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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李代昌陳鑕靂張震

  • 被告
    黃福祥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0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福祥 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 薛西全律師 郭峻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03年度毒偵字第6150 號、104年度偵字第7075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應於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法院組織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故提起公訴或追加起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為之,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50條、 第264條第1項亦有明定,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倘認其案件不屬其管轄卻未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而逕向其管轄區域以外之法院起訴或追加起訴,其起訴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提案第34號決議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追加起訴理由略以:本案被告甲○○所犯詐欺等罪,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前起訴被告詐欺等罪之犯嫌(該署103年度偵字第18927、18928、23179、24632、104年度偵字第1885、1886、1888、1889、1890、1891、1892、1893、1895、9196、12293號)【按即本院104年度易字第 787號】,係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犯罪等語。然則本案 揆諸前開說明,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亦即應向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或追加起訴,方為適法。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逕向本院為追加起訴,依上開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二)承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玫燕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6150號104年度偵字第7075號被 告 甲○○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郭憲彰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三兒 律師 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追加起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茲將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甲、甲○○係屏東馬光中醫診所(址設屏東市○○路00號,醫事 代碼為0000000000號)負責人,自民國86年間起,以投資、 收購方式陸續設立共14家醫療診所,成立馬光中醫醫療網,並擔任執行長,聘用吳重儀(另為緩起訴)擔任東港馬光中醫診所(址設屏東縣○○鎮○○路○段000號,醫事代碼為0000000000號)負責人,復聘用陳永諸(另為緩起訴)擔任漢光中 醫診所(址設屏東縣○○鎮○○路00號,醫事代碼為0000000000號)負責人。甲○○及其馬光系列醫療診所醫師、行政人員、員工明知健保署之特約醫療機構,未實際就醫不得刷健保IC卡,於病患就醫,應核實製作病歷表及就醫紀錄明細表,始得據以向健保署申領醫療給付,甲○○自100年間起, 即知悉平常日行政人員、員工有自掛比例偏高,與醫師聯合看假診衝業績情形,竟長期容認,並為健保申報請領醫療給付。其甚至於平常日亦為屏東馬光中醫診所員工謝秀宜、潘素麗、李佩玲、周芮琳、黃宜媛、顏汝娟、黃家慧、曾婉婷看假診,並未針灸,卻製作已針灸之病歷。亦由醫師楊金龍配合醫師為其看假診1次。復自101年間起,指示各院所行政主管於活動日,得覓親友前來衝高業績,不必看診,詐領健保醫療給付。其與屏東馬光中醫診所、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潮州漢光中醫診所醫師、行政人員、員工、員工親友共同基於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之犯意,為如下行為: 一、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醫師部分 (一)共同被告蔡昕霈(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2年10月17日起,迄102年12月20日,配合院所同仁李佩玲、林芳蓉僅欲推拿,不欲針灸,及提高推拿師業績目的,並未如實看診,卻開立針灸之不實病歷,共計12次。復自102年9月5日,迄103年6月28日,明知其女蘇子淳、蘇子涵並 未前往診所看診,健保醫療不為給付,逕持彼等健保卡過卡,並由其開立病歷,拿取藥物,或在家為彼等針灸,共計25次。 (二)共同被告劉展憲(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1年8月7日起,迄103年6月27日,明知院所同仁林秀鳳 、鄭智凌、李佩玲、張沛涵、周芮琳、李依婷、陳秀鳳、潘素麗、黃怡君、蔡欣如、潘雪芬、吳佩宜、康曉雯僅欲推拿,不欲針灸,或僅為提高院所業績,並未如實看診,卻開立針灸之不實病歷,共計68次。 (三)共同被告張耀中(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0年11月28日起,迄103年3月17日,配合院所同仁陳菀 惠、顏汝娟、鄭智凌、謝秀宜、張沛涵、潘素麗、李依婷、黃怡君、蔡欣如、潘雪芬、郭伊玲、康曉雯僅欲推拿,不欲針灸之需求,並未如實看診,卻開立針灸之不實病歷,共計88次。 (四)共同被告王英傑(另行緩起訴)部分 主管陳玉姍於業績較差時,會找員工以健保卡過卡衝量,自100年3月21日起,迄102年5月31日,配合院所同仁陳菀惠、張文馨、李依婷、郭伊玲需求,並未如實看診,復於診療之際,接到陳玉姍、李依婷診療掉之電話,即開立針灸等不實病歷,共計88次,以利績效灌水,並為健保不實申報。 (五)共同被告王婉柔(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1年3月13日起,迄102年9月26日,礙於院所業績壓力,配合同仁陳菀惠、邱麗梅、顏汝娟、謝秀宜、康曉雯、張沛涵、潘雪芬、李依婷、蔡宜玲、蔡欣如、李佩玲、郭伊玲,明知彼等並未前來看診,受該等員工或行政人員央求逕為診療掉,或不欲針灸,並未如實看診,均開立針灸之不實病歷,共計54次。 (六)共同被告簡睿俞(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1年12月13日起,迄103年1月8日,或考量院所業績,或因員工僅為推拿不欲針灸,配合同仁陳玉姍、康曉雯、蔡欣如、吳佩宜、郭伊玲、林芳蓉需求,明知並未前來看診,受該等員工央求逕為診療掉,或不欲針灸,並未如實看診,均開立不實病歷,共計16次。又明知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 中醫診所週年慶,將掛其名下假診衝高業績情形,竟於當日允為配合,任由行政人員邱麗梅將員工林秀鳳、魏妤庭、員工親友黃靜儀掛在其診號,並由邱麗梅貼病歷逕為診療掉。(七)共同被告陳宏杰(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0年7月27日起,迄103年3月28日,考量院所及推拿師業績,配合同仁陳菀惠、蔡宜玲、李依婷、張文馨、蔡欣如、吳佩宜、郭伊玲、林芳蓉並未前來看診,受該等員工央求逕為診療掉,或不欲針灸,並未如實看診,均開立不實病歷,共計77次。又自100年7月25日,迄103年5月2日,明知其妻 薛淑芬、子陳彥安、女陳彥璇並未前來看診,逕持彼等健保卡過卡,並由其開立感冒、腸胃、便秘等病歷,拿取藥物,共計21次。 (八)共同被告許哲文(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1年12月13日起,迄103年1月8日,配合同仁陳菀惠、林秀鳳、李依婷、謝宛瑾、陳秀鳳、謝秀宜、張沛涵、蔡宜玲、商育嘉、蔡欣如、李佩玲、郭伊玲、黃家榮需求,明知並未前來看診,受該等員工央求逕為診療掉,均開立針灸不實病歷,共計69次。 (九)共同被告陳俊次(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2年2月20日起,迄102年12月30日,配合同仁李依婷、 康曉雯、蔡宜玲、商育嘉、郭伊玲需求,明知並未前來看診,受該等員工央求逕為診療掉,均開立針灸不實病歷,共計12次。 (十)共同被告王金鈴(另行起訴)部分 為衝高診所績效,且知悉員工僅為推拿,不欲針灸,配合員工潘素麗、李佩玲需求,未如實看診,計潘素麗於100年11 月24日、李佩玲於100年7月21日、100年10月11日、100年12月13日、100年12月15日均未針灸,卻繕打已針灸之病歷, 共計5次,以利診所日後健保請領。 二、屏東馬光中醫診所員工及家屬部分 (一)共同被告李依婷及親友(即被告葉秀珍、李中振、李林玉桂 、李陳不纏、李君祐、李佳瑄、李仁茂、李建勳、顏宗瀅、顏小雲、劉家宏、張洧欽、郭俊麟、鄭浚良、蔡尚霖、蕭伊佐、劉葉鳳、劉文清部分)(均另行緩起訴) 李依婷自101年2月17日起,迄103年2月4日止,經由醫師許 哲文、張耀中、王婉柔、陳宏杰、蘇華翔、王英傑、劉展憲配合,看診並未針灸共33次,卻由彼等醫師在病歷上為針灸治療不實記載。當日由健保申報人員蔡宜玲上傳並於隔月申報詐取醫療費用。其亦配合東港馬光中醫搬遷活動刷卡衝業績,於101年4月6日將健保卡交由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林美卿 ,掛蘇華翔假診,並未實際看診。李依婷另於101年12月22 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前某日,至其嬸嬸葉秀珍屏東市○○路00號住處,拿取健保卡,言明以供活動日衝業績,葉秀珍應允之,逕為交付,並未前往看診,所內人員掛在甲○○診號,並偽貼病歷。李中振、李林玉桂、李陳不纏、李君祐、李佳瑄、李仁茂、李建勳分別為李依婷之父、母、祖母、姐、叔叔、堂弟,於該週年慶前數日,在屏東市住處等地,提供自己健保卡予李依婷。李佳瑄復持自己幼子薛明青( 不知情)轉交李依婷,讓其衝診所週年慶活動業績,獲甲○ ○同意,虛掛甲○○診號,登載不實病歷。顏宗瀅係李依婷男友,顏小雲係顏宗瀅之姐,劉家宏、張洧欽、郭俊麟均為顏宗瀅之友,鄭浚良、蔡尚霖、蕭伊佐均為劉家宏之友,劉文清、劉葉鳳分別為劉家宏之父、母,顏宗瀅於101年12月 22日前某時,收取顏小雲、劉家宏、張洧欽、郭俊麟、劉文清、劉葉鳳健保卡,劉家宏再向鄭浚良、蔡尚霖、蕭伊佐收取健保卡,彼等均同意提供,由顏宗瀅轉交李依婷,供李女衝週年慶績效,亦經甲○○首肯,掛其診號,製作假病歷。(二)共同被告蔡宜玲及親友(即被告蔡炎崑、陳秋雲、蔡宜靜、 蔡炎森、蔡采宸部分)(均另行緩起訴) 蔡宜玲自101年10月24日起,迄103年6月25日止,經由醫師 陳宏杰、陳俊次、許哲文配合,看診並未針灸共34次,卻由彼等醫師在病歷上為針灸治療不實記載。當日由健保申報人員蔡宜玲上傳並於隔月申報詐取醫療費用。其亦配合屏東馬光中醫101年12月22日週年慶活動刷卡衝業績,於101年12月21日向其父蔡炎崑、母陳秋雲、妹蔡宜靜、伯父蔡炎森、堂妹蔡采宸拿取健保卡,彼等親戚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意,允為配合,蔡宜玲並持女兒商芛萱(當時為1歲)健保 卡,掛在醫師王婉柔、蘇華翔、甲○○、許哲文、陳宏杰診間名下,並無實際看診。上開馬光週年慶,蔡宜玲商得甲○○同意,含自己親友部分,共掛在甲○○名下92人次,蘇華翔、陳宏杰名下均為7人次,王婉柔名下6人次,許哲文名下5人次,均未看診。蔡宜玲均藉由其具修改病歷權限,登載 虛偽診療病歷。 (三)共同被告商育嘉(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0年7月27日起,迄102年11月29日,經由醫師陳宏杰、 陳俊次、許哲文配合,看診並未針灸共32次,卻由彼等醫師在病歷上為針灸治療不實記載。 (四)共同被告陳秀鳳(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2年5月27日起,迄103年6月27日,經由醫師許哲文、劉展憲配合,並自102年開始在看診人數少且月底時,受主管 陳玉姍催促假看診,衝業績。計看診並未針灸者共29次,卻由彼等醫師在病歷上為針灸治療不實記載。其亦配合高雄明華馬光中醫101年11月16日週年慶活動刷卡衝業績,於是日 前往幫忙慶祝活動之際,將健保卡交予不詳人士,虛掛林穎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另為緩起訴)醫師診號,任由他人登載不實病歷。 (五)共同被告謝秀宜(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0年12月20日起,迄103年3月17日,或在陳玉姍指示下 為衝業績,或僅為推拿不欲針灸,經由醫師王婉柔、甲○○應允,謝秀宜以電話告知王婉柔醫師,獲其首肯並未為其看診即製作針灸治療之假病歷共21次。其並掛號在甲○○名下,並未看診,以充其業績,甲○○亦知情而為配合,共為6 次。 (六)共同被告潘素麗(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0年11月24日起,迄103年1月28日,僅為取得酸痛藥布 不欲針灸,經由醫師王金鈴、張耀中、劉展憲、甲○○配合,並未前往看診,逕由醫師開立假病歷,共計13次。潘素麗於101年11月15日高雄明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前一日,受 主管陳玉姍指使,提供自己健保卡,交陳玉姍於次日持至該診所,虛以掛號在醫師林穎欣名下,刷健保卡以衝高看診績效。復於101年12月21日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前夕,受主管 陳玉姍指示提供自己及家人(不知情)健保卡,計私下拿其大哥潘敏雄、大嫂曾慶茹、姪女潘靜萱、姪子潘俊益健保卡,於次日持往屏東馬光中醫診所,均由蔡宜玲商得甲○○同意,掛甲○○診號,並由蔡宜玲偽造病歷,以衝業績。 (七)共同被告黃怡君(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0年7月1日起,迄102年2月28日,或為衝業績,或為取 得藥物、藥布,經醫師張耀中、劉展憲、蘇華翔同意,並未前往看診,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14次。復受行政人員勸誘,於101年11月16日提供健保卡 供高雄明華馬光中醫診所衝業績,並未前往看診,卻掛醫師林穎欣診號,並任由他人開立假病歷。 (八)共同被告蔡欣如及親友(即被告葉美雲、蔡欣娟、傅金賢、 李蔡蘭貞、張家宏、林金鶯、張吉朝、徐佑鑫、李智豪、羅淑華部分)(均另行緩起訴) 蔡欣如自101年9月17日起,迄102年9月3日,在主管陳玉姍 默許下,或為衝業績,或為取得藥布,或為推拿不欲針灸,經醫師張耀中、劉展憲、蘇華翔、陳宏杰、簡睿俞、王婉柔同意,並未前往看診,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假病歷,共計21次。復於101年11月16日前往高雄明華馬光中醫 診所幫忙週年慶活動,在陳玉姍授意下,提供健保卡供該院所衝業績,並未看診,卻掛在醫師林穎欣診號,並任由他人開立假病歷。復於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 前,開會或聊天之際,主管陳玉姍勸誘提供親友健保卡衝業績,蔡欣如轉由其先生張家宏於101年12月22日前往屏東市 ○○○路00號住處,拿取婆婆林金鶯、公公張吉朝健保卡。蔡欣如則於同日至親友處所,拿取母葉美雲、大姐蔡欣娟、姐夫傅金賢、大姑李蔡蘭貞健保卡,李蔡蘭貞另交付其孫女李怡萱(不知情)健保卡,蔡欣娟亦交付其子女傅燕臻、傅翊晴、傅皓翔(均年幼不知情)健保卡。蔡欣如復於同日前往前任職公司,向朋友徐佑鑫、李智豪、拿取健保卡,復向朋友羅淑華拿取其弟羅役安(不知情)、弟妹羅淑靖(不知情)、其女黃靜儀(不知情)拿取健保卡。彼等均共同基於詐欺、偽造文書之犯意,應允提供,實際上並未看診,僅為衝高診所當日營業業績,交付健保卡予蔡欣如,再由蔡宜玲、邱麗梅分別商得甲○○、簡睿俞同意,掛在甲○○、簡睿俞名下,並由蔡宜玲、邱麗梅電腦操作貼上假病歷。 (九)共同被告潘雪芬及朋友(即被告胡英豪、林冠輝、林易松、 施承祐部分)(均另行緩起訴) 潘雪芬自101年3月5日起,迄102年10月9日,在主管陳玉姍 示意下,為衝業績,或僅為推拿、拿藥不欲針灸,經醫師張耀中、劉展憲、蘇華翔、王婉柔同意,並未前往如實看診,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假病歷,共計30次。復於 101年11月16日、12月10日分別前往高雄明華馬光、橋頭馬 光中醫診所幫忙週年慶活動,在陳玉姍指示下,提供健保卡供該院所衝業績,並未看診,將健保卡交給陳玉姍,分別掛醫師林穎欣、洪偉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另為緩起 訴)診號,並任由他人開立假病歷。又於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前1、2個月規劃活動時,受陳玉姍指示提供自己及朋友健保卡刷卡,供院所衝高業績。潘雪芬之友胡英豪於101年12月22日晚上,向軍中同袍林冠輝、林易松 、施承祐,商借健保卡,獲彼等同意,在屏東馬光中醫診所將胡英豪及彼等健保卡交予潘雪芬,潘雪芬連同自己之健保卡,轉交該診所人員,當日由蔡宜玲掛甲○○診號,由蔡宜玲貼病歷診療掉。 (十)共同被告李佩玲(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0年7月21日起,迄102年12月25日,為衝業績,經醫師 王婉柔、甲○○、許哲文、蔡昕霈同意,並未如實看診,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假病歷,共計11次。復於101 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活動時,提供自己及女施綿綿、施綻睿(均不知情,日後未申報健保給付)健保卡交行政人員刷卡,供院所衝高業績。當日掛許哲文診號,任由貼假病歷診療掉。 (十一)共同被告周芮琳(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1年10月11日起,迄103年6月30日,為衝診所績效,將 健保卡交由行政人員掛號,經醫師劉展憲、甲○○同意,並未看診,或看診並未針灸,製作假病歷,計劉展憲4次,甲 ○○1次,共為5次。又於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 週年慶,為衝高看診人數,並未實際看診,卻提供健保卡供院內人員刷卡,經行政人員掛在許哲文診號,製作針灸看診之假病歷,以利申報健保給付。 (十二)共同被告黃宜媛(另行緩起訴)部分 其分別於102年12月28日、103年1月23日,為衝診所績效, 將健保卡交由行政人員掛號,經醫師甲○○同意,並未看診,製作假病歷。 (十三)共同被告吳佩宜及親友(即被告林永興、羅云彤、吳美慧 、吳文傑、蔡佳君、張隆珍、蕭雅雯、鄭宇音部分)(均另行緩起訴) 吳佩宜自100年7月21日起,迄102年12月25日,為衝業績, 經醫師王婉柔、甲○○、許哲文、蔡昕霈同意,並未如實看診,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假病歷,共計14次。復於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活動當日,在診 所內,向朋友羅云彤商借健保卡,羅云彤應允之,交付其本人及子張哲凱(不知情)健保卡予吳佩宜。吳佩宜復持自己及先生林永興、子林柏勳、婆婆詹秀蘭(均不知情)健保卡交行政人員刷卡,供院所衝高業績,當日均掛許哲文診號,任由貼假病歷診療掉。吳佩宜又於當日向其二姑吳美慧、其弟吳文傑、弟媳蔡佳君、其弟鄭宇音、大姑張隆珍、朋友蕭雅雯借得健保卡,蔡佳君又提供其女吳宸萱(不知情)健保卡,彼等均同意交付,供吳佩宜製作業績,分別掛在醫師蘇華翔、陳宏杰、甲○○診號,並未前往看診,任由貼假病歷診療掉。 (十四)共同被告陳菀惠(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0年3月21日起,迄102年5月31日,受甲○○、陳玉姍指示,為達業績,或僅為推拿及取得藥布,經醫師王英傑、許哲文、許一文、張耀中同意配合,持健保卡過卡,並未如實看診,共94次。復於101年12月19日或20日在院所開會,受 甲○○指示看假診衝高門診量,陳玉姍復指示拿取家屬或朋友健保卡衝達預定量,陳菀惠旋向其先生許志瑞(不知情)拿取健保卡,連同子許庭華(當時5歲)健保卡,於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活動時,交行政人員蔡宜玲刷卡,供院所衝高業績,掛甲○○診號,由蔡宜玲貼假病歷診療掉。 (十五)共同被告邱麗梅、陳國雄(均另行緩起訴)部分 邱麗梅受行政人員勸請,為使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 診所週年慶活動業績衝高,於101年12月21日晚上,在屏東 市○○○路000巷00號住處,獲其先生陳國雄同意,提供健 保卡,其另持自己及其女陳竺依(不知情)健保卡,於101年 12月22日置於該院所6樓行政室桌上,嗣由蔡宜玲商得甲○ ○同意,掛甲○○假診,並由蔡宜玲貼病歷診療掉。邱麗梅亦於當日幫忙其他同事掛親友假診,分配給醫師許哲文2筆 、蘇華翔3筆、王婉柔2筆、陳宏杰2筆、簡睿俞2筆,均由邱麗梅過卡,並由人貼假病歷,製作假業績。 (十六)共同被告李宜霖(另行緩起訴)部分 於102年7月17日僅為拿取藥布,將健保卡交予該院所6樓行 政人員,安排掛在甲○○診號,並未看診,亦未針灸,任由貼假病歷,虛偽診療。 (十七)共同被告林秀鳳及親屬(即被告葉麗華、魏寶龍、林坤誠 、張馨尹部分)(另行緩起訴) 自101年8月28日起,迄同年10月1日,為增加推拿師業績及 領取酸痛藥布,經醫師簡睿俞、劉展憲、張耀中、許哲文同意,並未如實看診,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有針灸之假病歷,共計48次。復於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 所週年慶活動時,獲其母葉麗華、其先生魏寶龍、其弟林坤誠、弟媳張馨尹同意,提供自己健保卡,其弟媳復提供子女林冠廷、林家穎(均不知情)健保卡,林秀鳳又持子魏志倫、女魏妤庭(均不知情)健保卡交行政人員蔡宜玲刷卡,供院所衝高業績,當日分別掛醫師許哲文、簡睿俞、甲○○診號,任由貼假病歷診療掉。 (十八)共同被告毛惠珍(另行緩起訴)部分 知悉活動日其他院所有業績壓力,於100年8月1日高雄馬光 中醫聯合診所搬遷慶祝活動之際,提供健保卡予馬光中醫聯合診所掛號人員,逕為過卡,掛在醫師廖詠欣(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已另為緩起訴)診號,製作假績效。復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提供父毛文岳、母陳玉花(均不知情,日後未申報健保給付)健保卡,供掛號人員過卡,掛醫師蘇華翔診號,浮報業績。又於101年11月10日東霖 馬光中醫診所感恩茶會,提供健保卡供掛號人員掛假診,分配在醫師林建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另為緩起訴)診號,製作假病歷。另於101年12月8日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提供健保卡供衝績效,並未看診,掛在李蕙君(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另為起訴)診號,製作虛假病歷。 (十九)共同被告顏汝娟及親屬(即被告洪發慶、宋淑珍、顏子玲 部分)(均另行緩起訴) 為達甲○○所訂每月就診人數目標,自101年2月2日起,迄 同年11月13日,經醫師王婉柔、張耀中、甲○○同意配合,並未針灸,任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供顏汝娟持單前去推拿,共計6次。復為衝高活動日績效,於101年12月10日橋頭馬光中醫診所開幕慶活動,提供健保卡,掛在醫師洪偉君診號,供該院所製作假績效。又於101年12月21日經其先生 洪發慶、其母宋淑珍、其姐顏子玲同意,其姐復交付自己及其先生廖仁豪(不知情,另為不起訴處分)、子廖見晟(當時4歲)健保卡予母宋淑珍,宋淑珍再將其本人健保卡,連同顏 子玲家人健保卡,於101年12月21當晚轉交顏汝娟,顏汝娟 將上開等人健保卡,連同自己健保卡於次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在該診所交予蔡宜玲,掛在醫師陳宏杰、甲○○診號,製作假績效。 (二十)共同被告黃家慧(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獲取藥布,不欲看診,於102年8月2日逕將其健保卡交 給行政人員,行政人員獲甲○○同意配合,製作感冒就醫之假病歷,黃家慧實則取得藥布使用。 (二一)共同被告郭伊玲(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0年7月28日起,迄102年12月30日,受主管陳玉姍指使 ,於看診人數未達目標,為衝高業績,經醫師簡睿俞、王英傑、張耀中、許哲文、蘇華翔、陳俊次、王婉柔同意配合,並未如實看診,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假病歷,共計20次。復分別於101年11月16日、101年12月10高雄明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橋頭馬光中醫診所開幕慶支援辦活動時,受陳玉姍授意,提供健保卡,並未看診,供院所衝高業績,分別掛醫師林穎欣、洪偉君診號,任由他人貼假病歷診療掉。 (二二)共同被告曾婉婷(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獲取藥布,不欲看診,於103年2月5日逕將其健保卡交 給行政人員,行政人員獲醫師甲○○同意配合,製作過敏性鼻炎之就醫之假病歷,曾婉婷則領取藥布使用。 (二三)共同被告康曉雯(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0年12月30日起,迄102年12月30日,經醫師張耀中、劉展憲、王婉柔、簡睿俞、陳俊次配合看假診9次。並未針灸 ,卻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 (二四)共同被告謝宛瑾(另行緩起訴)部分 經醫師許哲文配合於101年1月9日看假診,並未前往針灸, 卻由許哲文製作已針灸之病歷,俾診所次月請領健保給付。(二五)共同被告鄭智凌(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1年8月7日起,迄103年6月9日,僅為推拿,不欲針灸,經醫師劉展憲、張耀中同意配合,並未如實看診,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開單由其前往推拿,醫師則開立已針灸之假病歷,共計29次。 (二六)共同被告王嘉惠(另行緩起訴)部分 受主管陳玉姍指使,支援他院所慶祝活動之際,分別於101 年4月6日、11月1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高雄明華馬光中醫診所提供健保卡,供該等院所衝高業績,實則並未看診,並分別掛號蘇華翔、林穎欣診號,製作假病歷。 (二七)共同被告黃慶章(另行緩起訴)部分 前曾販售醫療儀器予屏東馬光中醫診所,於101年12月22日 該所週年慶活動前往幫忙,受某行政人員唆使,在該診所提供健保卡供衝高人氣,並未看診,任由所內人員掛在醫師蘇華翔診號,並偽貼病歷。 (二八)共同被告蔡佩玲、梁守誠(均另行緩起訴)部分 蔡佩玲前任職於屏東馬光中醫診所,接獲同事來電,經其先生梁守誠同意,於101年12月22日該診所週年慶,彼等夫婦 連袂至該處,持其健保卡供刷卡,並未看診,任由診所人員掛在醫師甲○○、高宗桂診號,並偽貼病歷。 (二九)共同被告馮郁馨、黃金總、王秀燕(均另行緩起訴)部分 馮郁馨係黃金總、王秀燕夫婦前員工,為衝高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業績,於101年12月22日前至屏東市○○路000號,彼等夫婦經營豆花店,向彼等商借健保卡,獲同意後,持至該診所過卡,虛掛甲○○診號,並未看診,任由貼假病歷診療掉。 (三十)共同被告黃家榮、徐連珍、陳玉娟、陳玉玲、楊坤添、楊瑞鴻、楊瑞銀、吳智良、吳俊仁、徐美蘭、黃安富、楊淑燕、陳建興、張夢芬部分(即被告陳玉姍之親友)(除楊坤 添起訴外,其餘均另行緩起訴) 黃家榮、徐連珍、陳玉娟、陳玉玲分別為陳玉姍(屏東馬光 中醫診所行政主管,另行起訴)之先生、母、大姐、二姐, 楊坤添(另行起訴)、楊瑞鴻、楊瑞銀分別係其先生外公、舅舅、阿姨,吳智良、吳俊仁分別係陳玉姍小叔、表弟,黃安富係陳玉姍之公公,楊淑燕係陳玉姍之弟媳,陳建興係陳玉姍同學,張夢芬係陳建興之妻,上開人員均同意交付健保卡供陳玉姍衝績效。黃家榮於101年12月20日或21日交付健保 卡予陳玉姍,徐連珍於101年12月21日晚上將健保卡交予陳 玉玲,陳玉娟亦於次日將自己及其女黃圓沅(年幼不知情)健保卡交給陳玉玲,陳玉玲再連同自己、子女邱庭宣(未滿18 歲,另移屏東地院少年法庭處理)、邱子筠(年幼不知情), 及於週年慶前數日向其婆婆徐美蘭拿取姪女邱佩瑜(年幼均 不知情)健保卡,於週年慶當日轉交予陳玉姍。陳玉姍亦於 該週年慶前某時借得楊瑞銀、楊瑞鴻、楊坤添健保卡。吳智良、吳俊仁則於週年慶前某日,將健保卡持至陳玉姍屏東市○○路000巷00號住處,黃安富、楊淑燕、陳建興、張夢芬 均於101年12月22日晚上交付健保卡,供陳玉姍於101年12月22日在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過卡,衝高績效,獲醫師蘇華翔、甲○○同意,虛掛蘇華翔、甲○○等人診號,以貼假病歷方式,製造假業績。 (三一)共同被告林芳蓉(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2年10月17日起,迄103年2月5日,經醫師蔡昕霈、簡睿俞配合看假診,並未針灸,卻由醫師製作已針灸之病歷,計蔡昕霈10次、簡睿俞4次,供診所衝業績。 (三二)共同被告吳宇茜(另行緩起訴)部分 受陳玉姍指示,為衝高他診所業績,於101年11月16日高雄 明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提供健保卡予屏東馬光中醫診所行政人員,轉交高雄明華馬光中醫診所人員掛林穎欣診號,並未看診,任由製作假病歷。 (三三)共同被告鄭涵璘(另行緩起訴)部分 受陳玉姍指示,為衝高他診所績效,於101年11月16日高雄 明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提供健保卡予陳玉姍,交該診所人員掛林穎欣診號,並未看診,任由製作假病歷。 (三四)共同被告蕭玲玲(另行起訴)部分 甲○○於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獲其妻 蕭玲玲(高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醫師)首肯,取得蕭玲玲本人及女兒黃憶凡及黃憶柔(蕭玲玲保管彼等健保卡,彼等對健 保卡交付一節,並不知情)健保卡,持至屏東馬光中醫診所 ,並未看診,逕交行政人員蔡宜玲刷卡,掛在甲○○診號,並貼病歷,以衝高當日業績。 三、上開員工平常日及員工、親友週年慶看假診,當日由健保申報人員蔡宜玲上傳並於隔月月初彙整前一個月所有病患就診相關資料,以馬光系列中醫診所簽約之電腦廠商提供之天明醫療電子系統,連結全民健保資訊網路專線,將不實之健保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等電磁紀錄文書檔案,透過電腦連線方式,按月接續將虛報之醫療費用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衛福部健保署,申報請領醫療給付,使衛福部健保署陷於錯誤,依不實之就醫紀錄,給付醫療費用。週年慶(附 表一)、平常日(附表二)虛報詐取醫療費用,其姓名、身分 證號碼、就醫日期、就診時間、就醫序號或就醫類別、醫師代碼、醫師姓名、疾病名稱(主診斷名稱)、申請費用(點)、平均點值、申請費用(門診醫療費用)、虛報醫療費用項目均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計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詐得健保款項新臺幣(下同) 4萬8801元(連同東港中醫診所行政主 管王道芬、家屬楊蕎睿過卡部分),平常日詐得13萬9250元 。 四、東港馬光中醫診所醫師部分 (一)共同被告吳重儀(另行緩起訴)部分 其係該診所負責醫師,為衝高診所及推拿師業績,明知員工僅欲推拿領取藥布,不欲針灸,自100年3月30日起,迄102 年12月10日,配合蕭綵均、馬名玲、邱浤輝、黃憶文、李幸爾、蔡凱玲、詹翊暄、楊棨竣、黃妙貞,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22次。另明知林美卿、林品萱之母林鄭玉蘭,並未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在該診所看診,卻持 彼等健保卡刷卡,並製作已看診之病歷,以衝高績效。 (二)共同被告蘇華翔(另行緩起訴)部分 受行政主管王道芬、蕭綵均、林美卿央求,為衝高業績,自101年3月1日起,迄101年9月29日,配合林美卿、楊棨竣、 林秀宜、黃妙貞、林品萱、陳俐蓉、簡吟卉,只掛號未看診,或看診後未針灸情形,卻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30次 (三)共同被告蘇奕蓁(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業績,明知員工僅欲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7月28日起,迄102年12月21日,配合蕭綵均、林美卿、馬名玲、 邱浤輝、黃憶文、蔡凱玲、曾桂足、詹翊暄、廖秀菁、羅子婷、楊棨竣、黃妙貞、林品萱、簡吟卉、林秀宜、鄭淑玲,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105次,以衝高績效。另明知其先生 張議中、女張靜云僅在家中受其診察,並未於101年4月6日 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前往該所看診,健保署不為給付,卻持彼等健保卡刷卡,並製作已看診之病歷。 (四)共同被告徐頊檀(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業績,明知員工僅欲推拿,不欲針灸,自101年7月17日起,迄103年1月29日,配合馬名玲、李幸爾、林品萱、羅子婷、蔡侑芳、張郁涓、黃憶文、邱浤輝、廖秀菁、詹翊暄、陳俐蓉、蕭綵均、林美卿、楊棨竣、黃妙貞、簡吟卉、王道芬,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118次。 (五)共同被告吳蕙如(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診所業績,自101年11月1日起,迄103年6月3日,配 合員工馬名玲、李幸爾、林品萱、羅子婷、張洧娟、鄭淑玲、邱浤輝、黃憶文、蔡凱玲、廖秀菁、曾桂足、黃妙貞、詹翊暄、林美卿、陳俐蓉、林秀宜、陳良玉、楊棨俊、蕭綵均、王道芬,並未針灸,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146次,以利 申請健保給付。另蕭綵均於102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 週年慶並未看診,卻掛吳蕙如診號,過卡以衝高績效。 (六)共同被告李麗熒(另行緩起訴)部分 明知員工僅欲推拿,不欲針灸,自101年2月25日起,迄102 年6月27日,配合曾佳足、鄭淑玲、林品萱,製作已針灸之 假病歷共5次。另為衝高診所績效,持其公公黃明國、其先 生黃世昌(均不知情)健保卡,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 診所搬遷慶,逕為過卡,並製作已看診之假病歷,以衝高績效。 (七)共同被告陳世東(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業績,明知員工僅欲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7月6 日起,迄102年5月22日,配合蕭綵均、林美卿、馬名玲、李幸爾、邱浤輝、黃憶文、蔡凱玲、曾桂足、詹翊暄、廖秀菁、羅子婷、陳俐蓉、楊棨竣、黃妙貞、林品萱、簡吟卉、林秀宜、鄭淑玲,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274次。 五、東港馬光中醫診所員工及家屬部分 (一)共同被告王道芬(另行緩起訴)部分 其前係東港馬光中醫診所行政主管,負責新址設計規劃及搬遷事宜。為衝高診所績效,自101年4月間起,容任員工與醫師配合看假診,僅為推拿,並未針灸,卻以已針灸申報健保。復為衝高他院所活動日開診績效,分別於101年4月6日東 港馬光中醫搬遷慶,提供自己、先生楊明諺(不知情)及女兒楊蕎瑀、楊蕎睿(均年幼不知情),交該院所行政人員林美卿過卡,掛在醫師蘇華翔診號,並未前往看診。復於101年8月15日漢光養生館開幕,提供健保卡由陳玉姍轉交該診所,掛在醫師張宜鈞診號,並未看診。又於101年9月8日高雄意凡 中醫診所週年慶,提供自己及先生楊明諺(不知情)、女楊蕎瑀(不知情)健保卡,供該所掛在醫師徐展東(不知情)診號,未實際看診。又於101年12月8日高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開幕慶,提供自己健保卡予杜淑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已 另為起訴)供該所製作假績效,掛在醫師李蕙君診號,並未 看診。又於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提供 本人及女楊蕎睿(不知情)健保卡,交陳玉姍,轉由蔡宜玲過卡,掛在醫師陳宏杰診號,製作假業績。另於102年4月6日 東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提供本人、其先生楊明諺、女楊蕎瑀、楊蕎睿健保卡,供林美卿過卡,並未看診,卻掛在醫師徐項檀診號,衝高業績。復為衝高診所績效,分別於101 年7月19日、8月16日、9月26日、10月8日、11月26日,並未如實看診針灸,卻過卡掛在徐頊檀診號,由其製作已針灸之病歷。 (二)共同被告蕭綵均(另行緩起訴)部分 100年6月間起,迄102年6月任東港馬光擔任儲備行政主管,負責行政事務。受甲○○績效稽管壓力,自101年間起,容 認員工林美卿、廖秀菁、詹翊宣、邱浤輝等人看假診,並未針灸,僅為推拿,製作績效。其復自101年3月1日起,迄102年6月22日,為提高新進醫師吳蕙如、徐頊檀、蘇華翔業績 ,另經吳重儀、蘇奕蓁、陳世東配合,並未看診,或並未針灸,由彼等醫師開立已針灸之假病歷,共43次。又受甲○○指示衝高診所或他診所活動日業績,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 光中醫診所搬遷慶,102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 ,均私自持其先生鄭豐緯、女鄭奕緁、公公鄭建吉、婆婆鄭周免(均不知情)健保卡,均未看診,供林美卿過卡,掛在醫師蘇華翔、徐頊檀診號,製作假績效。蕭綵均續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101年8月15日潮州漢光感恩 茶會、101年10月17日台南百合中醫診所搬遷慶、101年12月8日高雄東霖馬光搬遷慶、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週年慶,提供其本人健保卡予櫃台過卡,分別掛醫師李麗熒、康淵博、陳思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處理)、李蕙君、甲○○診號,製作假績效,任由貼上假病歷。蕭綵均另於101 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向員工邱浤煇、黃憶文、許禎珮、陳俐蓉拿取健保卡,連同自己健保卡,在東港馬光中醫診所,交直屬主管王道芬,帶往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過卡,並未看診,衝高績效。 (三)共同被告李幸爾(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診所業績,或僅為推拿及拿取藥布,不欲針灸,自101 年7月28日起,迄102年12月28日,經醫師吳重儀、徐頊檀、吳蕙如、陳世東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15次。又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私自提供其先 生鄭志忠(不知情,另為不起訴處分)、女鄭亦雯(不知情)、婆婆鄭蘇氣(不知情)健保卡,供林美卿過卡,並未看診,卻掛在醫師蘇華翔、蘇奕蓁診號,衝高業績。復於102年4月6 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提供其先生鄭志忠(不知情, 另為不起訴處分)健保卡,供林美卿過卡,並未看診,掛在 醫師徐頊檀診號,衝高業績。 (四)共同被告蔡凱玲及親屬(即被告鄭校富、鄭枝益、許玉蓮部 分)(均另行緩起訴) 蔡凱玲為衝診所業績,或亦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7月18日起,迄102年7月1日,經醫師吳重儀、蘇奕蓁、吳蕙 如、陳世東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19次。復於101年12月8日高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前往支援活動,提供健保卡,供掛號人員掛醫師蔡東利(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另行處理)診號刷卡,並未實際看診,任由製作假 病歷。又經前主管蕭綵均示意,於102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 醫診所週年慶,經其先生鄭校富、公公鄭枝益、婆婆許玉蓮同意,於當日在家中,拿取彼等及子鄭守豊(不知情)健保卡,供林美卿過卡,並未看診,卻掛在醫師吳蕙如診號,衝高業績。 (五)共同被告林美卿(另行緩起訴)部分 林美卿係行政人員,為衝高診所業績,或僅為推拿或拿取藥布,不欲針灸,自100年7月29日起,迄102年4月13日,經醫師蘇華翔、蘇奕蓁、吳蕙如、陳世東、徐頊檀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30次。復分別於101年12月8日高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 週年慶,前往支援活動,提供健保卡,供掛號人員掛醫師蔡東利、王婉柔診號刷卡,並未實際看診,任由製作假病歷。又經前主管王道芬、蕭綵均示意,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 中醫診所搬遷慶,提供其父林盛法、其母林許月嬌(均不知 情)健保卡,於102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當日,在家中,拿取其先生邱繼之(不知情)健保卡,掛在醫師蘇華翔、吳蕙如診號,逕自過卡,並未看診,衝高業績。林美卿計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過卡2筆在陳世東名下,43筆在蘇華翔名下,9筆在蘇奕蓁名下,2筆在吳重儀名下,4筆在李麗熒名下,均未看診,逕為過卡,再貼病 歷。林美卿計於102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過 卡23筆在吳蕙如名下,18筆在徐頊檀名下,2筆在蘇奕蓁名 下,並未看診,衝高業績。 (六)共同被告曾桂足(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7月25日起,迄102年2月5日 ,經醫師蘇奕蓁、李麗熒、吳蕙如、陳世東、徐頊檀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38次。復於102年4月6日東港 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私持其先生孔學文(不知情,另為不 起訴處分)、女孔芷馨(年幼不知情)健保卡,交林美卿過卡 ,掛在醫師吳蕙如診號,並未看診,衝高業績。 (七)共同被告馬名玲(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推拿師業績,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7月25日起,迄102年10月21日,經醫師吳重儀、蘇奕蓁、吳蕙如、 陳世東、徐頊檀、蘇華翔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72次。 (八)共同被告邱浤輝(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推拿師業績,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10月19 日起,迄102年8月6日,經醫師吳重儀、蘇奕蓁、吳蕙如、 陳世東、徐頊檀、蘇華翔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50次。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受主管 蕭綵均央求,提供健保卡,衝高該院所績效,嗣由該診所掛號人員掛醫師陳宏杰診號刷卡,並未實際看診,任由製作假病歷。 (九)共同被告楊棨竣(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推拿師業績,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7月18日起,迄103年1月29日,經醫師吳重儀、蘇奕蓁、吳蕙如、陳世東、徐頊檀、蘇華翔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57次。 (十)共同被告鄭淑玲(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診所業績,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7月26日起,迄102年7月31日,經醫師李麗熒、蘇奕蓁、吳蕙如、陳世東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44次。 (十一)共同被告林秀宜、張秋雲(均另行緩起訴)部分 林秀宜為衝高醫師及推拿師業績,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7月6日起,迄102年4月13日,經醫師蘇奕蓁、吳蕙如 、陳世東、蘇華翔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35次。復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前數日,在診 所內,受主管蕭綵均指示,提供其本人及家屬健保卡,不必看診,以衝高診所搬遷慶活動日績效。林秀宜即於101年4月6日獲其婆婆張秋雲應允,提供健保卡供其刷卡,林秀宜復 持其本人及先生曾功進(不知情,另為不起訴處分)、女曾詩芸(不知情)健保卡,嗣由該診所掛號人員掛醫師蘇奕蓁診號刷卡,並未實際看診,任由製作假病歷。 (十二)共同被告黃妙貞(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診所業績,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3月30日起,迄102年7月18日,經醫師吳重儀、蘇奕蓁、吳蕙如、陳世東、徐頊檀、蘇華翔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50次。復於102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前2、3日, 在該診所,受主管蕭綵均授意,於週年慶當日持其先生黃勝祥(不知情)、女黃以恩(年幼不知情)健保卡,交林美卿過卡,掛在醫師吳蕙如診號,並未看診,製造業績。 (十三)共同被告簡吟卉、簡湘蓁(均另行緩起訴)部分 簡吟卉僅為拿藥布,不欲針灸,自101年7月20日起,迄101 年12月29日,經醫師蘇奕蓁、吳蕙如、陳世東、蘇華翔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20次。復於102年4月6日東 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受其妹簡湘蓁應允,提供健保卡,並未前往看診,逕由該診所掛號人員掛醫師徐頊檀診號,由徐頊檀擅打病歷,並開處分供藥。 (十四)共同被告林品萱及親屬(即被告林明河、吳秀燕、林志龍 、林子芸、林鄭玉蘭部分)(均另行緩起訴) 林品萱為衝高診所業績,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11 月22日起,迄102年12月19日,經醫師蘇奕蓁、李麗熒、吳 蕙如、陳世東、徐頊檀、蘇華翔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 假病歷,共18次。復於101年2、3月間,受主管王道芬、蕭 綵均指示,持親戚健保卡於活動日前來刷卡,不必看診。林品萱旋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獲其父林 明河、母吳秀燕、弟林志龍、姐林子芸、祖母林鄭玉蘭應允,持彼等健保卡交林美卿過卡,掛在醫師吳重儀等人診號,並未看診,製造業績。 (十五)共同被告黃憶文(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推拿師業績,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7月22日起,迄102年12月10日,經醫師吳重儀、蘇奕蓁、吳蕙如、 陳世東、徐頊檀、蘇華翔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72次。復受主管蕭綵均央求,於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 中醫診所週年慶前,交其本人健保卡予蕭綵均,並未前往看診,嗣掛在醫師陳宏杰診號,由蔡宜玲過卡,製造假業績。(十六)共同被告陳俐蓉(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1年3月30日起,迄102年9月17日,經醫師吳蕙如、陳世東、徐頊檀、蘇華翔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18次。復於101年12月21日,受主管蕭 綵均央求,持其本人健保卡,交蕭綵均,蕭綵均旋於隔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將健保卡,轉交該診所,由蔡宜玲過卡,掛在醫師甲○○診號,並未看診,製造業績。 (十七)共同被告羅子婷(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診所業績,掛號後並未針灸,自102年3月1日起,迄 102年12月21日,經醫師蘇奕蓁、吳蕙如、陳世東、徐頊檀 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13次。復於102年4月6 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前一日,商借其父羅坤良(另行 起訴)健保卡交診所人員,掛在醫師吳蕙如診號,由林美卿 過卡,製造假業績。 (十八)共同被告廖秀菁(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提高新進醫師吳蕙如業績,僅為推拿、拿取藥布,不欲針灸,自101年7月3日起,迄102年11月5日,經醫師蘇奕蓁、 吳蕙如、陳世東、徐頊檀、蘇華翔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42次。復於102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 慶,持本人健保卡過卡,掛在醫師吳蕙如診號,並未看診,製造業績。 (十九)共同被告蔡侑芳(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2年7月11日起,迄103年7月4日 ,經醫師徐頊檀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3次。 (二十)共同被告陳良玉(另行緩起訴)部分 受主管林美卿央求,為提高新進醫師吳蕙如、蘇華翔業績,自101年6月19日起,迄102年9月2日,經醫師吳蕙如、蘇華 翔應允,並未前往看診,卻由彼等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8次。 (二一)共同被告許禎珮(另行緩起訴)部分 許禎珮受主管蕭綵均央求,於101年12月22日提供本人健保 卡,持至屏東馬光中醫診所,於當日週年慶,虛掛醫師王婉柔診號,並未看診,由蔡宜玲過卡,製作假病歷,衝高業績。其復受行政人員林美卿央求,提供親屬健保卡過卡衝業績,轉知其先生楊茂松,獲其應允,許禎珮即於102年4月6日 東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當晚,返家持楊茂松本人、子楊嘉瑞、女楊季恩(均年幼不知情)健保卡,交林美卿過卡,虛掛吳蕙如診號,製作假病歷,以衝高績效。 (二二)共同被告張郁涓(另行緩起訴)部分 受行政人員林美卿央求,為提高新進醫師吳蕙如、徐頊檀業績,自102年3月23日起,迄102年12月26日,經醫師吳蕙如 、徐頊檀應允,並未前往看診,卻由彼等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7次。 (二三)共同被告詹翊暄(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推拿,不欲針灸,自100年7月25日起,迄103年6月3日 ,經醫師吳重儀、蘇奕蓁、吳蕙如、陳世東、徐頊檀、蘇華翔同意配合,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49次。復於102年4月6日,受主管林美卿央求,持其子許煒鑫(年幼不知情)健保 卡,交林美卿過卡,掛在醫師吳蕙如診號,並未看診,製造業績。 六、上開員工平常日及員工、親友週年慶看假診,當日由健保申報人員林美卿上傳並於隔月月初彙整前一個月所有病患就診相關資料,以馬光系列中醫診所簽約之電腦廠商提供之天明醫療電子系統,連結全民健保資訊網路專線,將不實之健保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等電磁紀錄文書檔案,透過電腦連線方式,按月接續將虛報之醫療費用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衛福部健保署,申報請領醫療給付,使衛福部健保署陷於錯誤,依不實之就醫紀錄,給付醫療費用。平常日、週年慶虛報詐取醫療費用,其姓名、身分證號碼、就醫日期、就醫序號、類別、醫師身分證號碼、醫師姓名、點數、虛報醫療費用項目、點值、虛報門診醫療費用、均分別如附表三所示。總計詐得14萬6863元。 七、漢光中醫診所醫師部分 (一)共同被告陳永諸(另行緩起訴)部分 其係該診所負責醫師,自100年7月8日,迄100年10月31日,配合推拿張淑鳳、蔡唯聖、尤仁鴻、黃家榮不針灸,僅欲推拿之需求,製作已針灸之不實病歷,以利推拿師衝業績,並由診所人員向健保署申領給付。又明知在家為親友私下看診,健保並不給付,竟隱瞞該項事實,於102年10月1日、103 年3月21日在家,分別為其母陳林月娥、父陳金郎針灸1次。復自101年2月2日起,迄101年4月24日,在家為妻王雅惠針 灸共16次。陳永諸均持彼等健保卡至漢光中醫診所過卡,製作病歷,並任由該診所行政人員於隔月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 (二)共同被告康淵博(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0年8月8日起,迄101年8月15日,明知院所同仁員工吳 彤縈、蕭綵均、吳蕙琪、黃韻如、廖靜敏、鄭瑋婷、周容嬋、林琬宜、趙力葳、黃鈺婷、劉孟韶、曾雅惠、劉瓊文、杜秀鶯僅欲推拿或取藥,不願針灸,卻配合彼等央求,開立 已針灸之假病歷,共計53次,俾診所得以健保申報及請款 。 (三)共同被告張宜鈞(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診所績效,自101年6月14日,迄103年5月14日,明知所內同仁林琬宜、林怡萱、謝宜真、黃琬庭、杜正文、王道芬、顏琛、許瓊丹、尤仁鴻、張淑鳳、黃家榮、蔡唯聖、趙力葳、吳彤縈、黃韻如、吳蕙琪、黃鈺婷、廖靜敏、廖彩媛、楊正綸、廖唯禎、鄭瑋婷、曾寶萱、林宇芳,並不願針灸,僅欲推拿或取藥,卻配合彼等要求,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計73次,俾診所得以健保申報及請款。 (四)共同被告陳泰安(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1年12月3日,迄102年3月26日,明知所內同仁吳彤縈、黃韻如、張淑鳳、蔡唯聖、黃玉芬、尤仁鴻、黃家榮、廖彩媛、林琬宜並不願針灸,僅欲推拿或取藥,卻配合彼等要求,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計75次,俾診所得以健保申報及請款。 (五)共同被告葉浩成(另行緩起訴)部分 自101年12月3日,迄102年3月26日,明知所內同仁吳彤縈、蔡唯聖、尤仁鴻、張淑鳳、黃家榮、吳蕙琪、黃鈺婷、黃玉芬、廖唯禎、林琬宜、黃韻如、廖彩媛,並不願針灸,僅欲推拿或取藥,卻配合彼等要求,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共計31次,俾診所得以健保申報及請款。 (六)共同被告楊金龍部分 自100年7月11日起,迄101年9月19日,知悉執行長甲○○及員工僅為推拿或拿取藥布,不欲針灸,為使彼等免掛號費用,且利於日後向健保署申請給付,開立已針灸之病歷,計吳彤縈2次、吳蕙琪1次、廖靜敏5次、張淑鳳9次、蔡唯聖13次、尤仁鴻12次、黃鈺婷6次、周容嬋3次、林琬宜1次、黃家 榮16次、甲○○1次,共計67次。 (七)共同被告黃世美(另行起訴)部分 為衝高診所及推拿師業績,明知員工僅欲推拿不欲針灸,竟配合員工張淑鳳、蔡唯聖、尤仁鴻、黃玉芬、黃家榮未如實看診,計:(一)張淑鳳於100年12月5日、12月26日、101年1月9日、1月18日、2月13日、3月21日,(二)員工蔡唯聖於 100年12月5日、12月23日、12月26日、12月30日、101年1月13日、2月17日、2月29日、3月19日,(三)員工尤仁鴻於100年12月9日、12月23日、12月28日、101年1月9日、2月15日 、2月24日、3月5日,(四)員工黃玉芬於101年8月15日,(五)員工黃家榮於100年12月23日、12月28日、101年1月9日、1月13日、2月17日、2月29日均未針灸,卻製作已針灸之病歷,共計28次,以利日後健保請領。 八、漢光中醫診所員工及家屬部分 (一)共同被告吳蕙琪(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推拿師業績,且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0年1月6 日起,迄102年4月3日,經醫師康淵博、葉浩成、張宜鈞、 楊金龍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9次。復於其他診所活動日前一 星期,受區長吳彤縈指示衝高其他診所業績,於101年4月6 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提供自己健保卡,交林美卿過卡,掛在蘇華翔醫師診號,並未看診。其復於同年11月10日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感恩茶會,收集黃韻如、廖靜敏、張淑鳳健保卡,獲彼等應允,提供掛號人員掛假診,分配在醫師李蕙君、蔡東利名下,製作假病歷。另於101年12月8日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提供其本人健保卡供衝績效,並未看診,掛醫師林建昌診號,衝高績效。 (二)共同被告黃韻如(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0年9月29日起,迄102年3月26日,經醫師康淵博、葉浩成、陳泰安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7次 。復於其他診所活動日前某時,受區長吳彤縈指示衝高其他診所業績,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提供 自己健保卡,交林美卿過卡,掛在蘇華翔醫師診號,並未看診。其復於同年11月10日高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感恩茶會,提供健保卡交掛號人員掛假診,掛在醫師蔡東利診號,製作假病歷。另於101年11月16日高雄明華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 ,提供本人健保卡供衝績效,並未看診,掛醫師陳鑫城(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緩起訴)診號,衝高績效。 (三)共同被告廖靜敏(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0年7月9日起,迄101年11月1日 ,經醫師康淵博、楊金龍、張宜鈞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14次。其另受吳彤縈指示,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 遷慶,提供健保卡供掛號人員掛醫師蘇華翔假診,由林美卿過卡,任由製作假病歷,以衝高該診所績效。 (四)共同被告張淑鳳(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推拿師業績,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0年7月8日 起,迄102年3月6日,經醫師陳永諸、葉浩成、張宜鈞、楊 金龍、陳泰安、黃世美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46次。復受吳惠安指示,刷健保卡衝高其他診所業績,於101年11月10日高 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感恩茶會,提供健保卡交吳蕙琪,由掛號人員掛假診,掛在醫師蔡東利診號,製作假病歷。 (五)共同被告蔡唯聖(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推拿師業績,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0年7月8日 起,迄102年3月27日,經醫師陳永諸、葉浩成、張宜鈞、楊金龍、陳泰安、黃世美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62次。復為衝高其他診所業績,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 提供自己健保卡,交吳蕙琪,由林美卿過卡,掛在蘇華翔醫師診號,並未看診。又於同年11月10日高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感恩茶會,提供健保卡交吳蕙琪,由掛號人員掛假診,掛在醫師蔡東利診號,製作假病歷。 (六)共同被告尤仁鴻(另行緩起訴)部分 在主管吳彤縈容認下,為衝高推拿師業績,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0年7月8日起,迄102年3月11日,經醫師陳永諸 、葉浩成、張宜鈞、楊金龍、陳泰安、黃世美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49次。復於其他診所活動日,由吳彤縈收取健保卡,刷卡衝高其他診所業績,計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 所搬遷慶,提供自己健保卡,交吳彤縈,由林美卿過卡,掛在蘇華翔醫師診號,並未看診。又於同年11月10日高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感恩茶會,提供健保卡交吳彤縈,由掛號人員掛假診,掛在醫師蔡東利診號,製作假病歷。 (七)共同被告鄭瑋婷(另行緩起訴)部分 其於102年間任職潮州漢光中醫診所約7、8個月,為衝高業 績,經由醫師康淵博、張宜鈞配合,約3分之1沒有看診,大部分是外科,例如102年2月16日張宜鈞看診,並未有針灸情形,卻製作已針灸之病歷,俾診所得以請領健保給付。 (八)共同被告林宇芳(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診所業績,經醫師張宜鈞配合,分別於102年1月29日、4月20日、5月25日、6月17日、6月29日未為針灸,卻由張宜鈞製作已針灸之不實病歷,以請領健保給付。又於101年 12月8日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提供健保卡給行政人員 ,帶去東霖中醫診所刷卡,以衝該診所績效。 (九)共同被告劉孟韶(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業績,且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0年10月25日起 ,迄101年8月16日,經醫師康淵博、黃世美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6次。 (十)共同被告黃鈺婷(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0年8月9日起,迄101年12月10日,經醫師康淵博、葉浩成、張宜鈞、楊金龍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22次。復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前數 日,受吳惠安指示,提供自己健保卡,由林美卿過卡,掛在蘇華翔醫師診號,並未看診,以衝高該診所業績。 (十一)共同被告周容嬋(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提高推拿師業績,且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0年8月15日起,迄101年4月17日,經醫師康淵博、楊金龍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9次。 (十二)共同被告黃玉芬(另行緩起訴)部分 曾先後任職予高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潮州漢光中醫診所,迫於甲○○每日電話查詢就診人數壓力,為衝高業績,且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1年1月5日起,迄102年3月6日,經醫師李蕙君、葉浩成、陳泰安、黃世美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11次。復於任職高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期間,受主管杜淑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已另行起訴)指示,於101年4月6日東 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 週年慶,提供自己健保卡,分別由林美卿、蔡宜玲過卡,掛在蘇奕蓁、王婉柔醫師診號,並未看診,以衝高該等診所業績。又於101年11月10日高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感恩茶會, 提供自己健保卡,績於同年12月8日同診所開幕慶,提供自 己及父親黃春風(不知情)、母親黃鄭碧珠(不知情)健保卡,均掛李蕙君診號,並未看診,製作假績效。 (十三)共同被告林琬宜(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0年7月8日起,迄102年3月12日 ,經醫師康淵博、陳泰安、葉浩成、張宜鈞、楊金龍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7次。復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搬遷慶前數日,受吳彤縈指示,於101年4月6日提供自己健保卡 ,由林美卿過卡,掛在蘇華翔醫師診號,並未看診,以衝高該診所業績。 (十四)共同被告廖彩媛(另行緩起訴)部分 受吳彤縈指示為衝高業績,且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1 年9月27日起,迄102年1月25日,經醫師葉浩成、陳泰安、 張宜鈞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7次。又受吳彤縈指示,於同年 11月10日高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感恩茶會當日,提供健保卡,由掛號人員掛假診,掛在醫師蔡東利診號,製作假病歷,以衝高該診所業績。 (十五)共同被告黃家榮(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衝高業績,且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0年7月8日起, 迄102年3月6日,經醫師葉浩成、陳泰安、張宜鈞、陳永諸 、黃世美、楊金龍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47次。又受吳蕙琪指示,於101年11月10日高雄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感恩茶會,提 供健保卡,由掛號人員掛假診,掛在醫師蔡東利診號,製作假病歷,以衝高該診所業績。復於101年4月6日東港馬光中 醫診所搬遷慶,101年12月22日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週年慶, 提供健保卡供衝高業績,並未看診,均掛蘇華翔診號,任由製作假病歷。 (十六)共同被告林怡萱(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拿藥,不願針灸,於102年5月8日,經醫師張宜鈞同意 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 (十七)共同被告黃琬庭(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推拿,不願針灸,於102年12月31日,經醫師張宜鈞同 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 (十八)共同被告楊正綸(另行緩起訴)部分 為提高業績,且僅為推拿,不願針灸,於103年5月7日、5月14日,經醫師張宜鈞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掛號人員開推拿單,逕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 (十九)共同被告謝宜真(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推拿,不願針灸,於102年5月2日、5月8日、8月27日,經醫師張宜鈞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 (二十)共同被告趙力葳(另行緩起訴)部分 僅為推拿,不願針灸,自101年2月16日,迄101年12月7日,經醫師康淵博、張宜鈞、黃世美同意配合,並未如實針灸,卻提供健保卡刷卡,由醫師製作針灸之假病歷,共計16次。(二一)共同被告廖唯禎(另行緩起訴)部分 受主管吳彤縈之央求,為衝高診所業績,於病患看診人數 較少時,持健保卡過卡,僅為推拿不為針灸,於101年9月26日、11月2日經由醫師張宜鈞配合,於102年1月18日、2月5 日、2月19日亦經醫師葉浩成配合,製作已為針灸之不實病 歷,俾日後診所請領健保給付。 九、上開員工及甲○○(以病患身分)平常日看假診,當日由健保申報人員上傳並於隔月月初彙整前一個月所有病患就診相關資料,以馬光系列中醫診所簽約之電腦廠商提供之天明醫療電子系統,連結全民健保資訊網路專線,將不實之健保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等電磁紀錄文書檔案,透過電腦連線方式,按月接續將虛報之醫療費用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衛福部健保署,申報請領醫療給付,使衛福部健保署陷於錯誤,依不實之就醫紀錄,給付醫療費用。平常日虛報詐取醫療費用,其姓名、身分證號碼、就醫日期、就醫序號、類別、醫師身分證號碼、醫師姓名、點數、虛報醫療費用項目、點值、虛報門診醫療費用、均分別如附表四所示。總計詐得7萬4487元。 十、嗣於103年7月14日搜索馬光中醫上開三家診所,在屏東馬光中醫診所,扣得陳玉姍筆記本3本、會計帳冊(李依婷) 1本 、陳玉姍雜記7張、馬光中醫診所彰銀存摺9本、馬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彰銀存摺3本、馬光商行彰銀存摺1本、屏光中醫彰銀存摺1本、屏光中醫第一銀行存摺4本、甲○○彰銀存摺1本、蕭玲玲彰銀存摺8本、蕭玲玲一銀存摺9本、蕭玲玲永 豐銀行存摺11本、福苓興業有限公司彰銀存摺7本、福苓公 司玉山銀行存摺2本、福苓興業有限公司存摺(土銀、合作金庫) 2本、漢光中醫診所陳永諸彰銀存摺2本、東霖中醫診所彰銀存摺4本、100至103年屏東馬光薪資明細、出勤表、光 碟1張、電腦設備(屏東馬光電腦主機) 1台、健保卡(柯琪美等18人健保卡) 18張、漢光中醫員工資料表3張、漢光中醫 診所薪資表6本、馬光保健集團公告1本、漢光中醫會議紀錄表等1本、會員資料1本、漢光中醫健保卡還單表1本、記事 簿4本、轉骨方資料1本、針灸資料1本、推拿資料1本、埋線資料1本、結帳明細表38本、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3台、馬 光醫療網營收等資料2張、雜記2張、電腦設備(隨身碟) 1個、馬光診所現金收支表3本、電腦設備(馬光醫院行政資訊室電腦主機) 1台。在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扣得100年5月至103年6月員工打卡紀錄1箱、馬光醫院合作金庫東港分行吳重儀及蕭玲玲存款存摺2本、馬光醫院行政資訊室電腦主機1台、馬光醫院醫師相關資料1冊、馬光醫院患者收據1本、馬光醫院貨品收據4頁、馬光醫院同仁問卷1頁、馬光醫院員工看診收據1份、馬光醫院穴仁埋線療程卡資料1冊。 貳、案經本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壹、證據清單 一、屏東馬光中醫診所部分 ┌──┬───────┬──────────┬──────┐ │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備考 │ ├──┼───────┼──────────┼──────┤ │1 │共同被告蔡昕霈│為員工林芳蓉、李佩玲│103年度他字 │ │ │年2月11日調詢 │看假診,及其女並未前│第1808號屏東│ │ │、偵訊自白、自│來看診,逕開藥及在家│馬光(卷二) │ │ │白狀、病歷 │針灸經過。 │ │ ├──┼───────┼──────────┼──────┤ │2 │共同被告劉展憲│為員工林秀鳳、鄭智凌│103年度他字 │ │ │104年2月11日調│、李佩玲、張沛涵、周│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芮琳、李依婷、陳秀鳳│馬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 │、潘素麗、黃怡君、蔡│ │ │ │ │欣如、潘雪芬、吳佩宜│ │ │ │ │看假診經過。 │ │ ├──┼───────┼──────────┼──────┤ │3 │共同被告張耀中│為員工陳菀惠、林秀鳳│103年度他字 │ │ │104年2月11日調│、顏汝娟、鄭智凌、謝│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秀宜、張沛涵、潘素麗│馬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 │、李依婷、黃怡君、蔡│ │ │ │ │欣如、潘雪芬、郭伊玲│ │ │ │ │看假診經過。 │ │ ├──┼───────┼──────────┼──────┤ │4 │共同被告王英傑│為員工陳菀惠、張文馨│103年度他字 │ │ │104年2月11日調│、李依婷、郭伊玲看假│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診經過。 │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 │ │ │ │病歷 │ │ │ ├──┼───────┼──────────┼──────┤ │5 │共同被告王婉柔│為員工陳菀惠、邱麗梅│103年度他字 │ │ │104年2月11日調│、顏汝娟、謝秀宜、康│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曉雯、張沛涵、潘雪芬│馬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 │、李依婷、蔡宜玲、蔡│ │ │ │ │欣如、李佩玲、郭伊玲│ │ │ │ │看假診經過。 │ │ ├──┼───────┼──────────┼──────┤ │6 │共同被告簡睿俞│為員工林秀鳳、康曉雯│103年度他字 │ │ │104年2月11日調│、陳玉姍、蔡欣如、吳│第1808號屏東│ │ │詢 、偵訊自白 │佩宜、郭伊玲、林芳蓉│馬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魏妤庭看假診經過。│ │ │ │ │ │ │ ├──┼───────┼──────────┼──────┤ │7 │共同被告陳宏杰│為員工陳菀惠、商育嘉│103年度他字 │ │ │104年2月11日調│、蔡宜玲、李依婷、張│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文馨、蔡欣如、陳彥安│馬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 │(子)、陳彥璇、薛淑芬│ │ │ │ │看假診經過。 │ │ ├──┼───────┼──────────┼──────┤ │8 │共同被告許哲文│為員工陳菀惠、林秀鳳│103年度他字 │ │ │104年2月11日調│、李依婷、陳秀鳳、謝│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秀宜、張沛涵、蔡宜玲│馬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 │、商育嘉、蔡欣如、李│ │ │ │ │佩玲、郭伊玲、黃家榮│ │ │ │ │、謝宛瑾、邱麗梅等看│ │ │ │ │假診經過。 │ │ ├──┼───────┼──────────┼──────┤ │9 │共同被告陳俊次│為員工李依婷、康曉雯│104年度偵字 │ │ │105年3月9日偵 │、蔡宜玲、商育嘉、郭│第7075號卷 │ │ │訊自白、病歷 │伊玲看假診經過。 │ │ │ │ │ │ │ ├──┼───────┼──────────┼──────┤ │10 │證人商育嘉、蔡│陳俊次醫師看假診經過│103年度他字 │ │ │宜玲、郭伊玲 │。 │第1808號屏東│ │ │104年7月20日調│ │馬光(卷四) │ │ │詢、偵訊自白、│ │ │ │ │證述、病歷 │ │ │ ├──┼───────┼──────────┼──────┤ │11 │共同被告李依婷│①王婉柔、王英傑、張│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0月7日、│耀中、許哲文、陳宏杰│第1808號屏東│ │ │11月5日調詢、 │、蘇華翔、劉展憲醫師│馬光(卷一) │ │ │偵訊自白、證述│為其看假診,沒有針灸│103年度偵字 │ │ │、自白狀、病歷│,病歷寫針灸,共有33│第6848號(卷 │ │ │ │次。 │一) │ │ │ │②陳玉姍、蔡宜玲、蔡│ │ │ │ │欣如於業績差時,會打│ │ │ │ │電話問員工要不要掛號│ │ │ │ │,陳玉姍知道有刷卡沒│ │ │ │ │有看病情形,陳玉姍亦│ │ │ │ │有沒有針灸僅推拿情事│ │ │ │ │。 │ │ │ │ │③伊有在屏東馬光週年│ │ │ │ │慶,拿伊弟健保卡掛號│ │ │ │ │,伊弟未看診情形。 │ │ ├──┼───────┼──────────┼──────┤ │12 │共同被告葉秀珍│伊係李依婷嬸嬸,屏東│103年度他字 │ │ │104年7月1日調 │馬光周年慶交健保卡予│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李伊婷衝績效。 │馬光(卷三) │ │ │自白狀、病歷 │ │ │ ├──┼───────┼──────────┼──────┤ │13 │共同被告李中振│提供健保卡供李依婷在│103年度偵字 │ │ │、李林玉桂、李│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第6848號(卷 │ │ │陳不纏、李君祐│動衝績效。 │一) │ │ │、李佳瑄、顏宗│ │ │ │ │瀅、顏小雲103 │ │ │ │ │年10月16日調詢│ │ │ │ │、偵訊自白、上│ │ │ │ │傳健保局資料 │ │ │ ├──┼───────┼──────────┼──────┤ │14 │共同被告李仁茂│提供健保卡予李依婷、│103年度偵字 │ │ │、李建勳、劉家│顏宗瀅或劉家宏,供李│第6848號(卷 │ │ │宏、張洧欽、郭│依婷在屏東馬光中醫週│二) │ │ │俊麟、鄭浚良、│年慶活動衝績效。 │ │ │ │蔡尚霖、蕭伊佐│ │ │ │ │、劉葉鳳、劉文│ │ │ │ │清10 3年10月21│ │ │ │ │日調詢、偵訊自│ │ │ │ │白、上傳健保局│ │ │ │ │資料 │ │ │ ├──┼───────┼──────────┼──────┤ │15 │共同被告蔡宜玲│①陳宏杰、陳俊次、許│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5日調│哲文醫師為其看假診,│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沒有針灸,病歷寫針灸│馬光(卷一)、│ │ │證述、自白狀、│。 │104年度偵字 │ │ │病歷、105年6月│②陳玉姍於102年間, │第7075號(卷 │ │ │29日偵訊證述 │如於業績差時,會說人│二) │ │ │ │數很差,伊等就拿卡出│共同被告蕭玲│ │ │ │來刷。 │玲及女兒健保│ │ │ │③伊有在馬光週年慶,│卡其過卡及貼│ │ │ │拿向父蔡炎崑、母陳秋│病歷。 │ │ │ │雲、妹蔡宜靜、伯父蔡│ │ │ │ │炎森、堂妹蔡采宸拿取│ │ │ │ │健保卡及伊女商芛萱健│ │ │ │ │保卡掛號,掛在王婉柔│ │ │ │ │、蘇華翔、甲○○、許│ │ │ │ │哲文、陳宏杰名下,並│ │ │ │ │未看診。 │ │ │ │ │④101年12月22日馬光 │ │ │ │ │週年慶,伊偽造病歷00│ │ │ │ │0多筆,有給薪給掛名 │ │ │ │ │醫師。 │ │ ├──┼───────┼──────────┼──────┤ │16 │共同被告蔡炎崑│提供健保卡供蔡宜玲在│103年度他字 │ │ │、陳秋雲、蔡宜│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第1808號屏東│ │ │靜、蔡炎森、蔡│動衝績效。 │馬光(卷三) │ │ │采宸104年7月1 │ │ │ │ │日調詢、偵訊自│ │ │ │ │白、自白狀、病│ │ │ │ │歷 │ │ │ ├──┼───────┼──────────┼──────┤ │17 │共同被告商育嘉│因伊職業傷害及業績需│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5日調│要,有醫師陳宏杰、許│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哲文、陳俊次看診沒有│馬光(卷一)、│ │ │證述、自白狀、│針灸卻製作針灸病歷情│(卷四) │ │ │病歷 │形,增加推拿師同事收│ │ │ │ │入。 │ │ ├──┼───────┼──────────┼──────┤ │18 │共同被告陳秀鳳│①101年開始有醫師林 │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5日調│穎欣(明華院)、許哲文│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劉展憲配合看假診,│馬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並沒有針灸治療。 │ │ │ │病歷、104年3月│②102年開始主管陳玉 │ │ │ │2日高雄警詢自 │姍在人數少且月底時,│ │ │ │白 │會說要不要掛個號,衝│ │ │ │ │業績。 │ │ ├──┼───────┼──────────┼──────┤ │19 │共同被告謝秀宜│①自100年開始醫師王 │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5日調│婉柔、甲○○配合看假│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診,並沒有針灸治療。│馬光(卷一)、│ │ │證述、自白狀、│②100年開始主管陳玉 │103年度偵字 │ │ │病歷,103年11 │姍在人數不足時,請伊│第6150號卷 │ │ │月20日偵訊自白│等掛個號,衝業績。 │ │ │ │、證述、病歷 │ │ │ ├──┼───────┼──────────┼──────┤ │20 │共同被告潘素麗│①醫師王金鈴、張耀中│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5日警│、劉展憲、甲○○配合│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看假診。 │馬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②受主管陳玉姍指示提│ │ │ │病歷歷,103年 │供自己及家人健保卡,│ │ │ │11 20日偵訊自 │分別於高雄明華馬光診│ │ │ │白、證述、病歷│所、屏東馬光診所週年│ │ │ │、10 4年3月2日│慶活動未看診衝業績。│ │ │ │高雄警詢自白 │ │ │ ├──┼───────┼──────────┼──────┤ │21 │被告黃怡君103 │①醫師張耀中、劉展憲│103年度他字 │ │ │年11月5日警詢 │、蘇華翔同意配合看假│第1808號屏東│ │ │、偵訊自白、證│診。 │馬光(卷一) │ │ │述、自白狀、病│②受行政人員指示提供│ │ │ │歷、104年3月3 │健保卡讓高雄明華馬光│ │ │ │日高雄警詢自白│診所週年慶活動衝業績│ │ │ │ │。 │ │ ├──┼───────┼──────────┼──────┤ │22 │共同被告蔡欣如│①醫師張耀中、劉展憲│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6日偵│、蘇華翔、陳宏杰、簡│第843號卷 │ │ │訊部分自白、11│睿俞、王婉柔同意配合│103年度他字 │ │ │月5日警詢、偵 │看假診。 │第1808號屏東│ │ │訊自白、證述、│②受主管陳玉姍授意未│馬光(卷一) │ │ │自白狀、病歷、│看診,卻提供健保卡讓│ │ │ │10 4年3月2日高│高雄明華馬光診所週年│ │ │ │雄警詢自白 │慶活動衝業績。 │ │ │ │ │③受主管陳玉姍勸誘提│ │ │ │ │供親友15人健保卡,未│ │ │ │ │看診,供屏東馬光中醫│ │ │ │ │週年慶活動衝績效。 │ │ ├──┼───────┼──────────┼──────┤ │23 │共同被告葉美雲│提供健保卡供蔡欣如在│103年度他字 │ │ │、蔡欣娟、傅金│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第1808號屏東│ │ │賢、李蔡蘭貞、│動衝績效。 │馬光(卷三)、│ │ │林金鶯、張吉朝│ │(卷四) │ │ │、徐佑鑫、李智│ │ │ │ │豪、羅淑華104 │ │ │ │ │年7月1日、被告│ │ │ │ │張家宏104年7月│ │ │ │ │23日調詢、偵訊│ │ │ │ │自白、自白狀、│ │ │ │ │病歷 │ │ │ ├──┼───────┼──────────┼──────┤ │24 │共同被告潘雪芬│①醫師張耀中、劉展憲│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5日警│、蘇華翔、王婉柔同意│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配合看假診。 │馬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②受主管陳玉姍指示未│ │ │ │病歷、104年3月│看診,卻提供健保卡讓│ │ │ │3日高雄警詢自 │高雄明華馬光、橋頭馬│ │ │ │白 │光中醫診所週年慶活動│ │ │ │ │衝業績。 │ │ │ │ │③受主管陳玉姍指示提│ │ │ │ │供自己及4名朋友健保 │ │ │ │ │卡,未看診,供屏東馬│ │ │ │ │光中醫週年慶活動衝績│ │ │ │ │效。 │ │ ├──┼───────┼──────────┼──────┤ │25 │共同被告林冠輝│提供健保卡予胡英豪,│103年度他字 │ │ │、施承佑、林易│胡英豪連同自己健保卡│第1808號屏東│ │ │松10 4年7月2日│,供其女友潘雪芬在屏│馬光(卷三)、│ │ │、被告胡英豪 │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動│(卷四) │ │ │104年7月23日調│衝績效。 │ │ │ │詢、偵訊自白、│ │ │ │ │自白狀、病歷 │ │ │ ├──┼───────┼──────────┼──────┤ │26 │共同被告李佩玲│①醫師王金鈴、甲○○│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20日 │、許哲文、王婉柔、蔡│第1808號屏東│ │ │偵訊自白、證述│昕霈同意配合看假診。│馬光(卷一) │ │ │、自白狀、病歷│②提供兩名小孩健保卡│ │ │ │ │,未看診,供屏東馬光│ │ │ │ │中醫週年慶活動衝績效│ │ │ │ │。 │ │ ├──┼───────┼──────────┼──────┤ │27 │共同被告周芮琳│①醫師劉展憲、甲○○│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20日 │同意配合看假診。 │第1808號屏東│ │ │偵訊自白、證述│②提供自己健保卡,未│馬光(卷一) │ │ │、自白狀、病歷│看診,供屏東馬光中醫│ │ │ │ │週年慶活動衝績效。 │ │ ├──┼───────┼──────────┼──────┤ │28 │共同被告黃宜媛│醫師甲○○同意配合看│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20日 │假診。 │第1808號屏東│ │ │偵訊自白、證述│ │馬光(卷一) │ │ │、自白狀、病歷│ │ │ ├──┼───────┼──────────┼──────┤ │29 │共同被告吳佩宜│①醫師蘇華翔、簡睿俞│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20日 │、甲○○、劉展憲同意│第1808號屏東│ │ │偵訊自白、證述│配合看假診。 │馬光(卷一) │ │ │、自白狀、病歷│②提供自己、先生、子│ │ │ │、10 4年3月3日│、婆婆健保卡,未看診│ │ │ │高雄警詢自白 │,供屏東馬光中醫週年│ │ │ │ │慶活動衝績效。 │ │ │ │ │③向如下親友借健保卡│ │ │ │ │,衝屏東馬光週年慶業│ │ │ │ │績。 │ │ ├──┼───────┼──────────┼──────┤ │30 │共同被告林永興│提供健保卡供吳佩宜在│103年度他字 │ │ │、羅云彤104年7│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第1808號屏東│ │ │月1日調詢、偵 │動衝績效。 │馬光(卷三) │ │ │訊自白、自白狀│ │ │ │ │、病歷 │ │ │ ├──┼───────┼──────────┼──────┤ │31 │共同被告吳美慧│提供健保卡供吳佩宜在│103年度他字 │ │ │、吳文傑、蔡佳│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第1808號屏東│ │ │君、張隆珍、蕭│動衝績效。 │馬光(卷三) │ │ │雅雯、鄭宇音 │ │ │ │ │104年7月2日調 │ │ │ │ │詢、偵訊自白、│ │ │ │ │自白狀、病歷 │ │ │ ├──┼───────┼──────────┼──────┤ │32 │共同被告陳菀惠│①醫師王英傑、王婉柔│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3日 │、許哲文、許一文、張│第1808號屏東│ │ │調詢、偵訊自白│耀中同意配合看假診。│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②提供自己及先生許志│ │ │ │、病歷 │瑞、子許庭華(當時5歲│ │ │ │ │)健保卡,未看診,供 │ │ │ │ │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 │ │ │ │動衝績效。 │ │ │ │ │③週年慶前幾天開會,│ │ │ │ │甲○○有給伊等訂定目│ │ │ │ │標,有提到看假診,衝│ │ │ │ │業績。 │ │ │ │ │④陳玉姍平常日於目標│ │ │ │ │量差少許未達時,要伊│ │ │ │ │等去掛號過卡看假診。│ │ │ │ │⑤甲○○平常日會看到│ │ │ │ │伊等沒有針灸就直接過│ │ │ │ │卡情形。 │ │ ├──┼───────┼──────────┼──────┤ │33 │共同被告邱麗梅│①提供自己及先生陳國│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3日 │雄、女陳竺依健保卡,│第1808號屏東│ │ │調詢、偵訊自白│未看診,供屏東馬光中│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醫週年慶活動衝績效。│ │ │ │、病歷 │②屏東馬光中醫周年慶│ │ │ │ │活動,其亦分配假看診│ │ │ │ │予醫師許哲文、蘇華翔│ │ │ │ │、王婉柔、陳宏杰、簡│ │ │ │ │睿俞。 │ │ ├──┼───────┼──────────┼──────┤ │34 │共同被告陳國雄│提供健保卡供妻邱麗梅│103年度他字 │ │ │104年7月2日調 │在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活動衝績效。 │馬光(卷三) │ │ │自白狀、病歷 │ │ │ ├──┼───────┼──────────┼──────┤ │35 │共同被告李宜霖│為領取藥布,交健保卡│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3日 │予行政人員,並未針灸│第1808號屏東│ │ │調詢、偵訊自白│,任由貼假病歷診療掉│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 │ │ │ │、病歷 │ │ │ ├──┼───────┼──────────┼──────┤ │36 │共同被告林秀鳳│①醫師許哲文、簡睿俞│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3日 │劉展憲、張耀中同意配│第1808號屏東│ │ │調詢、偵訊自白│合看假診。 │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②提供自己及母、先生│ │ │ │、病歷 │、弟、弟媳及子女健保│ │ │ │ │卡,未看診,供屏東馬│ │ │ │ │光中醫週年慶活動衝績│ │ │ │ │效。 │ │ ├──┼───────┼──────────┼──────┤ │37 │共同被告葉麗華│提供健保卡供林秀鳳在│103年度他字 │ │ │、魏寶龍、林坤│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第1808號屏東│ │ │誠、張馨尹104 │動衝績效。 │馬光(卷三) │ │ │年7月1日調詢、│ │ │ │ │偵訊自白、自白│ │ │ │ │狀、病歷 │ │ │ ├──┼───────┼──────────┼──────┤ │38 │共同被告毛惠珍│提供自己健保卡供馬光│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3日 │中醫聯合診所、東霖馬│第1808號屏東│ │ │調詢、偵訊自白│光中醫診所搬遷活動,│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東霖馬光中醫診所感恩│ │ │ │、病歷 │茶會衝績效,東港馬光│ │ │ │ │中醫診所搬遷活動則提│ │ │ │ │供其父母健保卡,並未│ │ │ │ │看診。 │ │ ├──┼───────┼──────────┼──────┤ │39 │共同被告顏汝娟│①醫師王婉柔、張耀中│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3日 │、甲○○同意配合看假│第1808號屏東│ │ │調詢、偵訊自白│診。 │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②提供自己及母、先生│ │ │ │、病歷 │、姐、姐夫及姪子健保│ │ │ │ │卡,未看診,供屏東馬│ │ │ │ │光中醫週年慶活動衝績│ │ │ │ │效。 │ │ │ │ │③提供自己健保卡供高│ │ │ │ │雄橋頭馬光中醫開幕慶│ │ │ │ │衝績效。 │ │ ├──┼───────┼──────────┼──────┤ │40 │共同被告洪發慶│提供健保卡供顏汝娟在│103年度他字 │ │ │、宋淑珍、顏子│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第1808號屏東│ │ │玲10 4年7月2日│動衝績效。 │馬光(卷三) │ │ │調詢、偵訊自白│ │ │ │ │、自白狀、病歷│ │ │ ├──┼───────┼──────────┼──────┤ │41 │共同被告黃家慧│持健保卡交行政人員過│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4日 │卡換取藥布,由醫師黃│第1808號屏東│ │ │調詢、偵訊自白│福祥開立假病歷。 │馬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 │ │ ├──┼───────┼──────────┼──────┤ │42 │共同被告郭伊玲│①受陳玉姍指示,並經│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4日 │醫師簡睿俞、王英傑、│第1808號屏東│ │ │調詢、偵訊自白│張耀中、許哲文、蘇華│馬光(卷二)、│ │ │、證述、自白狀│翔、陳俊次、王婉柔同│(卷四) │ │ │、病歷、104年3│意配合,看假診。 │ │ │ │月3日高雄警詢 │②受陳玉姍指示,提供│ │ │ │自白 │健卡供高雄明華馬光中│ │ │ │ │醫診所、橋頭馬光中醫│ │ │ │ │診所衝業績。 │ │ ├──┼───────┼──────────┼──────┤ │43 │共同被告曾婉婷│持健保卡交行政人員過│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4日 │卡換取藥布,由醫師黃│第1808號屏東│ │ │調詢、偵訊自白│福祥開立假病歷。 │馬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 │ │ ├──┼───────┼──────────┼──────┤ │44 │共同被告康曉雯│經醫師張耀中、劉展憲│103年度他字 │ │ │104年4月1日偵 │配合看假診9次。 │第1808號屏東│ │ │訊自白、自白狀│ │馬光(卷二) │ │ │、健保局核算費│ │ │ │ │用表 │ │ │ ├──┼───────┼──────────┼──────┤ │45 │共同被告謝琬瑾│經醫師許文哲配合看假│103年度他字 │ │ │104年4月1日偵 │診。 │第1808號屏東│ │ │訊自白、自白狀│ │馬光(卷二) │ │ │、10 5年5月31 │ │104年度偵字 │ │ │日偵訊自白 │ │第7075號(卷 │ │ │ │ │二)(原緩起訴│ │ │ │ │條件變更) │ ├──┼───────┼──────────┼──────┤ │46 │共同被告鄭智凌│①醫師劉展憲、張耀中│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4日 │同意配合看假診。 │第1808號屏東│ │ │調詢、偵訊自白│②受陳玉姍指使,提供│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健保卡供東港馬光中醫│ │ │ │、病歷 │診所、高雄明華馬光中│ │ │ │ │醫診所衝高人氣。 │ │ ├──┼───────┼──────────┼──────┤ │47 │共同被告王嘉惠│受陳玉姍指使,提供健│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4日 │保卡供東港馬光中醫診│第1808號屏東│ │ │調詢、偵訊自白│所、高雄明華馬光中醫│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診所衝高人氣。 │ │ │ │、病歷、104年3│ │ │ │ │月3日高雄警詢 │ │ │ │ │自白 │ │ │ ├──┼───────┼──────────┼──────┤ │48 │共同被告黃慶章│提供健保卡供屏東馬光│103年度他字 │ │ │104年7月2日調 │中醫週年慶活動衝績效│第1808號屏東│ │ │詢、偵訊自白、│。 │馬光(卷三) │ │ │自白狀、病歷 │ │ │ ├──┼───────┼──────────┼──────┤ │49 │共同被告蔡佩玲│提供健保卡供林秀鳳在│103年度他字 │ │ │104年7月2日、 │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第1808號屏東│ │ │被告梁守誠104 │動衝績效。 │馬光(卷三)、│ │ │年7月23日調詢 │ │(卷四) │ │ │、偵訊自白、自│ │ │ │ │白狀、病歷 │ │ │ ├──┼───────┼──────────┼──────┤ │50 │共同被告馮郁馨│至前老闆黃金總、老闆│104年度偵字 │ │ │105年5月31日偵│娘家中,拿健保卡,供│第7075號(卷 │ │ │訊自白 │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衝│二) │ │ │ │業績。 │ │ ├──┼───────┼──────────┼──────┤ │51 │共同被告黃金總│提供健保卡供馮郁馨在│103年度他字 │ │ │、王秀燕104年7│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第1808號屏東│ │ │月2日調詢、偵 │動衝績效。 │馬光(卷三) │ │ │訊自白、自白狀│ │ │ │ │、病歷 │ │ │ ├──┼───────┼──────────┼──────┤ │52 │共同被告陳玉姍│提供親友健保卡,供屏│103年度偵字 │ │ │103年9月30日調│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動│第6848號(卷 │ │ │詢、偵訊部分自│衝績效。 │一)、6150號 │ │ │白、證述 │ │卷 │ ├──┼───────┼──────────┼──────┤ │53 │共同被告陳玉姍│①99年間伊任屏東馬光│103年度偵字 │ │ │103年10月22日 │中醫診所行政主管,即│第6848號(卷 │ │ │調詢、偵訊自白│發現員工看假診,過卡│二) │ │ │、證述 │沒有針灸。伊沒有去查│ │ │ │ │,僅是為了衝人數。 │ │ │ │ │②平常日因甲○○會打│ │ │ │ │電話問人數,伊等擔心│ │ │ │ │人數不理想,才會看假│ │ │ │ │診,亦有為了推拿或拿│ │ │ │ │藥布。 │ │ │ │ │③行政人員李依婷、蔡│ │ │ │ │宜玲、蔡欣如、潘雪芬│ │ │ │ │掛號衝業績較頻繁,推│ │ │ │ │拿師則有商育嘉、林秀│ │ │ │ │鳳。 │ │ │ │ │④看假診醫師有蘇華翔│ │ │ │ │、王婉柔、張耀中、劉│ │ │ │ │展憲、陳俊次、許哲文│ │ │ │ │,員工掛甲○○的診是│ │ │ │ │為要換藥布(不針灸)。│ │ │ │ │⑤行政人員有權限製作│ │ │ │ │病歷者有李依婷、蔡宜│ │ │ │ │玲及陳玉姍。 │ │ │ │ │⑥甲○○知悉員工自掛│ │ │ │ │比異常,但沒有去查那│ │ │ │ │幾位,亦沒有叫伊查,│ │ │ │ │亦沒有說不要上傳健保│ │ │ │ │局。 │ │ │ │ │⑦101年12月22日屏東 │ │ │ │ │馬光週年慶之前,黃福│ │ │ │ │祥希望家屬能來,如不│ │ │ │ │能來,希望帶彼等健保│ │ │ │ │卡來刷,來衝人數。 │ │ ├──┼───────┼──────────┼──────┤ │54 │共同被告陳玉姍│①甲○○知悉平常日訂│103年度偵字 │ │ │103年10月31日 │目標人數正常方式達不│第6848號(卷 │ │ │調詢、偵訊自白│到。知悉靠員工自掛比│二) │ │ │、證述、病歷 │才能達到目標。其亦知│ │ │ │ │員工自掛比很高比例係│ │ │ │ │看假診。 │ │ │ │ │②甲○○可能看到伊等│ │ │ │ │行政人員去掛號,就大│ │ │ │ │概知道沒有去看診。黃│ │ │ │ │福祥也有問伊員工有沒│ │ │ │ │有去看診,伊告知有的│ │ │ │ │有看,有的沒看。 │ │ │ │ │③台北有診所出問題,│ │ │ │ │甲○○才要求自掛比列│ │ │ │ │管。 │ │ │ │ │④伊看假診部分,有醫│ │ │ │ │師蘇華翔、張耀中、許│ │ │ │ │哲文、王婉柔、劉展憲│ │ │ │ │、陳俊次、王英傑配合│ │ │ │ │,伊沒有針灸,可能只│ │ │ │ │為推拿或拿藥布,或都│ │ │ │ │沒有看診,醫師可能貼│ │ │ │ │上次病歷,亦可能增加│ │ │ │ │伊告知部分。 │ │ │ │ │⑤看假診部分,薪資也│ │ │ │ │會算給醫師。 │ │ │ │ │⑥甲○○也有配合為伊│ │ │ │ │看假診,未幫伊針灸。│ │ │ │ │⑦針灸部分,健保會給│ │ │ │ │付200元診療費,如果 │ │ │ │ │只有推拿、拿藥布,是│ │ │ │ │不給付的,所以只能掛│ │ │ │ │在針灸底下。 │ │ ├──┼───────┼──────────┼──────┤ │55 │共同被告楊瑞銀│提供自己及親友健保卡│103年度偵字 │ │ │、楊瑞鴻、陳玉│,供屏東馬光中醫週年│第6848號(卷 │ │ │玲、陳玉娟、黃│慶活動衝績效。 │一) │ │ │家榮103年10月 │ │ │ │ │15日調詢、偵訊│ │ │ │ │自白、證述、上│ │ │ │ │傳健保局資料 │ │ │ ├──┼───────┼──────────┼──────┤ │56 │共同被告徐連珍│提供健保卡供陳玉姍在│103年度偵字 │ │ │103年9月30日、│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第6848號(卷 │ │ │104年7月20日調│動衝績效。 │一)、(卷二) │ │ │詢、偵訊自白、│ │103年度他第 │ │ │病歷 │ │1808號屏東馬│ │ │ │ │光(卷四)(原 │ │ │ │ │緩起訴條件變│ │ │ │ │更) │ ├──┼───────┼──────────┼──────┤ │57 │共同被告徐美蘭│提供健保卡供陳玉玲( │103年度偵字 │ │ │103年10月16日 │陳玉姍之姐),俾陳玉 │第6848號(卷 │ │ │調詢、偵訊自白│姍在屏東馬光中醫週年│一) │ │ │、上傳健保局資│慶活動衝績效。 │ │ │ │料 │ │ │ ├──┼───────┼──────────┼──────┤ │58 │共同被告吳智良│提供健保卡供陳玉姍在│103年度他字 │ │ │、吳俊仁104年7│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第1808號屏東│ │ │月2日調詢、偵 │動衝績效。 │馬光(卷三) │ │ │訊自白、自白狀│ │ │ │ │、病歷 │ │ │ ├──┼───────┼──────────┼──────┤ │59 │共同被告張夢芬│提供健保卡供陳玉姍在│103年度他字 │ │ │、陳建興、黃安│屏東馬光中醫週年慶活│第1808號屏東│ │ │富、楊淑燕104 │動衝績效。 │馬光(卷四) │ │ │年7月23日調詢 │ │ │ │ │、偵訊自白、病│ │ │ │ │歷 │ │ │ ├──┼───────┼──────────┼──────┤ │60 │共同被告林芳蓉│經醫師簡睿俞等配合看│104年度偵字 │ │ │105年5月31日偵│假診,並未針灸,以衝│第7075號(卷 │ │ │訊自白 │業績,係診所潛規則。│二) │ ├──┼───────┼──────────┼──────┤ │61 │共同被告吳宇茜│受陳玉姍指示提供健保│104年度偵字 │ │ │104年3月2日警 │卡衝高高雄明華馬光中│第6965號卷 │ │ │詢、105年4月11│醫診所週年慶績效,並│ │ │ │日偵訊自白、醫│未看診。 │ │ │ │師林穎欣自白狀│ │ │ │ │、高雄明華馬光│ │ │ │ │中醫診所電腦電│ │ │ │ │子病歷 │ │ │ ├──┼───────┼──────────┼──────┤ │62 │共同被告鄭涵璘│①受陳玉姍指示提供健│104年度偵字 │ │ │104年3月13日警│保卡衝高高雄明華馬光│第6965號卷 │ │ │詢、偵訊自白、│中醫診所週年慶績效,│ │ │ │證述醫師林穎欣│並未看診。 │ │ │ │自白狀、高雄明│②甲○○及行政主管陳│ │ │ │華馬光中醫診所│玉姍有容任員工提供健│ │ │ │電腦電子病歷、│保卡過卡未實際看診,│ │ │ │105年5月31日偵│衝業績量,請領健保給│ │ │ │訊 │付。 │ │ ├──┼───────┼──────────┼──────┤ │63 │被告甲○○103 │①100年間看院所統計 │103年度偵字 │ │ │年10月14日調詢│資料,發現員工為了績│第6150號卷 │ │ │、偵訊自白、證│效而刷健保卡,例如每│甲○○帶其妻│ │ │述 │年刷約15次就會懷疑有│女3人健保卡 │ │ │ │偽刷情形。掛號但未看│交行政主管陳│ │ │ │病,伊未找過刷卡偏高│玉姍轉交行政│ │ │ │之員工瞭解事實,伊未│人員蔡宜玲刷│ │ │ │制止,即可能繼續為之│卡(其妻及女│ │ │ │。 │兒健保卡由其│ │ │ │②屏東馬光週年慶當日│妻隨身保管)│ │ │ │並沒有幫病患看診。當│ │ │ │ │晚即發現看診人數偏多│ │ │ │ │。其他院所都有週年慶│ │ │ │ │人數暴增情形,惟伊並│ │ │ │ │未即時制止。 │ │ │ │ │③屏東馬光週年慶,伊│ │ │ │ │亦帶妻蕭玲玲及2個女 │ │ │ │ │兒黃憶凡及黃憶柔健保│ │ │ │ │卡交行政主管陳玉姍轉│ │ │ │ │交行政人員蔡宜玲刷卡│ │ │ │ │。 │ │ │ │ │④屏東馬光週年慶前 │ │ │ │ │幾天,交代各院所行政│ │ │ │ │主管,希望員工可攜帶│ │ │ │ │自己及眷屬健保卡來刷│ │ │ │ │卡,增加業績。 │ │ │ │ │⑤101年底馬光中醫集 │ │ │ │ │團其他院所週年慶都有│ │ │ │ │偽刷健保卡,詐領保險│ │ │ │ │費。伊均在各院所活動│ │ │ │ │前幾天或1個禮拜向行 │ │ │ │ │政主管指示不需看病即│ │ │ │ │刷卡。 │ │ │ │ │⑥伊講過之院所有10家│ │ │ │ │左右,包括東港、潮州│ │ │ │ │主管吳惠安、高雄明華│ │ │ │ │洪睿恩、鳳山主管宗毅│ │ │ │ │、橋頭馬光昭慧、建功│ │ │ │ │及佑昌主管吳文正、屏│ │ │ │ │東馬光主管陳玉姍等。│ │ │ │ │⑦週年慶、搬遷慶看假│ │ │ │ │診,薪資也要給醫師。│ │ │ │ │⑧100年即發現員工自 │ │ │ │ │掛比偏高,但近1年才 │ │ │ │ │監控。 │ │ ├──┼───────┼──────────┼──────┤ │64 │被告甲○○103 │①馬光系列診所週年慶│103年度偵字 │ │ │年11月4日偵訊 │看假診,伊確實有叫彼│第6150號卷 │ │ │自白 │等如此做。 │ │ │ │ │②平常日推拿師有業績│ │ │ │ │壓力看假診比例較高,│ │ │ │ │護士基於與推拿師情誼│ │ │ │ │,亦看假診。行政人員│ │ │ │ │是為了業績。 │ │ │ │ │③2、3年前知道平常日│ │ │ │ │員工可能看假診。但伊│ │ │ │ │沒有去查,是伊失職。│ │ │ │ │④這1、2年統計員工自│ │ │ │ │掛比有偏高,102年7月│ │ │ │ │至103年7月,所有員工│ │ │ │ │平均1個月看1.2次,等│ │ │ │ │於1年15次,101年7月 │ │ │ │ │至102年7月是17次,員│ │ │ │ │工都還是年輕族群,看│ │ │ │ │診比例不應如此高。 │ │ │ │ │⑤做自掛比是怕推拿師│ │ │ │ │虛報健保費。 │ │ │ │ │⑥屏東馬光週年慶之前│ │ │ │ │即有指示看假診,掛在│ │ │ │ │伊名下之患者,伊願面│ │ │ │ │對。 │ │ ├──┼───────┼──────────┼──────┤ │65 │被告甲○○103 │①否認平常日看假診。│103年度偵字 │ │ │年11月18日偵訊│②卷附員工謝秀宜等人│第6150號卷 │ │ │供述 │自白內容及病歷。 │惟員工謝秀宜│ │ │ │ │、潘素麗、李│ │ │ │ │佩玲、李宜霖│ │ │ │ │、周芮琳、黃│ │ │ │ │宜媛、吳佩宜│ │ │ │ │、陳玉姍均有│ │ │ │ │證述甲○○看│ │ │ │ │假診情形。 │ ├──┼───────┼──────────┼──────┤ │66 │共同被告蕭玲玲│伊本人及女兒健保卡由│104年度偵字 │ │ │105年6月22日偵│伊保管,甲○○不知放│第7075號(卷 │ │ │訊供述 │何處 │二) │ ├──┼───────┼──────────┼──────┤ │67 │衛生福利部中央│全民健康保險並無自掛│馬光系列院所│ │ │健康保險署103 │比限制。 │定自掛比是其│ │ │年9月30日健保 │ │疑有偏高內控│ │ │高字第00000000│ │機制,既屬內│ │ │21號函 │ │控機制,仍允│ │ │ │ │其存在,只是│ │ │ │ │控管不要偏高│ │ │ │ │。 │ ├──┼───────┼──────────┼──────┤ │68 │中央健康保險署│平常日及週年慶申報健│104年度偵字 │ │ │核算申報費用表│保費用細目。 │第7075號(卷 │ │ │ │ │一、卷二) │ └──┴───────┴──────────┴──────┘ 二、東港馬光中醫診所部分 ┌──┬───────┬──────────┬──────┐ │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備考 │ ├──┼───────┼──────────┼──────┤ │1 │共同被告吳重儀│①員工蕭綵均等9人要 │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4日偵│取得藥布而掛號看診,│第843號(卷二│ │ │訊供述及證述、│並未如實看診。 │)、103年度他│ │ │10 4年2月2日調│②員工林美卿及林品萱│字第1808號東│ │ │詢、偵訊自白及│之母東港馬光搬遷慶並│港馬光(卷三)│ │ │證述 │未看診,卻製作病歷,│ │ │ │ │衝高業績。 │ │ ├──┼───────┼──────────┼──────┤ │2 │共同被告蘇華翔│受主管王道芬、蕭綵均│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5日偵│、林美卿央求,平常日│第843號(卷二│ │ │訊自白及證述、│對員工有只有掛號未看│)、103年度他│ │ │104年2月2日調 │診、未針灸情形。 │字第1808號屏│ │ │詢、偵訊自白及│ │東馬光(卷一)│ │ │證述 │ │、東港馬光( │ │ │ │ │卷三) │ ├──┼───────┼──────────┼──────┤ │3 │共同被告蘇奕蓁│①未實際看診情形,約│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6日偵│有4分之1以下,員工陳│第843號(卷二│ │ │訊自白及證述、│俐蓉即曾拿健保卡逕過│)、103年度他│ │ │10 4年2月2日調│卡未看診,是診所慣例│字第1808號東│ │ │詢、偵訊自白及│。 │港馬光(卷三)│ │ │證述 │②配合員工蕭綵均等15│ │ │ │ │人看假診情形。 │ │ ├──┼───────┼──────────┼──────┤ │4 │共同被告徐頊檀│平常日對員工馬名玲等│103年度他字 │ │ │104年2月2日調 │17人有未針灸,卻製作│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及│針灸病歷情形。 │馬光(卷三) │ │ │證述、自白狀 │ │ │ ├──┼───────┼──────────┼──────┤ │5 │共同被告吳蕙如│①平常日對員工馬名玲│104年度偵字 │ │ │105年5月31日偵│等20人有未針灸,卻製│第7075號(卷 │ │ │訊自白、自白狀│作針灸病歷情形。 │二) │ │ │ │②東港馬光中醫週年慶│ │ │ │ │有對蕭綵均未看診,製│ │ │ │ │作病歷情形。 │ │ ├──┼───────┼──────────┼──────┤ │6 │共同被告李麗熒│①平常日對員工有未針│103年度他字 │ │ │104年2月2日調 │灸,卻製作針灸病歷情│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及│形。 │馬光(卷三) │ │ │證述、自白狀 │②東港馬光週年慶持家│ │ │ │ │屬健保卡過卡未看診。│ │ ├──┼───────┼──────────┼──────┤ │7 │共同被告陳世東│平常日對員工蕭綵均等│103年度他字 │ │ │104年2月2日調 │18人有未針灸,卻製作│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及│針灸病歷情形。 │馬光(卷三) │ │ │證述、自白狀 │ │ │ ├──┼───────┼──────────┼──────┤ │8 │共同被告王道芬│①提供其本人及先生、│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調│女兒健保卡供其他院所│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活動日刷卡衝業績。 │馬光(卷一)、│ │ │自白狀、病歷、│②自101年4月間起,容│(卷三) │ │ │10 4年4月1日偵│任員工看假診。 │ │ │ │訊自白 │ │ │ ├──┼───────┼──────────┼──────┤ │9 │共同被告蕭綵均│①受甲○○壓力,自 │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19日 │101年間起,容許員工 │第1808號東港│ │ │調詢、偵訊自白│看假診。 │馬光(卷三) │ │ │、證述、自白狀│②醫師吳重儀、徐頊檀│ │ │ │、病歷、104年4│、吳蕙如、蘇奕蓁、陳│ │ │ │月1日偵訊自白 │世東同意配合看假診,│ │ │ │ │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 │ │ │ │③提供其先生、女兒、│ │ │ │ │公公、婆婆健保卡供東│ │ │ │ │港馬光搬遷慶、週年慶│ │ │ │ │活動,刷卡衝業績。 │ │ │ │ │④提供自己健保卡,供│ │ │ │ │東港馬光、潮州漢光、│ │ │ │ │台南百合、高雄東霖、│ │ │ │ │屏東馬光活動日,刷卡│ │ │ │ │衝業績。 │ │ │ │ │⑤收集員工健保卡交王│ │ │ │ │道芬,持往屏東馬光週│ │ │ │ │年慶,刷卡衝績效。 │ │ ├──┼───────┼──────────┼──────┤ │10 │共同被告李幸爾│①醫師吳重儀、徐頊檀│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調│、吳蕙如、陳世東同意│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配合看假診,製作已針│馬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灸之假病歷。 │ │ │ │病歷 │②提供其先生、女兒、│ │ │ │ │婆婆健保卡供東港馬光│ │ │ │ │搬遷慶活動,刷卡衝業│ │ │ │ │績。 │ │ ├──┼───────┼──────────┼──────┤ │11 │共同被告蔡凱玲│①醫師吳重儀、蘇奕蓁│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調│、吳蕙如、陳世東同意│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配合看假診,製作已針│馬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灸之假病歷。 │ │ │ │病歷 │②提供其先生、子、公│ │ │ │ │公、婆婆健保卡供東港│ │ │ │ │馬光週年慶活動,刷卡│ │ │ │ │衝業績。 │ │ │ │ │③提供健保卡供東霖馬│ │ │ │ │光週年慶衝業績。 │ │ ├──┼───────┼──────────┼──────┤ │12 │共同被告鄭枝益│提供健保卡供蔡凱玲東│103年度他字 │ │ │、許玉蓮、鄭校│港馬光週年慶刷卡衝績│第1808號東港│ │ │富10 4年6月23 │效。 │馬光(卷四) │ │ │日調詢、偵訊自│ │ │ │ │白、自白狀、病│ │ │ │ │歷 │ │ │ ├──┼───────┼──────────┼──────┤ │13 │共同被告林美卿│①醫師蘇華翔、蘇奕蓁│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調│、吳蕙如、陳世東、徐│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頊檀同意配合看假診,│馬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 │ │ │病歷 │②提供其本人、父、母│ │ │ │ │、先生健保卡供東港馬│ │ │ │ │光搬遷慶、週年慶活動│ │ │ │ │,刷卡衝業績。 │ │ │ │ │③提供健保卡供東霖馬│ │ │ │ │光、屏東馬光週年慶衝│ │ │ │ │業績。 │ │ │ │ │④東港馬光搬遷慶過卡│ │ │ │ │60筆,週年慶過卡43筆│ │ │ │ │,均未看診。 │ │ ├──┼───────┼──────────┼──────┤ │14 │共同被告曾桂足│①醫師蘇奕蓁、李麗熒│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調│、吳蕙如、陳世東、徐│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頊檀同意配合看假診,│馬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 │ │ │病歷 │②私自提供其先生、女│ │ │ │ │兒健保卡供東港馬光週│ │ │ │ │年慶活動,刷卡衝業績│ │ │ │ │。 │ │ ├──┼───────┼──────────┼──────┤ │15 │共同被告馬名玲│醫師吳重儀、蘇奕蓁、│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調│吳蕙如、陳世東、徐頊│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檀、蘇華翔同意配合看│馬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假診,製作已針灸之假│ │ │ │病歷 │病歷。 │ │ ├──┼───────┼──────────┼──────┤ │16 │共同被告邱浤輝│①醫師吳重儀、蘇奕蓁│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調│、吳蕙如、陳世東、徐│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頊檀、蘇華翔同意配合│馬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看假診,製作已針灸之│ │ │ │病歷 │假病歷。 │ │ │ │ │②受主管蕭綵均央求,│ │ │ │ │提供健保卡,供屏東馬│ │ │ │ │光週年慶活動,刷卡衝│ │ │ │ │業績。 │ │ ├──┼───────┼──────────┼──────┤ │17 │共同被告楊棨竣│醫師吳重儀、蘇奕蓁、│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調│吳蕙如、陳世東、徐頊│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檀、蘇華翔同意配合看│馬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假診,製作已針灸之假│ │ │ │病歷 │病歷。 │ │ ├──┼───────┼──────────┼──────┤ │18 │共同被告鄭淑玲│醫師蘇奕蓁、吳蕙如、│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警│陳世東、李麗熒同意配│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合看假診,製作已針灸│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之假病歷。 │ │ │ │病歷 │ │ │ ├──┼───────┼──────────┼──────┤ │19 │共同被告林秀宜│①醫師蘇奕蓁、吳蕙如│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警│、陳世東、蘇華翔同意│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配合看假診,製作已針│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灸之假病歷。 │ │ │ │病歷 │②受主管蕭綵均指示,│ │ │ │ │提供本人及家屬健保卡│ │ │ │ │,供東港馬光搬遷慶活│ │ │ │ │動,刷卡衝業績。 │ │ ├──┼───────┼──────────┼──────┤ │20 │共同被告張秋雲│提供健保卡供林秀宜東│103年度他字 │ │ │104年6月23日調│港馬光搬遷慶,刷卡衝│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績效。 │馬光(卷四) │ │ │自白狀、病歷 │ │ │ ├──┼───────┼──────────┼──────┤ │21 │共同被告黃妙貞│①醫師吳重儀、蘇奕蓁│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警│、吳蕙如、陳世東、徐│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頊檀、蘇華翔同意配合│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看假診,製作已針灸之│ │ │ │病歷 │假病歷。 │ │ │ │ │②受主管蕭綵均指示,│ │ │ │ │提供家屬健保卡,供東│ │ │ │ │港馬光週年慶活動,刷│ │ │ │ │卡衝業績。 │ │ ├──┼───────┼──────────┼──────┤ │22 │共同被告簡吟卉│①醫師蘇奕蓁、徐頊檀│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警│、陳世東、蘇華翔同意│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配合看假診,製作已針│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灸之假病歷。 │ │ │ │病歷 │②提供妹妹簡湘蓁健保│ │ │ │ │卡,供東港馬光搬遷慶│ │ │ │ │活動,刷卡衝業績。 │ │ ├──┼───────┼──────────┼──────┤ │23 │共同被告簡湘蓁│受姐簡吟卉之請求,提│103年度他字 │ │ │104年6月23日調│供自己健保卡,供東港│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馬光搬遷慶活動,刷卡│馬光(卷四) │ │ │自白狀、病歷 │衝業績。 │ │ ├──┼───────┼──────────┼──────┤ │24 │共同被告林品萱│①醫師蘇奕蓁、吳蕙如│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警│、陳世東、徐頊檀、蘇│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華翔、李麗熒同意配合│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看假診,製作已針灸之│ │ │ │病歷 │假病歷。 │ │ │ │ │②受主管王道芬、蕭綵│ │ │ │ │均指示,提供親屬健保│ │ │ │ │卡,供東港馬光搬遷慶│ │ │ │ │活動,刷卡衝業績。 │ │ │ │ │ │ │ ├──┼───────┼──────────┼──────┤ │25 │共同被告林鄭玉│提供健保卡供林品萱東│103年度他字 │ │ │蘭、林明河、吳│港馬光搬遷慶,刷卡衝│第1808號東港│ │ │秀燕、林子芸、│業績。 │馬光(卷四) │ │ │林志龍104年6月│ │ │ │ │23日調詢、偵訊│ │ │ │ │自白、自白狀、│ │ │ │ │病歷 │ │ │ ├──┼───────┼──────────┼──────┤ │26 │共同被告黃憶文│①醫師蘇奕蓁、吳蕙如│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警│、陳世東、徐頊檀、蘇│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華翔、吳重儀同意配合│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看假診,製作已針灸之│ │ │ │病歷 │假病歷。 │ │ │ │ │②受主管蕭綵均指示,│ │ │ │ │提供自己健保卡,供屏│ │ │ │ │東馬光週年慶活動,刷│ │ │ │ │卡衝業績。 │ │ ├──┼───────┼──────────┼──────┤ │27 │共同被告陳俐蓉│①醫師吳蕙如、陳世東│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警│、徐頊檀、蘇華翔同意│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配合看假診,製作已針│馬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灸之假病歷。 │ │ │ │病歷 │②受主管蕭綵均指示,│ │ │ │ │提供自己健保卡,供屏│ │ │ │ │東馬光週年慶活動,刷│ │ │ │ │卡衝業績。 │ │ ├──┼───────┼──────────┼──────┤ │28 │共同被告羅子婷│①醫師蘇奕蓁、吳蕙如│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警│、陳世東、徐頊檀同意│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配合看假診,製作已針│馬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 │灸之假病歷。 │ │ │ │ │②提供父親健保卡,供│ │ │ │ │東港馬光週年慶活動,│ │ │ │ │刷卡衝業績。 │ │ ├──┼───────┼──────────┼──────┤ │29 │共同被告廖秀菁│①醫師蘇奕蓁、吳蕙如│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19日 │、陳世東、徐頊檀、蘇│第1808號東港│ │ │調詢、偵訊自白│華翔同意配合看假診,│馬光(卷三) │ │ │、證述、自白狀│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 │ │ │、病歷 │②提供自己健保卡,供│主管蕭綵均、│ │ │ │東港馬光週年慶活動,│吳彤縈知情 │ │ │ │刷卡衝業績。 │ │ ├──┼───────┼──────────┼──────┤ │30 │共同被告蔡侑芳│醫師徐頊檀同意配合看│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19日 │假診,製作已針灸之假│第1808號東港│ │ │調詢、偵訊自白│病歷。 │馬光(卷三) │ │ │、證述、自白狀│ │ │ │ │、病歷 │ │ │ ├──┼───────┼──────────┼──────┤ │31 │共同被告陳良玉│受林美卿央求,製作醫│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19日 │師吳蕙如、蘇華翔業績│第1808號東港│ │ │調詢、偵訊自白│,彼等同意配合,製作│馬光(卷三) │ │ │、證述、自白狀│已針灸之假病歷。 │ │ │ │、病歷 │ │ │ ├──┼───────┼──────────┼──────┤ │32 │共同被告許禎珮│①受蕭綵均央求,提供│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19日 │健保卡供屏東馬光週年│第1808號東港│ │ │調詢、偵訊自白│慶衝績效。 │馬光(卷三) │ │ │、證述、自白狀│②其先生楊茂松提供其│ │ │ │、病歷 │本人及子女健保卡,供│ │ │ │ │東港馬光中醫週年慶,│ │ │ │ │衝績效。 │ │ ├──┼───────┼──────────┼──────┤ │33 │共同被告楊茂松│受林美卿之央求,提供│103年度他字 │ │ │104年6月23日調│其本人及子楊瑞嘉、女│第1808號東港│ │ │詢、偵訊自白、│楊季恩健保卡供東港馬│馬光(卷四) │ │ │自白狀、病歷 │光搬遷慶、週年慶活動│ │ │ │ │,刷卡衝業績。 │ │ ├──┼───────┼──────────┼──────┤ │34 │共同被告張郁涓│受林美卿央求,製作醫│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19日 │師吳蕙如、徐頊檀業績│第1808號東港│ │ │調詢、偵訊自白│,彼等同意配合,製作│馬光(卷三) │ │ │、證述、自白狀│已針灸之假病歷。 │ │ │ │、病歷 │ │ │ ├──┼───────┼──────────┼──────┤ │35 │共同被告詹翊暄│①醫師吳重儀、蘇奕蓁│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19日 │、吳蕙如、陳世東、徐│第1808號東港│ │ │調詢、偵訊自白│頊檀、蘇華翔同意配合│馬光(卷三) │ │ │、證述、自白狀│看假診,製作已針灸之│主管吳彤縈知│ │ │、病歷 │假病歷。 │情 │ │ │ │②受林美卿央求提供子│ │ │ │ │許煒鑫健保卡,供東港│ │ │ │ │馬光週年慶活動,刷卡│ │ │ │ │衝業績。 │ │ ├──┼───────┼──────────┼──────┤ │36 │中央健康保險署│平常日及週年慶申報健│104年度偵字 │ │ │核算申報費用表│保費用細目。 │第7075號(卷 │ │ │ │ │一、卷二) │ └──┴───────┴──────────┴──────┘ 三、潮州漢光中醫診所部分 ┌──┬───────┬──────────┬──────┐ │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備考 │ ├──┼───────┼──────────┼──────┤ │1 │共同被告陳永諸│①配合推拿師尤仁鴻、│104年度偵字 │ │ │105年5月31日偵│蔡唯聖、張淑鳳、黃家│第7075號(卷 │ │ │訊自白、自白狀│榮過卡看假診,並未針│二) │ │ │、病患病歷 │灸。 │ │ │ │ │②在家為父母、妻針灸│ │ │ │ │,再至服務診所過卡,│ │ │ │ │行政人員請領保險給付│ │ │ │ │。 │ │ ├──┼───────┼──────────┼──────┤ │2 │共同被告康淵博│①進該診所6年,有未 │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4日偵│針灸卻在病歷記載針灸│第843號(卷四│ │ │訊自白、證述、│情形,因為大家都這麼│)、103年度他│ │ │104年2月2日調 │做,每個員工都可能有│字第1808號潮│ │ │詢、偵訊自白、│未針灸,卻將健保卡持│州漢光(卷二)│ │ │證述、自白內容│交其刷卡。 │ │ │ │ │②配合員工吳彤縈、蕭│ │ │ │ │綵均、吳蕙琪、黃韻如│ │ │ │ │、廖靜敏、鄭瑋婷、周│ │ │ │ │容嬋、林琬宜、趙力葳│ │ │ │ │、黃鈺婷、劉孟韶、曾│ │ │ │ │雅惠、劉瓊文、杜秀鶯│ │ │ │ │看假診,並未針灸。 │ │ ├──┼───────┼──────────┼──────┤ │3 │共同被告張宜鈞│配合員工林琬宜、林怡│103年度他字 │ │ │104年2月2日調 │萱、謝宜真、黃琬庭、│第1808號潮州│ │ │詢、偵訊自白、│杜正文、王道芬、顏琛│漢光(卷二) │ │ │證述、自白內容│、許瓊丹、尤仁鴻、張│ │ │ │ │淑鳳、黃家榮、蔡唯聖│ │ │ │ │、趙力葳、吳彤縈、吳│ │ │ │ │蕙琪、黃鈺婷、廖靜敏│ │ │ │ │、廖彩媛、楊正綸看假│ │ │ │ │診,並未針灸。 │ │ ├──┼───────┼──────────┼──────┤ │4 │共同被告陳泰安│配合員工吳彤縈、黃韻│103年度他字 │ │ │104年6月23日偵│如、張淑鳳、蔡唯聖、│第1808號潮州│ │ │訊自白、證述、│黃玉芬、尤仁鴻、黃家│漢光(卷二) │ │ │自白內容、病歷│榮、廖彩媛、林琬宜看│ │ │ │ │假診,並未針灸。 │ │ │ │ │ │ │ ├──┼───────┼──────────┼──────┤ │5 │共同被告葉浩成│配合員工蔡唯聖、尤仁│103年度他字 │ │ │104年6月23日偵│鴻、張淑鳳、黃家榮看│第1808號潮州│ │ │訊自白、證述、│假診,並未針灸。 │漢光(卷二) │ │ │自白內容、病歷│ │ │ │ │ │ │ │ ├──┼───────┼──────────┼──────┤ │6 │共同被告楊金龍│配合執行長甲○○、員│104年度偵字 │ │ │105年5月31日偵│工吳彤縈、吳蕙琪、廖│第7075號(卷 │ │ │訊自白、自白狀│靜敏、張淑鳳、蔡唯聖│二) │ │ │、病患病歷 │、尤仁鴻、黃鈺婷、周│ │ │ │ │容嬋、林琬宜、黃家榮│ │ │ │ │看假診,並未針灸,共│ │ │ │ │計67次。 │ │ ├──┼───────┼──────────┼──────┤ │7 │共同被告吳彤縈│①請吳蕙琪收員工健保│103年度偵字 │ │ │103年9月17日調│卡,於101年12月8日東│第6150 │ │ │詢、偵訊部分自│霖馬光搬遷慶,衝高績│ │ │ │白 │效。 │ │ │ │ │②甲○○看到報表排名│ │ │ │ │在後就會斥責。 │ │ ├──┼───────┼──────────┼──────┤ │8 │共同被告吳蕙琪│①東霖活動日收集員工│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5日調│黃韻如、廖靜敏健保卡│第843號(卷四│ │ │詢、偵訊部分自│供該診所衝績效,並未│)、103年度他│ │ │白、證述、103 │看診。 │字第1808號潮│ │ │年11月5日警詢 │②經醫師康淵博、張宜│州漢光(卷一)│ │ │、偵訊自白、證│鈞、楊金龍、葉浩成配│ │ │ │述、自白狀、病│合看假診,製作已針灸│ │ │ │歷 │之假病歷。 │ │ │ │ │③受吳彤縈央求提供健│ │ │ │ │保卡供東港馬光、高雄│ │ │ │ │東霖活動日衝業績。 │ │ ├──┼───────┼──────────┼──────┤ │9 │共同被告黃韻如│①交健保卡予吳蕙琪或│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5日調│吳彤縈,供高雄東霖、│第843號(卷四│ │ │詢、偵訊部分自│東港馬光中醫診所活動│)、103年度他│ │ │白、證述、103 │日衝業績。 │字第1808號潮│ │ │年11月5日調詢 │②經醫師康淵博、陳泰│州漢光(卷一)│ │ │、偵訊自白、證│安、葉浩成配合看假診│ │ │ │述、自白狀、病│,製作已針灸之假病歷│ │ │ │歷、104年3月2 │ 。 │ │ │ │日高雄警詢自白│ │ │ ├──┼───────┼──────────┼──────┤ │10 │共同被告蔡唯聖│①平常日有一半未實際│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5日調│看診。 │第843號(卷四│ │ │詢、偵訊部分自│②醫師陳永諸、楊金龍│)、103年度他│ │ │白及證述、103 │、葉浩成、陳泰安、張│字第1808號屏│ │ │年11月5日調詢 │宜鈞、黃世美配合看假│東馬光(卷一)│ │ │、偵訊自白、證│診,未針灸。 │、103年度他 │ │ │述、自白狀、病│③提供健保卡交吳蕙琪│字第1808號潮│ │ │歷 │供東港馬光搬遷慶、東│州漢光(卷一)│ │ │ │霖馬光茶會衝高績效。│ │ ├──┼───────┼──────────┼──────┤ │11 │共同被告尤仁鴻│①平常日有一半未針灸│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5日調│,未如實看診。 │第843號(卷四│ │ │詢、偵訊部分自│②醫師陳永諸、楊金龍│)、103年度他│ │ │白及證述、103 │、葉浩成、陳泰安、張│字第1808號屏│ │ │年11月5日調詢 │宜鈞、黃世美配合看假│東馬光(卷一)│ │ │、偵訊自白、證│診,未針灸。 │、103年度他 │ │ │述、自白狀、病│③提供健保卡交吳彤縈│字第1808號潮│ │ │歷 │供東港馬光搬遷慶、東│州漢光(卷一)│ │ │ │霖馬光茶會衝高績效。│ │ ├──┼───────┼──────────┼──────┤ │12 │共同被告鄭瑋婷│3分之1沒有看診,大部│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5日調│分是外科,配合醫師為│第843號(卷四│ │ │詢、偵訊自白及│康淵博、張宜鈞 │)、103年度他│ │ │證述、105年5月│ │字第1808號屏│ │ │31日偵訊自白、│ │東馬光(卷一)│ │ │張宜鈞醫師自白│ │、104年度偵 │ │ │狀 │ │字第7075號( │ │ │ │ │卷二) │ ├──┼───────┼──────────┼──────┤ │13 │共同被告林宇芳│提供健保卡給行政人員│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6日調│,帶去東霖馬光中醫診│第843號(卷四│ │ │詢、偵訊自白及│所刷卡。 │) │ │ │證述 │ │ │ ├──┼───────┼──────────┼──────┤ │14 │共同被告劉孟韶│提供健保卡給診所,實│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4日調│際上沒有診療行為,有│第843號(卷四│ │ │詢、偵訊自白及│醫師康淵博、黃世美配│)、103年度他│ │ │證述、103年11 │合。 │字第1808號潮│ │ │月5日調詢、偵 │ │州漢光(卷一)│ │ │訊自白、證述、│ │ │ │ │自白狀、病歷 │ │ │ │ │ │ │ │ ├──┼───────┼──────────┼──────┤ │15 │共同被告黃鈺婷│①吳彤縈曾因其管理之│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6日調│東港馬光,及東霖馬光│第843號(卷四│ │ │詢、偵訊自白及│開業需要衝高門診人數│)、103年度他│ │ │證述、103年11 │,向伊等拿健保卡去刷│字第1808號潮│ │ │月5日警詢、偵 │卡。 │州漢光(卷一)│ │ │訊自白、證述、│②醫師楊金龍、康淵博│ │ │ │自白狀、病歷 │、葉浩成、張宜鈞配合│ │ │ │ │看假診,未針灸。 │ │ │ │ │③受吳彤縈指示,提供│ │ │ │ │健保卡供東港馬光搬遷│ │ │ │ │慶衝高績效。 │ │ │ │ │ │ │ ├──┼───────┼──────────┼──────┤ │16 │共同被告張淑鳳│①醫師陳永諸、楊金龍│102年度他字 │ │ │103年7月15日調│、葉浩成、陳泰安、張│第843號(卷四│ │ │詢、偵訊部分自│宜鈞、黃世美配合看假│)、103年度他│ │ │白及證述、103 │診,未針灸。 │字第1808號潮│ │ │年11月5日警詢 │②受吳彤縈指示提供健│州漢光(卷一)│ │ │、偵訊自白、證│保卡交吳蕙琪供東霖馬│ │ │ │述、自白狀、病│光茶會衝高績效。 │ │ │ │歷 │ │ │ ├──┼───────┼──────────┼──────┤ │17 │共同被告周容嬋│醫師楊金龍、康淵博、│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5日警│配合看假診,未針灸。│第1808號潮州│ │ │詢、偵訊自白、│ │漢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 │ │ │ │病歷 │ │ │ ├──┼───────┼──────────┼──────┤ │18 │共同被告廖靜敏│①醫師康淵博、楊金龍│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5日警│、張宜鈞配合看假診,│第1808號潮州│ │ │詢、偵訊自白、│未針灸。 │漢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②受吳彤縈指示提供健│ │ │ │病歷 │保卡交吳蕙琪供東霖馬│ │ │ │ │光茶會衝高績效。 │ │ ├──┼───────┼──────────┼──────┤ │19 │共同被告黃玉芬│①醫師李蕙君、葉浩成│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5日警│、陳泰安、黃世美配合│第1808號潮州│ │ │詢、偵訊自白、│看假診,未針灸。 │漢光(卷一)、│ │ │證述、自白狀、│②受杜淑娟指示提供健│(卷二) │ │ │病歷、104年6月│保卡供東港搬遷慶、屏│ │ │ │23日偵訊自白 │東馬光週年慶衝高績效│ │ │ │ │。又提供自己及父母健│ │ │ │ │保卡供東霖茶會、開幕│ │ │ │ │慶衝績效。 │ │ ├──┼───────┼──────────┼──────┤ │20 │共同被告林琬宜│①醫師康淵博、楊金龍│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5日警│、葉浩成、陳泰安、張│第1808號潮州│ │ │詢、偵訊自白、│宜鈞配合看假診,未針│漢光(卷一) │ │ │證述、自白狀、│灸。 │ │ │ │病歷 │②受吳彤縈指示提供健│ │ │ │ │保卡供東港馬光搬遷慶│ │ │ │ │衝高績效。 │ │ ├──┼───────┼──────────┼──────┤ │21 │共同被告廖彩媛│①醫師葉浩成、陳泰安│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6日警│、張宜鈞配合看假診,│第1808號潮州│ │ │詢、偵訊自白、│未針灸。 │漢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②受吳彤縈指示提供健│104年偵字第 │ │ │病歷、105年5月│保卡供東霖茶會慶,衝│7075號(卷二)│ │ │31日偵訊自白 │高績效。 │ │ │ │ │③自101年下半年起, │ │ │ │ │平常日病患較少時,吳│ │ │ │ │彤縈央求過卡衝人數。│ │ ├──┼───────┼──────────┼──────┤ │22 │共同被告黃家榮│①醫師葉浩成、陳泰安│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24日 │、張宜鈞、陳永諸、黃│第1808號潮州│ │ │事務官詢問自白│世美、楊金龍配合看假│漢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診,未針灸。 │ │ │ │ │②受吳蕙琪指示提供健│ │ │ │ │保卡供東霖茶會慶,衝│ │ │ │ │高績效。 │ │ │ │ │③交健保卡予妻陳玉姍│ │ │ │ │供屏東馬光週年慶衝績│ │ │ │ │效。 │ │ ├──┼───────┼──────────┼──────┤ │23 │共同被告林怡萱│醫師張宜鈞配合看假診│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1月24日 │,未針灸。 │第1808號潮州│ │ │事務官詢問自白│ │漢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 │ │ │ │ │ │ │ ├──┼───────┼──────────┼──────┤ │24 │共同被告黃琬庭│醫師張宜鈞配合看假診│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5日 │,未針灸。 │第1808號潮州│ │ │調詢、偵訊自白│ │漢光(卷二) │ │ │、證述、自白狀│ │ │ │ │、病歷 │ │ │ ├──┼───────┼──────────┼──────┤ │25 │共同被告楊正綸│醫師張宜鈞配合看假診│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5日 │,未針灸。 │第1808號潮州│ │ │調詢、偵訊自白│ │漢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 │ │ ├──┼───────┼──────────┼──────┤ │26 │共同被告謝宜真│醫師張宜鈞配合看假診│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5日 │,未針灸。 │第1808號潮州│ │ │調詢、偵訊自白│ │漢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 │ │ ├──┼───────┼──────────┼──────┤ │27 │共同被告趙力葳│醫師康淵博、張宜鈞、│103年度他字 │ │ │103年12月25日 │黃世美配合看假診,未│第1808號潮州│ │ │調詢、偵訊自白│針灸。 │漢光(卷二) │ │ │、自白狀、病歷│ │ │ ├──┼───────┼──────────┼──────┤ │28 │共同被告廖唯禎│受吳彤縈指示衝業績,│104年度偵字 │ │ │105年5月31日偵│並經醫師葉浩成、張宜│第7075號(卷 │ │ │訊自白 │鈞配合,未針灸卻製作│二) │ │ │ │已針灸之不實病歷。 │ │ ├──┼───────┼──────────┼──────┤ │29 │中央健康保險署│平常日申報健保費用細│104年度偵字 │ │ │核算申報費用表│目。 │第7075號(卷 │ │ │ │ │一、卷二) │ │ │ │ │ │ └──┴───────┴──────────┴──────┘ 貳、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與上述人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同診所同一月份多次登載數人之不實診療內容,及健保申報請領行為,均應分別論以接續犯。同診所不同月份登載不實診療內容,及健保申報請領行為,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被告甲○○就各診所行為,犯意互殊,應各別論處。扣案之物併請宣告沒收。 參、追加起訴理由:本案被告所犯詐欺等罪,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前起訴被告詐欺等罪之犯嫌(該署103年 度偵字第18927、18928、23179、24632、104年度偵字第 1885、1886、1888、1889、1890、1891、1892、1893、1895、9196、12293號),係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犯罪。 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檢 察 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 曉 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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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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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