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8號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智良
- 被告
- 廖偉帆
- 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被告
- 義務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
- 被告
- 張簡彥佑
- 選任辯護人
- 鄭鈞懋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楊鳳城
- 選任辯護人
- 吳易修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梁惟翔
義務辯護人 何明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115號、105 年度偵字第14027 號、105 年度偵字第16 017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11562 號),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 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及其原本,均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十一頁第⒉點被告廖偉帆部分,倒數第六行關於被告廖偉帆前案執行完畢之時間「103 年65月16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03 年6 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及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