國賓來電報關的事情,我說午後電話報告明去幾點到高雄,洽談進口之事,而我方亦由曾報進口,而他要求樺型公司大小印章。 ⒉102年4月18日 貨源大約100T,月底交貨到高雄關,交付印章二顆及公司營業執照。 ⒊102年4月19日 李國賓說有匯23萬元100T的訂金,而李國賓約22日早上11點仁武公司見面談合約的問題。陳武雄交給我新臺幣15萬元整,是進口香菸之倉庫報關佣金。 ⒋102年4月23日 我坐高鐵12點15分到臺北,和陳武雄洽談進口的事情,及還他15萬元,上星期五向他調借,今日還他,在天成飯店。 ⒌102年4月26日 早上坐高鐵到高雄左營和陳武雄在樓下咖啡廳,和阿偉談私煙進口事情。 ⒍102年4月30日 到臺北接洽陳武雄(私煙)之事。 上開日記記載杜甫德、陳武雄、被告乙○○○(阿偉)等人聯繫私菸進口事宜。而日記乃個人私人物品,不具公開性,無供人閱覽之動機,杜甫德當無虛偽記載之理,足見杜甫德、陳武雄與被告乙○○○等人,於102 年4 月間,有意利用樺型公司之名義進口私菸,並將香菸貨櫃送至高雄港,且數量、訂金皆載明於日記,而確有香菸進口之事,是以,附表三所示譯文應與香菸進口一事相關無訛。然歷次偵、審訊問中,杜甫德、陳武雄與被告乙○○○、甲○○供述不一之部分,衡諸常情,可能係因所談論之貨櫃乃非法進口之私菸,因此多所掩飾,惟既與系爭貨櫃並非同一,即不能作為被告乙○○○、甲○○參與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之證據。 四、綜上所述,杜甫德、陳武雄雖曾於102 年5 月間,與被告乙○○○、甲○○,及實行系爭運輸愷他命事件之顏重貴、張哲榮分別聯繫,惟杜甫德、陳武雄與二被告間僅商討進口香菸事宜,又無事證可認杜甫德、陳武雄明知且參與顏重貴、張哲榮運送愷他命之行為。再者,亦乏事證可認被告乙○○○、甲○○係藉由杜甫德、陳武雄之聯繫,輾轉與顏重貴、張哲榮共謀運送愷他命。簡言之,檢察官起訴被告乙○○○、甲○○犯運輸第三級毒品、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所憑之論據,無法說服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自屬不能證明犯罪,揆諸前揭說明,當應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乙○○○、甲○○進口香菸之行為,是否另涉及懲治走私條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與本案起訴犯行非屬同一,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一: ┌──┬────┬─────┬────────────────────┬────┐ │編號│通聯時間│ 通話者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出處 │ ├──┼────┼─────┼────────────────────┼────┤ │ 1 │102年5月│(A) │A:阿偉喔。 │調偵聲卷│ │ │3日下午2│0000000000│B:大哥還沒有聯絡到嗎? │第10頁編│ │ │時35分27│杜甫德 │A:聯絡到了,你等等。 │號33 │ │ │秒 │ │B:好。 │ │ │ │ │(B) │A:偉哥,我跟你說,已經進倉了,今天禮拜 │ │ │ │ │0000000000│ 五了,若是沒有變卦,差不多禮拜一、禮 │ │ │ │ │乙○○○ │ 拜二就可以拖櫃子了。 │ │ │ │ │ │B:好。 │ │ │ │ │ │A:我長話就不說了,已經報了。 │ │ │ │ │ │B:好好。 │ │ ├──┼────┼─────┼────────────────────┼────┤ │ 2 │102年5月│(A) │A:偉哥怎樣。 │調偵聲卷│ │ │3日下午5│0000000000│B:大哥你們分手了喔? │第10頁編│ │ │時53分 4│陳武雄 │A:早就分手了。 │號35 │ │ │秒 │ │B:是有問題嗎? │ │ │ │ │(B) │A:沒有問題。 │ │ │ │ │0000000000│B:你聽他在講都沒有問題嗎?都安全嗎? │ │ │ │ │乙○○○ │A:後來要放一個禮拜,到禮拜一、二,還不 │ │ │ │ │ │ 是說安全喔,差不多禮拜日晚上就知道了 │ │ │ │ │ │ 。他現在時間抓在禮拜二。 │ │ │ │ │ │B:好好。 │ │ ├──┼────┼─────┼────────────────────┼────┤ │ 3 │102年5月│(A) │B:大哥,明天讓他們送件,要是能夠領貨, │調偵聲卷│ │ │5日下午1│0000000000│ 我們馬上下去。 │第11頁編│ │ │時16分24│陳武雄 │A:好。 │號42(基│ │ │秒 │ │B:我下午就不上去了,我跟壞人(曾欽郁) │地台位置│ │ │ │(B) │ 把資料做一做,讓他馬上下去高雄,明天 │:新北市│ │ │ │0000000000│ 要是能領件,我們就馬上下去。 │新店區安│ │ │ │杜甫德 │A:好。 │德街160 │ │ │ │ │B:不一定我晚一點也會上去,有上去我就住 │-1號5 樓│ │ │ │ │ 在臺北了,差不多17點多我會向你報告。 │樓頂) │ │ │ │ │A:好,你看要見面怎樣。 │ │ │ │ │ │B:我17時上去就是要見面的,他們明天決定 │ │ │ │ │ │ 要投單嘛,這樣你就聽懂了,所以我要見 │ │ │ │ │ │ 面跟你講一下。 │ │ │ │ │ │A:好。 │ │ ├──┼────┼─────┼────────────────────┼────┤ │ 4 │102年5月│(A) │B:大哥,我沒有上去了,我明天上午10點再 │調偵聲卷│ │ │5日下午6│0000000000│ 上去。 │第11頁編│ │ │時5 分57│陳武雄 │A:那明天不就沒有要幹嘛了? │號43 │ │ │秒 │ │B:明天要投單啊,可以的話就要領櫃子阿。 │ │ │ │ │(B) │ 隔天或是下午17時就要領櫃子了。我明天 │ │ │ │ │0000000000│ 要上臺北辦個事情,單子投下去若是可以 │ │ │ │ │杜甫德 │ 我們兩個就一起下去。 │ │ │ │ │ │A:喔。 │ │ │ │ │ │B:我差不多最晚11點到老地方等。 │ │ │ │ │ │A:好。 │ │ │ │ │ │B:現在SO桑要下去高雄,所以我今晚在台中 │ │ │ │ │ │ ,明天再上去就好,我們兩個分頭進行工 │ │ │ │ │ │ 作。 │ │ │ │ │ │A:好,你臺北有事嗎? │ │ │ │ │ │B:有啊,就是有事情要上去阿。不是只有接 │ │ │ │ │ │ 你而已,所以我明天11點一早我就要上去 │ │ │ │ │ │ 了。 │ │ │ │ │ │A:好。 │ │ ├──┼────┼─────┼────────────────────┼────┤ │ 5 │102年5月│(A) │B:大哥。 │調偵聲卷│ │ │5日下午6│0000000000│A:大概若是沒有意外,明天投單,這樣你聽 │第11頁編│ │ │時12分13│陳武雄 │ 懂嗎?可能最慢是禮拜二、禮拜三。 │號44 │ │ │秒 │ │B:OK那個沒有關係,禮拜二要來找我嗎? │ │ │ │ │(B) │A:我一定會先下去嘛。 │ │ │ │ │0000000000│B:就找一天吧! │ │ │ │ │乙○○○ │A:對啊,就那天我們在樓下那天。 │ │ │ │ │ │B:好啊。 │ │ │ │ │ │A:你也方便,我們也方便,暫時我們先了解 │ │ │ │ │ │ 內部作業,你先不用跟他們講什麼。 │ │ │ │ │ │A:到時候要怎樣才讓他們知道。 │ │ │ │ │ │B:好啊,好啊。 │ │ │ │ │ │A:不要再傳話傳一大堆。 │ │ │ │ │ │B:好。 │ │ ├──┼────┼─────┼────────────────────┼────┤ │ 6 │102年5月│(A) │B:董仔,SO桑還沒回來,我明天早上9 點再 │調偵聲卷│ │ │6日下午9│0000000000│ 跟你報告。 │第11頁編│ │ │時4 分58│陳武雄 │A:你9點的話,我0930就來不及了。 │號46 │ │ │秒 │ │B:沒關係,明天還不能拖櫃子,不一定能拖 │ │ │ │ │(B) │ 的話,是要到後天了,若是明天能拖的話 │ │ │ │ │0000000000│ 也來不及了。 │ │ │ │ │杜甫德 │A:喔。 │ │ │ │ │ │B:他那個15時投單,山東李叫他16時再投單 │ │ │ │ │ │ ,所以明天我會9點電話給你。 │ │ │ │ │ │A:好,要怎樣做你再打給我。 │ │ │ │ │ │B:現在要隨時保持聯絡,看怎樣我會馬上打 │ │ │ │ │ │ 給你。 │ │ │ │ │ │A:好。 │ │ │ │ │ │B:那倉庫鑰匙已經拿好了,那今晚還要請客 │ │ │ │ │ │ 一下。 │ │ │ │ │ │A:等他晚上回來就對了。 │ │ │ │ │ │B:晚上了,我就沒那個了。 │ │ │ │ │ │A:好。 │ │ ├──┼────┼─────┼────────────────────┼────┤ │ 7 │102年5月│(A) │B:大哥,我在家了,電腦在跑了,看是要驗 │調偵聲卷│ │ │7日下午1│0000000000│ 還是要移轉,移檢,一個小時後或是有消 │第11頁編│ │ │時4 分10│陳武雄 │ 息時,我馬上跟你聯絡。 │號48 │ │ │秒 │ │A:好。 │ │ │ │ │(B) │B:趕緊把作業弄好,不然我今天也要回去日 │ │ │ │ │0000000000│ 本了。 │ │ │ │ │杜甫德 │A:好。 │ │ ├──┼────┼─────┼────────────────────┼────┤ │ 8 │102年5月│(A) │A:跟你報告一下,我朋友(顏重貴)來這, │調偵聲卷│ │ │7日下午8│0000000000│ 我長話短說,明天檢驗股要是停止沒驗, │第14頁編│ │ │時10分25│杜甫德 │ 我們就準備拖櫃,現在沈先生和莊先生來 │號55 │ │ │秒 │ │ 這,今天下午我人不舒服,都在等消息, │ │ │ │ │(B) │ 明天就準備等拖櫃。 │ │ │ │ │0000000000│B:好。 │ │ │ │ │陳武雄 │ │ │ ├──┼────┼─────┼────────────────────┼────┤ │ 9 │102年5月│(A) │A:大仔,不是說今天要下來。 │調偵聲卷│ │ │8 日中午│0000000000│B:還沒啦,你不用問啦,怎樣我會跟你們講 │第14頁編│ │ │12時30分│甲○○ │ 。 │號60 │ │ │14秒 │ │A:好。 │ │ │ │ │(B) │B:大家都很緊張,人家花那麼多錢,早上11 │ │ │ │ │0000000000│ 點多在驗股了。 │ │ │ │ │陳武雄 │A:好。 │ │ │ │ │ │B:也是緊張阿。 │ │ │ │ │ │A:好。 │ │ └──┴────┴─────┴────────────────────┴────┘ 附表二: ┌──┬────┬─────┬────────────────────┬────┐ │編號│通聯時間│ 通話者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出處 │ ├──┼────┼─────┼────────────────────┼────┤ │ 1 │102年5月│(A) │B:大仔,一件事情跟你請教,那天不是跟你 │調偵聲卷│ │ │7日下午1│0000000000│ 講,阿貴有一些料要回去阿,東西到了啊 │第12頁編│ │ │時24分29│杜甫德 │ ,怎麼還在C3? │號50 │ │ │秒 │ │A:什麼? │ │ │ │ │(B) │B:說在C3,我說要問你。 │ │ │ │ │0000000000│A:C3是叫誰辦的? │ │ │ │ │742 │B:就叫另外一間報關行,說第一次,我上次 │ │ │ │ │張哲榮 │ 不是說第二趟才轉給SO桑,我叫他跟你聯 │ │ │ │ │ │ 絡,他沒有跟你聯絡喔? │ │ │ │ │ │A:沒有聯絡啊,絕對在C3的,他是用哪間公 │ │ │ │ │ │ 司的牌? │ │ │ │ │ │B:用「樺型」的牌。 │ │ │ │ │ │A:用你的牌就對了。 │ │ │ │ │ │B:對阿。 │ │ │ │ │ │A:啊不同報關行,我們的密碼沒有輸入,關 │ │ │ │ │ │ 仔看到我們密碼,「樺型」是「樺型」的 │ │ │ │ │ │ 啊,他知道有牌會借人阿,像你的密碼是 │ │ │ │ │ │ 36,密碼輸進去就是自己的啊,別間報關 │ │ │ │ │ │ 行不知道密碼啊,你一樣從台中港進來的 │ │ │ │ │ │ 嘛,人家李國賓就不會在C3。 │ │ │ │ │ │B:對啊,我上次就說第二次看SO桑怎麼用啊 │ │ │ │ │ │ 。 │ │ │ │ │ │A:阿貴兄都沒有電話給我阿,你「樺型」叫 │ │ │ │ │ │ 別間報關行辦的都C3啦。 │ │ │ │ │ │B:他第二趟要用再叫SO桑弄了啦。 │ │ │ │ │ │A:現在被弄去C3就沒有辦法了。 │ │ │ │ │ │(後略) │ │ ├──┼────┼─────┼────────────────────┼────┤ │ 2 │102年5月│(A) │A:貴兄,剛剛少年董說你的櫃子在C3的喔? │調偵聲卷│ │ │7日下午1│0000000000│B:對阿。 │第13頁編│ │ │時28分34│杜甫德 │A:你叫別間報關行報,他不知道我們的密碼 │號51 │ │ │秒 │ │ ,以為「樺型」的牌借人家用,見面就把 │ │ │ │ │(B) │ 你拖去C3了,如果是我們的,輸入密碼就 │ │ │ │ │0000000000│ 不會去C3了。 │ │ │ │ │顏重貴 │B:喔。 │ │ │ │ │ │A:你這次櫃子進來沒用我們自己的報關行, │ │ │ │ │ │ 叫其他家,當然不知道我們作業的流程, │ │ │ │ │ │ 就直接進C3。 │ │ │ │ │ │B:現在怎麼辦? │ │ │ │ │ │A:下次要報要我們這邊報關。 │ │ │ │ │ │B:我們又沒辦法報,我跟你說,我大陸的東 │ │ │ │ │ │ 西回來沒有稅票,報關行沒辦法報關,不 │ │ │ │ │ │ 是我不要讓我們的報關行報。 │ │ │ │ │ │A:現在是說以後讓我們的報關行報。 │ │ │ │ │ │B:我們就不行報啊。 │ │ │ │ │ │A:你有找SO桑嗎? │ │ │ │ │ │B:「阿榮」有找啊。 │ │ │ │ │ │A:「阿榮」說都沒有找SO桑啊。沒關係,那 │ │ │ │ │ │ 下次要報,要跟SO桑講,順便跟你報告一│ │ │ │ │ │ 下,美國那邊70噸都壓好了,....。 │ │ │ │ │ │(中略) │ │ │ │ │ │A:那現在櫃子裡面有什麼東西嗎? │ │ │ │ │ │B:沒有什麼東西。 │ │ │ │ │ │A:那就損失七八千元而已。 │ │ │ │ │ │B:沒有阿,之前也都不會要求「樺型」的去 │ │ │ │ │ │ C3。 │ │ │ │ │ │(後略) │ │ ├──┼────┼─────┼────────────────────┼────┤ │3 │102年5月│(A) │A:少年董,貴兄說你應該要跟SO桑講,你都 │新北檢偵│ │ │7日下午1│0000000000│ 沒說。 │一卷第39│ │ │時55分32│杜甫德 │B:我上次不是打電話給你,你不是說要跟SO │背面頁編│ │ │秒 │ │ 桑講,那也要第二趟啊。 │號100 │ │ │ │(B) │A:第二趟沒錯,你第一趟給別間報關行報嘛 │ │ │ │ │0000000000│ ? │ │ │ │ │742 │B:那間我不認識,阿貴才認識。 │ │ │ │ │張哲榮 │A:那間是你還是阿貴找的? │ │ │ │ │ │B:阿貴啦,說有發票問題。 │ │ │ │ │ │A:沒有發票嘛,貨才賣比較便宜嘛,現在裝 │ │ │ │ │ │ 貨我們都不知道裝什麼貨嘛。 │ │ │ │ │ │B:對。 │ │ │ │ │ │A:剛剛沈仔他們電腦跑出來,開會開好幾天 │ │ │ │ │ │ 說,「樺型」都是我們在用的,現在怎麼 │ │ │ │ │ │ 是別人在用,現在我們就得罪了我們這邊 │ │ │ │ │ │ 的主事者,他們生氣就讓櫃子放在C3,他 │ │ │ │ │ │ 們是講,幹你娘,要是裡面有毒品勒,當 │ │ │ │ │ │ 然是送C3驗,也有可能倒櫃子檢查,我才 │ │ │ │ │ │ 要緊的問你說,當時是哪一間報關行報的 │ │ │ │ │ │ ,要讓我知道。 │ │ │ │ │ │(中略) │ │ │ │ │ │A:那這邊的報關行是阿貴知道而已嗎? │ │ │ │ │ │B:對阿。 │ │ │ │ │ │A:好啦,驗就驗,不要...。 │ │ │ │ │ │(後略) │ │ ├──┼────┼─────┼────────────────────┼────┤ │ 4 │102年5月│(A) │A:有跟他講了,我跟他說,裝貨確實你也不 │調偵聲卷│ │ │7日下午2│0000000000│ 知道,裡面有什麼東西你也不知道,通通 │第13頁編│ │ │時7 分31│杜甫德 │ 不知道,裡面要是有放怪東西,你不就倒 │號52 │ │ │秒 │ │ 了。 │ │ │ │ │(B) │B:對阿。 │ │ │ │ │0000000000│A:他們說,現在沒有要對你驗櫃子,只是放 │ │ │ │ │742 │ 在C3而已,他們就查到也不跟我講,現在 │ │ │ │ │張哲榮 │ 我有去向他們道歉了,那邊公司的情形我 │ │ │ │ │ │ 有跟他們說了,「樺型」是優良廠商,所 │ │ │ │ │ │ 以電腦跑出來時他們才會生氣,本來也不 │ │ │ │ │ │ 跟我講,要把白棋拿起來,是你剛好打電 │ │ │ │ │ │ 話回來,不然他們開業上班也都沒有提到 │ │ │ │ │ │ 這件事。 │ │ │ │ │ │(中略) │ │ │ │ │ │A:都沒有講,人家會生氣,阿貴不是有SO桑 │ │ │ │ │ │ 的電話,都沒有講。 │ │ │ │ │ │B:就一直忙,租倉庫,忙死了。 │ │ │ │ │ │A:好在你有講,不然沈仔準備驗這櫃,把白 │ │ │ │ │ │ 棋拿起來。你有跟SO桑講,SO桑會講,你 │ │ │ │ │ │ 不是交代阿貴回來跟SO桑聯絡,沒有阿, │ │ │ │ │ │ 好啦,那白棋沒有拿起來,別擔心了。 │ │ │ │ │ │A:好。 │ │ └──┴────┴─────┴────────────────────┴────┘ 附表三: ┌──┬────┬─────┬────────────────────┬────┐ │編號│通聯時間│ 通話者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出處 │ ├──┼────┼─────┼────────────────────┼────┤ │ 1 │102年4月│(A) │A:早,你昨天講的我聽不是很懂,怎麼又改 │調偵一卷│ │ │18日上午│0000000000│ 去越仔那邊。 │第65頁反│ │ │9 時4 分│陳武雄 │B:我跟你說,現在裝櫃子菲仔的價錢降不下 │面編號19│ │ │21秒 │ │ 來,要110 ,越仔80而已,一樣都有貨可 │ │ │ │ │(B) │ 以出,所以SO桑昨天錢匯過去了,櫃子進 │ │ │ │ │0000000000│ 去了。 │ │ │ │ │杜甫德 │A:那個何時能夠過來。 │ │ │ │ │ │B:今天裝櫃啊,沒變啊,明天看坐幾點的, │ │ │ │ │ │ 我版仔再給你,但是這個公司在高雄也是 │ │ │ │ │ │ 很大間的,明天見面講。 │ │ │ │ │ │(後略) │ │ ├──┼────┼─────┼────────────────────┼────┤ │ 2 │102年4月│(A) │B:你回來電話給我一下。 │調偵聲卷│ │ │19日上午│0000000000│A:什麼事你說。 │第7 頁編│ │ │9 時35分│杜甫德 │B:因為這次「樺型」提單的地址用英文寫李 │號18 │ │ │34秒 │ │ 國賓他們的地址 │ │ │ │ │(B) │A:這樣有關係嗎? │ │ │ │ │0000000000│B:是沒關係,因為國賓兄有打電話給我,他 │ │ │ │ │曾欽郁 │ 說最好阿榮有答應,是怕「樺型」行去海 │ │ │ │ │ │ 關報有人盜用。 │ │ │ │ │ │A:阿榮知道。 │ │ │ │ │ │(後略) │ │ ├──┼────┼─────┼────────────────────┼────┤ │ 3 │102年4月│(A) │A:大老大你好。 │調偵聲卷│ │ │22日下午│0000000000│B:李董。 │第8 頁編│ │ │5 時37分│杜甫德 │A:這個櫃子到臺灣,現在在辦IN關,一個問 │號19 │ │ │40秒 │ │ 題請教你,既然是樺型辦進來,不就樺型 │ │ │ │ │(B) │ 要開發票給我。 │ │ │ │ │0000000000│A:對阿,他們進給妳,就要開發票給你。 │ │ │ │ │李國賓 │B:那他現在臺灣這邊還能開發票嗎? │ │ │ │ │ │A:可以,公司沒停掉 │ │ │ │ │ │B:好,我瞭解一下。 │ │ │ │ │ │A:那他明天還是後天就可以拉櫃子了。 │ │ │ │ │ │(後略) │ │ ├──┼────┼─────┼────────────────────┼────┤ │ 4 │102年4月│(A) │A:沒下去了,櫃子剛剛下去,調出來了,今 │調偵聲卷│ │ │24日上午│0000000000│ 天要拖櫃子來不及了。 │第8 頁編│ │ │10時43分│杜甫德 │B:那明天大概幾點。 │號20 │ │ │42秒 │ │A:晚一點我再跟你報告。 │ │ │ │ │(B) │(後略) │ │ │ │ │0000000000│ │ │ │ │ │陳武雄 │ │ │ ├──┼────┼─────┼────────────────────┼────┤ │ 5 │102年4月│(A) │B:喂。 │調偵聲卷│ │ │24日上午│0000000000│A:他(指杜甫德)今天說換櫃來不及,明天 │第8 頁編│ │ │10時46分│陳武雄 │ 才會下去。 │號21 │ │ │12秒 │ │B:明天再講了。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乙○○○ │ │ │ ├──┼────┼─────┼────────────────────┼────┤ │ 6 │102年4月│(A) │A:剛剛跟機動的去驗那個櫃子,那個ZERO桑 │調偵聲卷│ │ │24日下午│0000000000│ 大哥那個櫃子到了,我們不用下去了,給 │第8 頁編│ │ │8 時47分│杜甫德 │ 他們自己去開就好,看什麼情形跟我講就 │號24 │ │ │56秒 │ │ 可以了,....。 │ │ │ │ │(B) │(中略) │ │ │ │ │0000000000│A:那明天中午開櫃,我要去仁武。 │ │ │ │ │陳武雄 │B:要去仁武喔。 │ │ │ │ │ │A:那貨櫃在仁武,要見面喔。高雄不好停車 │ │ │ │ │ │ ,那等等我再跟你聯絡。 │ │ │ │ │ │B:我都等你。 │ │ ├──┼────┼─────┼────────────────────┼────┤ │ 7 │102年5月│(A) │A:阿偉喔。 │調偵聲卷│ │ │3日下午2│0000000000│B:大哥還沒有聯絡到嗎? │第10頁編│ │ │時35分27│杜甫德 │A:聯絡到了,你等等。 │號33(即│ │ │秒 │ │B:好。 │附表一編│ │ │ │(B) │A:偉哥,我跟你說,已經進倉了,今天禮拜 │號1) │ │ │ │0000000000│ 五了,若是沒有變卦,差不多禮拜一、禮 │ │ │ │ │乙○○○ │ 拜二就可以拖櫃子了。 │ │ │ │ │ │B:好。 │ │ │ │ │ │A:我長話就不說了,已經報了。 │ │ │ │ │ │B:好好。 │ │ ├──┼────┼─────┼────────────────────┼────┤ │ 8 │102年5月│(A) │B:大哥,明天讓他們送件,要是能夠領貨, │調偵聲卷│ │ │5日下午1│0000000000│ 我們馬上下去。 │第11頁編│ │ │時16分24│陳武雄 │A:好。 │號42(即│ │ │秒 │ │B:我下午就不上去了,我跟壞人(曾欽郁) │附表一編│ │ │ │(B) │ 把資料做一做讓他馬上下去高雄,明天 │號3) │ │ │ │0000000000│ 要是能領件,我們就馬上下去。 │ │ │ │ │杜甫德 │A:好。 │ │ │ │ │ │B:不一定我晚一點也會上去,有上去我就住 │ │ │ │ │ │ 在臺北了,差不多17點多我會向你報告。 │ │ │ │ │ │A:好,你看要見面怎樣。 │ │ │ │ │ │B:我17時上去就是要見面的,他們明天決定 │ │ │ │ │ │ 要投單嘛,這樣你就聽懂了,所以我要見 │ │ │ │ │ │ 面跟你講一下。 │ │ │ │ │ │A:好。 │ │ ├──┼────┼─────┼────────────────────┼────┤ │ 9 │102年5月│(A) │B:大哥,我沒有上去了,我明天上午10點再 │調偵聲卷│ │ │5日下午6│0000000000│ 上去。 │第11頁編│ │ │時5 分57│陳武雄 │A:那明天不就沒有要幹嘛了? │號43(即│ │ │秒 │ │B:明天要投單阿,可以的話就要領櫃子阿。 │附表一編│ │ │ │(B) │ 隔天或是下午17時就要領櫃子了。我明天 │號4) │ │ │ │0000000000│ 要上臺北辦個事情,單子投下去若是可以 │ │ │ │ │杜甫德 │ 我們兩個就一起下去。 │ │ │ │ │ │A:喔。 │ │ │ │ │ │B:我差不多最晚11點到老地方等。 │ │ │ │ │ │A:好。 │ │ │ │ │ │B:現在SO桑要下去高雄,所以我今晚在台中 │ │ │ │ │ │ ,明天再上去就好,我們兩個分頭進行工 │ │ │ │ │ │ 作。 │ │ │ │ │ │A:好,你臺北有事嗎? │ │ │ │ │ │B:有啊,就是有事情要上去啊。不是只有接 │ │ │ │ │ │ 你而已,所以我明天11點一早我就要上去 │ │ │ │ │ │ 了。 │ │ │ │ │ │A:好。 │ │ ├──┼────┼─────┼────────────────────┼────┤ │ 10 │102年5月│(A) │B:大哥,我在家了,電腦在跑了,看是要驗 │調偵聲卷│ │ │7日下午1│0000000000│ 還是要移轉,移檢,一個小時後或是有消 │第11頁編│ │ │時4 分10│陳武雄 │ 息時,我馬上跟你聯絡。 │號48(即│ │ │秒 │ │A:好。 │附表一編│ │ │ │(B) │B:趕緊把作業弄好,不然我今天也要回去日 │號7) │ │ │ │0000000000│ 本了。 │ │ │ │ │杜甫德 │A: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