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4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永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永堂共同犯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參拾伍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永堂、梁○○(已於民國99年6 月12日出境,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共同經營華遠實業有限公司(95年7 月12日設立登記,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95年8 月30日遷址至高雄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0 樓,96年4月30日申請營業稅稅籍設立登記,99年8月20日註銷公司登記,下稱華遠公司),並約由梁○○出名登記為華遠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暨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惟2人實際上均負責公司營運及綜理各項業務,其等依法均具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及記載帳冊之義務,且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申報營業稅,亦為其等之附隨業務。另楊永堂之配偶陳○○(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未據檢察官偵辦)則在華遠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負責實際填製、處理會計憑證及帳冊等事務,均同屬從事業務之人。而楊永堂明知華遠公司於96年5月至99年6月間(起訴書誤載為98年12月間),雖有實際營業,但事實上或無實際銷售貨物,或未銷售足額貨物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荃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荃佳公司 )等33家營業人,竟仍與梁○○、陳○○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楊永堂、梁○○負責分頭與如附表一所示各自所熟識或有往來之各該營業人聯繫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之事,陳○○則負責實際填製統一發票,而於上開期間以華遠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647張,並自行或指示業務 員分別交予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人充作不實進項憑證,其中部分營業人持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各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 關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5-①至5-③、5-⑤至5-⑩、編號6-①至6-⑪、6-⑭、6-⑮、編號7-①至7-⑤、7-⑦至7-⑯、編號8、編號9-①至9-⑧、編號10至19所示之各營業人逃漏如附 表一編號1至4、編號5-①至5-③、5-⑤至5-⑩、編號6-①至6-⑪、6-⑭、6-⑮、編號7-①至7-⑤、7-⑦至7-⑯、編號8 、編號9-①至9-⑧、編號10至19所示之各期營業稅,而均足以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稅及處理稅賦事務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另於96年5月至98年12月期間,楊永堂明知華遠公司與附 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荃佳公司等18家營業人間,事實上或 無實際購買貨物,或係未購買足額貨物,仍與梁○○、陳○○另基於共同填製不實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楊永堂、梁○○分別向附表二所示之荃佳公司等營業人取得部分不實之統一發票共329張,充作華 遠公司之不實進項憑證,並由陳○○將該等不實憑證之內容記入華遠公司之流水帳冊中,以作為華遠公司之進項,並以每2個月為1期,而於附表二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之次期開始15日內,各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進項稅額,藉此掩飾華遠公司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避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稅,而足以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查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起訴範圍認定部分: ㈠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固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是否已起訴,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準。又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對象,亦即審判之客體,並兼顧被告行使防禦權之範圍。而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以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對象,而針對某犯罪事實是否已起訴之認定,即使起訴書關於犯罪事實之記載未詳,事實審法院仍應依職權認定,亦即原則上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內容為準,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予記載之犯罪事實,即不得認已起訴,除與起訴論罪部分具一罪關係、依法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者外,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依同法第268 條不得審判,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 ㈡觀之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最末六行記載「為避免上情遭稅務人員查稅,乃取得如附表二示18家公司行號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329 張,金額共計4,730 萬9,461 元,充作華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該等不實憑證之內容記入華遠公司之帳冊中,以該等不實進項憑證作為華遠公司之進項,藉此方式掩飾華遠公司上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等內容,既已明確敘及被告楊永堂藉由華遠公司取得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華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以該等不實進項憑證作為進項,藉此方式掩飾華遠公司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起訴書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以避稅務人員之查核等情,依此文意,當寓有以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之進項憑證使用之意,如此始有藉此掩飾其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之事,以規避查核之可能,故即使起訴書上開部分未詳載被告行為之細節內容及係基於如何之犯意而為上開行為,僅記載被告有以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而有未臻詳盡之處,惟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事實仍應在本件起訴範圍,本院就此自得予以審理。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均經當事人於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因無證據顯示其中有何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者,復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況,如供本院作為判斷事實之依據應為適當,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楊永堂於本院審理時,就其於前揭期間在以梁○○為登記負責人之華遠公司從事業務相關工作,其配偶陳○○則在該公司擔任會計,而其於96年5 月至96年10月、96年5 月至99年6 月、97年1 月至97年4 月、96年5 月至96年6 月之各段期間,經由陳○○以華遠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荃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荃佳公司)(共41張)、昇耀鑫有限公司(共151 張)、百惠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共40張)、得來速國際有限公司(共9 張),供上開各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亦曾於96年5 月至97年6 月、96年9 月至97年12月、97年5 月至97年12月、96年11月至97年12月之各段期間內,向附表二所示之荃佳公司(共49張)、利寰有限公司(共64張)、友和行(共15張)、采津有限公司(共13張)等營業人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將此等進項內容記入公司流水帳冊後,持以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等情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犯行,辯稱:我是將荃佳公司盤給梁○○,我與配偶陳○○則受僱在華遠公司任職,我並非華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也許是因為我幫忙梁○○太多,所以別人誤以為我是負責人,公司發票章是由陳○○保管,發票均由陳○○開立,我從未開過發票,而華遠公司與其他營業人的交易中,部分營業人是有實際交易,部分營業人則是有交易,但有溢報銷售額之情形,溢開發票要經過梁○○同意,另外有幾家營業人的發票我沒看過,梁○○有說這幾家他有拜託人家給他發票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於96年5 月至99年6 月間,在華遠公司從事與業務有關之工作,其配偶陳○○在該公司擔任會計,該公司登記之負責人則為梁○○,並有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內容,而華遠公司在前揭期間有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並分別交予附表一所示之各該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其中部分營業人則各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編號5-①至5-③、5-⑤至5-⑩、編號6-①至6-⑪、6-⑭、6-⑮、編號7-①至7-⑤、7-⑦至7-⑯、編號8 、編號9-①至9-⑧、編號10至19所示之申報期間,各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因而扣抵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編號5-①至5-③、5-⑤至5-⑩、編號6-①至6-⑪、6-⑭、6-⑮、編號7-①至7-⑤、7-⑦至7-⑯、編號8 、編號9-①至9-⑧、編號10至19所示所示之營業稅金額,華遠公司另於96年5 月至98年12月間,取得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華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等進項內容記入公司流水帳冊內,再於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之申報期間,於申報華遠公司當期營業稅時,填具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期營業稅等節,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華遠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及營業稅稅籍資料、高雄市政府95年7 月12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500607460 號函暨所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95年8 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532759020 號函暨所附華遠公司變更登記表、新舊章程對照表、96年5 月25日委託書暨申請書、97年9 月18日委任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經濟部99年8 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932484690 號函暨華遠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現場查訪表暨照片、華遠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華遠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華遠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華遠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華遠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進項及銷項)、華遠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及銷項)、華遠公司96至99年度綜合所得BAN 給付清單、華遠公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華遠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大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電話摘要紀錄表、睿耘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說明書、宏縉股份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長江流通實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長江流通實業有限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長江流通實業有限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荃佳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荃佳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荃佳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利寰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台廣興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香港華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佳冬商號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佳冬商號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即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富澤興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富澤興業有限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富澤興業有限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年富股份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荃國事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荃國事業有限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荃國事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友和行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采津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明村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明村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明村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耀權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耀權有限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村公司、耀權有限公司及塏盟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股東明細查詢資料、98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合美企業社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詔暘企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楊永堂之荃佳股份有限公司名片、昇耀鑫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金銀山實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金銀山實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新豐收便利商店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百惠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荃國事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豐鈦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豐鈦有限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豐鈦有限公司欠稅情形查詢表、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豐鈦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得來速國際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皇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上航便利商店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辰駿商行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塏盟實業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塏盟實業有限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愛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康莊分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愛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鳳林分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富吉商行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九久商行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特豪商行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愛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德賢分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愛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華榮分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愛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富分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全峰行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鴻岷實業有限公司東港營業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東韋行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華遠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愛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愛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復裕商行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惠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惠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惠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郭○○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梁○○之入出境查詢資料、楊永堂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4月21日保費資字第1041 0105930號函暨所附荃佳公司96年1月至97年2月之被保險人 名冊及華遠公司98年6月至98年12月之被保險人名冊、一定 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表、高雄市政府104年4月27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51589800號函暨所附華遠公司之有限公司設 立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年5月15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0659號函所附 華遠公司涉嫌幫助下游營業人逃漏稅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年8月1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1017607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財一卷第11頁至第21頁、第30頁至第35頁、第38頁至第41頁、第43頁、第45頁至第244頁、第246頁至第249 頁、第264頁、第289頁至第291頁、第304頁、第307頁、第 311頁至第315頁;財二卷第363頁至第375頁、第382頁至第 385頁、第406頁至第423頁、第466頁至第474頁、第557頁至第563頁、第568頁、第569頁、第571頁至第580頁、第636頁至第643頁、第648頁至第654頁、第676頁、第678頁;財三 卷第731頁至第733頁、第746頁至第763頁、第773頁至第787頁、第790頁至第792頁、第820頁至第822頁、第851頁至第 862頁、第869頁至第880頁、第905頁至第910頁、第914頁、第917頁至第922頁、第933頁至第935頁、第1003頁至第10 11頁、第1019頁;財四卷第1044頁至第1065頁、第1173頁至第1181頁、第1201頁、第1227頁至第1233頁、第1237頁至第1243頁、第1275頁至第1283頁、第1289頁至第1303頁、第1308頁、第1318頁至第1320頁、第1343頁、第1344頁、第1357頁至第1359頁、第1399頁至第1403頁、第1418頁至第1424頁;財五卷第1431頁至第1434頁、第1459頁至第1463頁、第1480頁至第1485頁、第1495頁、第1496頁、第1499頁至第1502頁、第1514頁至第1518頁、第1542頁至第1545頁、第1547頁、第1648頁至第1650頁、第1681頁至第1685頁、第1697頁、第1698頁、第1701頁、第1715頁至、第1716頁、第1719頁、第1734頁至第1736頁、第1742頁、第1753頁至第1757頁、第1772頁至第1774頁、第1783頁、第1786頁至第1790頁、第1805頁、第1806頁、第1809頁、第1820至1822頁、第1831頁至第1834頁、第1837頁至第1839頁;他一卷第38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9頁至第84頁、第148頁至第160頁、第165頁至 第167頁、第171頁至第180頁、第171頁至第180頁;本院訴 字卷第31頁、第32頁、第44頁),上開基礎事實堪予認定。⒉被告雖辯稱其與配偶陳○○僅係單純受僱於梁○○在華遠公司任職,其非實際負責人,亦無綜理華遠公司業務之權限云云。然查: ⑴華遠公司於95年7 月12日登記成立時,其公司營業地址原登記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係於同年8 月30日始遷至高雄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有華遠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見財一卷第20頁、第30頁),而上開楠梓區創新路地址與被告擔任負責人之荃佳公司廠房所在地為同址,且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詢及華遠公司承租上開鳳山區青年路地址所簽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見財一卷第38頁至第41頁)如何而來乙節,係供稱:該份契約書是張○○的弟弟張□□跟我、梁○○一起簽的,張□□拿來時,就已經有張○○的名字了等語(見他一卷第329頁 ),復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本來是開荃佳公司,我經營不善不想經營,梁○○本來在楠梓創新路就是荃佳公司的辦公室那裡有租一個小辦公室,他自己跑業務,也是做日用百貨,後來他說要跟我一起做,就由他用他名義去申請華遠公司等語(見偵字卷第15頁)。是由上可知,華遠公司當初設立登記之地址即為被告名下荃佳公司廠房所在地,且華遠公司向第三人承租房屋作為遷址後營業登記地址之過程,被告亦參與其中,佐以被告上開所述,已堪認華遠公司實際上應係被告與梁○○所共同成立者,僅是推由梁○○出名申請設立登記而已。 ⑵又證人郭○○於103 年8 月26日接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人員談話時,已陳述其在荃佳公司及華遠公司任職期間的業務佣金均是向被告領取,所收取華遠公司銷售貨物的帳單、貨款也是交給被告,並依被告指派而與華遠公司的客戶接洽,被告即係在華遠公司坐鎮處理業務之人等情(見財一卷第298 頁、第299 頁);而該證人於偵查中亦明確證稱其原係荃佳公司擔任業務員,之後原本要到明村公司任職,但因同一時間點被告成立一家新公司叫華遠公司,所營項目是承接之前荃佳公司賣洗衣粉等日用品,因被告是其在荃佳公司時期的雇主,故選擇到華遠公司幫忙被告,當時雖在華遠公司上班,但是由明村公司提供扣繳憑單,因為明村公司及被告均有詢問其薪資是否可由明村公司申報,因其認為明村公司已與被告談好,故表示同意,而被告在荃佳公司及華遠公司均是擔任管理者的角色,公司大小事情都是找被告處理,被告在華遠公司負責向廠商叫貨及公司整體營運,且可決定是否出貨,其並不認識梁○○等語(見他一卷第42頁、第43頁、第46頁;他二卷第7 頁至第10頁);嗣該證人於審判中到庭作證時,就上開事項亦為內容大致相同之證述。由證人郭○○上開所述,足見被告在華遠公司,除業務事項外,甚至在人事方面亦有實質管理及決定之權限,其地位自與公司負責人無異。參以證人即荃佳公司員工郭□□於偵查中證述:我一開始是在荃佳公司,我本來不知道有華遠公司,後來是因為被告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上面公司的名稱是華遠,我才知道公司名稱變成華遠了,這大概是97年的事,我不知道荃佳公司何時結束,到我離職前,我都認為我是在荃佳公司工作,在公司有事都是問被告,也是聽被告的指令做事,梁○○我不認識,有聽過,但沒有見過等情(見他一卷第323 頁、第325 頁;他二卷第10頁),以及證人即明村公司負責人馬○○之父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自94年起向被告分租楠梓區○○路000號作為廠房時起至99年、100年左右,無論係在荃佳公司或華遠公司時期,其租金均是交付給被告,且僅在上址見過梁○○2、3次,而被告則是持續在上址出入等情,佐以被告於103年9月15日接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人員談話時,係表示荃佳公司結束後,楠梓區○○路000號倉庫是由 華遠公司續租乙情(見財一卷第286頁),可見被告在華遠 公司時期,實際上仍持續處理公司之運作及人事、財務等事項,而非一般單純受僱聽從管理階層指示之員工。 ⑶再者,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詢及其在華遠公司能決定何事時,乃答稱:做我以前可以做的事情,錢的事要問梁○○,例如付給廠商的錢等語(見他一卷第50頁),又自承因梁○○並未每天進公司,故華遠公司大、小章係由其保管持有,發票是其配偶陳○○經手,並依其指示開立發票,華遠公司如何開發票,如果是其往來的客戶,即由其決定,如為梁○○的客戶,就由他決定,並整理給陳○○等情(見他一卷第336 頁;偵字卷第15頁、第16頁),可見被告在華遠公司不僅持有公司大小章,且其事實上可決定之事務層級或內容並不在梁○○之下,又可以一己之意對公司員工為指揮調度,益徵被告在華遠公司之地位係與一般業務員不同。 ⑷依上開事證以觀,被告雖非華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以其就華遠公司之成立、對內指揮調度、對外營業等事項之參與程度及內容,在在均顯示被告實際上係與梁○○共同經營華遠公司,而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上開辯解與卷內所存證據並不相符,自不足採。 ⒊又華遠公司所開立及取得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並非完全依照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該營業人間之真實交易情形填製,而有虛開或溢開銷售額情形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⑴證人鄭○○於偵查中證稱:我是耀權有限公司及塏盟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塏盟公司是借陳□□名義登記,兩家公司都是由我與被告接洽,我設立耀權公司約1 、2 年後,被告說華遠公司的庫存發票有多的,他要開給我,稅金要我去繳,但錢是他付,我也可以用來抵稅,比如說他向我叫塑膠袋100 箱,我就開200 箱的發票給他,他就付200 箱的營業稅給我,但只付100 箱的貨款,我們確實有向他們購買,被告確實會出貨,只是數量部分會多報,大部分都多一倍,他再把多報數量的稅額補給我,不管是向華遠公司進貨或出貨,被告都有要求我多開數量或是由他多開數量於發票上,多出來的營業稅額都由被告支付給我,塏盟公司向華遠公司購買紙尿褲等用品,被告也是會要求在發票上多開數量,我有聽過華遠公司與其他家公司之進出貨也有虛報的情形,但是跟哪一家不知道,被告有跟我講過,只要稅金有繳就沒事等語(見他一卷第182 頁、第183 頁、第256 頁至第258 頁),依證人上開所述,華遠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耀權有限公司、塏盟實業有限公司,以及附表二所示之耀權有限公司間,確有相互開立或取得溢開銷售額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 ⑵證人林○華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是我之前荃佳公司的老闆,我是88年開始任職到91或92年,後來我就自己出去開昇耀鑫有限公司,當時我要找貨,剛好華遠公司的被告有貨,雙方就在談,被告就說他有多的發票,交易期間他有說他會在估價單和發票上多開交貨數量,我們補貼他們營業稅大概3%,然後我們可以省2%,例如我們跟他叫100 箱的貨,他就在發票上開150 箱,多的那50箱營業稅,我就付3%的營業稅給他,我省2%,也有些發票是根本沒有交易,全部都是虛開的,我去國稅局所提供的資料,包括估價單、請款單、付款簽收單,都是國稅局要傳我做筆錄時前一個月,我去找被告,他才補開給我,買賣合約書也是事後給我的,當初買賣時並沒寫合約書,只有統一發票是我自己留存的等語(見他一卷第269 頁至第271 頁;他二卷第11頁、第12頁),依證人上開所述,華遠公司確有虛開及溢開銷售額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之昇耀鑫有限公司之情形。 ⑶證人翁○○於偵查中證稱:我不認識被告及梁○○,上航便利商店在96年8 月就已經盤讓給胡○○,且我本身是做美容的,我只是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一開始是我前夫,我完全沒有參與過公司營運,因為我前夫欠胡○○錢,才把公司轉讓給他,我在國稅局雖有陳述有關報稅及進銷貨等內容,但我本來就沒有從事該區塊的業務等語(見他一卷第271 頁、272 頁,),依證人上開所述,其在國稅局調查時所述內容既非其所經歷之事,已難認華遠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上航便利商店間之交易為真實。 ⑷證人杜○仁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實際經營皇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我們與華遠公司並無進貨或出貨的交易往來,華遠公司的銷項憑證顯示我們有交易,有可能是人家來向我們請款,我們需要統一發票等語(見他一卷第272 頁),依證人上開所述,可認華遠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皇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交易之事實,而該公司會取得華遠公司之統一發票,應係該公司依廠商要求開立發票,但為平衡進銷項金額,始取得華遠公司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 ⑸證人楊○芳於偵查中證稱:我與得來速國際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鄭○萍為夫妻,我認識被告,他是荃佳公司負責人,我們自94年起有生意往來,我一直是跟荃佳公司交易,94年間被告跟我叫貨,後來得到被告財務出問題的訊息,才改以物易物方式交易,我跟被告進貨,以抵銷他的貨款,當時他欠我100 到200 萬左右,他有開華遠公司的發票給我,折抵數額沒有剛好,102 年4 月30日得來速國際有限公司出具給國稅局的說明書是我製作的等語(見他一卷第285 頁),而上開說明書則記載:本公司自94年10月開始銷貨給荃佳公司,負責人為楊永堂,收款正常,但於96年初聽聞該公司財務有問題,本公司深怕貨款無法收回,於是在96年5 、6 月間向楊永堂進貨,楊永堂自華遠實業出貨給本公司,金額1,428,592 元,稅額71,430元,共9 筆,此項貨款抵荃佳公司的應收帳款等語(見財四卷第1361頁),是由上開交易過程以觀,華遠公司形式上固係基於附表一所示之得來速國際有限公司向其進貨而開立統一發票,然該等交易實際上係為替荃佳公司清償所欠之貨款而為,尚難認華遠公司與得來速國際有限公司間有實質之商品買賣交易存在。 ⑹證人吳○登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復裕商行的負責人,我是被國稅局通知才知道交易對象是華遠公司,復裕商行於97年間有拿到華遠公司2 張統一發票,其中1 張有申請扣抵,該張因查無進貨事實,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裁處後,已繳罰款了,因為也找不到單子,也不知道是哪個業務拿過來的,我對荃佳公司有印象,荃佳公司之後好像改名叫明村,因為都是郭○○在送貨,我有看過他的送貨單上有蓋明村的章,但我對華遠公司沒有印象,因為華遠公司那2 張發票都是飲料,但我們是做五金的,我們進的飲料比較少等語(見他一卷),依證人上開所述,其既不知交易對象為華遠公司,且該2 張發票所載之銷售貨物亦與復裕商行主要營業商品不同,難認華遠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復裕商行間之交易為真實。 ⑺證人蔡○和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利寰有限公司及友和行實際負責人,我兒子蔡○翰都在外面跑業務,我與被告在80幾年間就認識,與華遠公司的洽談大部分是被告與我接洽,國稅局之前函詢時,資料都是我寄的,我被國稅局通知後,我懷疑國稅局已知道了,我有告知被告,因為我不知道如何補資料,被告就提供國稅局要的資料給我,例如說明書、買賣合約書、出貨明細、出貨單等,我們一般在買賣都是直接叫貨,不會有買賣合約書,一開始是被告提出要求的,因為有些下游客戶不要發票,如果他們累積一定的進項發票,國稅局會要求他們一定要用統一發票,就不能免開發票,但我們上游的廠商大都會開發票,我們會存下一些發票,如果我們累積進項的發票和銷項發票落差太大,就會顯示存貨太多,國稅局就會查,因為被告有時會需要比較多的產品數量,所以發票我就會多開,被告跟我講需要多少,我就依他要求開立,例如他說這次多開幾箱,我就會確認是否還有存貨,我就會開給他比實際出貨還多的量,所謂存貨就是客戶不要的發票的量,利寰有限公司及友和行都有實際出貨,只是發票上的量會比實際的量多,至於開給華遠公司的發票有沒有整張發票金額都是沒有交易的,因為時間很久,也記不起來了,華遠公司都是被告來跟我叫貨、付錢及拿發票給我,梁○○沒有跟我接洽業務,給國稅局的102 年5 月27日說明書上雖記載貨款是梁○○自行至我公司將支票、現金交給我,但我只見過梁○○1 、2 次,實際是華遠公司派員來載貨,或我們運送,不會是梁○○來載貨,這說明書是被告交給我的,我沒仔細看等語(見他一卷第307 頁至第309 頁;他二卷第13頁至第15頁)。依證人上開所述,華遠公司確有向附表二所示之利寰有限公司、友和行,取得溢開銷售額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另附表二所示之采津有限公司,其登記負責人同為蔡○和之子蔡○翰,則在利寰有限公司、友和行均曾依被告要求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華遠公司之情形下,與華遠公司同有業務往來之采津有限公司所開立予華遠公司之統一發票是否均屬真實,自屬有疑。 ⑻另證人郭□□於偵查中證稱:我的工作內容是倉管,在96年10月,被告說司機都陸續離職,當時也沒什麼貨可以送,所以叫我兼倉管送貨,我每天都會去公司,在96年10月之後,公司負責載貨的只剩下我,我是負責出貨,沒有將貨載回公司,公司從96年每個月的進出貨量,跟以前荃佳公司比,大約只剩十分之一,到我離職前,我載貨次數一天可能不到半台車,也有可能二天才載一次,但也不會滿,一台車是3.5 頓,公司只有這一台車等語(見他一卷第323 頁至第325 頁)。依證人上開所述,在其任職華遠公司,公司的出貨量僅有先前荃佳公司時期之十分之一,且每日之出貨量甚少,然依附表一所示,華遠公司每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中銷售額達4 、5 百萬元者所在多有,而華遠公司主要出貨商品為洗衣粉、清潔劑、垃圾袋等日用品,均非高單價之商品,則以其每日實際之出貨量而言,每期竟可達到上開銷售額,可見華遠公司確有開立超過實際銷售金額之統一發票之情形。⑼又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荃佳公司,其負責人即係被告,而被告同為又係華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則該兩家公司間之交易,自難信為真實;另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荃國事業有限公司,其設立日期為93年6 月15日,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登記負責人為張○廉,有該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在卷可查(見財三卷第778 頁),惟張○廉至遲於96年1 月起即受僱在荃佳公司任職,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 年4 月21日保費資字第10410105930 號函所附之荃佳公司96年1 月至97年2 月之被保險人名冊存卷可參(見他一卷第148 頁至第156 頁),亦即,張○廉雖登記為荃國事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但實質上卻係荃佳公司之員工,須依被告之指示辦事,則荃國事業有限公司本身是否有其自主性,有無須依其他公司指示行事之情況,甚至是否僅係人頭公司,即有可疑,且被告當時為荃佳公司及華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則在此情形下,華遠公司與被告對之顯有操控影響力之荃國事業有限公司間之買賣交易,自難信為真實;再者,附表二所示之富澤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建材批發、室內裝潢工程、管道工程等,有該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在卷可查(見財三卷第748 頁),此與華遠公司之營業項目顯然有異,由此難認華遠公司與富澤興業有限公司間之交易為真實。 ⑽除前述之營業人外,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於各該負責人或有權就與華遠公司間交易情形向國稅局提出說明及相關交易資料之過程中,部分雖有提出說明書、買賣合約書、請款單、收據、進出貨明細表等,欲佐證彼等與華遠公司之交易係真實。惟依證人林○華、蔡○和前開所述,其等向國稅局提出之上開資料,實際上均是被告為使證人得以應付國稅局之要求,而於事後所製作及交付,已難認上開資料係交易當下或係依照當時實際交易情況而製作者;又參諸卷附之買賣合約書,其契約條款內容均僅籠統記載買賣價金之大概總額,就貨物品項、單價、數量等則均未記載,已與一般商業交易之常情有違,且以如此粗略之契約條款內容而言,實未見買賣雙方有何特別須以書面訂立契約之實質意義,益見該等買賣契約書之真實性如何應予存疑,是本件涉案之營業人縱曾提出上開書面資料,仍無從憑以遽認渠等與華遠公司間之交易係屬真實。其次,華遠公司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荃佳公司、荃國事業有限公司、耀權有限公司、明村公司、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佳冬商號間,亦有買賣循環交易並開立或取得統一發票之情況,亦與一般商業交易常情不符。再者,附表二所示之長江流通實業有限公司、台廣興業有限公司、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金銀山實業有限公司、豐鈦有限公司、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復裕商行等營業人,與華遠公司間確有虛開或溢開銷售額之不實統一發票,或為虛設行號營業人等情形,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 年1 月2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30101933號函暨所附刑事案件告發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簡字第147 號刑事簡易判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 年4 月1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30106478號函暨所附刑事案件告發書及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 年4 月30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11056號函暨所附刑事案件告發書及沙文列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即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0 年4 月21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0000368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金銀山實業有限公司涉嫌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1 年7 月9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1004432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豐鈦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案情分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 年7 月1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23026號函暨所附刑事案件告發書及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涉嫌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617號刑事判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 年9 月18日南區國稅潮州銷售字第1022780417號函暨所附裁處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102 年7 月31日財高國稅字第1020272852號書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簡字第134 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3 號、第473 號刑事判決附卷可佐(見財二卷第393 頁至第405 頁、第564 頁至第567 頁、第588 頁至第638 頁、第655 頁至第677 頁;財四卷第1184頁至第1226頁、第1305頁至第1317頁、第1321頁至第1356頁;財五卷第1823頁、第1830頁、第1835頁;偵字卷第18頁至第23頁、第35頁至第39頁)。 (11)況且,被告於偵查中亦先後供承:宏縉、利寰、友和行、采津、荃佳、荃國、明村、佳冬、長江、台廣、耀權、富澤興是我自己經手的,我曾經跟他們討過發票,意思是我向他們叫貨,但數量上會請他們多開一點,因為我向別人進貨,但沒有給我發票,進項不夠,因此才會向他們要求多開一點給我們,除了這些以外,其他的應該都是梁○○經手的,我們是各自負責自己的客戶,虛開數量沒有一定的規則,主要是看我缺多少就請他們開多少,也沒有特別作紀錄,就華遠公司多開發票的部分,我經手的有荃佳、詔陽、昇耀鑫、金銀山、新豐收、荃國、耀權、得來速、明村、佳冬,其他像愛國、全峰行、九久、特豪、愛國德賢等,都是外務郭○○在跑的,有些可能就是梁○○跑的,我經手的部分,因為廠商可能也會需要發票,所以我才會多開給他們,因為開發票要繳稅金,故我與梁○○都知道彼此有多開或多拿發票的情形,我如要跟上游要發票,我就給對方2%,如果是下游跟我要,對方就給我2%,就是有需求的人負責,這樣子可以拉高營業額,向銀行借錢會比較好借;華遠公司開發票的事情,如果我做的客戶是我決定的,梁○○做的客戶就是他決定,有些客戶我們賣貨給他,他們不要發票,我就把這些發票給需要的客戶,有時候客戶說他發票不夠,我會多開,大部分是有交易,只是有多開,如果是我做的客戶,我會整理給我太太陳○○,哪些客戶要開發票,如果是梁○○的客戶,是梁○○整理給陳○○,還有郭○○也會打清單整理給陳○○,關於華遠公司多開或虛開發票的部分,荃佳、詔陽、昇耀鑫、金銀山、新豐收、百惠、荃國、耀權、得來速、明村、愛國康莊、愛國鳳林、富吉、九久、特豪、愛國德賢、愛國華榮、愛國新富、佳冬、鴻岷、東韋、愛國、愛國和平、復裕、惠勝環保,是有多開發票的,至於豐鈦、潤焱、皇樺、上航、辰駿、塏盟、華強我不知道有無多開發票,全峰則不太有印象,愛國超市的部分都是郭○○去接洽的,他說客戶說要多開發票,問我可不可以,如果我有多的發票,就會說可以,關於華遠公司取得不實發票部分,長江、荃佳、佳冬、荃國、明村、耀權、合美,是有取得不實發票的,台廣好像也有,至於宏縉、利寰、華強、沙文列克、群佳、富澤興、年富、友和行、采津、夢蒂雅我不知道有無取得不實發票,會向其他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是因為我們做生意給下游,下游會要求開發票,如果我們發票不夠,會叫上游廠商多開,不然我們沒辦法開發票給下游,是為了平衡進銷項等語(見他一卷第334 頁至第336 頁;偵字卷第15頁至第17頁),而坦認華遠公司確有從事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之行為。從而,依被告上開所述,並與前揭證人之證述及卷附相關資料相互勾稽後,華遠公司所開立及取得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並非完全依照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該營業人間之真實交易情形所填製,而有虛開或溢開銷售額情形等節,堪予認定。 ⒋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則該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件被告與梁○○共同經營華遠公司,彼此間為前述內容之工作分配,自可認係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又其與梁○○均知悉彼此都有以華遠公司名義虛開或溢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以及自其他營業人處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且均將相關憑證交由陳○○記入流水帳冊或指示如何填製統一發票金額,被告與梁○○僅係約定以各自原已往來或熟識之營業人作為劃分其等為上開行為之對象而已,縱然被告並非實際開立(係由陳○○開立)或取得(部分為郭○○、梁○○取得)本案不實統一發票之人,或對於梁○○所負責對應之營業人為何、華遠公司與該等營業人間彼此虛開或溢開之不實發票金額若干均無具體內容之認知或瞭解,惟參諸前揭說明,被告既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共同參與本案,其自應對本案全部所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㈢綜上所述,參互印證,被告上開所辯,均係推諉卸責之詞,洵無足採。被告於前揭時地確有與梁○○等人透過前述之分工方式,而以華遠公司名義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而幫助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編號5-①至5-③、5-⑤至5-⑩、編號6-①至6-⑪、6-⑭、6-⑮、編號7-①至7-⑤、7-⑦至7-⑯、編號8 、編號9-①至9-⑧、編號10至19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以及取得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由陳○○將此不實內容記入帳冊,並據以填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而持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犯行,均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另申報營業稅之義務雖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定之法定申報義務,然而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司主要業務,就必須依法按期申報營業稅,顯然申報營業稅之行為與營業人公司營業之間具有密切關連,為營業人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營業人經營之主要業務,仍認係該申報營業稅行為係附屬於該營業人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基於此項業務上附隨行為所填製之文書即屬業務上文書,至於此附隨業務是否為法定公法上之義務,則與其是否為附隨業務之認定無涉。是以,營業人為依法申報營業稅所填載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如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事項,竟填載於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而為營業稅申報,自應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查被告與梁○○依前述劃分方式,分別向各自所負責之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華遠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並均交由陳○○將此等不實進項內容記入華遠公司之流水帳冊,且於申報華遠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各期營業稅時,將不實進項及費用成本登載於各期「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上,再持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與梁○○依前述劃分方式,各指示陳○○以華遠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編號1 至19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交予附表一編號1 至19所示各該營業人充作不實進項憑證,並供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4 、編號5-①至5-③、5-⑤至5-⑩、編號6-①至6-⑪、6-⑭、6-⑮、編號7-①至7-⑤、7-⑦至7-⑯、編號8 、編號9-①至9-⑧、編號10至19所示之營業人持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使渠等各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編號5-①至5-③、5-⑤至5-⑩、編號6-①至6-⑪、6-⑭、6-⑮、編號7-①至7-⑤、7-⑦至7-⑯、編號8 、編號9-①至9-⑧、編號10至19所示之各期營業稅之行為,則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梁○○、陳○○就上開犯行,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其中就所犯商業會計法部分,雖被告不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商業負責人或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身分,仍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具有上開身分之梁○○、陳○○論以共同正犯。 ㈢再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且其本質上並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自亦難認合於集合犯之概念。查華遠公司係於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申報營業稅期間陸續取得附表二所示各該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則華遠公司於各期填製不實帳冊,並據以製作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而為申報營業稅之行為,當係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其填製不實帳冊次數,及行使「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此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次數之計算基準;同理,附表一編號1 至4 、編號5-①至5-③、5-⑤至5-⑩、編號6-①至6-⑪、6-⑭、6-⑮、編號7-①至7-⑤、7-⑦至7-⑯、編號8 、編號9-①至9-⑧、編號10至19所示,各營業人於各期申報營業稅行為,係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亦應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基準。另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編號5-①至5-③、5-⑤至5-⑩、編號6-①至6-⑪、6-⑭、6-⑮、編號7-①至7-⑤、7-⑦至7-⑯、編號8 、編號9-①至9-⑧、編號10至19所示各該當期內,如有為各營業人所為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經各該營業人提出申報扣抵,以作為逃漏稅捐所用之數行為,則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均分別論以一罪。本件被告係自96年5 月至99年6 月間為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另自96年5 月至98年12月間為前開填製不實帳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依附表一、二所示,因上開期間各係歷經19次、16次營業稅申報時期,依前揭說明,被告於附表一所為,應係犯19次之填製不實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於附表二所為,應係犯16次之填製不實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檢察官起訴意旨認上開部分均應論以接續犯,而僅分別成立1 罪,尚有未當。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編號5-①至5-③、5-⑤至5-⑩、編號6-①至6-⑪、6-⑭、6-⑮、編號7-①至7-⑤、7-⑦至7-⑯、編號8 、編號9-①至9-⑧、編號10至19所示各申報期間,既係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則其每次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另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各申報期間填製不實帳冊,並據以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再持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故其就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而被告所犯上開共計35次之填製不實罪,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身為華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持不實統一發票作為華遠公司進項憑證,及以華遠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使用,足以使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卻仍以前述分工方式與梁○○、陳○○共同為本件犯行,而此除增加稅捐稽徵機關查核之困難外,更影響國家稅政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自應予刑事非難,復審酌被告每次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之營業稅額各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編號5-①至5-③、5-⑤至5-⑩、編號6-①至6-⑪、6-⑭、6-⑮、編號7-①至7-⑤、7-⑦至7-⑯、編號8 、編號9-①至9-⑧、編號10至19所示,金額均非甚鉅,惟彼此間仍有高低之別,以及其於審判中自述係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擔任荃佳公司負責人,目前則無業,暨所陳之家庭生活狀況,並考量被告於本件偵、審程序中,在歷次開庭過程中,就本件犯行所坦承之範圍乃愈趨狹小,前已坦承部分,仍翻異前詞,改口否認,並將大部分責任推由已出境而從未到案之梁○○承擔,且未見其就上開所為表示悔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35罪均與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藉此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稅之正確性有關,且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來源為18家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對象則為33家營業人,範圍尚屬廣泛,以其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而言,認應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為適當,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填製如附表一編號5-④、5-⑪至5-⑭、編號6-⑫、6-⑬、編號7-⑥、編號9-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附表一編號5-④、5-⑪至5-⑭、編號6-⑫、6-⑬、編號7-⑥、編號9-⑨所示之各該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各該營業人據以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編號5-④、5-⑪至5-⑭、編號6-⑫、6-⑬、編號7-⑥、編號9-⑨所示之各期營業稅,而認被告就該部分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71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行為人為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於虛設之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據以領取該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嗣再將該虛設公司所領取實際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資以牟利,即係以不正當方法幫助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行為人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假象,乃與其餘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予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可參)。則虛設行號本身既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虛設行號本身並無「逃漏應繳納稅捐結果發生」之問題。 ㈢經查,附表一編號5-④所示之營業人,於本件涉案期間係屬全部虛進虛銷之營業人,另附表一編號5-⑪至5-⑭、編號6-⑫、6-⑬、編號7-⑥、編號9-⑨所示之營業人,就渠等於各該期間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並未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 年5 月15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0659 號函所附華遠實業有限公司涉嫌幫助下游營業人逃漏稅明細表在卷可查。是以,附表一編號5-④所示之營業人,既為無營業行為之虛設行號,自無從課徵營業稅,至附表一編號5-⑪至5-⑭、編號6-⑫、6-⑬、編號7-⑥、編號9-⑨所示之營業人,雖係實際營業之營業人,然渠等並未將所取得之上開不實發票提出申請扣抵,當無從扣抵此部分之營業稅,於此範圍內,自亦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是被告縱填製如附表一編號5-④、5-⑪至5-⑭、編號6-⑫、6-⑬、編號7-⑥、編號9-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各該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仍難認即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而本院就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為有罪,與前開論罪部分各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215 條、第216 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婉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君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華遠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稅申│銷項來源廠商│發票月份│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實際漏稅額│備註 │ │ │報期間 │ │ │ │) │ │ │ │ ├──┼────┼──────┼────┼────┼─────┼─────┼─────┼──────┤ │ 1 │96年5、6│①荃佳股份有│96年6 月│18張 │3,581,616 │179,082 │179,082 元│ │ │ │月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 │ │②昇耀鑫有限│96年6 月│1張 │76,248 │3,812 │左列金額以│ │ │ │ │ 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③得來速國際│96年6 月│9張 │1,428,592 │71,430 │71,430元 │ │ │ │ │ 有限公司 │份 │ │ │ │ │ │ │ │ ├──────┼────┼────┼─────┼─────┼─────┼──────┤ │ │ │④富吉商行 │96年6 月│1張 │95,256 │4,763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⑤佳冬商號 │96年6 月│1張 │190,620 │9,531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⑥全峰行 │96年6 月│2張 │143,180 │7,159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⑦惠盛環保科│96年6 月│2張 │90,600 │4,530 │左列金額以│ │ │ │ │ 技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 合計 │34張 │5,606,112 │280,307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96年7、8│①荃佳股份有│96年7、8│22張 │3,794,508 │189,727 │189,727元 │ │ │ │月 │ 限公司 │月份 │ │ │ │ │ │ │ │ ├──────┼────┼────┼─────┼─────┼─────┼──────┤ │ │ │②荃國事業有│96年8 月│3張 │521,532 │26,077 │26,077元 │ │ │ │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 │ │③富吉商行 │96年8 月│1張 │95,323 │4,766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④全峰行 │96年7、8│2張 │16,876 │844 │左列金額以│ │ │ │ │ │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 合計 │28張 │4,428,239 │221,414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96年9、 │①荃佳股份有│96年9 月│1張 │548 │27 │27元 │ │ │ │10月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 │ │②金銀山實業│96年9、 │17張 │1,663,531 │83,178 │左列金額以│ │ │ │ │ 有限公司 │10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③荃國事業有│96年9、 │10張 │1,107,096 │55,354 │55,354元 │ │ │ │ │ 限公司 │10月份 │ │ │ │ │ │ │ │ ├──────┼────┼────┼─────┼─────┼─────┼──────┤ │ │ │④皇樺開發股│96年9、 │8張 │1,226,067 │61,304 │61,304元 │ │ │ │ │ 份有限公司│10月份 │ │ │ │ │ │ │ │ ├──────┼────┼────┼─────┼─────┼─────┼──────┤ │ │ │⑤上航便利商│96年9、 │14張 │901,645 │45,086 │左列金額以│ │ │ │ │ 店 │10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⑥全峰行 │96年9、 │1張 │1,647 │82 │左列金額以│ │ │ │ │ │10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 合計 │51張 │4,900,534 │245,031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96年11、│①金銀山實業│96年11、│14張 │2,924,719 │146,238 │左列金額以│ │ │ │12月 │ 有限公司 │12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②荃國事業有│96年12月│8張 │997,730 │49,888 │49,888元 │ │ │ │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 │ │③辰駿商行 │96年11、│5 張 │171,619 │8,581 │8,185 元以│其中1 張未提│ │ │ │ │12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出扣抵396 元│ │ │ │ │ │ │ │ │額 │ │ │ │ ├──────┼────┼────┼─────┼─────┼─────┼──────┤ │ │ │④愛國百貨股│96年11、│2張 │44,916 │2,246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12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康莊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⑤愛國百貨股│96年11、│2張 │67,442 │3,372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12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鳳林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⑥富吉商行 │96年12月│1張 │95,424 │4,771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⑦九久商行 │96年11、│2張 │56,477 │2,823 │左列金額以│ │ │ │ │ │12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⑧特豪商行 │96年11、│2張 │41,906 │2,096 │左列金額以│ │ │ │ │ │12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⑨愛國百貨股│96年11、│2張 │56,419 │2,821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12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德賢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⑩愛國百貨股│96年11、│2張 │35,282 │1,764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12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華榮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⑪愛國百貨股│96年11、│2張 │40,224 │2,011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12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新富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⑫佳冬商號 │96年11、│3張 │5,227 │262 │201 元以下│其中1 張未提│ │ │ │ │12月份 │ │ │ │某不詳金額│出扣抵61元 │ │ │ │ │ │ │ │ │ │ │ │ │ ├──────┼────┼────┼─────┼─────┼─────┼──────┤ │ │ │⑬全峰行 │96年11、│2張 │11,880 │594 │左列金額以│ │ │ │ │ │12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⑭鴻岷實業有│96年11、│2張 │18,929 │946 │781 元以下│其中1 張未提│ │ │ │ 限公司東港│12 月份 │ │ │ │某不詳金額│出扣抵165 元│ │ │ │ 營業所 │ │ │ │ │ │ │ │ │ ├──────┼────┼────┼─────┼─────┼─────┼──────┤ │ │ │⑮東韋行 │96年11月│2張 │31,196 │1,560 │1,496 元以│其中1 張未提│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出扣抵64元 │ │ │ │ │ │ │ │ │額 │ │ │ │ ├──────┼────┼────┼─────┼─────┼─────┼──────┤ │ │ │⑯愛國百貨股│96年12月│2張 │20,551 │1,028 │593 元以下│其中1 張未提│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某不詳金額│出扣抵435 元│ │ │ │ │ │ │ │ │ │ │ │ │ ├──────┼────┼────┼─────┼─────┼─────┼──────┤ │ │ │⑰愛國百貨股│96年11、│2張 │37,614 │1,881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12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和平分公司│ │ │ │ │額 │ │ │ │ ├──────┴────┼────┼─────┼─────┼─────┼──────┤ │ │ │ 合計 │54張 │4,657,555 │232,882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97年1、2│①新豐收便利│97年1 月│2張 │14,646 │733 │左列金額以│ │ │ │月 │ 商店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②百惠國際興│97年1、2│15張 │1,237,952 │61,900 │左列金額以│ │ │ │ │ 業有限公司│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③豐鈦有限公│97年1、2│8張 │1,612,800 │80,640 │左列金額以│ │ │ │ │ 司 │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④潤焱國際企│97年1、2│8張 │1,509,030 │75,452 │0元 │係全部虛進虛│ │ │ │ 業有限公司│月份 │ │ │ │ │銷之營業人 │ │ │ │ │ │ │ │ │ │ │ │ │ ├──────┼────┼────┼─────┼─────┼─────┼──────┤ │ │ │⑤明村貿易有│97年1 月│1張 │378,000 │18,900 │左列金額以│ │ │ │ │ 限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⑥辰駿商行 │97年1、2│2張 │41,936 │2,097 │左列金額以│ │ │ │ │ │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⑦愛國百貨股│97年1、2│2張 │57,405 │2,870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康莊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⑧愛國百貨股│97年1、2│2張 │37,313 │1,866 │1,460 元以│其中1 張未提│ │ │ │ 份有限公司│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出扣抵406 元│ │ │ │ 鳳林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⑨九久商行 │97年2 月│1張 │22,779 │1,139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⑩愛國百貨股│97年1、2│2張 │27,564 │1,378 │1,220 元以│其中1 張未提│ │ │ │ 份有限公司│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出扣抵158 元│ │ │ │ 德賢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⑪愛國百貨股│97年1、2│2張 │9,249 │462 │0元 │均未提出扣抵│ │ │ │ 份有限公司│月份 │ │ │ │ │ │ │ │ │ 華榮分公司│ │ │ │ │ │ │ │ │ ├──────┼────┼────┼─────┼─────┼─────┼──────┤ │ │ │⑫愛國百貨股│97年1、2│2張 │4,700 │235 │0元 │均未提出扣抵│ │ │ │ 份有限公司│月份 │ │ │ │ │ │ │ │ │ 新富分公司│ │ │ │ │ │ │ │ │ ├──────┼────┼────┼─────┼─────┼─────┼──────┤ │ │ │⑬愛國百貨股│97年1、2│2張 │5,720 │286 │0元 │均未提出扣抵│ │ │ │ 份有限公司│月份 │ │ │ │ │ │ │ │ ├──────┼────┼────┼─────┼─────┼─────┼──────┤ │ │ │⑭愛國百貨股│97年1 月│1張 │8,856 │443 │0元 │未提出扣抵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 │ │ │ │ │ 和平分公司│ │ │ │ │ │ │ │ │ ├──────┴────┼────┼─────┼─────┼─────┼──────┤ │ │ │ 合計 │50張 │4,967,950 │248,401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97年3、4│①新豐收便利│97年4 月│15張 │1,352,556 │67,629 │左列金額以│ │ │ │月 │ 商店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②百惠國際興│97年3 月│25張 │1,909,431 │95,472 │左列金額以│ │ │ │ │ 業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③辰駿商行 │97年3、4│2張 │99,321 │4,966 │左列金額以│ │ │ │ │ │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④愛國百貨股│97年3、4│3張 │82,277 │4,114 │3,721 元以│其中1 張未提│ │ │ │ 份有限公司│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出扣抵393 元│ │ │ │ 康莊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⑤愛國百貨股│97年3、4│3張 │95,845 │4,792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鳳林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⑥九久商行 │97年3、4│2張 │51,515 │2,576 │左列金額以│ │ │ │ │ │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⑦特豪商行 │97年3、4│2張 │99,250 │4,963 │左列金額以│ │ │ │ │ │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⑧愛國百貨股│97年3、4│2張 │48,735 │2,437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德賢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⑨愛國百貨股│97年3、4│3張 │61,623 │3,081 │2,979 元以│其中1 張未提│ │ │ │ 份有限公司│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出扣抵102 元│ │ │ │ 華榮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⑩愛國百貨股│97年3 月│2張 │36,828 │1,841 │1,713 元以│其中1 張未提│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出扣抵128 元│ │ │ │ 新富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⑪鴻岷實業有│97年4 月│2張 │18,947 │947 │777 元以下│其中1 張未提│ │ │ │ 限公司東港│份 │ │ │ │某不詳金額│出扣抵170 元│ │ │ │ 營業所 │ │ │ │ │ │ │ │ │ ├──────┼────┼────┼─────┼─────┼─────┼──────┤ │ │ │⑫東韋行 │97年3、4│2張 │10,703 │535 │0元 │均未提出扣抵│ │ │ │ │月份 │ │ │ │ │ │ │ │ ├──────┼────┼────┼─────┼─────┼─────┼──────┤ │ │ │⑬愛國百貨股│97年3、4│1張 │3,850 │193 │0元 │未提出扣抵 │ │ │ │ 份有限公司│月份 │ │ │ │ │ │ │ │ ├──────┼────┼────┼─────┼─────┼─────┼──────┤ │ │ │⑭愛國百貨股│97年3 、│2張 │22,093 │1,105 │719 元以下│其中1 張未提│ │ │ │ 份有限公司│4 月份 │ │ │ │某不詳金額│出扣抵386 元│ │ │ │ 和平分公司│ │ │ │ │ │ │ │ │ ├──────┼────┼────┼─────┼─────┼─────┼──────┤ │ │ │⑮惠盛環保科│97年4 月│1張 │9,524 │476 │左列金額以│ │ │ │ │ 技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 合計 │67張 │3,902,498 │195,129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97年5、6│①詔陽企業有│97年6 月│9張 │2,000,001 │100,001 │左列金額以│ │ │ │月 │ 限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②新豐收便利│97年6 月│11張 │1,157,982 │57,901 │左列金額以│ │ │ │ │ 商店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③辰駿商行 │97年6 月│2張 │132,088 │6,604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④愛國百貨股│97年6 月│2張 │163,500 │8,175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康莊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⑤愛國百貨股│97年6 月│2張 │144,906 │7,246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鳳林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⑥富吉商行 │97年6 月│1張 │5,135 │257 │0元 │未提出扣抵 │ │ │ │ │份 │ │ │ │ │ │ │ │ ├──────┼────┼────┼─────┼─────┼─────┼──────┤ │ │ │⑦九久商行 │97年6 月│2張 │69,703 │3,486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⑧特豪商行 │97年6 月│3張 │68,317 │3,416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⑨愛國百貨股│97年6 月│2張 │100,613 │5,031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德賢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⑩愛國百貨股│97年6 月│2張 │75,722 │3,786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華榮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⑪愛國百貨股│97年6 月│2張 │84,065 │4,204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新富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⑫全峰行 │97年6 月│2張 │4,857 │243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⑬鴻岷實業有│97年6 月│2張 │51,448 │2,572 │左列金額以│ │ │ │ │ 限公司東港│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營業所 │ │ │ │ │額 │ │ │ │ ├──────┼────┼────┼─────┼─────┼─────┼──────┤ │ │ │⑭東韋行 │97年6 月│2張 │27,147 │1,357 │878 元以下│其中1 張未提│ │ │ │ │份 │ │ │ │某不詳金額│出扣抵479 元│ │ │ │ │ │ │ │ │ │ │ │ │ ├──────┼────┼────┼─────┼─────┼─────┼──────┤ │ │ │⑮愛國百貨股│97年6 月│3張 │70,764 │3,539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⑯愛國百貨股│97年6 月│2張 │24,906 │1,245 │1,153 元以│其中1 張未提│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出扣抵92元 │ │ │ │ 和平分公司│ │ │ │ │額 │ │ │ │ ├──────┴────┼────┼─────┼─────┼─────┼──────┤ │ │ │ 合計 │49 張 │4,181,151 │209,063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97年7、8│①詔陽企業有│97年8 月│7張 │780,004 │39,001 │左列金額以│ │ │ │月 │ 限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②昇耀鑫有限│97年8 月│5張 │476,191 │23,809 │左列金額以│ │ │ │ │ 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③新豐收便利│97年8 月│5張 │167,568 │8,379 │左列金額以│ │ │ │ │ 商店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④明村貿易有│97年8 月│3張 │476,190 │23,810 │左列金額以│ │ │ │ │ 限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⑤辰駿商行 │97年8 月│2張 │96,105 │4,805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⑥愛國百貨股│97年8 月│1張 │55,106 │2,755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康莊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⑦愛國百貨股│97年8 月│1張 │38,453 │1,923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鳳林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⑧富吉商行 │97年8 月│1張 │47,619 │2,381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⑨九久商行 │97年8 月│2張 │72,295 │3,615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⑩特豪商行 │97年8 月│3張 │42,028 │2,101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⑪愛國百貨股│97年8 月│1張 │51,545 │2,577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德賢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⑫愛國百貨股│97年8 月│1張 │36,161 │1,808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華榮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⑬愛國百貨股│97年8 月│1張 │35,878 │1,794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新富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⑭全峰行 │97年8 月│2張 │5,223 │261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⑮鴻岷實業有│97年8 月│2張 │31,586 │1,579 │左列金額以│ │ │ │ │ 限公司東港│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營業所 │ │ │ │ │額 │ │ │ │ ├──────┼────┼────┼─────┼─────┼─────┼──────┤ │ │ │⑯東韋行 │97年8 月│2張 │27,320 │1,366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⑰愛國百貨股│97年8 月│1張 │30,220 │1,511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⑱愛國百貨股│97年8 月│1張 │26,580 │1,329 │左列金額以│ │ │ │ │ 份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和平分公司│ │ │ │ │額 │ │ │ │ ├──────┼────┼────┼─────┼─────┼─────┼──────┤ │ │ │⑲復裕商行 │97年8 月│1張 │76,190 │3,810 │3,810元 │ │ │ │ │ │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42張 │2,572,262 │128,614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97年9、 │①昇耀鑫有限│97年10月│7張 │499,999 │25,001 │左列金額以│ │ │ │10月 │ 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②新豐收便利│97年10月│2張 │67,330 │3,366 │左列金額以│ │ │ │ │ 商店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③辰駿商行 │97年10月│2張 │136,283 │6,814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④九久商行 │97年10月│2張 │63,054 │3,153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⑤特豪商行 │97年10月│4張 │60,438 │3,022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⑥全峰行 │97年10月│2張 │4,411 │221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⑦鴻岷實業有│97年10月│2張 │39,499 │1,975 │左列金額以│ │ │ │ │ 限公司東港│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營業所 │ │ │ │ │額 │ │ │ │ ├──────┼────┼────┼─────┼─────┼─────┼──────┤ │ │ │⑧東韋行 │97年10月│2張 │40,924 │2,047 │左列金額以│ │ │ │ │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⑨復裕商行 │97年10月│1張 │33,719 │1,686 │0元 │未提出扣抵 │ │ │ │ │份 │ │ │ │ │ │ │ │ ├──────┴────┼────┼─────┼─────┼─────┼──────┤ │ │ │ 合計 │24張 │945,657 │47,285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97年11、│①詔陽企業有│97年12月│22張 │2,499,998 │125,002 │左列金額以│ │ │ │12月 │ 限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②新豐收便利│97年12月│4張 │238,095 │11,906 │左列金額以│ │ │ │ │ 商店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 合計 │26張 │2,738,093 │136,908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98年1、2│①昇耀鑫有限│98年2 月│7張 │540,000 │27,001 │左列金額以│ │ │ │月 │ 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②新豐收便利│98年2 月│8張 │795,500 │39,776 │左列金額以│ │ │ │ │ 商店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③耀權有限公│98年2 月│10張 │1,267,185 │63,359 │左列金額以│ │ │ │ │ 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④明村貿易有│98年2 月│4張 │536,536 │26,827 │左列金額以│ │ │ │ │ 限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 合計 │29張 │3,139,221 │156,963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98年3、4│①昇耀鑫有限│98年4月 │11張 │530,009 │26,502 │左列金額以│ │ │ │月 │ 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②新豐收便利│98年4月 │7張 │190,476 │9,524 │左列金額以│ │ │ │ │ 商店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③華強國際實│98年4月 │6張 │402,645 │20,133 │左列金額以│ │ │ │ │ 業有限公司│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 合計 │24張 │1,123,130 │56,159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 │98年5、6│①詔陽企業有│98年6 月│28張 │1,999,998 │100,002 │左列金額以│ │ │ │月 │ 限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②昇耀鑫有限│98年6 月│9張 │460,002 │23,001 │左列金額以│ │ │ │ │ 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 合計 │37張 │2,460,000 │123,003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98年7、8│①昇耀鑫有限│98年8 月│10張 │480,000 │23,999 │左列金額以│ │ │ │月 │ 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②耀權有限公│98年8 月│12張 │476,304 │23,818 │左列金額以│ │ │ │ │ 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 合計 │22張 │956,304 │47,817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98年9、 │昇耀鑫有限公│98年10月│19張 │450,038 │22,502 │22,041元以│其中1 張未提│ │ │10月 │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出扣抵461 元│ │ │ │ │ │ │ │ │額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98年11、│①昇耀鑫有限│98年12月│21張 │720,190 │36,009 │左列金額以│ │ │ │12月 │ 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②塏盟實業有│98年12月│8張 │476,191 │23,809 │左列金額以│ │ │ │ │ 限公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 │ │ 合計 │29張 │1,196,381 │59,818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 │99年1、2│昇耀鑫有限公│99年2 月│29張 │615,002 │30,750 │左列金額以│ │ │ │月 │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 │99年3、4│昇耀鑫有限公│99年4 月│17張 │420,001 │21,001 │左列金額以│ │ │ │月 │司 │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 │99年5 、│昇耀鑫有限公│99年5 、│15張 │286,954 │14,348 │左列金額以│ │ │ │6 月份 │司 │6 月份 │ │ │ │下某不詳金│ │ │ │ │ │ │ │ │ │額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告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共計│647張 │49,547,085│2,477,397 │ │ │ └───────────────────┴────┴─────┴─────┴─────┴──────┘ 附表二:華遠公司取得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稅申│進項來源廠│發票月份│發票張數 │銷售額(元│稅額(元)│ │ │報期間 │商 │ │ │) │ │ ├──┼────┼─────┼────┼─────┼─────┼─────┤ │ 1 │96年5、6│長江流通實│96年5、6│8張 │2,746,130 │137,306 │ │ │月 │業有限公司│月份 │ │ │ │ │ │ ├─────┼────┼─────┼─────┼─────┤ │ │ │荃佳股份有│96年5、6│13張 │2,049,365 │102,469 │ │ │ │限公司 │月份 │ │ │ │ │ │ ├─────┼────┼─────┼─────┼─────┤ │ │ │佳冬商號 │96年5、6│13張 │990,636 │49,531 │ │ │ │ │月份 │ │ │ │ │ │ ├─────┴────┼─────┼─────┼─────┤ │ │ │ 合計│34張 │5,786,131 │289,306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96年7、8│長江流通實│96年7、8│7張 │1,868,580 │93,430 │ │ │月 │業有限公司│月份 │ │ │ │ │ │ ├─────┼────┼─────┼─────┼─────┤ │ │ │荃佳股份有│96年7、8│13張 │2,028,606 │101,430 │ │ │ │限公司 │月份 │ │ │ │ │ │ ├─────┼────┼─────┼─────┼─────┤ │ │ │台廣興業有│96年8 月│2張 │568,080 │28,404 │ │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佳冬商號 │96年7 月│2張 │378,000 │18,900 │ │ │ │ │份 │ │ │ │ │ │ ├─────┼────┼─────┼─────┼─────┤ │ │ │荃國事業有│96年8 月│4張 │333,377 │16,669 │ │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 合計│28張 │5,176,643 │258,833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96年9、 │長江流通實│96年9 月│4張 │1,148,026 │57,401 │ │ │10月 │業有限公司│份 │ │ │ │ │ │ ├─────┼────┼─────┼─────┼─────┤ │ │ │荃佳股份有│96年9、 │14張 │1,934,867 │96,744 │ │ │ │限公司 │10月份 │ │ │ │ │ │ ├─────┼────┼─────┼─────┼─────┤ │ │ │利寰有限公│96年10月│5張 │387,900 │19,395 │ │ │ │司 │份 │ │ │ │ │ │ ├─────┼────┼─────┼─────┼─────┤ │ │ │台廣興業有│96年10月│2張 │483,105 │24,155 │ │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佳冬商號 │96年9 月│4張 │252,500 │12,625 │ │ │ │ │份 │ │ │ │ │ │ ├─────┴────┼─────┼─────┼─────┤ │ │ │ 合計│29張 │4,206,398 │210,320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96年11、│長江流通實│96年11、│16張 │2,303,570 │115,181 │ │ │12月 │業有限公司│12月份 │ │ │ │ │ │ ├─────┼────┼─────┼─────┼─────┤ │ │ │荃佳股份有│96年11、│8張 │426,408 │21,321 │ │ │ │限公司 │12月份 │ │ │ │ │ │ ├─────┼────┼─────┼─────┼─────┤ │ │ │利寰有限公│96年12月│5張 │611,500 │30,575 │ │ │ │司 │份 │ │ │ │ │ │ ├─────┼────┼─────┼─────┼─────┤ │ │ │台廣興業有│96年11月│3張 │401,981 │20,098 │ │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荃國事業有│96年11、│5張 │300,048 │15,003 │ │ │ │限公司 │12月份 │ │ │ │ │ │ ├─────┼────┼─────┼─────┼─────┤ │ │ │采津有限公│96年12月│3張 │366,750 │18,338 │ │ │ │司 │份 │ │ │ │ │ │ ├─────┼────┼─────┼─────┼─────┤ │ │ │明村貿易有│96年11、│6張 │762,240 │38,112 │ │ │ │限公司 │12月份 │ │ │ │ │ │ ├─────┼────┼─────┼─────┼─────┤ │ │ │合美企業社│96年11月│1張 │300,000 │15,000 │ │ │ │ │份 │ │ │ │ │ │ ├─────┴────┼─────┼─────┼─────┤ │ │ │ 合計│47張 │5,472,497 │273,628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97年1、2│利寰有限公│97年1、2│9張 │712,500 │35,625 │ │ │月 │司 │月份 │ │ │ │ │ │ ├─────┼────┼─────┼─────┼─────┤ │ │ │台廣興業有│97年1 月│7張 │1,146,132 │57,308 │ │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華強國際興│97年1、2│8張 │1,664,720 │83,237 │ │ │ │業有限公司│月份 │ │ │ │ │ │ ├─────┼────┼─────┼─────┼─────┤ │ │ │沙文列克國│97年1、2│8張 │1,574,555 │78,728 │ │ │ │際企業有限│月份 │ │ │ │ │ │ │公司 │ │ │ │ │ │ │ ├─────┼────┼─────┼─────┼─────┤ │ │ │荃國事業有│97年1、2│13張 │404,428 │20,221 │ │ │ │限公司 │月份 │ │ │ │ │ │ ├─────┴────┼─────┼─────┼─────┤ │ │ │ 合計│45張 │5,502,335 │275,119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97年3、4│宏縉股份有│97年4 月│2張 │23,657 │1,183 │ │ │月 │限公司 │份 │ │ │ │ │ │ ├─────┼────┼─────┼─────┼─────┤ │ │ │長江流通實│97年3 月│7張 │522,000 │26,100 │ │ │ │業有限公司│份 │ │ │ │ │ │ ├─────┼────┼─────┼─────┼─────┤ │ │ │利寰有限公│97年3、4│8張 │433,875 │21,694 │ │ │ │司 │月份 │ │ │ │ │ │ ├─────┼────┼─────┼─────┼─────┤ │ │ │台廣興業有│97年3、4│13張 │1,403,919 │70,195 │ │ │ │限公司 │月份 │ │ │ │ │ │ ├─────┼────┼─────┼─────┼─────┤ │ │ │群佳企業有│97年4 月│1張 │53,143 │2,657 │ │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采津有限公│97年3 月│3張 │132,000 │6,600 │ │ │ │司 │份 │ │ │ │ │ │ ├─────┼────┼─────┼─────┼─────┤ │ │ │夢蒂雅國際│97年4 月│4張 │112,181 │5,609 │ │ │ │生活事業股│份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38張 │2,680,775 │134,038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97年5、6│宏縉股份有│97年5 月│2張 │106,628 │5,332 │ │ │月 │限公司 │份 │ │ │ │ │ │ ├─────┼────┼─────┼─────┼─────┤ │ │ │荃佳股份有│97年5 月│1張 │195,874 │9,794 │ │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利寰有限公│97年5、6│12張 │664,220 │33,213 │ │ │ │司 │月份 │ │ │ │ │ │ ├─────┼────┼─────┼─────┼─────┤ │ │ │群佳企業有│97年5 月│6張 │1,300,858 │65,044 │ │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年富股份有│97年6 月│5張 │1,249,750 │62,488 │ │ │ │限公司 │份 │ │ │ │ │ │ ├─────┼────┼─────┼─────┼─────┤ │ │ │友和行 │97年5、6│3張 │165,000 │8,250 │ │ │ │ │月份 │ │ │ │ │ │ ├─────┼────┼─────┼─────┼─────┤ │ │ │夢蒂雅國際│97年5 月│5張 │209,229 │10,461 │ │ │ │生活事業股│份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34張 │3,891,559 │194,582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97年7、8│宏縉股份有│97年7、8│4張 │1,660,915 │83,046 │ │ │月 │限公司 │月份 │ │ │ │ │ │ ├─────┼────┼─────┼─────┼─────┤ │ │ │利寰有限公│97年7、8│11張 │562,550 │28,128 │ │ │ │司 │月份 │ │ │ │ │ │ ├─────┼────┼─────┼─────┼─────┤ │ │ │友和行 │97年7、8│6張 │350,850 │17,543 │ │ │ │ │月份 │ │ │ │ │ │ ├─────┴────┼─────┼─────┼─────┤ │ │ │ 合計│21張 │2,574,315 │128,717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97年9、 │利寰有限公│97年9、 │7張 │367,650 │18,383 │ │ │10月 │司 │10月份 │ │ │ │ │ │ ├─────┼────┼─────┼─────┼─────┤ │ │ │友和行 │97年9、 │3張 │206,500 │10,325 │ │ │ │ │10月份 │ │ │ │ │ │ ├─────┼────┼─────┼─────┼─────┤ │ │ │采津有限公│97年9、 │5張 │301,700 │15,085 │ │ │ │司 │10月份 │ │ │ │ │ │ ├─────┴────┼─────┼─────┼─────┤ │ │ │ 合計│15張 │875,850 │43,793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97年11、│宏縉股份有│97年12月│2張 │1,302,400 │65,120 │ │ │12月 │限公司 │份 │ │ │ │ │ │ ├─────┼────┼─────┼─────┼─────┤ │ │ │利寰有限公│97年11、│7張 │396,900 │19,845 │ │ │ │司 │12月份 │ │ │ │ │ │ ├─────┼────┼─────┼─────┼─────┤ │ │ │富澤興業有│97年11、│7張 │1,268,000 │63,400 │ │ │ │限公司 │12月份 │ │ │ │ │ │ ├─────┼────┼─────┼─────┼─────┤ │ │ │友和行 │97年11、│3張 │191,600 │9,580 │ │ │ │ │12月份 │ │ │ │ │ │ ├─────┼────┼─────┼─────┼─────┤ │ │ │采津有限公│97年11月│2張 │99,700 │4,985 │ │ │ │司 │份 │ │ │ │ │ │ ├─────┴────┼─────┼─────┼─────┤ │ │ │ 合計│21張 │3,258,600 │162,930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98年1、2│宏縉股份有│98年2 月│4張 │1,953,458 │97,673 │ │ │月 │限公司 │份 │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98年3、4│宏縉股份有│98年4 月│1張 │476,190 │23,810 │ │ │月 │限公司 │份 │ │ │ │ │ │ ├─────┼────┼─────┼─────┼─────┤ │ │ │耀權有限公│98年4 月│4張 │400,124 │20,006 │ │ │ │司 │份 │ │ │ │ │ │ ├─────┴────┼─────┼─────┼─────┤ │ │ │ 合計│5張 │876,314 │43,816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98年5、6│宏縉股份有│98年5、6│3張 │2,500,000 │125,000 │ │ │月 │限公司 │月份 │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98年7、8│宏縉股份有│98年7 月│2張 │952,380 │47,620 │ │ │月 │限公司 │份 │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98年9、 │宏縉股份有│98年10月│2張 │1,002,206 │50,110 │ │ │10月 │限公司 │份 │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98年11、│宏縉股份有│98年11月│1張 │600,000 │30,000 │ │ │12月 │限公司 │份 │ │ │ │ │ ├────┼─────┴────┴─────┴─────┴─────┤ │ │主文及宣│楊永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告刑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共計│329張 │47,309,461│2,365,48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