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列一人之 代 表 人 陳清鏗 被 告 鮮到家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列一人之 代 表 人 陳進旺 被 告 陳建霖 翁姿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8655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8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㈠),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又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㈡),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又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㈢),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㈠),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㈠⒑、編號㈠⒕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㈡),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㈢),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鮮到家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㈣),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㈠),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事實欄㈡),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㈣),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㈡⒏、㈡⒐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㈣),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㈠),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因(事實欄㈠所示)犯罪行為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零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如附件所示C、E、G項中,經標示「逾期」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鮮到家有限公司所有如附件所示D項中,除編號121 之「野生劍蝦」部分以外,其他經標示「逾期」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背景事實 ㈠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珍昌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4 日經核准設立,經營國際貿易業及水產品批發業等業務,營運處所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1 樓,由玄○○為登記暨實際負責人。未○○自97年9 月11日起,在珍昌公司擔任副課長職務,負責出納、應收帳款、收存支票、電腦進銷貨登記、協助點貨及對帳等業務。胡文華(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自99年起,在珍昌公司擔任會計。乙○○(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自101 年起,在珍昌公司擔任倉儲管理課課長。卯○○(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自104 年起,在珍昌公司擔任內勤出貨員工,負責繕打出貨資料之業務。宙○○(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自105 年7 月1 日起,在珍昌公司擔任送貨司機。 ㈡鮮到家有限公司(下稱鮮到家公司)於102 年1 月30日成立,亦經營水產品、食品批發業及零售業等業務,實際營運處所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2 、3 樓,即上址珍昌公司營運處所樓上,登記暨實際負責人並由前述珍昌公司之採購協理黃○○兼任。宇○○為玄○○之子,在鮮到家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負責鮮到家公司在網路部分之銷售業務。F○○(綽號小馬,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自104 年11月起,在鮮到家公司任職,負責倉儲管理業務。 ㈢I○○(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為水產加工業者,並向金內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加工廠(下稱金內冠加工廠)。己○○(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係址設雲林縣○○鄉○○村000 號之承軒水產行負責人,二人於後開時地分別接受珍昌公司委託處理海鮮加工業務。 二、玄○○、黃○○、宇○○、未○○均明知為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不得銷售、加工逾有效日期之食品,詎其因經營及執行珍昌公司、鮮到家公司上開食品銷售業務,為求將逾期之冷凍海鮮食品順利銷出以規避損失,而有如下行為: ㈠玄○○、黃○○、未○○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犯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5 年1 月間起,或以單純指示,或進而親自率同與渠等有前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珍昌公司員工胡文華、乙○○、卯○○、宙○○等人,接續多次將該公司存放在冷凍庫內之逾期海鮮食品搬出至常溫空間,並持美工刀割除原廠外箱上標示之效期後放回,繼而於出貨前再更換新紙箱以為掩飾之方式,實施詐術,用為混充正常品並防止客戶前來公司或購買貨物時發現該逾期情事,以販售過期海鮮食品予不知情之盤商,使該等客戶因陷於錯誤,以為係正常商品而予購買並交付財物如附表所示,共計以此方式為珍昌公司詐得新臺幣(下同)1,620,573 元(嗣後經部分被害人退貨而實得1,580,078 元,然不影響其詐欺取財已經既遂之事實)。茲其以此欺妄方式,將過期海鮮食品販售予下游盤商供轉售不特定人食用之手段、內容,誤導消費者依個人對健康風險之評估,而實際判斷並掌握食品安全食用期間之主觀條件及能力,除造成不特定之消費者於食用後,因該等海鮮食品本身變質產生之毒素、細菌孳生產生之毒素及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引發腸胃炎、神經症狀、食物過敏甚至休克,及因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產生菌血症,甚至危及生命之敗血症等危險外,並可預期不乏有老人、幼童、孕婦、病中、病後,及其他體質虛弱者在內之廣大不特定社會消費大眾,均曝露在因誤判而食用於身體不堪承受之逾期食品風險下,危險猶高,均已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㈡玄○○、黃○○為掩飾後開水產食品已經逾期之事實,共同基於犯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4 年8 月間起,將珍昌公司已過期之蝦類產品(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尚贅載柳葉魚,於具體引據附表之內容則無,顯係誤載),接續送往高雄市○鎮區○○○○路00號之金內冠加工廠,以每公斤10元至20元之代價,委託欠缺水產或食品加工保存相關專業教育訓練之人I○○,以將整箱過期之冷凍蝦仁解凍、加膨發劑發泡、白蝦去殼(去頭)、蝦仁割背後,再行急速冷凍並分裝成小包裝之方式加工。I○○亦預見該受託處理者可能為逾期食品,仍以縱令所預見為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意思,與渠2 人共同基於上開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著手加工行為,完成後,則將已經該等加工方式去除或掩飾可供辨識、判斷新鮮程度特徵表現之水產食品,送回珍昌公司待售如附表所示。茲其以此將過期海鮮食品重新加工,去除並掩飾諸此水產原本可供辨識及判斷新鮮與否之物理特徵、表現之方式,使人無法正確判斷、辨識,以達其繼續混充供人類食用之正常食品,免於因汰除、賤售而受損失之手段、內容,不僅誤導消費者依個人對健康風險之評估,而實際判斷並掌握食品安全食用期間之主觀條件及能力,客觀上猶令該等原已過期之冷凍食品因此無益之加工過程,無端增加脫離冷藏並曝露在細菌易於孳生之常溫不良保存環境之機會,除將造成不特定之消費者於食用後,因該等海鮮食品本身變質產生之毒素、細菌孳生產生之毒素及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引發腸胃炎、神經症狀、食物過敏,甚至休克,及因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產生菌血症,甚至危及生命之敗血症等危險外,並可預期不乏有老人、幼童、孕婦、病中、病後,及其他體質虛弱者在內之廣大不特定社會消費大眾,均曝露在因誤判而食用於身體不堪承受之逾期食品風險下,危險猶高,已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㈢玄○○為掩飾後開水產食品已經逾期之事實,基於犯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之犯意,於105 年6 、7 月間,接續將珍昌公司所有之已過期白蝦商品運至承軒水產行,以每公斤25元之代價,委託己○○以將過期白蝦解凍後,剝殼包裝之方式加工。己○○亦預見該受託處理者可能為逾期食品,仍以縱令預見為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意思,與玄○○共同基於上開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著手加工行為。完成後,則將已經該等加工方式去除或掩飾可供辨識、判斷新鮮程度特徵表現之水產食品,送回珍昌公司待售如附表所示。茲其以此將過期海鮮食品重新加工,去除並掩飾諸此水產原本可供辨識及判斷新鮮與否之物理特徵、表現之方式,使人無法正確判斷、辨識,以達其繼續混充供人類食用之正常食品,免於因汰除、賤售而受損失之手段、內容,不僅誤導消費者依個人對健康風險之評估,而實際判斷並掌握食品安全食用期間之主觀條件及能力,客觀上猶令該等原已過期之冷凍食品因此無益之加工過程,無端增加脫離冷藏並曝露在細菌易於孳生之常溫不良保存環境之機會,除將造成不特定之消費者於食用後,因該等海鮮食品本身變質產生之毒素、細菌孳生產生之毒素及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引發腸胃炎、神經症狀、食物過敏,甚至休克,及因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產生菌血症,甚至危及生命之敗血症等危險外,並可預期不乏有老人、幼童、孕婦、病中、病後,及其他體質虛弱者在內之廣大不特定社會消費大眾,均曝露在因誤判而食用於身體不堪承受之逾期食品風險下,危險猶高,已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㈣黃○○、宇○○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犯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5 年4 月起,夥同與渠等有前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員工F○○、陳美端(未據檢察官起訴),共同將鮮到家公司已逾期之冷凍海鮮食品除去效期標籤並分裝成小包裝,再以標籤打印機製作印有不實效期,並具有其業務上製作文書性質之新標籤,貼在商品上行使之方式,以為詐術,用為混充正常品,使不知情之盤商及消費者因陷於錯誤而予購買並交付財物如附表所示,共計以此方式為鮮到家公司詐得6,432 元。茲其以此欺妄方式,將過期海鮮食品販售予下游盤商供轉售予不特定人食用之手段、內容,誤導消費者依個人對健康風險之評估,而實際判斷並掌握食品安全食用期間之主觀條件及能力,除造成不特定之消費者於食用後,因該等海鮮食品本身變質產生之毒素、細菌孳生產生之毒素及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引發腸胃炎、神經症狀、食物過敏甚至休克,及因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產生菌血症,甚至危及生命之敗血症等危險外,並可預期不乏有老人、幼童、孕婦、病中、病後,及其他體質虛弱者在內之廣大不特定社會消費大眾,均曝露在因誤判而食用於身體不堪承受之逾期食品風險下,危險猶高,已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三、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於105 年7 月20日,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指揮警方在珍昌公司、鮮到家公司、金內冠工廠、承軒水產行執行搜索而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證物,並配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執行稽查,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行政封存如附件所示問題食品(含逾期及未標效期食品,嗣有部分已經衛生局放行)。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後開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已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理期日同意為證據使用(本院卷㈠第175 頁),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以得供做法院判斷事實之依據為適當,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 卷附採證照片係以機械方式,利用光學物理及數位顯像原理留存並呈現之影像,非經人之觀察、記憶輾轉表述所得,不具供述證據之性質,無「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依其內容及客觀呈現狀態,復無證據可認有何偽造、變造或違法取得情事,並與公訴意旨指述之事實有關聯性,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壹)被告及辯護人之辯解及辯護要旨 一、被告玄○○及珍昌公司部分 ㈠事實欄㈠相關部分 ⒈被告珍昌公司於104 年底有將臺灣白蝦(熟)產品的箱子以美工刀割除日期,但一直放在倉庫內並未售出,直到3 月後才換箱或送去承軒加工做蝦仁,後者也已銷毀並未售出,絕非所有逾期品都割除日期再換箱。被告玄○○沒有印象下達割紙箱日期再換箱的指令,直到7 月20日檢警來搜索時,才知道公司冷凍庫前有割過日期的舊紙箱,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所為之指述絕非事實。(本院卷㈠第56頁、本院卷㈡第122 頁) ⒉被告玄○○承認有換箱子、有割除外箱日期、販售逾期品(按:與前開⒈所述矛盾)及白蝦製作蝦仁。但是在筆錄方面,因為製作筆錄當天只問有沒有,筆錄內容與我們實際講的差異很大。(本院卷㈠第171 頁) ⒊本件逾期品之銷售額為109 萬元2,757 元,與起訴書所載金額不同,因搜索時,有些產品根本來不及提出進貨證明(國內產品)與產品輸入許可通知(國外進口產品),更因倉庫內若有一件管理不良的逾期品,其同規格的產品也因此全部被認為是逾期產品出貨。有些已是「銷貨退回」之狀態,意即客戶已經退貨了,但仍經列入清單內,此應剔除,另有些商品其實並未逾期,但也被列在清單內,亦應剔除。(本院卷㈠第56頁、第57頁、第152 頁反面、本院卷㈢第101 頁)⒋被告珍昌公司沒有詐欺的犯意,也沒有蓄意販賣逾期品之意圖。本次被搜索庫存103 年之前進口貨品,逾期品數量極少,大部分為庫存管理不良,積壓在棧板下方。證人A蓄意誣指被告珍昌公司,其所拍攝過期品照片,大都在該公司3 號庫左方後面堆放過期品之區域。嗣因104 年開始景氣變差,被告珍昌公司於104 年底推出促銷活動促銷熟白蝦即期品,這些產品均未離開-24 ℃之超低溫冷凍庫,較政府規定之-18 ℃更低溫,產品品質無虞。促銷的價格會有打折的活動7 折~5 折,促銷這些品質合格的即期品,惟因客戶下訂單,至客戶收貨之期間有某些產品會過期,為避免客戶之困擾,公司會換成白箱,這是業界的默契,並無詐騙客戶的犯意。這些賣出去的產品,品質無虞,事發後各地衛生局的流向調查並無任何客訴,客戶也都簽和解書。詐欺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造成損失,被告玄○○及珍昌公司並無意使用詐術讓客戶購買上開產品,故無詐欺或偽造文書之犯行。(本院卷㈠第57頁、第58頁) ⒌被告珍昌公司在被搜索前,有部分管理不良的逾期品,積壓在棧板下但不知道處理的程序,並沒有報廢掉。經衛生局與衛福部官員告知公司要成立逾期品專用倉庫,珍昌公司在今年8 月13日才依規定另闢逾期品專用庫。(本院卷㈠第192 頁) ⒍被告未○○、玄○○、黃○○,與胡文華、卯○○、宙○○等人平時從未參與換空白箱之行為。105 年7 月12日是客戶臨時要求出貨,倉儲人員臨時找人幫忙,被告未○○剛好路過與熟識司機在附近聊天並未接近現場;被告玄○○剛好要外出,而臨時下來幫忙,是此生第一次參加換箱的工作;被告黃○○與胡文華從未參與改箱子,而卯○○與宙○○是臨時被倉儲拜託支援幫忙的。並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意、連絡及行為。(本院卷㈠第58頁、本院卷㈡第123 頁、第124 頁) ㈡事實欄㈡相關部分 ⒈白蝦仁到金內冠加工(解凍整片蝦仁成單隻,再單隻IQ包冰),從104 年8 月4 日至105 年6 月30日止共354 件去加工,全部都是合格品,有產品輸入許可證明可查。到金內冠加工之草蝦剝蝦仁,於105 年5 月30日有53件草蝦(起訴書附表㈠金內冠加工部分),確實部分為逾期品,但也有正常品,外觀有黑頭現象其實是自然良品,但客人都偏好紅頭外觀,不喜歡黑頭外觀。在冷凍設備條件良好的-24 ℃恆溫凍結下,這些品質是良好的,我們堅信這些產品品質合格對人體無害;從雲林衛生局檢驗白蝦及剝殼後的蝦仁合格,可以證明被告所言。(本院卷㈠第59頁、第173 頁、第177 頁、本院卷㈡第124 頁、第125 頁) ⒉有53件承認,有354 件否認。金內冠加工廠白蝦仁的部分,是符合標準的產品製作,草蝦加工的部分53件這是白蝦製作蝦仁不合法的部分,也不是全部都是逾期品,有些是蝦子外觀不良,有黑頭的情形,但都是在保存期限內。而且我們加工的蝦子,雲林衛生局有檢查蝦及蝦仁,都是合格的產品,因為我們確信這些東西,在我們零下20度的冷凍庫保存的非常好。裡面有部分的蝦子逾期,有部分黑頭,就是客戶不要的我們會去製作蝦仁,因為臺灣消費者的習慣,我們因應市場需求這部分就去作蝦仁,就是把頭去掉,那部分只是頭破掉,並不是不好的,而且有黑頭才表示沒有二氧化硫漂白。我的意思是消費者看東西都看外觀,是東西是好的,但就是不要買,但是在合格期限內沒有逾期我們就拿去作蝦仁。(本院卷㈠第171 頁、第173 頁、第177 頁) ㈢事實欄㈢相關部分 送至己○○(承軒水產行)加工之白蝦作成蝦仁之事,是部分逾期品,部份是蝦頭有黑頭現象之正常品。惟經雲林衛生局配合搜索並檢驗,品質都合於標準。本於對品質合格之確信,因此會以較低價售出,並無使用詐術使客戶陷於錯誤而購買該產品,上述草蝦及白蝦剝成蝦仁後因含逾期品在內,這些蝦仁已被封並於11月18日銷毀。(本院卷㈠第60頁、本院卷㈡第125 頁) ㈣對人體健康影響相關部分 ⒈被告珍昌公司於105 年10月14日將白蝦產品送SGS 實驗室測試,測試結果均為新鮮度良好之產品。本案中被查封之越南白蝦(102 年10月1 日製造,105 年9 月30日到期),於106 年3 月3 日經由高雄市衛生局分六批各抽驗一盒,使用衛生局公文袋封存後由被告自行送SGS 檢驗,檢驗結果皆全數未檢出組織胺並且鮮度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範,從多次、多批、其他不同產品、不同檢驗單位的檢驗結果得以證明珍昌公司逾期產品販售及加工對人體並無傷害之虞。(本院卷㈡第1 頁、第24頁、第122 頁、第123 頁、第155 頁) ⒉德國等工業先進國家,對於尚未變質的食品被當作「過期品」丟掉,正研擬新方案對於可保存較久的食品,將只標示生產日期,讓消費者自行判斷可否使用。農委會報告也有“世界各國都公認-18 ℃是冷凍食品的基準保存溫度,優存溫度越低的話保存期限也更長”的說法。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孫璐西教授表示“若為有效期限較長的包裝食品,在保存良好的情況下,過期時間不超過百分之十都仍可食用”。而本公司倉庫與外租倉庫的溫度都在-24 ℃恆溫下,保存條件良好,保存效果更好,而本公司之逾期品,有經衛生單位檢查合格,可證該等產品在倉儲條件良好下其品質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本院卷㈠第61頁、本院卷㈡第122 頁、第123 頁)㈤犯罪所得相關部分 被告等人因販售逾期品之犯罪所得,於105 年8 月24日經衛生局核對,共計120 萬9,180 元(珍昌120 萬2,748 元,鮮到家6,432 元),非起訴書內的301 萬9,967 元。若以10月25日解封後,珍昌公司的逾期品之銷售額應為109 萬2,757 元,鮮到家6,432 元,共計為109 萬9,189 元。(本院卷㈠第64頁、第176 頁、本院卷㈡第122 頁、第127 頁、本院卷㈢第101 頁) 二、被告黃○○、宇○○及鮮到家公司部分 ㈠被告黃○○否認曾指示、或授權證人乙○○將前揭產品外箱原廠效期以美工刀割除並放回冷凍庫之行為。(本院卷㈠第141 頁、第171 頁、本院卷㈢第100 頁) ㈡委託金內冠加工係因客戶需求,網購都是以小包裝販售,並無過期,不是逾期品才去加工包裝。(本院卷㈠第141 頁、第172 頁、第173 頁、第176 頁、第177 頁、第178 頁)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獲鮮到家公司如起訴書附件A-1 至A-8 之販售過期產品部分,金額47,094元,其中A1實際銷售金額為4,691 元,非起訴書附件A1所載16,042元,A5實際銷售金額為1,288 元,非起訴書附件A1所載2,300 元。A-8 野生劍蝦已經高雄市衛生局查證係為未過期產品,並予以解封,因此扣除野生劍蝦部分,疑似販售過期品金額為6,432 元,是以此部分起訴書所載內容亦有誤。又起訴書附件A-1 至A-8 所載金額計算及逾期與否認定有誤,其中A-1 至A-7 各筆,檢察官誤將總價當成「單價」計算。(本院卷㈠第141 頁、第152 頁反面、第172 頁、第173 頁、第176 頁、本院卷㈡第122 頁) ㈣被告鮮到家公司不賣過期產品,有更改標籤日期,但都在原始大包裝的日期內,因為欲賣給網購消費者均須分裝為小包裝以利方便使用,乃指示員工將大包裝分裝成小包裝販賣,並更改日期部分也係在原始保存期限範圍內,故須更換日期標籤,其上所載保存期限為使消費者快速食用,故小包裝之有效期限均改為原有效日期的一半,並非起訴書所載惡意詐騙消費者,使消費者食用過期產品等語,並提出LINE群組對話及會議紀錄為證。(本院卷㈠第142 頁、第178 頁、本院卷㈡第126 頁、本院卷㈢第101 頁反面、第102 頁) ㈤鮮到家公司冷凍庫的過期品僅係倉管疏失,未將冷凍櫃內之存貨定時盤點,逾期及疑似逾期的不合格品僅612 公斤,公司倉庫庫存有600 多萬,可以證明鮮到家公司存並非專門購買逾期品銷售。鮮到家103 年開始營運僅2 年,冷凍食品及冷凍調理食品的保存期限皆為2 年,且當初向供應商進貨時,產品都是最新製造,且近半年都還有陸續採購各產品,絕無購買逾期品之事。為稽核品質,也透過第三方公正檢驗單位SGS 抽樣檢驗。營運至今從未接獲任何消費者客訴因產品造成任何一筆消費糾紛或食用安全問題,且網路平台的退貨比例少之又少,非常注重消費者食用安全及品質(本院卷㈠第93頁、第142 頁) ㈥過期海鮮如有不新鮮,如起訴書所載將可能對人體消化系統、內分泌系統及排泄系統產生變化,惟被告鮮到家公司至目前為止尚未接獲客戶客訴因食用公司產品而造成消費糾紛,且在MOMO網路平台的銷售/退貨比例也是少之又少,可知鮮到家公司並非起訴書報導所述之惡意廠商,專買過期產品再販賣給消費者(本院卷㈠第142 頁、第143 頁) ㈦衛生局查扣鮮到家公司庫存29件小鱈魚逾期(104/9 月),但珍昌賣給鮮到家時並未逾期,只是鮮到家營運之初生意未如預期,放在倉庫導致逾期,且已在衛生局監督下全數銷毀。衛生局查扣鮮到家公司庫存逾期品項:佛跳牆、秋刀魚片、蒲燒鯖魚、玉米布丁酥、卡拉脆片、裹粉魚排等都是分裝減半的保存日期,且不是向珍昌購買的,並不是如檢舉人所說都向珍昌採購過期品販賣。(本院卷㈡第126 頁) ㈧被告黃○○已經不在珍昌公司,在樓下珍昌公司有辦公室,因為被告黃○○103 年就成立鮮到家公司,當時認為在珍昌公司做得好好的,在鮮到家公司不用位置,有什麼不懂都隨時可以跟員工討論,叫他們做事情,只是轉達的角色,幫陳總把事情做好,沒有別的意思。(本院卷㈢第100 頁) ㈨當初保七訊問的方式,就被告宇○○有講的部分都沒有記載,沒有講的部分反而用下面的都承認,要被告宇○○也承認。所以在保七訊問時所記載的並不是被告宇○○的意思。當晚保七總隊第三中隊包裹式問訊方式,又僅准被告及其他員工等,為「有」或「沒有」之回答,並以若不承認會被收押威嚇,以致有部分事實被冤枉,以致實際之情形無法呈現。(本院卷㈠第92頁、第172 頁、第173 頁、第178 頁、本院卷㈡第121 頁、第122 頁、第126 頁、本院卷㈢第100 頁、第101 頁正、反面、第102 頁) ㈩(續前項)被告等人於106 年3 月6 日出具的「刑事辯護意旨狀」,其第二段提及「並以若不承認會被收押威嚇,以致有部分事實被冤枉,以致實際之情形無法呈現」等語,被告等人非就證人之陳述爭執其任意性,故不再爭執此點。(本院卷㈡第152 頁) 被告鮮到家確有逾期品,是由被告宇○○及同事一起吃或分送給親朋好友,並無改標籤之事,且他們都相信在零下24℃C 冷凍產品的品質保證,絕無詐欺意圖及行為,是倉管未落實先進先出的疏失,未將冷凍庫內之存貨定時盤點,被查封逾期及疑似逾期的產品金額不到一萬元。鮮到家雖有更改產品標籤之事實,但無蓄意販售逾期品詐欺消費者或違反食安法之意圖,僅因極少部分產品因管理不善逾期,亦和消費者達成和解且無任何客訴或安全問題;因網路業非常競爭,被告宇○○又負責程式開發網站等繁忙工作,並未深入了解或參與分裝倉儲作業,也剛至鮮到家上班一年多,許多產品還在摸索階段。(本院卷㈠第93頁) 證人馮冠章個性很緊張,經常忘東忘西,三、五天就問一樣的問題,被告宇○○有跟他說過為何保存期限可以還原一年的原因,也有跟他講過合約的問題,但是他腦筋常常轉不過來。(本院卷㈢第100 頁) 衛生局來查時,鮮到家公司的逾期品都放在一樓,不是都混在一起,被告宇○○當時就有要做到將逾期品都放在同一個地方,這樣才不會有誤拿的情形。(本院卷㈢第100 頁反面) 三、被告未○○部分 ㈠被告未○○從未做過以美工刀割除外箱原廠效期之事,但知道有換紙箱。(本院卷㈠第54頁、第172 頁、第176 頁) ㈡未○○在珍昌公司僅負責出納、應收帳款、收支票、電腦進銷貨登記、協助點貨及對帳等業務,其工作內容與出貨打單(是卯○○的工作)與本件更改換箱子部分無關,僅因當日檢警蒐證時路過在場與貨運公司人員聊天。(本院卷㈠第54頁、第173頁 、本院卷㈢第101 頁正、反面) 四、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㈠加重詐欺部分 ⒈所謂詐欺行為,必須是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且非單純民事違約之問題。本件起訴犯罪事實,就是被告等人有無販賣逾期食品行為,就被告與買方而言,雙方均是對於食品本身進行買賣契約之要約與承諾,買方交付金錢並獲得商品,其個人總資產並無減少,在概念上顯然與刑法詐欺罪之「將本人之物交付」的要件有間;再就賣方即被告等人而言,被告等人亦是將買方指定商品出售並交付予買方,並無所謂「施用詐術」之行為發生,縱或認為商品有逾保存期限之情事,惟此乃民法第200 條給付物品質優劣之問題,本質上僅是民事上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 ⒉被告珍昌公司只有台灣白蝦(熟)之產品大約26、27箱有割除日期而已,而且都放在倉庫內並未售出,並非所有逾期品都割除效期,自亦無詐欺之犯意。退萬步言,縱認販賣逾期食品之行為構成詐欺行為,則這裡的「詐術」,顯然正是指「販賣逾期食品」之行為,既然如此,顯見販賣逾期食品在本質上已含有詐欺性質,不應再另行論以詐欺罪,否則即是重複評價。(本院卷㈠第152 頁反面至第154 頁反面、第173 頁、第174 頁、本院卷㈡第123 頁、第124 頁、本院卷㈢第101 頁正、反面) ㈡違反食安法部分 本件就算有逾期,但是逾越期限都只有一點點,並沒有存放好幾年的狀況,而且鈞(本)院有發函數個機關,回函都強調冷凍食品的保存重點在在保存環境,絕大部分保存條件政府法令規定都在零下18度,但是本件保存條件是零下24、25度,甚至比政府要求的還高。雖然所有機關函覆都表示只要是逾期都不排除有風險,但是從結果論來看,本件並沒有發生任何狀況,所有消費者身體狀況都OK,從結果論可以發現本件情節並非重大。(本院卷㈢第102 頁) 五、被告提出之相關證據 泰國及台灣熟白蝦銷售狀況表(他卷㈠第233 頁至第234 頁)、五洲查封庫存的重量表(他卷㈠第235 頁、第236 頁)、退貨統計表(他卷㈠第241 頁至第243 頁)、和解書26份(偵卷㈢第6 頁至第31頁)、品質確認書(偵卷㈢第32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8 月9 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6066900 號函(偵卷㈢第33頁、第34頁)、105 年8 月24日珍昌冷凍食品公司報告書(偵卷㈢第35頁、第36頁)、逾期品104 年7 月21日至104 年12月31日之銷售額列表暨相關資料(偵卷㈢第37頁至第55頁)、銷貨單(偵卷㈢第56頁)、鮮到家悔過書、銷售紀錄暨賠償和解回函及相關單據(偵卷㈢第57頁至第88頁)、對帳單3 紙(偵卷㈢第89頁至第91頁)、消費者問卷評價表(偵卷㈢第92頁)、捐贈資料(偵卷㈢第93頁至第98頁)、永安之家兒童回信(偵卷㈢第99頁)、105 年珍昌公司經營管理會議記錄暨即期品列表(偵卷㈢第148 頁至第150 頁)、逾期品專用倉庫照片2 幀(偵卷㈢第151 頁、第152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10月19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7891400 號行政裁處書(偵卷㈢第153 頁至第157 頁)、鮮到家會議紀錄(本院卷㈠第95頁、第96頁)、鮮到家LINE群組對話擷取畫面2 幀(本院卷㈠第97頁、第98頁)、合約附件(本院卷㈠第99頁至第102 頁)、鱈魚有效期外箱、外包裝照片暨相關銷貨單、入出庫單、網頁販售資料(本院卷㈠第103 頁至第115 頁)、鮭魚有效期外箱、外包裝照片暨相關送貨單、入出庫單、網頁販售資料(本院卷㈠第116 頁至第122 頁)、柳葉魚網頁販售資料(本院卷㈠第123 頁至第126 頁)、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2月、105 年1 、2 月供應商對帳單(本院卷㈠第127 頁至第129 頁)、網路顧客填寫滿意度紀錄(本院卷㈠第130 頁)、深海野生大花枝外包裝照片、銷貨憑單、入出庫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網頁販售資料(本院卷㈠第131 頁至第140 頁)、被告黃○○提出刑事答辯狀之附件鮮到家會議紀錄(本院卷㈠第146 頁)、鮮到家LINE群組對話擷取畫面2 張(本院卷㈠第147 頁)、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2月、105 年1 、2 月供應商對帳單(本院卷㈠第148 頁至第150 頁)、本院105 年度院總管字第312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㈠第186 頁至第191 頁反面)、申請逾期品之審核原件(本院卷㈠第193 頁至第203 頁)、逾期品專用倉庫照片2 幀(本院卷㈠第204 頁、第205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物流與販賣業者良好衛生規範稽查紀錄表(本院卷㈠第206 頁)、食品回收銷毀計畫書(本院卷㈠第207 頁、第208 頁)、廚餘(冷凍逾期品)回收清運再利用合約(本院卷㈠第209 頁)、越南白蝦之食品實驗室- 高雄測試報告(本院卷㈡第3 頁、第4 頁)。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基礎事實部分 前揭關於:㈠事實欄部分--被告珍昌公司於95年10月4 日經核准設立,經營國際貿易業及水產品批發業等業務,營運處所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1 樓,以被告玄○○為登記暨實際負責人。被告未○○自97年9 月11日起在被告珍昌公司擔任副課長職務,負責出納、應收帳款、收存支票、電腦進銷貨登記、協助點貨及對帳等業務。另案被告胡文華自99年起,在被告珍昌公司擔任會計。另案被告乙○○自101 年起,在被告珍昌公司擔任倉儲管理課課長。另案被告卯○○自104 年起,在被告珍昌公司擔任內勤出貨員工,負責繕打出貨資料之業務。另案被告宙○○自105 年7 月1 日起,在被告珍昌公司擔任送貨司機。被告鮮到家公司於102 年1 月30日成立,亦經營水產品、食品批發業及零售業等業務,實際營運處所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2 、3 樓,即上址被告珍昌公司營運處所樓上,登記暨實際負責人並由前述被告珍昌公司之採購協理即被告黃○○兼任。被告宇○○為被告玄○○之子,在被告鮮到家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負責被告鮮到家公司在網路部分之銷售業務。另案被告F○○自104 年11月起在鮮到家公司任職,負責倉儲管理業務。另案被告I○○為水產加工業者,並向金內冠加工廠。另案被告己○○則為址設雲林縣○○鄉○○村000 號承軒水產行負責人。㈡事實欄㈠部分--被告珍昌公司於前揭時地,販賣如附表所示商品予各該所示客戶之事實。㈢事實欄㈢部分--被告玄○○、黃○○於前揭時地,將被告珍昌公司之蝦仁及柳葉魚等產品,接續送往金內冠加工廠,以每公斤10元至20元之代價,委託另案被告I○○以將整箱過期之冷凍蝦仁及柳葉魚解凍,蝦仁發泡、白蝦去殼、蝦仁割背後再行急速冷凍並分裝成小包裝之方式加工,完成後送回被告珍昌公司待售之事實。㈣事實欄㈢部分--被告玄○○於前揭時地,接續將被告珍昌公司所有之白蝦商品運至承軒水產行,以每公斤25元之代價,委託己○○以剝殼包裝之方式加工,完成後送回珍昌公司待售之事實;被告黃○○、宇○○與另案被告F○○於前揭時地,將被告鮮到家公司之冷凍海鮮食品除去效期標籤並分裝成小包裝,再以標籤打印機重新製作印有效期之新標籤並貼在商品上供販售之事實。㈤嗣後為檢察官搜索調查並扣得如所示物品之事實。業據被告玄○○、黃○○、宇○○、未○○分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並經證人即前揭時地任職於被告珍昌公司、鮮到家公司而見聞上開情事之乙○○、宙○○、胡文華、卯○○、F○○,及證人己○○、I○○於警詢、偵查中,或進而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之證述,復有(JC)食品公司銷貨憑單日報表(警卷第21頁)、五洲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倉租出庫單(警卷第23頁)、(JC)食品公司銷貨憑單(警卷第25頁)、現金簿封面影本(警卷第27頁)、員工出勤卡8 紙(警卷第29頁至第41頁)、(JC)食品公司對帳單明細表(警卷第43頁)、新和興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區銷貨單(月結)(警卷第45頁)、產品售價表(104.12.25-105.1.17)(警卷第47頁)、對(JC)食品公司進貨憑單2 紙(警卷第51頁至第53頁)、食品外包裝紙箱照片4 幀(警卷第67頁至第69頁)、(JC)食品公司銷貨憑單6 紙(警卷第71頁至第81頁)、(JC)食品公司調撥憑單1 紙(警卷第83頁)、(JC)食品公司- 台北所銷貨憑單5 紙(警卷第85頁至第93頁)、105 年7 月12日蒐證照片4 幀(警卷第113 頁至第114 頁)、105 年7 月11日蒐證照片6 幀(警卷第147 頁至第150 頁)、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鮮到家)(偵卷㈡第4 頁至第5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鮮到家)(警卷第189 頁、第190 頁)、承軒水產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警卷第257 頁)、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承軒水產行)(警卷第259 頁至第261 頁)、雲林縣衛生局食品衛生科工作稽查紀錄表(承軒水產行)(警卷第263 頁至第265 頁)、食品外包裝紙箱指認照片8 張(警卷第273 頁至第279 頁)、連穎冷凍海產公司進退貨明細日報表(警卷第339 頁至第341 頁)、連穎冷凍海產公司進貨退回單(警卷第343 頁)、東迅企業有限公司應付帳款明細表(警卷第353 頁至第359 頁)、和解書1 紙(警卷第369 頁)、好康冷凍調理食品事業、起司達人食品有限公司進貨退回單(警卷第371 頁)、(JC)食品公司銷貨憑單2 張(警卷第373 頁)、好康冷凍食品企業社貨品進退貨明細表(警卷第375 頁)、好康冷凍食品企業社廠商進退貨明細表(警卷第377 頁至第382 頁)、和解書1 紙(警卷第413 頁)、有好佳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廠商別交易歷史一覽表(警卷第415 頁至第418 頁)、有好佳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進貨退出單(警卷第419 頁至第421 頁、第425 頁)、有好佳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一般瀏覽表(警卷第423 頁)、(JC)食品公司銷貨憑單1 紙(警卷第433 頁)、鮮到家有限公司野生劍蝦、小鱈魚銷售紀錄(警卷第441 頁至第443 頁、第451 頁)、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1224號搜索票(珍昌公司)(警卷第455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玄○○)(警卷第457 頁至第465 頁)、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1224號搜索票(鮮到家公司)(警卷第467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黃○○)(警卷第469 頁至第475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責付保管條(警卷第477 頁)、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1224號搜索票(承軒水產行)(警卷第479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承軒水產行)(警卷第481 頁至第487 頁)、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1224號搜索票(金內冠加工廠)(警卷第489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I○○)(警卷第491 頁至第497 頁)、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1224號搜索票(玄○○)(警卷第499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玄○○)(警卷第501 頁至第507 頁)、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1224號搜索票(珍昌公司)(警卷第509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郭紋津)(警卷第511 頁至第517 頁)、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1224號搜索票(五洲倉儲公司)(警卷第519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五洲倉儲公司)(警卷第521 頁至第527 頁)、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五洲倉儲公司)(警卷第529 頁至第534 頁)、五洲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倉租庫存盤點清冊(他卷㈠第159 頁至第175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鎮衛生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珍昌公司)(警卷第563 頁至第564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五洲倉儲)(警卷第565 頁)、珍昌案逾期食品現場稽查封存情形統計附表(警卷第567 頁至第574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玄○○)(警卷第575 頁至第581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宇○○)(警卷第583 頁至第589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7 月1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51017090號函及其附件(他卷㈠第12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他卷㈠第13頁至第113 頁)、金內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資料查詢(他卷㈠第122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7 月21日履勘筆錄(他卷㈠第149 頁)、客戶資料暨銷貨資料(他卷㈠第150 頁至第155 頁反面)、客戶資料暨銷貨資料(他卷㈠第156 頁至第158 頁)、客戶資料暨銷貨資料(他卷㈠第176 頁至第186 頁)、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5 年8 月2 日高普業二字第1051016367號函及其附件(他卷㈡第1 頁)、進口報單號碼明細表(他卷㈡第2 頁)、進口報單35份(他卷㈡第3 頁至第157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服務事項紀錄表(他卷㈢第56頁)、現場照片112 幀(他卷㈢第57頁至第75頁)、(JC)食品公司進貨憑單1 紙(他卷㈢第76頁)、鮮到家原料加工申請單(他卷㈢第76頁反面、第77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銷貨憑單(他卷㈢第77頁反面)、(JC)食品公司期初期末存量明細表(他卷㈢第78頁、第79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原料加工申請單(他卷㈢第79頁反面至第81頁、第82頁反面至第85頁、第86頁、第88頁)、(JC)食品公司進貨憑單1 紙(他卷㈢第85頁反面)、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訂購單(他卷㈢第87頁反面)、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資料查詢(他卷㈢第93頁、第94頁)、鮮到家有限公司資料查詢(他卷㈢第95頁、第96頁)、五洲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資料查詢(他卷㈢第97頁至第99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址、負責人戶籍地、工廠等照片7 幀(他卷㈢第100 頁至第102 頁)、鮮到家有限公司工廠照片3 幀(他卷㈢第103 頁正、反面)、金內冠加工廠照片3 張(他卷㈢第104 頁正、反面)、五洲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照片2 幀(他卷㈢第105 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103 年所得暨財產清單(逕扣卷第16頁至第18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104 年所得暨財產清單(逕扣卷第19頁至第21頁)、玄○○103 年所得暨財產清單(逕扣卷第22頁至第24頁)、玄○○104 年所得暨財產清單(逕扣卷第25頁至第27頁)、鮮到家有限公司103 年所得暨財產清單(逕扣卷第28頁、第29頁)、鮮到家有限公司104 年所得暨財產清單(逕扣卷第30頁、第31頁)、黃○○103 年所得暨財產清單(逕扣卷第32頁至第36頁)、黃○○104 年所得暨財產清單(逕扣卷第37頁至第41頁)、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 年7 月26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722237號函及其附件(逕扣卷第42頁)、扣押帳戶明細(逕扣卷第42-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05 年7 月29日合金前鎮字第1050002508號函(逕扣卷第43頁正、反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1 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50017066號函及其附件(逕扣卷第44頁)、扣押帳戶明細(逕扣卷第46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105 年8 月26日(105 )兆銀高加字第021 號函及其附件(逕扣卷第47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匯定期存款存單(逕扣卷第48頁)、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通知書(逕扣卷第49頁)、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登記覆函(逕扣卷第50頁)、客戶歸戶查詢單(逕扣卷第51頁)、設質明細表(逕扣卷第55頁)、被告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鮮到家有限公司所提105 年10月25日刑事撤銷或變更檢察官處分聲請狀所附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銀行帳戶整理表暨帳戶網路銀行查詢資料(逕扣卷第59頁、第61頁)、鮮到家有限公司銀行帳戶整理表暨帳戶網路銀行查詢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逕扣卷第62頁至第64頁)、鮮到家有限公司與客戶和解相關資料(逕扣卷第65頁至第96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和解書27份(逕扣卷第97頁至第123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10月19日高市衛食字第00000000000 號行政裁處書(逕扣卷第124 頁至第128 頁)、玉山銀行存匯中心函(本院卷㈡第153 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玄○○之開戶狀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偵卷㈠第30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8 月25日履勘筆錄及其附件(偵卷㈠第31頁)、產品售價表(104.7.10-105.7.25 )(偵卷㈠第32頁至第44頁)、網路硬碟資料夾列印照片60張(偵卷㈠第45頁至第104 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8 月26日FDA 南字第1052900048號函及其附件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輸入許可通知資料(偵卷㈠第108 頁至第126 頁反面)、中華民國毒物學學會105 年8 月26日中華毒物(康)字第00030 號函(偵卷㈠第132 頁)、(JC)食品公司應付對帳單明細表(偵卷㈠第152 頁至第154 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銀行帳戶整理表暨帳戶網路銀行查詢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卷㈠第16頁至第166 頁反面)、鮮到家有限公司銀行帳戶整理表暨帳戶網路銀行查詢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卷㈠第167 頁至第171 頁反面)、東山縣永隆水產食品有限公司證明書(偵卷㈠第172 頁)、售貨明細表(偵卷㈠第176 頁至第178 頁反面)、系統帳務翻拍畫面(偵卷㈠第182 頁至第188 頁、第194 頁至第196 頁、第200 頁至第227 頁)、銷貨憑單2 紙(偵卷㈠第189 頁、第190 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冷凍花枝、冷凍鰈魚魚片)(偵卷㈠第191 頁至第193 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冷凍帝王蟹)(偵卷㈠第198 頁)、帝王蟹外箱標籤照片(偵卷㈠第199 頁)、更換貨品紙箱紀錄(偵卷㈠第228 頁至第230 頁)、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暨冷凍庫照片1 張(珍昌公司7.20)(偵卷㈡第1 頁至第3 頁)、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暨冷凍庫照片1 張(珍昌公司7.25)(偵卷㈡第6 頁至第9 頁)、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暨冷凍庫照片1 張(珍昌公司7.26)(偵卷㈡第10頁至第15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8 月29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6514000 號函及其附件(偵卷㈡第18頁)、食品衛生陳述意見表照片2 張(偵卷㈡第19頁、第20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調查紀錄表(偵卷㈡第21頁、第22頁)、珍昌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現場稽查情形(偵卷㈡第23頁至第27頁)、珍昌案逾期食品現場稽查封存情形統計(偵卷㈡第35頁)、食品衛生陳述意見表(偵卷㈡第36頁)、稽查照片25幀(偵卷㈡第37頁至第48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現場稽查意見紀錄表(金內冠I○○)(偵卷㈡第49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現場稽查意見紀錄表(金內冠嚴茂進)(偵卷㈡第50頁)、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金內冠)(偵卷㈡第51頁、第52頁)、金內冠公司加工明細表(偵卷㈡第53頁、第54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8 月22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6205500 號函(偵卷㈡第57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紀錄(好康冷凍食品)(偵卷㈡第58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紀錄(有好佳食品公司)(偵卷㈡第62頁)、電子郵件列印資料暨鵝肉王食品退貨單(偵卷㈡第63頁、第64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鎮衛生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翔富水產公司)(偵卷㈡第65頁、第66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上元水產行)(偵卷㈡第67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連穎公司)(偵卷㈡第69頁)、聲明書1 紙(偵卷㈡第70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鎮衛生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東迅公司)(偵卷㈡第72頁、第73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冷凍鯰魚片)(偵卷㈡第74頁、第75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冷凍鳳螺、冷凍半殼海扇貝)(偵卷㈡第76頁至第79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冷凍小章魚)(偵卷㈡第80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冷凍章魚)(偵卷㈡第81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冷凍熟白蝦)(偵卷㈡第82頁至第84頁)、(JC)食品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冷凍小章魚)(偵卷㈡第85頁、第86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紀錄(紘浚水產行)(偵卷㈡第87頁)、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8 月9 日桃衛食管字第1050064632號函(偵卷㈡第88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8 月3 日新北衛食字第1051429690號函及其附件(偵卷㈡第89頁)、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問題水產品下游廠商清冊(偵卷㈡第90頁)、鈜旭有限公司業者自主通報單暨電子郵件(偵卷㈡第91頁至第93頁)、好家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者自主通報單、進貨退回單(偵卷㈡第94頁至第99頁)、詮中企業有限公司業者自主通報單、進貨退回單(偵卷㈡第100 頁、第101 頁)、海承水產有限公司業者自主通報單、退貨單(偵卷㈡第102 頁至第104 頁)、巳○○○○業者自主通報單、退貨單(偵卷㈡第105 頁至第107 頁)、珠海水產有限公司業者自主通報單、退貨單(偵卷㈡第108 頁)、海珍津食品有限公司業者自主通報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花枝板)(偵卷㈡第109 頁至第110 頁)、業者J○○自主通報單(偵卷㈡第111 頁)、豪溢水產企業社業者自主通報單、(JC)食品公司- 台北所對帳單明細表、退貨單(偵卷㈡第112 頁至第114 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暨照片5 幀、進貨單(偵卷㈡第115 頁至第121 頁)嘉義縣衛生局105 年7 月26日嘉衛藥食字第1050019819號函(偵卷㈡第122 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8 月3 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50073741號函及其附件(偵卷㈡第123 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偵卷㈡第124 頁)、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托運單(偵卷㈡第125 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8 月1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54582900 號函及其附件(偵卷㈡第126 頁、第127 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工作報告表(裕聖水產)(偵卷㈡第128 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工作報告表(辛○○)(偵卷㈡第129 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工作報告表(寅○○)、出貨單、退貨單(偵卷㈡第130 頁至第133 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工作報告表(清海水產)(偵卷㈡第134 頁)、基隆市衛生局105 年8 月17日基衛食藥貳字第1051500980號函(偵卷㈡第135 頁、第136 頁)、五洲查封庫存重量表(偵卷㈡第143 頁、第144 頁)、出庫明細表(偵卷㈡第145 頁至第149 頁)、已查封明細表(偵卷㈡第150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9 月22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7127100 號函及其附件(偵卷㈢第100 頁正、反面)、珍昌冷凍食品公司申請查扣品檢驗函(偵卷㈢第101 頁)、進口報單(偵卷㈢第101 頁反面至第102 頁反面)、國外製造廠之相關證明(偵卷㈢第103 頁至第107 頁)、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105 年10月21日食研檢字第1050004596號函(偵卷㈢第115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9 月29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7177700 號函(偵卷㈢第116 頁)、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檢管字第380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㈢第117 頁、第118 頁)、扣押資料入庫照片38幀(偵卷㈢第123 頁至第132 頁反面)、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檢管字第380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㈢第133 頁)、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檢管字第3809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㈢第134 頁)、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檢管字第3810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㈢第135 頁)、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檢管字第381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㈢第136 頁)、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檢管字第3812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㈢第137 頁)、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檢管字第3813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㈢第138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10月19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7891400 號行政裁處書(偵卷㈢第139 頁至第141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10月25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0000000 號函(偵卷㈢第144 頁正、反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10月25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7985801 號函(偵卷㈢第145 頁正、反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11月8 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38230500號函(偵卷㈢第159 頁正、反面)、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8日函及其附件(偵卷㈢第160 頁正、反面)、訴願書(偵卷㈢第161 頁至第162 頁反面)、採購蝦仁原料估價單3 紙(偵卷㈠163 頁正、反面、第164 頁反面)、委任剝蝦仁之估價單1 紙(偵卷㈢第165 頁)、蝦仁送貨單(偵卷㈢第165 頁反面)、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回收銷毀計畫書、逾期食品銷毀統計表、廚餘(冷凍逾期品)回收清運再利用合約(偵卷㈢第166 頁至第171 頁反面)、屏東縣政府104 年9 月7 日屏府環廢字第10432851200 號函暨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畜牧場登記證書(偵卷㈢第172 頁至第174 頁反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11月8 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8502800 號函(偵卷㈢第175 頁正、反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11月8 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8243200 號函(偵卷㈢第176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12月2 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9018200 號函(偵卷㈢第216 頁)、高雄市政府105 年12月2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557549000 號函及其附件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㈠第49頁至第51頁)、鮮到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㈠第52頁、第53頁)等物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二、爭執之客觀事實部分 訊據被告玄○○於本院審理時,雖時而含混聲稱知錯,然就具體犯行則又均否認而執前開情詞辯解。被告黃○○、宇○○、未○○於本院審理時,亦均矢口否認犯行並辯解如上。惟上揭犯罪事實,除有前引包括交易往來、扣案物品及查獲紀錄等相關客觀事證外,經查: ㈠事實欄㈠部分 被告玄○○、黃○○、未○○於前揭時地因經營及執行珍昌公司業務,為求將逾期冷凍海鮮食品順利銷出以規避損失,而以單純口頭指示其他員工為之,或進而亦親自與該公司員工胡文華、乙○○、卯○○、宙○○等人,將存放在冷凍庫內之逾期海鮮食品搬出至常溫空間,並持美工刀割除原廠外箱上標示之效期後放回,繼而於出貨前再更換新紙箱之方式,防止客戶前來公司或購買貨物時發現逾期情事,而藉以販售過期海鮮食品予不知情之盤商及客戶如附表所示事實,並有如下事證可資證明: ⒈被告玄○○於警詢及偵訊中自承 ⑴關於割除過期品之效期標示及更換空白紙箱等事實部分: 「【問:你於105 年7 月11、12日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廠內,是否有與員工將產品更換外包裝箱?】有,我與宙○○將產品更換外包裝箱。」(警卷第8 頁)、「(扣案物品)熟白蝦外裝包15個、臺灣白蝦王外包裝箱32個是原產品的外包裝箱且已刮除有效日期。」(警卷第3 頁)、「過期品有的有改標,有的沒有改標,改標的是將原廠箱把舊的日期割除,放回冷凍庫,若要出貨時再改換我們公司自己的箱子,有的是原廠箱沒有改標就直接出貨。」(他卷㈣第37頁反面)等語。 ⑵關於矇騙客戶等事實部分: 「【問:購買過期產品的客戶,是否知道所購買的是過期商品?】客戶都不知道,我只是告訴客戶是瑕疵品。」(警卷第8 頁)等語。 ⑶關於過期品及販賣情形等部分: 「(公司目前還有的過期品)沙蟹約300 至400 件,熟白蝦約300 至400 件。」(警卷第8 頁)、「過期沙蟹約800 件於今(105 )年6 月初,以1 公斤新臺幣30元許賣給申○○,過期熟白蝦約250 件於今年2 月底至7 月初,以1 公斤約新臺幣250 元許賣給『珠海水產』15件,公司以1 公斤約新臺幣250 元許自行零售約70件。」(警卷第7 頁)、「【問:你售出的過期沙蟹約800 件、熟白蝦85件、熟蝦仁50件重量為何?】沙蟹約10公噸,熟白蝦約0.5 公噸,熟蝦仁約0.5 公噸。」(警卷第9 頁)等語。 ⒉被告黃○○於警詢中自承 「我有見過『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有將逾期商品更換外包裝後銷售。」、「我見過2~3 次,最近一次是在7 月10日左右看過,其餘的日期我不記得了。更換逾期白蝦的外包裝。」(警卷第184 頁)等語。 ⒊證人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 ⑴關於割除效期標示、更換空白紙箱及其用意等部分: 「玄○○交代,要將過期商品的有效日期割除,再送進去冷凍庫保存,避免被客戶看到,過期商品要出貨之前還會用公司訂做新紙箱重新包裝,不會再用原裝已經割除的外箱出貨。」(他卷㈣第85頁)、「不要讓人家看到日期,因為商品都已經過期了,公司上面有交代,要將過期商品的有效日期割除,再送進去冷凍庫保存,避免被客戶看到,過期商品要出貨之前還會用公司的新紙箱重新包裝。」(警卷第59頁、第63頁、他卷㈣第87頁)、「公司商品都是整箱販售,外包裝箱有標示製造日期及效期,我們正常品的出貨都是直接用原廠包裝出貨。」(他卷㈣第85頁反面)、「【問:誰叫你這樣做的?】玄○○先生。」(本院卷㈢第11頁反面)、「【問:黃○○是否也有這樣講過?】他有這樣交代過。」(本院卷㈢第11頁反面)、「黃○○也會叫我割效期及改包裝。」(他卷㈣第87頁)等語。 ⑵關於行為係在脫離冷藏之空間進行部分: 「(更換紙箱是否在冷凍庫內?)有到外面來換,換完再放回去。」(本院卷㈢第17頁)等語。 ⑶關於行為時間及參與之人等事實部分: 「大約在103 年起,公司就陸續要求,所有公司裏面的員工都有接觸切割過期商品有效日期的行為,都有接觸更換新紙箱行為,今天在場的員工通通都有做過將過期品換到新箱子的行為,包括會計,也就是今天製做警詢筆錄的全部珍昌員工有做過將過期品換新箱子的行為,至於鮮到家的宇○○及綽號小馬的倉儲沒有做過。」(他卷㈣第86頁)、「所有公司裏面的員工都有接觸切割過期商品有效日期的行為,都有接觸更換新紙箱行為,我都有做過,但是其他人我不確定。」(警卷第60頁)、「沒有專責人員,所有的員工只要有空就要幫忙更換紙箱。」(警卷第61頁)、「(對於更換過期產品外裝箱並賣給客戶之事)銷售業務人員、總經理玄○○、協理黃○○、繕製銷貨單的卯○○小姐及未○○都知道。」(他卷㈣第87頁)、「(所有公司裏面的員工)我指的是老闆玄○○、宙○○、未○○、卯○○這些人,我就進去辦公室叫他們出來幫忙。」(本院卷㈢第18頁)、「因為胡(文華)處理兩家公司的帳就忙不過來了,不太可能知道哪些產品過期了還在販賣,較清楚公司產品的是未○○,未○○也有從事推銷公司產品的業務,比較清楚公司哪些產品過期。」(偵卷㈠第136 頁)等語。 ⑷其他指述部分: 就詢問人提示扣案記載各該日期及「回公司要換裝紙箱」、「先回公司換紙箱」、「要換紙箱」、「先弄回公司換紙箱」等字樣銷貨憑單之用意,並具體證稱:「就是小姐繕打出貨單,要我到公司隔壁的五洲公司將過期商品領回來,再更換新紙箱準備出貨賣給客戶。」(警卷第64頁)等語。 ⒋證人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 ⑴關於更換空白紙箱及參與之人等部分: 「【問:是何人於105 年7 月11、12日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廠內將產品更換外包裝箱?】我的工作就是負責在辦公室繕打出貨資料,我知道那天是出納人員未○○及貨運人員,其他的我不清楚。」(警卷第164 頁)、「我只有一次被倉管人員叫去換紙箱,因為當時人員不夠,基於我也是員工,所以幫忙,參與換紙箱的同事有倉管人員綽號阿招、老闆玄○○及我公司司機宙○○。」(警卷第164 頁、第165 頁)等語。 ⑵關於指示販賣過期品予客戶之事實部分: 「沙蟹已經過期,過年後,老闆就一直逼高雄的業務像是劉俊宏、陳杏倫及天○○要處理,也有叫台北的業務要處理。」(他卷㈢第29頁)等語。 ⑶關於販售之商品確已逾期部分: 「我來的時候,沙蟹就已經在那邊了。至於單凍沙蟹身,因為我來就一年,依據我來推,應該有二年,所以我才說那應該是過期的。」(他卷㈢第30頁)等語。另就判斷及證述過期之依據,並證稱:單凍沙蟹身、熟蝦均過期大約二年以上。伊是根據進貨日期,比如是101 年或102 年進貨的,再加上兩年。伊是從進貨期間推估保存期限應該到何時,進而再根據這個推估時間換算大約過期二年(警卷第165 頁、本院卷㈢第23頁正、反面)等語。 ⒌證人宙○○、胡文華之證述 ⑴證人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承前開與被告玄○○共同著手更換紙箱(警卷第109 頁反面、本院卷㈢第27頁反面)等語。 ⑵證人胡文華於警詢中證稱:客戶均不知道所購買者為過期產品(警卷第129 頁)等語。 ⒍被害人證述不知情事部分 ⑴證人A○○即連穎冷凍海產有限公司負責人(警卷第331 頁至第334 頁)、⑵證人吳家毅即東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警卷第345 頁至第348 頁)、證人張朝陽即好康冷凍食品企業社負責人(警卷第361 頁至第365 頁)、⑶證人D○○即紘浚水產行負責人(警卷第383 頁至第386 頁)、⑷證人申○○即布袋魚市場買賣生鮮水產之攤商(警卷第389 頁至第392 頁)、⑸證人吳榮宏即上元水產行負責人(警卷第 399 頁至第402 頁)、⑹證人蔣國龍即翔富海產有限公司負責人(警卷第427 頁至第430 頁)、⑺證人甲○○即網路購物客戶(警卷第435 頁至第436 頁)、⑻證人亥○○(警卷第445 頁至第446 頁)各於警詢中證稱向被告珍昌公司購買上開過期食品時,並未發現其情事。而⑼證人蔡永洲即好佳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警詢中證稱向珍昌公司購買上開食品時,初未查覺有過期情事,惟嗣後則據告知「好像有反應有過期」(警卷第383 頁至第386 頁)等語。 ㈡事實欄㈡、㈢部分 前揭被告玄○○或與被告黃○○共同、或單獨將珍昌公司如附表、所示已過期之蝦類產品,委託I○○、己○○藉上開方式加工,以去除並掩飾諸此水產原本可供辨識及判斷新鮮與否之物理特徵、表現,使人無法正確判斷、辨識,以達其繼續混充供人類食用之正常食品,以免於因汰除、賤售而受損失之事實,除前述相關客觀事證外,並有如下事證可資證明: ⒈被告玄○○於警詢及偵訊中自承 「【問:貴公司過期的產品有哪些?賣給哪些客戶?】過期沙蟹約800 件於……,過期熟白蝦約250 件於……,其他約50件由『承軒水產行』加工費1 公斤約新臺幣40元,其他約115 件更換外包箱,改日期後放在『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冷凍庫內。」(警卷第7 頁)、「我們向『承軒水產行』購買台灣白蝦,『金內冠加工廠』幫我們公司加工台灣白蝦,經剝殼去頭後,成為白蝦仁,還有加工進口白蝦仁經加膨發劑發後出售。」(警卷第5 頁)、「(送金內冠加工的產品)…有過期的是白蝦。」(偵卷㈠第180 頁反面)等語。⒉證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 ⑴關於送加工處理之目的部分: 「【問:貴公司沒賣完的過期產品如何處理?】已經敗壞完全無法使用的會銷毀,其餘還堪用的繼續冷凍保存,例如蝦子頭已經黑掉,或者是蝦殼已經凍壞無法販賣的,就會送去外面的加工廠去頭剝殼,變成蝦仁再回廠冷凍販賣。」(警卷第61頁、他卷㈣第86頁反面)等語。 ⑵關於送加工處理者均為逾期品部分: 「跟我們配合的加工廠有二家就是『承軒水產行』、『金內冠加工廠』,我們只會把過期的蝦產品拿去這二家加工廠加工,因為正常品直接賣出就好,不需要加工,所以從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拿到『承軒水產行』、『金內冠加工廠』的蝦產品全部都是過期品。」(他卷㈣第86頁反面)等語。 ⑶其他指述部分: 就檢察官提示金內冠加工廠、承軒水產行帳目資料供辨識後,並明確證稱:「寶島白蝦、台灣白蝦、102 草蝦、009 草蝦全部是過期品……」、「珍昌公司確實有將過期品送到兩邊(金內冠加工廠、承軒水產行)加工……」(偵卷㈠第136 頁)等語。 ⒊被告黃○○於偵查中供承 「【問:委託金內冠加工的是珍昌公司或是鮮到家公司的產品?】珍昌公司。」(偵卷㈠第180 頁反面)等語。 ⒋證人I○○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 ⑴關於受託加工等事實部分: 「我們代工珍昌冷凍食品公司蝦仁及柳葉魚包裝代工工作。」、「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載運需要包裝代工產品來,先到嚴茂進那先行解凍,蝦仁割背然後送至我處理場急速冷凍後再行包裝,包裝完成後我會通知珍昌冷凍食品公司來載運。」(警卷第268 頁)、「珍昌公司是我的客戶,他們拿冷凍的蝦仁、柳葉魚,讓我代工急速冷凍及分裝。」(他卷㈠第205 頁)、「蝦子部分有蝦仁發泡、白蝦去殼、蝦仁割背,其餘的產品裝箱送過來後先解凍,分裝成小包裝…重新包裝後未再標示日期。」(偵卷㈠第135 頁)、「(蝦子解凍)用自來水,泡在水中,時間久了就會散開。」(本院卷㈡第95頁反面)等語。 ⑵關於出面指示為加工行為之人部分: 「我的對口都是黃○○先生……他只有說他是珍昌公司的人。」(本院卷㈡第93頁)等語。 ⑶關於受託加工者之能力、背景部分: 於本院審理證稱:伊的代工廠房、製程並沒有經過認證,伊所受教育程度為高職資訊科畢業,於從事上開冷凍水產加工業前,係做過水電工等語(本院卷㈡第98頁反面、第99頁反面)。 ⒌證人己○○即承軒水產行負責人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 ⑴關於加工係為去除水產品可供辯識之外觀表現特徵部分: 「……珍昌公司的玄○○跟我說蝦仁冷凍得不好,不想直接拿到市場賣,這樣不好看,所以才請我代工把蝦殼剝掉……剝後的蝦仁每1.8 公斤我包裝成1 包,再送回珍昌公司。」(他卷㈠第226 頁)、「因為幫他剝成蝦仁是秤蝦仁的重量,他送來的時候我也沒太注意看,是鄰居歐巴桑在說這些蝦子還很漂亮,問我為何要剝成蝦仁,我就跟她說跟玄○○說的一樣,有一些黑頭,不然就將它剝一剝,秤蝦仁的重量賺蝦仁的價格……(我是)因為要讓我們鄰居歐巴桑有工作可以做。」(本院卷㈡第103 頁)等語。 ⑵關於以本件加工方式於正常情況反而會減損獲利之事實: 「我代工處理的價格都以一台斤新臺幣25元計算。」(警卷第206 頁)、「【問:蝦仁的利潤是否較低?】當然是非到不得已不會做成蝦仁,因為蝦子剝殼後,重量已經去掉一半了。」、「……重量已經去掉一半了,價格再高也沒用。」(本院卷㈡第106 頁正、反面)等語。 ㈢事實欄㈣部分 被告黃○○、宇○○於前揭時地,與被告鮮到家公司員工F○○、陳美端(未據檢察官起訴),共同將鮮到家公司已逾期之冷凍海鮮食品除去效期標籤並分裝成小包裝,再以標籤打印機製作印有不實效期之新標籤,而貼在商品上以混充正常品並出售之事實,除前引部分外,並有如下事證可資證明: ⒈被告黃○○於警詢及偵訊中供稱 ⑴關於篡改之事實及方式部分: 「(鮮到家)公司內有將逾期商品篡改為有效使用期限內商品,但篡改品項及數量我不清楚,要問公司出貨F○○才知道。(方法是)將逾期之標籤去除,再用標籤打印機打印新的標籤貼上商品。」、「【問:何人著手篡改?】公司出貨F○○。我和宇○○都有要求F○○篡改商品標籤有效期限,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3 樓的包裝室篡改。」(警卷第183 頁)等語。 ⑵關於篡改日期之目的等部分: 「【問:鮮到家有無賣過期的產品?】有賣。」、「【問:賣過期品之前是否會先改標?】我們將原廠貨分裝成小包,貼上新效期的標籤,網路的通路都不會賣一整箱的,是一小包的。」(他卷㈣第60頁反面)、「【問:「鮮到家有限公司」為何將逾期商品銷售予消費者?】因為這是冷凍產品,且商品本身並沒有變質,是可以食用的,但主要是要節省公司成本,降低損失。」(警卷第183 頁)等語。 ⒉被告宇○○於偵訊中之供述 ⑴關於篡改日期之原因等部分: 「黃○○負責採購及管理,我要聽他的指示。」、「【問:為何鮮到家的貨會查到過期品?】因為進太多賣不完。」、「所有過期產品都還有在賣。」(他卷㈣第99頁反面)等語。 ⑵關於篡改日期之目的係為欺騙客戶等事實部分: 「【問:賣過期產品前是否會改標籤?】有的有改標,有的沒有改標,有改標的就是賣給不知情的客戶,有改標的就先以酒精及抹布塗去原先打印的效期,再自行製作新的標籤貼紙貼上去,現場有查到標籤機。」、「有改標的就賣原價,沒改標的就賣原價的三至七成。」(他卷㈣第99頁反面)等語。 ⒊證人F○○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⑴關於篡改日期之原因等部分: 「【問:貴公司沒賣完的逾期產品會如何處理?如何更改標籤再販售?】會從逾期的產品內挑選品質較好的產品,經過改良後再包裝販售。以當天的日期作為製造日期,然後有效日期均以水產兩年為有效期限,調理食品部分為一年期限,然後再從電腦輸入標籤空白檔上使其列印出更改後的標籤再貼上出貨。」(警卷第222 頁、他卷㈣第129 頁、本院卷㈡第108 頁反面)、「基本上有逾期的話,都會這樣做。」(本院卷㈡第109 頁反面)、「(逾期產品的來源)會跟珍昌冷凍食品公司購買,有些是購買已經逾期的,有些是買的時候還沒過期,後來在鮮到家這邊放到過期。」(他卷㈣第129 頁)、「但就我檢查到業已過期的貨品只有是向珍昌購買來的。」(他卷㈣第129 頁)等語。 ⑵關於參與篡改日期之人及其方式等部分: 「我主要的工作是整倉,更改標籤日期這類篡改有效期限的工作是經理叫做我就去做。經理宇○○第一次叫我去做就是105 年4 月份,陸陸續續一直做到現在。每一次更改標籤都是受經理宇○○指使。」(他卷㈣第128 頁反面)、「他有時候會一起幫忙使用標籤去除劑擦拭標籤。」(他卷㈣第129 頁)、「我在加工過程中(宇○○)他看到了,他就很倉促地說,他就說啊那個就用『標籤去除劑』用一用,或者就是整個包裝袋全部換新的。」(他卷㈣第130 頁反面)、「宇○○偶爾會跟我們一起用『標籤去除劑』做去除標籤的動作,他也會做將新的標籤日期打印在空白標籤檔,再列印出貼在新包裝上。」(他卷㈣第130 頁反面)、「他是從105 年4 月間開始指使我就水產品及調理食品去做更改有效期限的動作」(他卷㈣第130 頁反面)、「因為有保存期限又過期的產品,例如鮭魚、鮭魚卵、三點蟹、鯖魚等水產他會看到,他會跟我說這個已經過期了怎麼不換包裝,就我去換。」(他卷㈣第130 頁反面、本院卷㈡第108 頁反面)等語。三、對於被告辯解之說明 ㈠被告玄○○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並執前開情詞辯解,就其自己及證人於警詢、偵訊中所為陳述,猶一概指為陳述有誤云云。然被告玄○○及前述其他被告、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均已於筆錄末端經確認其所述係出於真意,嗣於稍後接受偵查中訊問時,亦均不曾表示此前所述有何違背自由意志或所述不實情事。縱其與被告黃○○、宇○○、未○○於106 年3 月6 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狀中,為否認此前所述之內容,雖於首頁即煞有其事指稱:「當晚保七總隊第三中隊包裹式問訊方式,又僅准被告及其他員工等,為『有』或『沒有』之回答,並以若不承認會被收押威嚇,以致有部分事實被冤枉,以致實際之情形無法呈現,懇求法官能明查」云云(本院卷㈡第121 頁)。然此所述,除與卷附筆錄均為一問一答,並由受詢人就各問題完整申述之形式,已然有異外,其經本院曉諭就上開文意,是否意在請求勘驗錄音,並請具體指明所指段落及情節供查後,則旋即又以書狀陳明:非就證人之陳述爭執其任意性,故不再主張云云(本院卷㈠第154 頁),遑論曾具體指出所指可議之處,信口反覆,無從採取。又被告未○○雖矢口辯稱對於前揭犯行於查獲前均不知情,亦未參與云云。然此既與證人前開所述不符,依常情,被告玄○○、黃○○及前述其他任職珍昌公司之證人,為使公司能規避產品逾期之損失,不論身為負責人及協理之人,尚且與其他公司員工幾乎全員動員,果其情形獨獨為職司副課長並兼掌出納、承擔公司重要職務,猶掌握進出報表之被告未○○所不曾知曉,顯與一般事理大相逕庭,不足採信。 ㈡另就被告宇○○、黃○○於本院審理時,雖提出二紙書證,分別為:⑴標示名稱為「標籤格式參考」,而據渠等稱呼為「會議紀錄」,內容記載略以「為督促消費者儘早食用,有效期減半→2 年改為1 年」等文句,文末並經書寫「馮5/12」字樣,而據證人F○○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為其簽署之電腦列印文書1 張(本院卷㈠第146 頁);⑵以「鮮到家小圈圈」為名,內容貼有「1 月30日(六)」,貼文人稱:「標籤格式:產品製造日期務必參照原始外箱,至於保存期限,一般消費者家庭的冰箱不可能像我們自動化專業冷凍庫溫度低於零下24℃,所以為了讓消費者儘早食用,以保持最佳品質及鮮度,建議將原本批發包裝的效期縮短一半,譬如:原包裝保存期限為2 年則縮短減半為1 年,依此類推。……」等語之LINE通訊軟體群組頁面截圖(本院卷㈠第147 頁)等物為據,並據以辯稱渠前揭改變有效日期之目的,係在原本由上游廠商所定之有效期限內,再為減縮,以督促消費者儘早食用,而非將已逾期食品變更並登載延後之保存期限云云。然此除與其自己及被告黃○○此前所為自白之情節不符,復據證人F○○於本院審理中,經辯護人請求提示上開文件而詢問意見時,對上開LINE頁面所示內容表示印象模糊(本院卷㈠第111 頁),並就所謂「標籤格式」文書部分,具體證稱:「因為宇○○先生會當面向我下達命令。」、「就是面對面告知我某商品該如何處理。」、「我有跟他質疑過。」、「他說就還是更改。」、「是很奇怪,我有當下詢問,宇○○下達的指令與文件不符的時候,我有跟他提過,他還是強制要求我直接更改標籤日期。」(本院卷㈠第112 頁反面、第113 頁、第114 頁反面)等語。衡情,苟如被告宇○○、黃○○所辯,渠前揭行為之用意,果在好意提醒並督促消費者儘早食用,自可於原本標示之日期或包裝上,逕行貼上警語即可,又何需大費周章,特意以一般均以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有機溶劑製成之「去除劑」,將原本印製日期塗抹除去,再另行仿製記載經縮短效期之貼紙標貼其上,徒增成本工序及勞務,猶增加員工及客戶吸入有機溶劑,影響健康、甚至污染商品之風險。遑論其所謂縮短一半之效期,果以原廠商標示之製造日期,而非其購入之時點為準,則自原廠生產、售出,經通路流通至其公司購入所經歷之時間,均應算入,並耗用其經自行減半計算之保存期限。是以,苟如其言,其實際取得商品之時間距離自行減半計算之保存期限屆滿時點,不僅更短於原保存期間之半,甚至可能在重新標示時已然屆至,則被告宇○○、黃○○豈非更須將原本尚未到期之效期,自行塗改為已經經過之日期,即橫將未逾期之商品塗改為逾期之物,乃至於尚未供出售即逕行銷燬,凡此顯與一般常理大相逕庭,無從採取。是被告宇○○、黃○○此部分所辯,顯係臨訟飾卸之詞,欲蓋彌彰。 四、情節重大而足以危害於人體健康之虞部分 ㈠相關法條規定及內涵之說明 前揭被告等人對於上開逾期食品之保存方式,雖辯稱均冷凍於攝氐零下24度,較一般要求之標準更高,縱令逾期,仍然品質良好,對於人體健康無虞,要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可言云云。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處罰規定,乃「危險犯」,而非「實害犯」之態樣,具體內容猶僅要求有致生相關危害之虞之程度,即為已足,不以其標的已經發生變質、孳生細菌,甚至實際侵害人體健康之階段性或終局結果為必要。依其整體條文規定,就法條所稱「情節重大」之內涵,亦非僅止於就食品逾期時間或變質程度等具體結果及呈現為判斷。茲就其條文之構成要件規定,析論如下: ⒈條文依據 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⑵同法第44條第1 項本文及第2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15條第1 項、第4 項或第16條規定。」。 ⑶同法第15條第1 項本文及第8 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八、逾有效日期」。 ⒉規範內涵之說明(構成要件行為及構成要件客體) 依前所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所定禁止規定之態樣,就關於販賣、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者,係以「販賣」、「加工」為「構成要件行為」;以「逾有效日期」食品為「構成要件客體」,並經第4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引為構成要件之一部後,進而成為同法第49條第2 項所定犯罪之構成要件內涵。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就本件而言,其關於「有第44條」之行為,即指「有販賣、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而隨後作為評價是否構成「情節重大」之對象,除前述「構成要件客體」,即「逾有效日期」之狀態及程度外,原應包含對「構成要件行為」,即個案中用為「販賣」、「加工」之手段、方式,及其就行為對象及作用(用途)之選擇等評價。申言之,其依行為人於個案中用為實施販賣、加工行為之手段、方式,及選擇作為販賣之對象、產品之用途等,直接影響行為對法益所生危險高低之作用及表現,均為評價其行為是否達於「情節重大」之要件元素。是若行為人於個案中採為「販賣」、「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手段、方式,及其就行為對象及產品用途之選擇,已明顯昇高法益受侵害之危險者,即應認為符合「(犯罪)情節重大」之要件。如因而形成之危險昇高,進而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客觀危險者,即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販賣變質或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要件。 ㈡販賣、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 ⒈相關判斷依據之說明 本件公訴意旨以事實欄㈠所示行為人,即被告玄○○、黃○○、未○○等人;事實欄㈡、二㈢所示行為人,即被告玄○○、黃○○等人;事實欄㈣所示行為人,即被告黃○○、宇○○等人,各有販賣或加工上開逾有效日期海鮮食品之行為,就此海鮮食品與一般其他食品之異同特性,及相關保存條件之需求及影響,經本院依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期日所為聲請之意旨,向相關專業單位函詢而各據回覆如下: ⑴臺灣兒童過敏氣喘免疫及風濕病醫學會106 年2 月15日兒免字第106002號函覆略以:「食用過期魚蝦海鮮食品,危險性包括魚蝦海鮮食品本身變質產生之毒素、細菌滋(孳)生產生之毒品及大量細菌滋(孳)生進入人體,海鮮食品本身變質及細菌滋(孳)生產生之毒素產生會產生腸胃炎、神經症狀、食物過敏甚至休克,大量細菌滋(孳)生進入人體則會產生菌血症,甚至產生危及生命的敗血症。冷凍下保存只能減緩魚蝦海鮮食品本身變質及細菌滋(孳)生之速度,常理判斷下在冷凍下保存至過期並無法完全排除魚蝦海鮮食品本身變質產生之毒素及細菌滋(孳)生產生之毒素及大量細菌滋(孳)生。」(本院卷㈡第65頁)等語。對於海鮮食品之特性,及其受保存相關因素影響而對人體產生危險之機轉流程,業已敘明。 ⑵臺灣區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106 年2 月2 日台凍水工字第60034 號函覆略以:「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期間。業者標示之食品保存期限與其儲存條件有極大關聯,如保存條件不佳,仍符合保存期限之產品亦可能不適合人體食用;反之,超過產品標示之保存期限,並無法逕予認定其產品品質已劣變至不適合人體食用。無論產品儲存條件是否與業者標示之保存條件相同,其品質是否能維持其產品價值尚待經由科學分析始能確認。」(本院卷㈡第56頁、第57頁)等語。就相關保存條件需求對食品安全具關鍵之影響,亦已明揭。 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106 年2 月3 日農水試加字第1062325015號函覆略以:「按衛生福利部出版之『低溫食品物流業者衛生安全宣導手冊』,食品在貯存及運輸期間應防止受到溫度波動的影響。以冷凍肉品為例:若產品有部分發白現象,多半是因冷凍設備溫度會使外觀產生焦黃,因此冷凍食品應避免處於冰晶生成帶的溫度(-1~ -5℃),並防止在此溫度上下波動。又CAS 優良冷凍水產品中,規範中心溫度須保持在-18 ℃以下,目的是使食品內所含93%以上的水分凍結成冰,以減少食品因時間而產生腐敗、劣變情形。另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 )公告』,對於冷凍食品物流業者規範其在收貨、卸貨、包裝與運送等過程中,冷凍品表面溫度則不得升溫至-12 ℃以上,同時應在-18 ℃以下進行全程低溫配送。因此如市售鯛魚片若貯藏於-18 ℃以下之恆定環境中,其保存期限可達6-12個月。市售之『超低溫鮪魚生魚片』,從遠洋鮪漁船捕獲鮪魚後隨即在船上宰殺、放血,並迅速於-65 ℃進行超低溫凍結,之後再轉入-55 ℃中冷凍貯藏,同時歷經卸貨、包裝、運送等過程中心溫度均能維持恆定在-50 ℃以下,保存期限約2 至3 年。」(本院卷㈡第58頁、第59頁)等語。除就海鮮食品品質之控制,強調持續維持恆定低溫保存環境,並防止受到溫度波動影響之重要性外,猶具體指明對此相關食品應避免處於-1~ -5℃之環境,防止在此溫度上下波動。 ⑷中華民國免疫學會106 年1 月26日中免學會字第106005號函覆:「⒈魚蝦等海鮮食品若保存不當,可能受微生物污染,造成食用者腸胃道感染甚至敗血症。⒉於冷凍狀況下保存雖微生物滋(孳)生機會較小,但並無法完全排除或避免對人體可能產生之影響或危害。」(本院卷㈡第55頁)等語。再據說明海鮮食品因保存不當而對人體健康造成危險之原因,及其因素並不因處於冷凍狀況而能完全控制及排除。 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06 年2 月7 日海食字第1060001873號函:「只有商品製造商本身才能進行保存期限的評估與訂定。如果業者已標示保存期限在商品上了,若過期時這食品還是要回收處理(銷燬)。因為既然已過期就表示已超過先前所有的安全與衛生的評估警界線,所以不是冷凍條件良好其品質就不受保存期限的限制。…水產動物從死亡後就開始自然產生腐敗,維持低溫只是延長它的保存期限而已,理論上,若從捕撈後卸貨包裝整個配送過程都能嚴格遵守溫度控制的話,也僅能達到上題的理想保存期限而已。若其中有任何的失溫,也就是高於貯存溫度並考量曝露時間的話,實際的保存期限必定少於標籤上的理想保存期限。」(本院卷㈡第60頁至第61頁)等語。亦明揭就海鮮食品應遵循原製造商就個案評估食品安全與衛生而訂定保存期限之要求,縱有良好之冷凍條件,亦僅在延緩水產動物之自然腐敗歷程,其嚴格遵守溫度控制之作用,則僅能控制達理想之保存期限範圍而已外,猶強調任何高於貯存溫度條件之失溫情事,均必然減損其保存之期限與效果。 ⒉關於「構成要件客體」部分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所規定之處罰態樣,乃危險犯而非實害犯,只要其客觀情形合於法條所規定之危險情事,即為已足,不以具體發生實害之結果為要件,已如前述。又海鮮動物自死亡後,其不可逆之腐敗進程既已開始並無從逆行,而一般社會大眾之身體健康及對食品中所含細菌、毒素或其他不利因素之承受能力,亦各因年齡、體質、環境條件及身體狀況而強弱有異。是依前揭說明,上開食品既為國人一般性之日常餐食,原廠商針對明顯可知消費者之層級對象,本於食品安全及衛生之要求,對於保存期限之評估訂定,必須依社會絕大多數民眾之體能條件,均能接受之程度標準為之,則不論本件如事實欄所示逾期海鮮食品自撈捕、死亡、處理、包裝、運送、行銷至入庫保存之過程中,是否均持續並恆定維持於被告所辯稱之超低溫條件而全無波動,茲其可供維持理想臨界之安全保存期限,既已屆至,其因自然腐敗、細菌孳生等條件狀況進展之程度,即已進入原評估者不能擔保之危險階段,並可能造成體質、體能較弱之老人、幼童、孕婦、病中、病後復原中患者,或其他身體虛弱者,因不堪承受而產生危害身體健康之危險,是被告等人辯稱因個案保存狀況良好即不致因逾期而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云云,甚至提出關於逾期食品尚非必然不可食用等一般性討論之報導、文獻,以為辯解,自屬無據。 ⒊關於「構成要件行為」部分 ⑴依前所述,食品「有效期限」標示之作用,係在利用科學檢驗方法,評斷食品品質安全無虞之範圍、界定食品得以安全食用之期限,以保障食用者健康無虞,則食品存放時間一經逾越有效期限而再予食用,不論其保存方法是否適當,要均無解對人體健康已經存在高低不等、且與時俱增風險之事實。而其風險高低,除與逾期時間久暫、保存、乃至於加工方式,均有關聯外,猶應考量不同消費者依個人身體狀況、條件,所能承受風險之能力,非可一概而論。是就風險之控制,尚有賴消費者依其對自身身體狀況、健康條件之認識,本於對個別食品之性質、逾期時間久暫,及保存狀況之正確認識,方能就個案食用之安全與否,作成適當之風險評估,避免因錯誤評估致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危害。則就同樣屬於「販賣」、「加工」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言,如行為人用為販賣或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手段及方式,係以誤導消費者,或可能存在之食用者,對於該有效日期或逾期時間長短發生錯誤認識之方式所為;甚至其實施之過程、手段,對於食品本身之安全及衛生另有減損,則不論就「構成要件客體」於客觀上實際逾期時間之長短如何,均已造成消費者或隱存之食用者,本於個人對健康狀況及身體條件之認識,就食用該食品所能承受之極限時間及風險之評估發生錯誤。例言之,苟有原本評估其個人體質對保存良好食品,可承受於購置後再擺放、保存一定長度期間風險之情況下,果因對於有效日期及保存狀況之認識錯誤,以致實際食用時間又更晚於原本評估可接受之範圍者,其因而造成身體健康之危害,與該販賣或加工之行為自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則其以此方式所為販售或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對於法益造成侵害之風險昇高即至為顯明,自應認為情節重大,並因此情節重大之作為,確有致使消費者因陷於上開錯誤而食用已逾越其承受能力之有害物質,並造成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危害結果之高度概然性,即應構成前開法條規定販賣、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身體健康之虞等構成要件之規定。 ⑵本件如事實欄㈠所示,被告玄○○、黃○○、未○○等人,藉割除有效日期及更換紙箱以為隱瞞之方式,達到其順利販售逾有期日期海鮮食品予不知情消費者之方式,除造成消費者因對該商品實際之保存期限認識錯誤,以致因錯誤評估而誤食依其個人身體狀況已經不堪承受程度之逾期海鮮食品,並危害身體健康之危險昇高外,依前所述,渠等進行割除有效日期之方式及流程,係以將原本凍存在冷凍庫之海鮮食品搬出至常溫處所所為,就該等已經逾期之產品而言,猶係無端破壞其應恆定維持在低溫狀態保存之條件,加速腐販及細菌孳生之進程。同理,如事實欄㈣所示被告黃○○、宇○○等人,以將逾期之冷凍海鮮食品除去效期標籤並分裝成小包裝,再以標籤打印機製作印有不實效期之新標籤,並貼在商品上之方式,達到其順利販售逾有效日期海鮮食品予不知情消費者之方式,亦均造成消費者因評估錯誤,而誤食依其個人身體狀況已經不堪承受程度之逾期海鮮食品,及無端破壞其應恆定維持在低溫狀態保存之要求,就該作為販賣手段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言,顯屬(犯罪)情節重大,並因而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即堪認定。 ⑶被告玄○○、黃○○等人如事實欄㈡所示、被告玄○○等人如事實欄㈢所示,為掩飾各該海鮮、水產食品已經逾期之事實,而分別以將冷凍蝦仁解凍、發泡、白蝦去殼(去頭)、蝦仁割背後,再行冷凍之方式加工,去除並掩飾諸此水產原本可供辨識及判斷新鮮與否之物理特徵、表現之方式,使人無法正確判斷、辨識,以達其繼續混充供人類食用正常食品之目的,不僅誤導爾後接觸、取得該食品者依個人對健康風險之評估,而實際判斷並掌握食品安全食用期限之主觀條件及能力;客觀上猶令該等原已過期之冷凍食品因此無益之加工過程,無端增加脫離冷藏並曝露在細菌易於孳生之常溫不良保存環境之機會,除將造成不特定消費者於食用後,因該等海鮮食品本身變質產生之毒素、細菌孳生產生之毒素,及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引發腸胃炎、神經症狀、食物過敏,甚至休克,及因大量細菌孳生進入人體而產生菌血症,甚至危及生命之敗血症等危險外;並可預期不乏有老人、幼童、孕婦、病中、病後,或其他體質虛弱者在內之廣大不特定社會消費大眾,均曝露在因誤判而食用於身體不堪承受之逾期食品風險下。就其作為加工手段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言,情節顯屬重大,並亦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自堪認定。 五、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之說明 辯護人雖以被告等人如事實欄㈠、㈣所示販賣逾期食品之行為,係與買方就食品本身進行買賣契約之要約與承諾所為,買方交付金錢並獲得商品,個人總資產並無減少,在概念上顯然與刑法詐欺罪之「將本人之物交付」的要件有間;賣方即被告等人亦是將買方指定商品出售並交付予買方,並無所謂「施用詐術」之行為,應無成立詐欺罪之可言;及其縱令成立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然販賣逾期食品在本質上已含有詐欺性質,不應再另行論以詐欺罪云云。而被告玄○○等人則亦辯稱渠所販售者,縱有逾期,要亦屬品質無虞之良品云云。並提出自行將相關產品送驗之報告,及有關討論逾期食品可食用性之報導、著作等資料如「資助兒設『鮮到家』宅配網齊送辦」新聞1 則(偵卷㈠第127 頁)、「食安爆不停要自「保」」新聞1 則(偵卷㈠第128 頁反面)、「過期品也能吃德國預計這樣做」新聞1 則(他卷㈠第237 頁)、「過期品能不能吃?專家這樣說」新聞1 則(他卷㈠第238 頁、第239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頁資料(他卷㈠第240 頁)等物,以實其說。然查: ㈠前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處罰規定,就販賣而構成危害類型所規範之構成要件規定,除定為「販賣」外,既未另為具體行為態樣之限縮,依其文義,原不以交易相對人於交易時就買賣標的之食品已經逾期並無認識為限。申言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立法目的,既在保障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避免因食用有礙健康食品而造成國民生命、身體之危害,是除有其他特別之規定者外,自應認為縱有相對人明知行為人所售為逾期食品,而仍因貪圖便宜,或為其他仍供人食用之目的予以購買者,亦應構成,要不因買受人並未陷於錯誤,即排除其販賣行為人成立本罪之餘地。是辯護意旨以其規定當然含有詐欺之性質而應予吸收云云,容有誤會。 ㈡刑法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係以行為人不法實施詐術,致被害人因陷誤錯誤而交付財物。質言之,若被害人客觀上知其情事即不為財物之交付,或不為該等內容或數額財物之交付者,即足當之。要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就渠實際互為給付內容之價值是否相當而有異。本件如事實欄㈠、㈣所示被告為販賣行為之內容及目的,客觀上既可認為係就一般市場上所為供人食用食品之交易,依常情,其交易標的之性質及內容是否具備一般人對於食品安全所要求之客觀條件,其因食用而承受之健康風險為何,自為影響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或認為對價相當而願予購買之基本要件。苟行為人本於詐欺之意思,以任何積極或消極方式實施詐術,而令相對人因陷於錯誤而作成決定,其詐欺之行為即已成立,自無因行為人主觀上就對待給付內容是否相當之評估及辯解而有異。遑論就本件而言,被告上開販賣之海鮮食品不僅逾期,其安全性猶已經前述渠等為販賣或加工所為之不當作為而更形減損,是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六、犯罪行為之範圍及所得之說明 就被告玄○○等人爭執起訴書附件所列,關於事實欄㈠、㈣所示販賣逾期海鮮食品之具體範圍及所得部分。本件說明如下: ㈠就後開附表之1 ,即原經起訴書列於附件A-8 所示之「野生劍蝦」部分,依被告提出渠等嗣後就本件扣案責付保管商品,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所為申請,而經該局同意就部分扣押物「准予放行」之函文中,既有同名產品即「野生劍蝦」一項之記載,有該局105 年10月25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7985800 號函存卷可參(偵卷㈢第144 頁正、反面),應認為此部分不能證明確為逾期之產品,自應剔除於事實欄㈣所示被告黃○○、宇○○犯行之列。 ㈡就附表所示〔【A-9 】②〕「珍昌熟蝦王」、〔【A-9 】③〕「珍昌越南白蝦」、〔【A-10】⑦〕「珍昌台灣熟蝦」部分,固據被告玄○○等人辯稱:已經衛生局於105 年8 月24日核對,請求亦予剔除云云(本院卷㈠第64頁、第67頁、第68頁、第70頁、本院卷㈤第69頁),然此部分品項之名稱,除均非上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文所列放行品項外(偵卷㈢第144 頁正、反面),依卷附該局105 年10月25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7985801 號函文,猶已表明該局按被告陸續補充資料,依所提相關證明文件為書面審查結果,仍(維持)僅有前開函文所列,包括野生劍蝦等五項產品可放行,並具體明示就「越南白蝦」產品,礙難同意放行等意旨(偵卷㈢第145 頁正、反面),則被告玄○○此部分所列產品,或均非在上開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放行之列,或更據該函明示為不能放行者,是其此部分所辯,即無足取。 ㈢另就被告對附表、附表所示,即渠等如事實欄㈠、㈣犯行相關之項目及金額所為爭執,各已經本院依卷附事證予以核對、認定,並說明如附表對應之欄位所示,於茲不贅。至於各筆交易紀錄中,或有關於雖有交易而同日旋經取消之記載,依現有事證尚難證明其著手犯罪後,已經進而取得財物,固不待言;就另有於逾期食品售出並完成犯罪行為後,始經客戶於數日內退回之紀錄者,既無礙於犯罪已經成立並既遂之事實,要不因犯罪完成後,始因其他事實發生並返還犯罪所得而有異,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玄○○、黃○○、宇○○、未○○等人前揭被訴犯行,均已堪認定,並各與渠執行被告珍昌公司、鮮到家公司業務相關。經查被告其他辯解,或為與本案無關之情緒、抱怨之詞;或均於前開事實之認定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贅述。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部分 一、適用法律及原則之說明 ㈠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收集犯、職業犯等(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2229號判決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係以有同法第44條之行為為其內涵,而依第44條第1 項規定之處罰內容,除罰鍰外,既規定為「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顯係針對食品業者所為,依其規範對象之性質,自堪認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已預定有反覆實行之多數同種類行為,是本件被告因執行其食品業者之業務,反覆多次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罪名之犯行,自應認為成立集合犯而有包括一罪之性質。㈡又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係指數犯罪行為之間具有高度行為、低度行為,或重行為、輕行為之關係,或某種犯罪行為為他罪之階段行為(或部分行為),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包含有他罪之成分在內等情形而言。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因引用同法第44條第1 項本文及第2 款、第15條第1 項本文及第8 款規定規定而成立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行為,與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行為之犯罪行為間,並不具有上開吸收關係,如係基於販賣之意圖而加工,茲於刑法相關規定既已於95年間經修正實施,修正前因行為人主觀上意欲犯某罪,但其犯該罪所實施之方法行為或其結果之行為,另又觸犯其他罪名,而得依刑法修正前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然於牽連犯之規定修正刪除後,其既係分別之二個犯罪行為,無論其販賣之意圖,係於加工時即有之,或嗣後另行起意,均應就所犯製造與販賣二罪予以分論併罰(類似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49號刑事判決參照)。 ㈢被告黃○○、宇○○等人前揭如事實欄㈣所製作並供行使之黏貼標籤,係用以表示表意人之思想或意思,以視覺感官可見之方法,記載於該有體物上文字、符號,性質上並為渠等因執行銷售上揭食品業務所製作者,為刑法第215 條所稱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二、成立之罪名、罪數 ⒈被告玄○○部分 ⑴就事實欄㈠部分,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與共同被告黃○○、未○○,及珍昌公司其他員工胡文華、乙○○、卯○○、宙○○等人,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就事實欄㈡部分,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其與共同被告黃○○及加工業者I○○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⑶就事實欄㈢部分,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其與加工業者己○○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⑷被告玄○○就上開所犯諸罪,各有多次犯行,並均係為執行前述公司業務之同一目的所為,除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應認為係集合犯而成立包括一罪外,就事實欄㈠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行,係在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本於上開同一目的所為,應認為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則其上開就事實欄㈠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同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應認為係以一整體行為而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⑸按刑罰法規所規定各該特定犯罪,除有原已集合多數犯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或其他特別規定者外,行為人主觀上僅須具備對於法條規定各該構成要件之「認識」及「意欲」(即構成要件之「知」與「欲」),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即已該當,至其動機或在個案中誘發多次行為之共同主觀意向聯繫(如概括、整體犯意等)為何,要非所問。又刑法中關於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類型,並論以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規定,既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法時刪除,是個案中就行為人所犯,具有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關係之數犯行,即應按其分別成立之罪名論以數罪。今被告玄○○前開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行,及2 次加工逾期食品犯行,既均具備完整並可獨立區隔之主、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應各自成立並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要不因其另為加工逾期食品之目的,終亦在供順利販售而有異,附此敘明。 ⒉被告黃○○部分 ⑴就事實欄㈠部分,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與共同被告玄○○、未○○,及珍昌公司其他員工胡文華、乙○○、卯○○、宙○○等人,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就事實欄㈡部分,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其與共同被告玄○○,及加工業者I○○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⑶就事實欄㈣部分,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分別與共同被告宇○○,及鮮到家公司其他員工F○○、陳美端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復持以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⑷被告黃○○就上開所犯諸罪,各有多次犯行,並均係為執行前述公司業務之同一目的所為,除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應認為係集合犯而成立包括一罪外,就事實欄㈠、㈣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行,係在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本於上開同一目的所為,應認為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則其上開就事實欄㈠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同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就事實欄㈣所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應認為係以一整體行為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⑸按刑罰法規所規定各該特定犯罪,除有原已集合多數犯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或其他特別規定者外,行為人主觀上僅須具備對於法條規定各該構成要件之「認識」及「意欲」(即構成要件之「知」與「欲」),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即已該當,至其動機或在個案中誘發多次行為之共同主觀意向聯繫(如概括、整體犯意等)為何,要非所問。又刑法中關於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類型,並論以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規定,既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法時刪除,是個案中就行為人所犯,具有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關係之數犯行,即應按其分別成立之罪名論以數罪,亦如前述。今被告黃○○前開2 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行,及1 次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犯行,既均具備完整並可獨立區隔之主、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應各自成立並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亦不因其另為加工逾期食品之目的,終亦在供順利販售而有異,同此敘明。 ⒊被告宇○○部分 ⑴就事實欄㈣部分,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分別與共同被告黃○○,及鮮到家公司其他員工F○○、陳美端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復持以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⑵被告宇○○犯上開犯罪多次所為犯行,均係為執行公司業務,並均為將過期食品售出之同一目的所為,除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應認為係集合犯而成立包括一罪外,就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行,及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犯行,各係在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本於上開同一目的所為,應認為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則其所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應認為係以一整體行為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被告未○○部分 ⑴就事實欄㈠部分,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與共同被告玄○○、黃○○,及珍昌公司其他員工胡文華、乙○○、卯○○、宙○○等人,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未○○犯上開犯罪多次所為犯行,均係為執行公司業務,並均為將過期食品售出之同一目的所為,除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應認為係集合犯而成立包括一罪外,就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行,係在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本於上開同一目的所為,應認為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則其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同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應認為係以一整體行為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⒌被告珍昌公司、鮮到家公司 ⑴被告珍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共同被告陳清鑑,及僱用之人共同被告黃○○、未○○等人,就事實欄㈠、㈡、㈢所示,因執行珍昌公司之業務,而各犯前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及販賣加工逾有效日期食品罪,各應依同條第5 項規定處罰之。 ⑵被告鮮到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共同被告黃○○,及僱用之人共同被告宇○○等人,就事實欄㈣所示,因執行鮮到家公司之業務,而犯前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罪,應依同條第5 項規定處罰之。(肆)科刑部分 一、爰審酌:㈠被告玄○○為42年5 月24日出生、受有大學畢業教育程度,以擔任冷凍食品公司負責人為業之人,有年籍資料在卷可參,並據其在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本件犯罪時年已逾60歲,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並考量其本件為規避貨品逾期報廢、賤賣所受損害而犯罪之動機,以將逾期產品包裝紙箱上所示期限割除,並於出貨時另換紙箱,及僱工去除海產食品原本可資辨識新鮮程度特徵以為加工之犯罪手段,販賣及加工逾期食品如附表所示之犯罪規模,販賣及加工之逾期食品為蝦類等海鮮食品,受新鮮(保鮮)程度影響品質之特性甚高,行為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身體健康所隱存之危險性非輕。及其犯罪經查獲後,除據被害人表示被告已立即與被害人尋求和解退貨,或處理之態度良好等語(本院卷㈡第169 頁公務電話紀錄)外,於訴訟程序中則多藉詞卸責,甚至均推為離職員工刻意誣陷,尚難感受其主觀上已經確有為行為所造成國人健康所生隱存危害,及對社會交易安全、人際信賴所生侵害之程度曾經切實反省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㈡被告黃○○為50年12月4 日出生,受有專科畢業教育程度,以擔任食品公司負責人為業之人,有年籍資料在卷可參,並據其在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於前揭犯罪時年已逾百半,前尚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素行尚可。並考量其前開參與共同被告玄○○為珍昌公司犯罪所分擔之角色,犯罪使用之手段及侵害之程度,及其以塗改效期以實施如事實欄㈣所示詐欺取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之手段,利用網路行銷之方式,雖不涉及以該方式傳遞詐欺之不實訊息,尚無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適用,然就社會交易往來安全及人際信賴所生侵害之程度非輕,及其犯罪經查獲之規模,與犯後所表現之態度等一切情狀。㈢被告宇○○為69年11月9 日出生、受有碩士學位之教育程度,以從事冷凍海鮮食品銷售為業之人,有年籍資料在卷可參,並據其在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本件犯罪時年已久逾而立,前於97年間曾因竊盜犯罪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1 萬元,並諭知緩刑確定,嗣期滿未經撤銷緩刑之素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並考量其本件以篡改逾期產品效期標示之犯罪手段,犯罪經查獲之規模雖屬有限,販賣逾期食品如附表所示之蝦類等海鮮食品,受新鮮程度影響之程度特性甚高,行為對一般社會大眾身體健康所隱存之危險強度,及其犯罪經查獲後,雖與被害人尋求和解,及其表現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㈣被告未○○為77年10月25日出生,受有高職畢業教育程度,以受僱從事出納等工作為業,本件犯罪時年27歲,有年籍等資料附卷可參,並據其在本院審理時自述在卷,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並考量其本件因受僱擔任公司出納等工作,因受老闆指示而配合為之,參與犯罪之分工及角色,與犯罪後表示之態度等,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珍昌公司、鮮到家公司各依其前開負責人、受僱人犯販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之罪之犯罪情節、對於法益所生侵害之程度,及兩公司之資本額依序為2,500 萬元、600 萬元,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在卷可憑(本院卷㈠第50頁至第53頁),各諭知如主文所示罰金。另就被告玄○○、黃○○受諭知各罪之刑,及對被告珍昌公司所處之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二、緩刑宣告部分 被告未○○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因受僱於珍昌公司,因配合主管作為而一時失慮參與犯罪,動機無奈,犯後雖仍無明顯事實可認有何悔悟意思,然依其個人條件及犯罪背景,諒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若命以相當之勞動回饋社會,並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以為督促、教訓,則爾後應無再犯之虞,爰諭知被告未○○緩刑4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以啟自新。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宇○○前開如事實欄㈣所示,因執行被告鮮到家公司業務而犯詐欺取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犯行之範圍及內含除附表所示外,尚及於附表之⒈所示之交易,並與前開經論罪部分之犯行一併提起公訴。然扣案與該部分販售之「野生劍蝦」為同類商品之扣案物,既經衛生局於嗣後予以審核而放行,已如前述,客觀上復不能證明被告黃○○、宇○○就此部分亦成立前開所示罪名,則部分既經公訴意旨認為與上開論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陸)沒收部分 一、應適用法律及原則之說明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既上開條文均為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有關沒收之規定則適用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等規定,即關於犯罪所得部分,則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沒收之規定。 ㈡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40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是沒收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自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合先敘明。 ㈢按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另案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於本案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1186號判決參照)。蓋以沒收之諭知,不論於前開修法前認為具從刑之性質,或經修法後,已排除於刑罰之作用。其就為個案判決所評價之特定案件事實及作用,原各有其宣告所依循之法律上目的及效果,自均不受另案確定判決已經諭知沒收並執行完畢而受影響,況其執行在先者,為其他行政機關所為之沒入處分,自無異同。 二、犯罪所得部分 ⒈附表所示被告珍昌公司因被告玄○○、黃○○、未○○等人如事實欄㈠所示犯罪原始所得為1,620,573 元,於查獲前經退貨剩餘1,580,078 元,茲被告雖斷續提出「和解書」(如警卷第369 頁、第414 頁)等物,並據多名被害人自行向本院陳報內容略載為「不予追究」、「無條件」、「已經和解」、「放棄賠償」等意旨之陳報函(本院卷㈣第67頁、第68頁、第70頁、第71頁、第72頁、第73頁、第74頁、第75頁、第77頁、第78頁、第79頁、第80頁、第81頁、第83頁至第84頁、第85頁、第87頁),及藉公務電話向本院陳報之內容所示(如本院卷㈡第169 頁公務電話紀錄),語多含糊,然依被告等人及辯護人於最後審理期日陳述之意旨,既以附表所示關於被害人「五洲施先生」、「東迅企業有限公司」、「嘉新」、「申○○」、「寅○○」、「好家食品有限公司」、「清海水產」、「丑○○」、「連穎冷凍海產」、「詮中企業」、「裕聖」、「好康」、「有好佳」、「海珍津」、「午○○」、「翔富水產公司」、「辛○○」、「J○○」、「珠海」、「鈜旭」等人部分,均以0 元和解(本院卷㈣第119 頁、第120 頁、本院卷㈤第10頁),至於其餘部分亦仍據聲稱「品質沒問題」、「無異常」等意旨(本院卷㈣第137 頁至第145 頁),堪認珍昌公司就上開因被告玄○○、黃○○、未○○等人此部分犯罪之剩餘所得,仍然為珍昌公司保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又其沒收物之性質既非被告珍昌公司因自己犯罪所得,而係因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性質,爰不在主文中關於對被告珍昌公司所處之刑項下宣告,而另於主文末端另行宣告,附此敘明。 ⒉附表所示被告鮮到家公司因被告黃○○、宇○○等人如事實欄㈣所示犯罪所得為6,432 元,已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完畢而無所餘,有各被害人簽立之和解書在卷可憑,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專此敘明。 三、逾期食品部分 ㈠如附件(即原起訴書附件)所示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封存並經標示為「逾期」部分之海鮮食品,分別係被告珍昌公司及鮮到家公司所有,其中就:⒈列載於C、E部分者,係被告玄○○、黃○○、未○○就事實欄㈠所示犯行,尚未經販賣而供犯罪預備之物。⒉列載於D部分者,除編號121 所示「野生劍蝦」外,為被告黃○○、宇○○就事實欄㈣所示犯行,尚未經販賣而供犯罪預備之物。⒊列載於G部分者,依證人己○○於警詢之證述,為珍昌公司委託加工之物(警卷第240 頁),係被告玄○○就事實欄㈢所示犯行供犯罪使用之物。上開之物,並各應認為係所有人即被告珍昌公司、鮮到家公司無正當理由而提供者,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及依前開說明,不論是否已經行政機關為沒入之處分,均對珍昌公司、鮮到家公司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其沒收依據既為對第三人沒收之性質,而非對犯罪行為人所為,爰另於主文末端另行宣告,再此敘明。 ㈡附表、所示之物,固為被告玄○○、黃○○等人為事實欄㈡、㈢所示犯罪使用之物,並為珍昌公司無正當理由所提供,然既不能證明其物仍然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其他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㈠編號⒑所示美工刀1 支、編號⒕所示已割除日期之熟白蝦紙箱15個為被告玄○○所有,並為本件如事實欄㈠所示犯罪所用及所生之物;扣案如附表㈡編號⒏、編號⒐所示打印機共2 台,為被告黃○○所有,並為本件如事實欄㈣所示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其他如附表㈤所示之物,既不能證明與被告本件犯罪有關,復不具違禁物或其他應沒收物之性質,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前段、第4 項、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家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王美玲 附錄本判決適用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103年12月10日修正) 有第15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 款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5 款、第6 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1 項第3 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8 條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15條第1 項、第4 項或第16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52條第2 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4條第1 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原包含於起訴書附件) ┌────────────────────────────────────────────┐ │ 【A-9】①珍昌熟蝦王0000000過期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備註 │ ├─┼─────┼────┼──┼──────┼──────┼──────────────┤ │⒈│105/07/14 │五洲-施 │ 2 │ 2,000 │ 4,000 │ │ │ │ │先生 │ │ │ │ │ ├─┼─────┼────┼──┼──────┼──────┼──────────────┤ │⒉│105/06/30 │嘉新 │ 2 │ 2,000 │ 4,000 │銷貨退回單(金額應為負值) │ ├─┼─────┼────┼──┼──────┼──────┼──────────────┤ │⒊│105/06/24 │五洲-施 │ 2 │ 2,000 │ 4,000 │ │ │ │ │先生 │ │ │ │ │ ├─┼─────┼────┼──┼──────┼──────┼──────────────┤ │⒋│105/06/17 │東訊企業│ 1 │ 1,600 │ 1,6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⒌│105/06/14 │嘉新 │ 3 │ 2,000 │ 6,000 │ │ ├─┼─────┼────┼──┼──────┼──────┼──────────────┤ │⒍│105/06/08 │嘉新 │ 2 │ 2,000 │ 4,000 │105/06/30 銷貨退回抵銷 │ ├─┼─────┼────┼──┼──────┼──────┼──────────────┤ │⒎│105/06/02 │申○○ │ 1 │ 1,600 │ 1,600 │ │ ├─┼─────┼────┼──┼──────┼──────┼──────────────┤ │⒏│105/06/01 │五洲-施 │ 2 │ 2,000 │ 4,000 │ │ │ │ │先生 │ │ │ │ │ ├─┼─────┼────┼──┼──────┼──────┼──────────────┤ │⒐│105/05/25 │上元 │ 1 │ 1,600 │ 1,600 │銷貨退回單(金額應為負值) │ ├─┼─────┼────┼──┼──────┼──────┼──────────────┤ │⒑│105/05/18 │上元 │ 1 │ 1,600 │ 1,600 │105/05/25 銷貨退回抵銷 │ ├─┼─────┼────┼──┼──────┼──────┼──────────────┤ │⒒│105/05/17 │五洲-施 │ 2 │ 2,000 │ 4,000 │ │ │ │ │先生 │ │ │ │ │ ├─┼─────┼────┼──┼──────┼──────┼──────────────┤ │⒓│105/05/12 │寅○○ │ 5 │ 1,800 │ 9,000 │銷貨退回單(金額應為負值) │ ├─┼─────┼────┼──┼──────┼──────┼──────────────┤ │⒔│105/05/11 │好家食品│ 10 │ 1,824 │ 18,240 │ │ │ │ │有限公司│ │ │ │ │ ├─┼─────┼────┼──┼──────┼──────┼──────────────┤ │⒕│105/05/10 │寅○○ │ 5 │ 1,800 │ 9,000 │105/05/12 銷貨退回抵銷 │ ├─┼─────┼────┼──┼──────┼──────┼──────────────┤ │⒖│105/05/04 │清海水產│ 5 │ 1,800 │ 9,000 │ │ ├─┼─────┼────┼──┼──────┼──────┼──────────────┤ │⒗│105/04/29 │好家食品│ 5 │ 1,824 │ 9,120 │ │ │ │ │有限公司│ │ │ │ │ ├─┼─────┼────┼──┼──────┼──────┼──────────────┤ │⒘│105/04/22 │清海水產│ 5 │ 1,800 │ 9,000 │ │ ├─┼─────┼────┼──┼──────┼──────┼──────────────┤ │⒙│105/04/21 │好家食品│ 1 │ 1,824 │ 1,824 │ │ │ │ │有限公司│ │ │ │ │ ├─┼─────┼────┼──┼──────┼──────┼──────────────┤ │⒚│105/04/21 │好家食品│ 9 │ 1,824 │ 16,416 │ │ │ │ │有限公司│ │ │ │ │ ├─┼─────┼────┼──┼──────┼──────┼──────────────┤ │⒛│105/04/21 │五洲-施 │ 2 │ 2,000 │ 4,000 │ │ │ │ │先生 │ │ │ │ │ ├─┼─────┼────┼──┼──────┼──────┼──────────────┤ ││105/04/12 │清海水產│ 5 │ 1,800 │ 9,000 │ │ ├─┼─────┼────┼──┼──────┼──────┼──────────────┤ ││105/04/11 │丑○○ │ 5 │ 1,800 │ 9,000 │ │ ├─┼─────┼────┼──┼──────┼──────┼──────────────┤ ││105/04/02 │清海水產│ 5 │ 1,800 │ 9,000 │ │ ├─┼─────┼────┼──┼──────┼──────┼──────────────┤ ││105/04/02 │五洲-施 │ 2 │ 2,000 │ 4,000 │ │ │ │ │先生 │ │ │ │ │ ├─┼─────┼────┼──┼──────┼──────┼──────────────┤ ││105/04/02 │清海水產│ 5 │ 1,800 │ 9,000 │ │ ├─┼─────┼────┼──┼──────┼──────┼──────────────┤ ││105/04/02 │五洲-施 │ 2 │ 2,000 │ 4,000 │ │ │ │ │先生 │ │ │ │ │ ├─┼─────┼────┼──┼──────┼──────┼──────────────┤ ││105/04/01 │連穎冷凍│ 1 │ 2,000 │ 2,000 │ │ │ │ │海產 │ │ │ │ │ ├─┼─────┼────┼──┼──────┼──────┼──────────────┤ ││105/03/31 │清海水產│ 2 │ 2,000 │ 4,000 │ │ ├─┼─────┼────┼──┼──────┼──────┼──────────────┤ ││105/03/31 │清海水產│ 2 │ 1,800 │ 3,600 │ │ ├─┼─────┼────┼──┼──────┼──────┼──────────────┤ ││105/03/19 │清海水產│0.25│ 1,800 │ 450 │ │ ├─┼─────┼────┼──┼──────┼──────┼──────────────┤ ││105/03/17 │詮中企業│0.25│ 1,800 │ 450 │ │ │ │ │有限公司│ │ │ │ │ ├─┼─────┼────┼──┼──────┼──────┼──────────────┤ ││105/03/08 │五洲-施 │ 2 │ 2,000 │ 4,000 │ │ │ │ │先生 │ │ │ │ │ ├─┼─────┼────┼──┼──────┼──────┼──────────────┤ ││105/02/22 │五洲-施 │ 2 │ 2,000 │ 4,000 │ │ │ │ │先生 │ │ │ │ │ ├─┼─────┼────┼──┼──────┼──────┼──────────────┤ ││105/02/03 │五洲-施 │ 3 │ 2,000 │ 6,000 │ │ │ │ │先生 │ │ │ │ │ ├─┼─────┼────┼──┼──────┼──────┼──────────────┤ ││105/01/07 │五洲-施 │ 2 │ 2,000 │ 4,000 │起訴書附件依序誤載金額為 │ │ │ │先生 │ │ │ │單價:4,000 、總價:8,000 │ ├─┼─────┼────┼──┼──────┼──────┼──────────────┤ ││105/01/07 │寅○○ │ 7 │ 1,800 │ 12,600 │銷貨退回單(金額應為負值) │ ├─┼─────┼────┼──┼──────┼──────┼──────────────┤ ││105/01/01 │寅○○ │ 7 │ 1,800 │ 12,600 │⑴105/01/07 銷貨退回抵銷 │ │ │ │ │ │ │ │⑵被告辯稱本筆為溢打云云,與│ │ │ │ │ │ │ │ 偵卷㈠第205 頁影像列印資料│ │ │ │ │ │ │ │ 不符 │ ├─┼─────┼────┼──┼──────┼──────┼──────────────┤ ││105/01/01 │寅○○ │ 7 │ 1,800 │ 12,600 │⑴同日嗣經取消交易 │ │ │ │ │ │ │ │⑵被告辯稱本筆為溢打云云,與│ │ │ │ │ │ │ │ 偵卷㈠第205 頁影像列印資料│ │ │ │ │ │ │ │ 不符 │ ├─┼─────┼────┼──┼──────┼──────┼──────────────┤ ││105/01/01 │寅○○ │ -7 │ 1,800 │ 12,600 │⑴取消同日交易(金額應為負值│ │ │ │ │ │ │ │ ) │ │ │ │ │ │ │ │⑵被告辯稱本筆為溢打云云,與│ │ │ │ │ │ │ │ 偵卷㈠第205 頁影像列印資料│ │ │ │ │ │ │ │ 不符 │ ├─┴─────┴────┴──┴──────┴──────┼──────────────┤ │ 總計: 退銷貨前:192,500元 退銷貨後:165,300元 │起訴書誤算為223,700元 │ ├─────────────────────────────┴──────────────┤ │ 【A-9】②珍昌熟蝦王0000000過期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備註 │ ├─┼─────┼────┼──┼──────┼──────┼──────────────┤ │⒈│105/07/05 │東迅企業│ 5 │ 2,680 │ 13,4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⒉│105/06/07 │東迅企業│ 5 │ 2,680 │ 13,4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⒊│105/05/20 │東迅企業│ 5 │ 2,680 │ 13,4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⒋│105/05/20 │東迅企業│ 10 │ 2,680 │ 26,8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⒌│105/01/26 │海鶯(五│ 2 │ 3,600 │ 7,200 │ │ │ │ │洲) │ │ │ │ │ ├─┼─────┼────┼──┼──────┼──────┼──────────────┤ │⒍│105/01/20 │海鶯(五│ 1 │ 3,600 │ 3,600 │ │ │ │ │洲) │ │ │ │ │ ├─┼─────┼────┼──┼──────┼──────┼──────────────┤ │⒎│105/01/20 │海鶯(五│ 4 │ 3,680 │ 14,720 │ │ │ │ │洲) │ │ │ │ │ ├─┼─────┼────┼──┼──────┼──────┼──────────────┤ │⒏│105/01/19 │海鶯(五│ 1 │ 3,600 │ 3,600 │ │ │ │ │洲) │ │ │ │ │ ├─┼─────┼────┼──┼──────┼──────┼──────────────┤ │⒐│105/01/14 │天○○ │ 1 │ 3,680 │ 3,680 │ │ ├─┼─────┼────┼──┼──────┼──────┼──────────────┤ │⒑│105/01/14 │海鶯(五│ 5 │ 3,600 │ 18,000 │ │ │ │ │洲) │ │ │ │ │ ├─┼─────┼────┼──┼──────┼──────┼──────────────┤ │⒒│105/01/14 │海鶯(五│ 1 │ 3,680 │ 3,680 │ │ │ │ │洲) │ │ │ │ │ ├─┼─────┼────┼──┼──────┼──────┼──────────────┤ │⒓│105/01/11 │海鶯(五│ 8 │ 3,680 │ 29,440 │ │ │ │ │洲) │ │ │ │ │ ├─┴─────┴────┴──┴──────┴──────┼──────────────┤ │ 總計 150,920元 │ │ ├─────────────────────────────┴──────────────┤ │ 【A-9】③珍昌越南白蝦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備註 │ ├─┼─────┼────┼──┼──────┼──────┼──────────────┤ │⒈│105/04/22 │首將水產│10 │ 1,980 │ 19,800 │ │ │ │ │行 │ │ │ │ │ ├─┼─────┼────┼──┼──────┼──────┼──────────────┤ │⒉│105/04/19 │海承 │0.08│ 0 │ 0 │ │ │ │ │ │3 │ │ │ │ ├─┼─────┼────┼──┼──────┼──────┼──────────────┤ │⒊│105/02/02 │首將水產│50 │ 1,980 │ 99,000 │ │ │ │ │行 │ │ │ │ │ ├─┼─────┼────┼──┼──────┼──────┼──────────────┤ │⒋│105/01/29 │首將水產│30 │ 1,980 │ 59,400 │ │ │ │ │行 │ │ │ │ │ ├─┼─────┼────┼──┼──────┼──────┼──────────────┤ │⒌│105/01/27 │首將水產│30 │ 1,980 │ 59,400 │ │ │ │ │行 │ │ │ │ │ ├─┼─────┼────┼──┼──────┼──────┼──────────────┤ │⒍│105/01/22 │首將水產│30 │ 1,980 │ 59,400 │ │ │ │ │行 │ │ │ │ │ ├─┼─────┼────┼──┼──────┼──────┼──────────────┤ │⒎│105/01/21 │首將水產│5 │ 1,980 │ 9,900 │ │ │ │ │行 │ │ │ │ │ ├─┴─────┴────┴──┴──────┴──────┼──────────────┤ │ 總計 306,900元 │ │ ├─────────────────────────────┴──────────────┤ │ 【A-10】①珍昌沙蟹身-裕聖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備註 │ ├─┼─────┼────┼──┼──────┼──────┼──────────────┤ │⒈│105/06/13 │裕聖 │50 │ 540 │ 27,000 │ │ ├─┼─────┼────┼──┼──────┼──────┼──────────────┤ │⒉│105/06/23 │裕聖 │50 │ 540 │ 27,000 │ │ ├─┴─────┴────┴──┴──────┴──────┼──────────────┤ │ 總計 54,000元 │ │ ├─────────────────────────────┴──────────────┤ │ 【A-10】②珍昌熟蝦王(進貨日0000000)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備註 │ ├─┼─────┼────┼──┼──────┼──────┼──────────────┤ │⒈│105/07/19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⒉│105/07/05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⒊│105/06/28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⒋│105/06/23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⒌│105/06/16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⒍│105/06/07 │好康 │ 2 │ 1,360 │ 2,720 │被告辯稱本筆為溢打云云,與偵│ │ │ │ │ │ │ │卷㈠第211 頁影像列印資料不符│ ├─┼─────┼────┼──┼──────┼──────┼──────────────┤ │⒎│105/05/28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⒏│105/05/25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⒐│105/05/17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⒑│105/05/10 │好康 │ 3 │ 1,360 │ 4,080 │ │ ├─┼─────┼────┼──┼──────┼──────┼──────────────┤ │⒒│105/04/25 │好康 │ 4 │ 1,360 │ 5,440 │ │ ├─┼─────┼────┼──┼──────┼──────┼──────────────┤ │⒓│105/04/15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⒔│105/04/08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⒕│105/03/29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⒖│105/03/25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⒗│105/03/16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⒘│105/03/10 │好康 │ 3 │ 1,360 │ 4,080 │ │ ├─┼─────┼────┼──┼──────┼──────┼──────────────┤ │⒙│105/03/04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⒚│105/02/24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⒛│105/02/16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105/01/29 │好康 │ 2 │ 1,360 │ 2,720 │ │ ├─┼─────┼────┼──┼──────┼──────┼──────────────┤ ││105/01/09 │好康 │ 3 │ 1,360 │ 4,080 │ │ ├─┼─────┼────┼──┼──────┼──────┼──────────────┤ ││105/06/02 │有好佳食│ 1 │ 1,400 │ 1,400 │ │ │ │ │品 │ │ │ │ │ ├─┼─────┼────┼──┼──────┼──────┼──────────────┤ ││105/05/31 │有好佳食│ 1 │ 1,400 │ 1,400 │⑴同日嗣經取消交易 │ │ │ │品 │ │ │ │⑵被告辯稱本筆為溢打云云,與│ │ │ │ │ │ │ │ 偵卷㈠第211 頁影像列印資料│ │ │ │ │ │ │ │ 不符 │ ├─┼─────┼────┼──┼──────┼──────┼──────────────┤ ││105/05/31 │有好佳食│ -1 │ 1,400 │ 1,400 │取消同日交易(金額應為負值)│ ├─┼─────┼────┼──┼──────┼──────┼──────────────┤ ││105/05/09 │有好佳食│ 2 │ 1,400 │ 2,800 │ │ │ │ │品 │ │ │ │ │ ├─┼─────┼────┼──┼──────┼──────┼──────────────┤ ││105/03/28 │有好佳食│ 2 │ 1,400 │ 2,800 │ │ │ │ │品 │ │ │ │ │ ├─┼─────┼────┼──┼──────┼──────┼──────────────┤ ││105/03/07 │有好佳食│ 3 │ 1,400 │ 4,200 │ │ │ │ │品 │ │ │ │ │ ├─┼─────┼────┼──┼──────┼──────┼──────────────┤ ││105/01/27 │有好佳食│ 4 │ 1,400 │ 5,600 │ │ │ │ │品 │ │ │ │ │ ├─┼─────┼────┼──┼──────┼──────┼──────────────┤ ││105/01/18 │有好佳食│ 2 │ 1,400 │ 2,800 │ │ │ │ │品 │ │ │ │ │ ├─┼─────┼────┼──┼──────┼──────┼──────────────┤ ││105/01/11 │有好佳食│ 1 │ 1,400 │ 1,400 │ │ │ │ │品 │ │ │ │ │ ├─┴─────┴────┴──┴──────┴──────┼──────────────┤ │ 總計: 87,640元 │ 起訴書誤算為90,440元 │ ├─────────────────────────────┴──────────────┤ │ 【A-10】③珍昌沙蟹身(申○○)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備註 │ ├─┼─────┼────┼──┼──────┼──────┼──────────────┤ │⒈│105/06/07 │申○○ │257 │ 352 │ 90,464 │ │ ├─┼─────┼────┼──┼──────┼──────┼──────────────┤ │⒉│105/06/07 │申○○ │175 │ 352 │ 61,600 │ │ ├─┼─────┼────┼──┼──────┼──────┼──────────────┤ │⒊│105/06/07 │申○○ │ 1 │ 264 │ 264 │被告辯稱本筆為溢打云云,與偵│ │ │ │ │ │ │ │卷㈠第212 頁影像列印資料不符│ ├─┼─────┼────┼──┼──────┼──────┼──────────────┤ │⒋│105/06/02 │申○○ │500 │ 352 │ 176,000 │ │ ├─┼─────┼────┼──┼──────┼──────┼──────────────┤ │⒌│105/05/20 │申○○ │ 31 │ 480 │ 14,880 │ │ ├─┴─────┴────┴──┴──────┴──────┼──────────────┤ │ 總計 343,208元 │ │ ├─────────────────────────────┴──────────────┤ │ 【A-10】④珍昌南美白蝦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備註 │ ├─┼─────┼────┼──┼──────┼──────┼──────────────┤ │⒈│105/06/25 │海珍津 │ 10 │ 3,780 │ 37,800 │ │ ├─┼─────┼────┼──┼──────┼──────┼──────────────┤ │⒉│105/06/15 │午○○ │ 1 │ 4,200 │ 4,200 │ │ ├─┼─────┼────┼──┼──────┼──────┼──────────────┤ │⒊│105/05/25 │海珍津 │ 10 │ 3,780 │ 37,800 │ │ ├─┼─────┼────┼──┼──────┼──────┼──────────────┤ │⒋│105/04/25 │海珍津 │ 10 │ 3,780 │ 37,800 │ │ ├─┼─────┼────┼──┼──────┼──────┼──────────────┤ │⒌│105/03/25 │海珍津 │ 10 │ 3,780 │ 37,800 │ │ ├─┼─────┼────┼──┼──────┼──────┼──────────────┤ │⒍│105/03/19 │海珍津 │ 2 │ 3,780 │ 7,560 │ │ ├─┼─────┼────┼──┼──────┼──────┼──────────────┤ │⒎│105/03/02 │海珍津 │ 5 │ 3,780 │ 18,900 │ │ ├─┼─────┼────┼──┼──────┼──────┼──────────────┤ │⒏│105/02/06 │海珍津 │ 5 │ 3,780 │ 18,900 │ │ ├─┼─────┼────┼──┼──────┼──────┼──────────────┤ │⒐│105/01/25 │海珍津 │ 10 │ 3,780 │ 37,800 │ │ ├─┼─────┼────┼──┼──────┼──────┼──────────────┤ │⒑│105/01/20 │海珍津 │ 2 │ 3,780 │ 7,560 │ │ ├─┼─────┼────┼──┼──────┼──────┼──────────────┤ │⒒│105/01/06 │海珍津 │ 5 │ 3,780 │ 18,900 │ │ ├─┼─────┼────┼──┼──────┼──────┼──────────────┤ │⒓│105/01/04 │海珍津 │ 5 │ 3,780 │ 18,900 │同日嗣經取消交易 │ ├─┼─────┼────┼──┼──────┼──────┼──────────────┤ │⒔│105/01/04 │海珍津 │ -5 │ 3,780 │ 18,900 │取消同日交易(金額應為負值)│ ├─┼─────┼────┼──┼──────┼──────┼──────────────┤ │⒕│105/07/19 │翔富水產│ 1 │ 3,960 │ 3,960 │ │ │ │ │公司 │ │ │ │ │ ├─┼─────┼────┼──┼──────┼──────┼──────────────┤ │⒖│105/05/21 │辛○○ │ 0.1│ 0 │ 0 │ │ ├─┼─────┼────┼──┼──────┼──────┼──────────────┤ │⒗│105/07/19 │申○○ │ 5 │ 3,240 │ 16,200 │ │ ├─┼─────┼────┼──┼──────┼──────┼──────────────┤ │⒘│105/07/12 │申○○ │ 1 │ 3,240 │ 3,240 │ │ ├─┼─────┼────┼──┼──────┼──────┼──────────────┤ │⒙│105/07/12 │申○○ │ 1 │ 3,240 │ 3,240 │ │ ├─┼─────┼────┼──┼──────┼──────┼──────────────┤ │⒚│105/07/09 │申○○ │ 1 │ 3,240 │ 3,240 │ │ ├─┴─────┴────┴──┴──────┴──────┼──────────────┤ │ 總計 257,100元 │ 起訴書誤算為332,700元 │ ├─────────────────────────────┴──────────────┤ │ 【A-10】⑤珍昌花鯧魚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備註 │ ├─┼─────┼────┼──┼──────┼──────┼──────────────┤ │⒈│105/06/21 │J○○ │ 3 │ 700 │ 2,100 │ │ ├─┼─────┼────┼──┼──────┼──────┼──────────────┤ │⒉│105/02/29 │貨運代收│ 1 │ 200 │ 200 │⑴銷貨退回單(金額應為負值)│ │ │ │ │ │ │ │⑵偵卷㈠第217頁影像列印資料 │ ├─┼─────┼────┼──┼──────┼──────┼──────────────┤ │⒉│105/02/29 │貨運代收│ 1 │ 200 │ 200 │⑴105/02/29 銷貨退回抵銷 │ │之│前某日 │ │ │ │ │⑵依上開編號⒉退貨紀錄推斷有│ │一│ │ │ │ │ │ 對應銷貨紀錄。 │ ├─┼─────┼────┼──┼──────┼──────┼──────────────┤ │⒊│105/02/22 │MOMO購物│ 1 │ 95 │ 95 │⑴銷貨退回單(金額應為負值)│ │ │ │ │ │ │ │⑵偵卷㈠第217頁影像列印資料 │ ├─┼─────┼────┼──┼──────┼──────┼──────────────┤ │⒊│105/02/22 │MOMO購物│ 1 │ 95 │ 95 │⑴105/02/22 銷貨退回抵銷 │ │之│前某日 │ │ │ │ │⑵依上開編號⒊退貨紀錄推斷有│ │一│ │ │ │ │ │ 對應銷貨紀錄。 │ ├─┴─────┴────┴──┴──────┴──────┼──────────────┤ │ 總計: 退銷貨前:2,395元 退銷貨後: 2,100元 │ 起訴書誤算為2,395元 │ ├─────────────────────────────┴──────────────┤ │ 【A-10】⑥珍昌越南白蝦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備註 │ ├─┼─────┼────┼──┼──────┼──────┼──────────────┤ │⒈│105/07/16 │申○○ │ 1 │ 1,680 │ 1,680 │ │ ├─┼─────┼────┼──┼──────┼──────┼──────────────┤ │⒉│105/07/16 │申○○ │0.08│ 0 │ 0 │ │ │ │ │ │3 │ │ │ │ ├─┼─────┼────┼──┼──────┼──────┼──────────────┤ │⒊│105/04/11 │地○○ │ 5 │ 1,920 │ 9,600 │ │ ├─┼─────┼────┼──┼──────┼──────┼──────────────┤ │⒋│105/03/11 │地○○ │ 5 │ 1,920 │ 9,600 │ │ ├─┼─────┼────┼──┼──────┼──────┼──────────────┤ │⒌│105/02/15 │庚○○ │ 1 │ 2,160 │ 2,160 │同日嗣已取消交易 │ ├─┼─────┼────┼──┼──────┼──────┼──────────────┤ │⒍│105/02/15 │庚○○ │ -1 │ 2,160 │ -2,160 │取消同日交易(金額應為負值)│ ├─┼─────┼────┼──┼──────┼──────┼──────────────┤ │⒎│105/01/18 │地○○ │ 5 │ 1,920 │ 9,600 │ │ ├─┼─────┼────┼──┼──────┼──────┼──────────────┤ │⒏│105/01/06 │地○○ │ 5 │ 1,920 │ 9,600 │ │ ├─┴─────┴────┴──┴──────┴──────┼──────────────┤ │ 總計 40,080元 │ │ ├─────────────────────────────┴──────────────┤ │ 【A-10】⑦珍昌臺灣熟蝦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備註 │ ├─┼─────┼────┼──┼──────┼──────┼──────────────┤ │⒈│105/02/01 │東迅企業│ 1 │ 2,200 │ 2,200 │⑴同日嗣已取消交易 │ │ │ │有限公司│ │ │ │⑵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⒉│105/02/01 │東迅企業│ -1 │ 2,200 │ 2,200 │⑴取消同日交易(金額應為負值│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⑵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⒊│105/02/02 │東迅企業│ 1 │ 2,200 │ 2,200 │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 │ │有限公司│ │ │ │ │ ├─┼─────┼────┼──┼──────┼──────┼──────────────┤ │⒋│105/02/18 │D○○- │ 2 │ 2,300 │ 4,600 │⑴起訴書誤載總價為9,200 元 │ │ │ │紘浚 │ │ │ │⑵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⒌│105/03/29 │東迅企業│ 1 │ 1,500 │ 1,500 │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 │ │有限公司│ │ │ │ │ ├─┼─────┼────┼──┼──────┼──────┼──────────────┤ │⒍│105/04/08 │東迅企業│ 20 │ 1,200 │ 24,000 │⑴起訴書誤載總價為480,000元 │ │ │ │有限公司│ │ │ │⑵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⒎│105/04/12 │東迅企業│ 25 │ 1,200 │ 30,000 │⑴起訴書誤載總價為750,000元 │ │ │ │有限公司│ │ │ │⑵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⒏│105/04/13 │東迅企業│ 2 │ 1,700 │ 3,400 │⑴起訴書誤載總價為6,800 元 │ │ │ │有限公司│ │ │ │⑵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⒐│105/04/13 │東迅企業│ 1 │ 1,700 │ 1,700 │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 │ │有限公司│ │ │ │ │ ├─┼─────┼────┼──┼──────┼──────┼──────────────┤ │⒑│105/05/03 │東迅企業│ 5 │ 8,500 │ 8,500 │⑴起訴書誤載總價為42,500元 │ │ │ │有限公司│ │ │ │⑵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⒒│105/05/18 │D○○- │ 1 │ 1,700 │ 1,700 │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 │ │紘浚 │ │ │ │ │ ├─┼─────┼────┼──┼──────┼──────┼──────────────┤ │⒓│105/05/23 │D○○- │ 6 │ 1,650 │ 9,900 │⑴起訴書誤載總價為59,400元 │ │ │ │紘浚 │ │ │ │⑵同日嗣已取消交易 │ │ │ │ │ │ │ │⑶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⒔│105/05/23 │D○○- │ -6 │ 1,650 │ 9,900 │⑴起訴書誤載總價為59,400元 │ │ │ │紘浚 │ │ │ │⑵取消同日交易(金額應為負值│ │ │ │ │ │ │ │ ) │ │ │ │ │ │ │ │⑶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⒕│105/05/24 │D○○- │ 6 │ 1,650 │ 9,900 │⑴起訴書誤載總價為59,400元 │ │ │ │紘浚 │ │ │ │⑵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⒖│105/07/15 │D○○- │ 1 │ 1,650 │ 1,650 │偵卷㈠第220 頁影像列印資料 │ │ │ │紘浚 │ │ │ │ │ ├─┴─────┴────┴──┴──────┴──────┼──────────────┤ │ 總計 89,150元 │起訴書誤算總計1,356,650元 │ ├─────────────────────────────┴──────────────┤ │ 【A-11】①(105年7月11、12日珍昌更換黑金剛白熟蝦紙箱)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備註 │ ├─┼─────┼────┼──┼──────┼──────┼──────────────┤ │⒈│105/07/01 │珠海 │ 10 │ 1,440 │ 14,400 │ │ ├─┼─────┼────┼──┼──────┼──────┼──────────────┤ │⒉│105/07/11 │珠海 │ 5 │ 1,440 │ 7,200 │ │ ├─┼─────┼────┼──┼──────┼──────┼──────────────┤ │⒊│105/07/12 │珠海 │ 2 │ 1,440 │ 2,880 │ │ ├─┼─────┼────┼──┼──────┼──────┼──────────────┤ │⒋│105/07/13 │珠海 │ 5 │ 1,440 │ 7,200 │ │ ├─┼─────┼────┼──┼──────┼──────┼──────────────┤ │⒌│105/07/04 │鈜旭 │ 10│ 1,420 │ 14,200 │ │ ├─┴─────┴────┴──┴──────┴──────┼──────────────┤ │ 總計 45,880元 │ │ ├─────────────────────────────┴──────────────┤ │ 【A-11】②(105年7月11、12日珍昌更換臺灣白蝦王紙箱)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備註 │ ├─┼─────┼────┼──┼──────┼──────┼──────────────┤ │⒈│105/07/15 │鈜旭 │ 10 │ 1,300 │ 13,000 │銷貨退回單(金額應為負值) │ ├─┼─────┼────┼──┼──────┼──────┼──────────────┤ │⒉│105/07/12 │鈜旭 │ 10 │ 1,300 │ 13,000 │105/07/15 銷貨退回抵銷 │ ├─┴─────┴────┴──┴──────┴──────┼──────────────┤ │ 總計 0 │起訴書誤算總計26,000元 │ ├─────────────────────────────┴──────────────┤ │ 全部合計: │ │ 退銷貨前:新臺幣1,620,573 元(詐欺所得) │ │ 退銷貨後:新臺幣1,580,078 元(剩餘所得,即應沒收金額)) │ └────────────────────────────────────────────┘ 【附表】金內冠工廠加工部分(原起訴書附表): ┌────────┬──────────┬──────────┐ │日期 │品項 │數量 │ ├────────┼──────────┼──────────┤ │104年8月4日 │白蝦仁2kgX10塊 │50件 │ ├────────┼──────────┼──────────┤ │104年8月25日 │白蝦仁1.8kgX8塊 │24件 │ ├────────┼──────────┼──────────┤ │104年10月6日 │白蝦仁X30塊 │5件 │ ├────────┼──────────┼──────────┤ │104年11月6日 │白蝦仁2kgX8塊 │30件 │ ├────────┼──────────┼──────────┤ │104年11月28日 │白蝦仁2kgX10塊 │50件 │ ├────────┼──────────┼──────────┤ │105年2月23日 │白蝦仁2kgX10塊 │5件 │ ├────────┼──────────┼──────────┤ │105年4月19日 │白蝦仁2kgX10塊 │30件 │ ├────────┼──────────┼──────────┤ │105年4月21日 │白蝦仁2kgX10塊 │30件 │ ├────────┼──────────┼──────────┤ │105年5月6日 │白蝦仁2kgX10塊 │40件 │ ├────────┼──────────┼──────────┤ │105年5月30日 │102草蝦14尾 │28件 │ │ ├──────────┼──────────┤ │ │102草蝦14尾X12盒 │8件 │ │ │(透明帶) │ │ │ ├──────────┼──────────┤ │ │009草蝦12尾X12盒 │2件 │ │ │(透明藍帶) │2件 │ │ ├──────────┼──────────┤ │ │009草蝦8尾X12盒(綠帶│4件 │ │ │) │ │ │ ├──────────┼──────────┤ │ │009草蝦8尾X12盒(紅帶│2件 │ │ │) │ │ │ ├──────────┼──────────┤ │ │102草蝦16尾X12盒 │1件 │ │ ├──────────┼──────────┤ │ │102草蝦24尾X12盒 │2件 │ │ ├──────────┼──────────┤ │ │009草蝦12尾X12盒(綠 │2件 │ │ │帶) │ │ │ ├──────────┼──────────┤ │ │102草蝦14尾 │1件 │ │ ├──────────┼──────────┤ │ │009草蝦10尾X12盒 │1件 │ │ ├──────────┼──────────┤ │ │白蝦仁2kgX10塊 │50件 │ ├────────┼──────────┼──────────┤ │105年6月30日 │白蝦仁2kgX10塊 │50件 │ └────────┴──────────┴──────────┘ 【附表】承軒水產行加工部分(原起訴書附表): ┌────────┬──────────┬──────────┐ │日期 │品項 │數量 │ ├────────┼──────────┼──────────┤ │105年6月15日 │台灣白蝦240gX20盒 │154件 │ │ │ │130件 │ │ │ │1件 │ │ │ │10件 │ │ ├──────────┼──────────┤ │ │台灣白蝦1kgX12盒 │4件 │ │ │ │43件 │ │ ├──────────┼──────────┤ │ │精選鋼鐵蝦1kgX10盒 │10件 │ │ ├──────────┼──────────┤ │ │台灣白蝦240gX20盒 │8件 │ │ ├──────────┼──────────┤ │ │寶島白蝦1kgX12盒 │16件 │ │ ├──────────┼──────────┤ │ │白蝦王1kgX12盒 │17件 │ │ ├──────────┼──────────┤ │ │精選白蝦1kgX10盒 │23件 │ ├────────┼──────────┼──────────┤ │105年7月1日 │白蝦黑金剛1kgX10盒 │23件 │ │ │ │5件 │ ├────────┼──────────┼──────────┤ │105年7月11日 │熟蝦王280gX20盒 │50件 │ └────────┴──────────┴──────────┘ 【附表】(原包含於起訴書附件) ┌───────────────────────────────────────────┐ │ 【A-1】鮮到家小鱈魚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總價(元)│ 備註 │ ├─┼─────┼────┼──┼──────┼────────────────────┤ │ │105/04/19 │亥○○ │ 4 │ 1,370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總價為5,480元 │ ├─┼─────┼────┼──┼──────┼────────────────────┤ │ │105/05/06 │E○○ │ 4 │ 1,370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總價為5,480元 │ ├─┼─────┼────┼──┼──────┼────────────────────┤ │ │105/05/10 │C○○ │ 3 │ 1,180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總價為3,540元 │ ├─┼─────┼────┼──┼──────┼────────────────────┤ │ │105/06/17 │B○○ │ 2 │ 771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總價為1,542元 │ ├─┴─────┴────┴──┴──────┼────────────────────┤ │ 總計 4,691元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為106,042元 │ ├──────────────────────┴────────────────────┤ │ 【A-2】鮮到家玉米布丁酥 │ ├─┬─────┬────┬──┬──────┬────────────────────┤ │ │交易日期 │客戶 │數量│ 總價(元)│ 備註 │ ├─┼─────┼────┼──┼──────┼────────────────────┤ │ │105/06/06 │癸○○ │ 1 │ 115 │ │ ├─┴─────┴────┴──┴──────┼────────────────────┤ │ 總計 115元 │ │ ├──────────────────────┴────────────────────┤ │ 【A-5】鮮到家花鯧 │ ├─┬─────┬────┬──┬──────┬────────────────────┤ │ │交易日期 │客戶 │數量│ 總價(元)│ 備註 │ ├─┼─────┼────┼──┼──────┼────────────────────┤ │ │105/04/20 │戌○○ │ 2 │ 0 │ 樣品 │ ├─┼─────┼────┼──┼──────┼────────────────────┤ │ │105/04/27 │洪雅雯 │ 2 │ 99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總價為198元 │ ├─┼─────┼────┼──┼──────┼────────────────────┤ │ │105/05/12 │壬○○ │ 1 │ 89 │ │ ├─┼─────┼────┼──┼──────┼────────────────────┤ │ │105/05/17 │辰○○ │ 2 │ 178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總價為356元 │ ├─┼─────┼────┼──┼──────┼────────────────────┤ │ │105/05/19 │L○○ │ 2 │ 99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總價為198元 │ ├─┼─────┼────┼──┼──────┼────────────────────┤ │ │105/05/23 │C○○ │ 2 │ 142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總價為284元 │ ├─┼─────┼────┼──┼──────┼────────────────────┤ │ │105/05/23 │癸○○ │ 2 │ 198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總價為396元 │ ├─┼─────┼────┼──┼──────┼────────────────────┤ │ │105/05/24 │金艾家/ │ 1 │ 39 │ │ │ │ │那爵 │ │ │ │ ├─┼─────┼────┼──┼──────┼────────────────────┤ │ │105/05/24 │酉○ │ 2 │ 99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總價為198元 │ ├─┼─────┼────┼──┼──────┼────────────────────┤ │ │105/05/31 │K○○ │ 1 │ 50 │ │ ├─┼─────┼────┼──┼──────┼────────────────────┤ │ │105/06/01 │G○ │ 2 │ 98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總價為196元 │ ├─┼─────┼────┼──┼──────┼────────────────────┤ │ │105/06/02 │貨運代收│ 2 │ 99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總價為198元 │ ├─┼─────┼────┼──┼──────┼────────────────────┤ │ │105/06/21 │戊○○ │ 1 │ 98 │ 起訴書附表誤載客戶名為「呂清楚」 │ ├─┴─────┴────┴──┴──────┼────────────────────┤ │ 總計 1,288元 │ 原起訴書附件誤載為2,300元 │ ├──────────────────────┴────────────────────┤ │ 【A-7】鮮到家秋刀魚一夜干 │ ├─┬─────┬────┬──┬──────┬────────────────────┤ │ │交易日期 │客戶 │數量│ 總價(元)│ 備註 │ ├─┼─────┼────┼──┼──────┼────────────────────┤ │ │105/06/17 │甲○○ │1 │ 180 │ │ ├─┼─────┼────┼──┼──────┼────────────────────┤ │ │105/06/23 │子○○ │1 │ 79 │ │ ├─┼─────┼────┼──┼──────┼────────────────────┤ │ │105/06/27 │癸○○ │1 │ 79 │ 起訴書附表誤載客戶名為「子○○」 │ ├─┴─────┴────┴──┴──────┼────────────────────┤ │ 總計 338元 │ │ ├──────────────────────┴────────────────────┤ │ 全部合計: │ │ 新臺幣:6,432元 │ └───────────────────────────────────────────┘ 【附表-⒈】(原包含於起訴書附件) ┌───────────────────────────────────────────┐ │ 【A-8】鮮到家野生劍蝦 │ ├─┬─────┬────┬──┬──────┬──────┬─────────────┤ │ │ 交易日期 │ 客戶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備註 │ ├─┼─────┼────┼──┼──────┼──────┼─────────────┤ │⒈│105/05/05 │自家員工│ 1 │ 190 │ 190 │依卷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 │ │ │購物 │ │ │ │年10月25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 │ │ │ │ │ │ │0000000 號函文意旨剔除 │ ├─┼─────┼────┼──┼──────┼──────┼─────────────┤ │⒉│105/05/05 │H○○ │ 1 │ 248 │ 248 │ 同上 │ ├─┼─────┼────┼──┼──────┼──────┼─────────────┤ │⒊│105/05/12 │甲○○ │ 4 │ 900 │ 3,600 │ 同上 │ ├─┼─────┼────┼──┼──────┼──────┼─────────────┤ │⒋│105/05/19 │癸○○ │ 2 │ 499 │ 998 │ 同上 │ ├─┼─────┼────┼──┼──────┼──────┼─────────────┤ │⒌│105/05/20 │丙○○ │ 2 │ 450 │ 900 │ 同上 │ ├─┼─────┼────┼──┼──────┼──────┼─────────────┤ │⒍│105/05/24 │C○○ │ 8 │ 1,800 │ 14,400 │ 同上 │ ├─┼─────┼────┼──┼──────┼──────┼─────────────┤ │⒎│105/05/24 │M○○ │ 1 │ 299 │ 299 │ 同上 │ ├─┼─────┼────┼──┼──────┼──────┼─────────────┤ │⒏│105/05/26 │甲○○ │ 1 │ 299 │ 299 │ 同上 │ ├─┼─────┼────┼──┼──────┼──────┼─────────────┤ │⒐│105/05/26 │黃菁慢 │ 3 │ 770 │ 2,310 │ 同上 │ ├─┼─────┼────┼──┼──────┼──────┼─────────────┤ │⒑│105/05/30 │樣品-Sas│ 1 │ 0 │ 0 │ 同上 │ │ │ │a檢驗 │ │ │ │ │ ├─┼─────┼────┼──┼──────┼──────┼─────────────┤ │⒒│105/06/01 │M○○ │ 4 │ 900 │ 3,600 │ 同上 │ ├─┼─────┼────┼──┼──────┼──────┼─────────────┤ │⒓│105/06/15 │丁○○ │ 1 │ 299 │ 299 │ 同上 │ ├─┼─────┼────┼──┼──────┼──────┼─────────────┤ │⒔│105/06/22 │亥○○ │ 2 │ 578 │ 1,156 │ 同上 │ ├─┴─────┴────┴──┴──────┴──────┴─────────────┤ │ 總計 28,299元 │ └───────────────────────────────────────────┘ 【附表五】 ┌─┬───────────┬─┬──────────────────────┬───┐ │ │搜索地點 │ │ 扣案物品 │ 數量 │ ├─┼───────────┼─┼──────────────────────┼───┤ │㈠│珍昌公司(玄○○) │⒈│考勤表 │ 2件 │ │ │ ├─┼──────────────────────┼───┤ │ │ │⒉│便條紙訂購單 │ 1張 │ │ │ ├─┼──────────────────────┼───┤ │ │ │⒊│產品售價表 │ 1件 │ │ │ ├─┼──────────────────────┼───┤ │ │ │⒋│銷貨憑單日報表105年1月至7月 │ 7件 │ │ │ ├─┼──────────────────────┼───┤ │ │ │⒌│倉租出入庫單 │ 1件 │ │ │ ├─┼──────────────────────┼───┤ │ │ │⒍│進貨資料105年1月至6月 │ 3件 │ │ │ ├─┼──────────────────────┼───┤ │ │ │⒎│105年度現金簿(105年度) │ 1本 │ │ │ ├─┼──────────────────────┼───┤ │ │ │⒏│105 年6、7月銷貨憑單 │ 1件 │ │ │ ├─┼──────────────────────┼───┤ │ │ │⒐│奇異筆 │ 5支 │ │ │ ├─┼──────────────────────┼───┤ │ │ │⒑│美工刀 │ 1支 │ │ │ ├─┼──────────────────────┼───┤ │ │ │⒒│剪刀 │ 1支 │ │ │ ├─┼──────────────────────┼───┤ │ │ │⒓│對帳單明細表 │ 1份 │ │ │ ├─┼──────────────────────┼───┤ │ │ │⒔│銷貨憑單105年1月至7月 │ 1箱 │ │ │ ├─┼──────────────────────┼───┤ │ │ │⒕│已割除日期的熟白蝦紙箱 │ 15個 │ │ │ ├─┼──────────────────────┼───┤ │ │ │⒖│台灣白蝦王外包裝箱 │ 32個 │ │ │ ├─┼──────────────────────┼───┤ │ │ │⒗│珍昌公司電腦勘查資料光碟 │ 2片 │ │ │ ├─┼──────────────────────┼───┤ │ │ │⒘│組裝電腦(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 │ 1台 │ ├─┼───────────┼─┼──────────────────────┼───┤ │㈡│鮮到家公司(黃○○) │⒈│日期打印章 │ 2個 │ │ │ ├─┼──────────────────────┼───┤ │ │ │⒉│105 年1 至6 月珍昌、鮮到家轉帳資料 │ 1箱 │ │ │ ├─┼──────────────────────┼───┤ │ │ │⒊│105年1 至6 月珍昌、鮮到家應付款項 │ 1箱 │ │ │ ├─┼──────────────────────┼───┤ │ │ │⒋│105年1 至6 月鮮到家應收帳款 │ 1箱 │ │ │ ├─┼──────────────────────┼───┤ │ │ │⒌│105 年1 至6 月珍昌高雄營業處應收帳款 │ 1箱 │ │ │ ├─┼──────────────────────┼───┤ │ │ │⒍│105 年1至6 月珍昌台北營業處應收帳款 │ 1箱 │ │ │ ├─┼──────────────────────┼───┤ │ │ │⒎│105 年7 月份珍昌、鮮到家應付、收帳款 │ 1份 │ │ │ ├─┼──────────────────────┼───┤ │ │ │⒏│標籤打印機(廠牌GODEX)(責付保管) │ 1台 │ │ │ ├─┼──────────────────────┼───┤ │ │ │⒐│標籤打印機(廠牌TSC )(責付保管) │ 1台 │ │ │ ├─┼──────────────────────┼───┤ │ │ │⒑│隨身碟(鮮到家、珍昌進出貨資料) │ 1支 │ ├─┼───────────┼─┼──────────────────────┼───┤ │㈢│金內冠加工廠(I○○)│⒈│客戶電話名冊 │ 1張 │ │ │ ├─┼──────────────────────┼───┤ │ │ │⒉│珍昌加工明細 │ 2張 │ │ │ ├─┼──────────────────────┼───┤ │ │ │⒊│估價單 │ 1本 │ │ │ ├─┼──────────────────────┼───┤ │ │ │⒋│I○○存款簿 │ 3本 │ ├─┼───────────┼─┼──────────────────────┼───┤ │㈣│承軒水產行(己○○) │⒈│珍昌冷凍過期紙箱 │ 50個 │ │ │ ├─┼──────────────────────┼───┤ │ │ │⒉│進貨憑單 │ 3張 │ │ │ ├─┼──────────────────────┼───┤ │ │ │⒊│轉帳匯款紀錄 │ 2張 │ │ │ ├─┼──────────────────────┼───┤ │ │ │⒋│承軒水產行對帳單(104-105年度) │ 5張 │ ├─┼───────────┼─┼──────────────────────┼───┤ │㈤│五洲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⒈│出庫單 │ 19張 │ │ │(陳重能) ├─┼──────────────────────┼───┤ │ │ │⒉│入庫單 │ 4張 │ │ │ ├─┼──────────────────────┼───┤ │ │ │⒊│統一發票 │ 16張 │ └─┴───────────┴─┴──────────────────────┴───┘ ┌───────────────────────────────┐ │ 【卷證索引】 │ ├─┬───────────────────────┬─────┤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 │警卷 │ │ │刑案偵查卷宗保七三大三中刑字第1050001850號卷…│ │ ├─┼───────────────────────┼─────┤ │⒉│高雄地檢105 年度他字第6219號第一卷………………│他卷㈠ │ ├─┼───────────────────────┼─────┤ │⒊│高雄地檢105 年度他字第6219號第二卷………………│他卷㈡ │ ├─┼───────────────────────┼─────┤ │⒋│高雄地檢105 年度他字第6219號第三卷………………│他卷㈢ │ ├─┼───────────────────────┼─────┤ │⒌│高雄地檢105 年度他字第6219號第四卷………………│他卷㈣ │ ├─┼───────────────────────┼─────┤ │⒍│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655號第一卷………………│偵卷㈠ │ ├─┼───────────────────────┼─────┤ │⒎│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655號第二卷………………│偵卷㈡ │ ├─┼───────────────────────┼─────┤ │⒏│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655號第三卷………………│偵卷㈢ │ ├─┼───────────────────────┼─────┤ │⒐│高雄地檢105 年度逕扣字第1 號………………………│逕扣卷 │ ├─┼───────────────────────┼─────┤ │⒑│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一卷……………………│本院卷㈠ │ ├─┼───────────────────────┼─────┤ │⒒│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二卷……………………│本院卷㈡ │ ├─┼───────────────────────┼─────┤ │⒓│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三卷……………………│本院卷㈢ │ ├─┼───────────────────────┼─────┤ │⒔│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四卷……………………│本院卷㈣ │ ├─┼───────────────────────┼─────┤ │⒕│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五卷……………………│本院卷㈤ │ └─┴───────────────────────┴─────┘